《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 – 损害赔偿请求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 – 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赋予消费者和企业要求赔偿因某些不公平商业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权利。该条款的目的是使受影响方在经济上恢复到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的状态。与旨在防止未来侵权的禁令请求权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弥补已发生的损失。前提是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导致具体损害,并且一般民事责任前提条件已满足。这尤其包括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适当性、违法性关联和过错。因此,该请求权直接与《普通民法典》第 1293 条及后续条款的一般损害赔偿规则相关联。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允许消费者和企业要求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前提是该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并且侵权人至少存在过失。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任何因不正当竞争造成损害的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必须承担经济后果。“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在每次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自动产生。相反,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竞争法和奥地利损害赔偿法中一般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其依据是《普通民法典》第 1293 条及后续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尤其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具体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此外,所发生的损害必须属于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的那种损失。
只有当这些前提条件都满足时,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成功实现。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重要的前提是违反竞争法。被请求人的行为必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可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哪些违法行为可能引发损害赔偿请求权,取决于受影响的是消费者还是企业。
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可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第 1 款 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企业实施了以下任何一种不正当商业行为: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录第 1 至 31 条的侵略性或误导性商业行为
- 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2项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a条第1至3款的规定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a条的规定
此外,不正当商业行为必须实际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自由。消费者必须因该行为做出了商业决定,而如果信息准确或没有不当影响,他就不会做出该决定。这尤其包括购买决定、合同签订或服务使用。
针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第2款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们因违反以下任何规定而受损:
- 不正当商业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第1款第1项
- 贬低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
- 滥用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结合的贿赂雇员或代理人行为
- 在印刷广告中插入非法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3款
- 违反行政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4条第3款
与消费者不同,法律不关注商业决策是否受到影响。关键是企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了可赔偿的损害。在法定前提条件下,除了实际损害外,还可以要求赔偿预期利润损失。
具体损害的发生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受害人实际遭受了具体损害。仅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足以构成请求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能够证明不正当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
如果企业失去客户、遭受销售额损失或必须承担额外费用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则存在可赔偿的损害。同样,消费者也必须证明他们因不正当商业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单纯的猜测或理论上的损失不足以构成损害。损害必须实际发生且可合理确定。经济影响的记录和量化越精确,后续实现请求权就越容易。
因此,具体损害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核心前提。如果没有可证明的损失,即使存在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法律界称之为因果关系。损害必须是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而不能归因于其他原因。
受害人必须证明,如果没有不正当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或者至少不会以同样的形式发生。
尤其是在销售额损失或客户关系丧失的情况下,这种证明可能很困难。因此,对经济影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情况的记录具有特殊意义。
适当性关联
除了因果关系,损害赔偿法还要求存在所谓的适当性关联。并非所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某种关联的损害都必须得到赔偿。
只有那些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被视为违法行为的典型和可预见后果的损害才可赔偿。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基于异常或非典型情况。
异常或非典型情况是指通常不应预料到的事件。损害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不得由多个不寻常情况的连锁反应引起。
这一前提旨在防止侵权人对超出任何合理预期的后果承担责任。责任仅限于那些在客观审视下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后果的损害。
违法性和违法性关联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人的行为不仅必须造成损害,而且必须是违法的。在竞争法中,违法性源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此外,还必须存在所谓的违法性关联。这意味着所发生的损害必须属于受侵犯的规定旨在保护的那种损失。
法律只保护相关禁令所涵盖的利益。因此,所主张的损害必须在受侵犯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通过这一限制,损害赔偿法防止了无限责任。“
侵权人的过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存在过错。
当侵权人故意或过失行为时,即存在过错。在竞争法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的请求权通常只需过失即可。只有当法律对特定事实明确要求故意行为时,受害人才需要证明故意。
