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 – 贬低企业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 定义的贬低企业概念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7 条,在竞争中发表虚假或无法证实的事实陈述,且该陈述足以损害企业的名誉或经济地位,属于违法行为。 该条款旨在保护企业免受竞争对手或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此类言论对其市场地位进行针对性干扰。关键不在于是否已经实际产生损害,而在于该言论是否客观上足以导致损害。这涵盖了关于企业本身、其管理层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言论。法律评估的决定性因素是普通、无偏见的接收者如何理解该言论。即使是表面上的主观评价,如果包含可核查的核心内容,也可能被视为事实陈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禁止在竞争中发表关于企业的无法证实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足以损害其名誉或经济地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意见是允许的。 问题出现在评价可能被理解为事实之处。 “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第 1 款的构成要件
要成立《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项下的请求权,必须同时满足多个构成要件。“同时”意味着所有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该条款保护企业免受在竞争中针对其、其产品或其管理层传播的损害经营的事实陈述。这是一种在竞争中针对抹黑与信用损害的特别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出于竞争目的的行为
只有出于竞争目的发表的言论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 这一特征是审查的核心出发点,由两个前提组成:竞争关系和竞争意图。
只有在两个要素都满足时,才构成竞争行为。发表言论者必须以促进自身或他人竞争为目的,同时意在削弱其他企业的市场地位。
竞争关系
当两家企业争夺相同的客户或市场时,即存在竞争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企业的任何措施都会自动影响另一家企业的机会。 一家企业的优势可能会导致另一家企业的劣势。
当企业争夺相同的客户、订单或市场份额时,即属此情形。但即使相关方不在同一市场经营,也可能存在竞争关系,此时称为临时(ad hoc)竞争关系。关键在于该言论是否足以促进一家企业的竞争并损害另一家企业的市场地位。
竞争意图
除了竞争关系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还要求具备竞争意图。 行为人必须以促进自身或他人竞争并获取优势为目的。
在实践中,竞争意图通常会被推定,尤其是在针对竞争对手发表贬低性言论时。公开批评竞争对手的人,通常至少也追求经济利益。 是否存在竞争意图,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言论的内容、缘由及受众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
如果完全缺乏竞争意图,例如纯粹的客观信息提供且无经济目标,受影响者则不能依据本条款主张权利。
贬损所保护的指向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不仅保护企业本身,也涵盖与企业紧密相关的人员与服务方面的言论。因此,贬损可能指向不同对象。
企业、所有人、企业管理层
首先受保护的是企业本身,即任何独立从事的经济活动。若相关言论足以削弱公众对企业诚信、履约能力或经济稳定性的信任,即构成贬损。
所有人是指在经济上归属于该企业的个人。对独资企业而言,即企业主本人;对公司而言,可能包括对企业具有决定性控制或塑造作用的人。
企业管理层是指负责经营并对外代表企业的人士。就有限责任公司(GmbH)而言包括董事总经理;就股份公司而言包括董事会成员。
商品与服务
商品是企业生产、提供或销售的产品,包括所有用于销售或其他营销的有形物品。
服务是企业为客户提供的给付。重点不在于交付产品,而在于某项活动或工作