过失是指侵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他并非故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适当注意的情况下本可以识别并避免。在竞争法中,轻微过失通常足以构成损害赔偿请求权。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故犯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至少知道其行为可能违法,但仍不顾后果。侵权人此时并非仅仅疏忽,而是明知或至少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
是否存在过错,始终取决于个案情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可赔偿的损害
如果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存在,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没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状态。
可以赔偿哪些损害,取决于一般损害赔偿法原则。这包括积极损害,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也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损害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赔偿,始终取决于个案情况和现有证据。
实际损失
积极损害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直接发生的全部财产损失。这尤其包括经济损失、额外开支或导致受害人现有财产减少的其他经济负担。
判例法对积极损害的概念作了广义解释。即使经济利益的实现已基本确定,也属于此范畴。关键是损失能够具体确定并可合理地归因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第 1 款只能主张实际发生的损害(积极损害)。
利润损失
除了积极损害,企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第2款还可以要求赔偿预期利润损失。这指的是如果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应获得的利润 or 经济利益,但实际上未能实现。
该请求权涵盖了被阻碍的商业机会、失去的交易或未实现的销售额。受害人必须能够合理地证明,利润预期并非仅仅基于希望,而是根据个案情况是现实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任何希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必须向正确的个人或公司提出。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是有过错地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其他人也可能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直接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本人负有责任。这通常是企业或通过其行为造成不正当商业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个人。
前提是侵权人行为违法且有过错,并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所发生损害的原因。如果这些前提条件存在,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责任人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害。
公司和机构的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由个人实施,也常在公司框架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本身可能对其机构、员工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责任的基础是公司参与商业活动并利用其员工和决策者。因此,在企业活动背景下实施的违法行为归属于公司。
在特定条件下,董事总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也可能承担个人责任。这尤其适用于他们亲自促成、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尽管知晓违法行为但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终止的情况。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促成、容忍或未阻止竞争违规行为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自行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人和协助者的责任
不仅直接侵权人可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那些故意促进、支持或与主要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承担责任。
这包括共同侵权人、教唆犯和协助者。前提通常是相关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并且至少可以指责其存在过失。参与程度必须超出单纯的次要或偶然的参与。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自动存在。受害人必须陈述并证明构成请求权的事实。尤其是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证据情况往往决定了请求权能否成功实现。
举证责任
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前提条件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发生的损害、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的过错。
在实践中,损害的证明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尤其困难。因此,建议尽早固定证据,并尽可能精确地记录经济损失。
请求权的时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奥地利损害赔偿法一般时效规则的约束。这需要区分主观和客观时效期间。
主观时效期间为三年。它从受害人知晓损害和侵权人身份,或在适当注意下本应知晓之日起计算。
此外,从损害事件发生之日起,存在一个客观时效期间为30 年。超过此期限,请求权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
时效期满后,请求权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实现。因此,及早进行法律审查对于避免权利丧失至关重要。
与竞争法中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竞争法中的多种工具之一。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存在其他旨在不同目标的请求权。 其中包括:
- 禁令请求权,以防止未来不正当竞争行为
- 排除请求权,以消除违法状态或内容
- 判决公布请求权,以向公众告知已确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信息请求权,以澄清事实并为其他请求权做准备
-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利润剥夺请求权
具体案件中存在哪些请求权,取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造成的后果。
与《普通民法典》中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互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构成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害的特殊请求权基础。此外,根据个案情况,也可能考虑根据《普通民法典》的一般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案件中适用哪种请求权基础,取决于个案情况。竞争法和一般民事请求权经常重叠,因此需要同时审查多个法律依据。
精确的法律分类可能对请求权的实现和可赔偿损害的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律师支持的优势
在实践中,竞争法损害赔偿请求权失败的原因往往不是违法行为本身,而是损害是否能依法证明的问题。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和《普通民法典》一般损害赔偿规则的前提条件非常复杂。在举证或损害计算中即使是小错误,也可能导致合法请求权无法实现。
律师审查有助于现实评估成功几率,确保适当证据,并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同时,还可以审查除了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例如禁令、排除或信息请求权。
您的优势一览:
- 对请求权前提条件进行法律安全审查,包括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和过错。
- 专业的证据保全和损害计算,以尽可能有效地实现请求权。
- 战略性地维护您的权利,对抗竞争对手、商业伙伴或其他侵权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及早的律师咨询能明确法律状况,并增加成功主张已发生损害或驳回不合理要求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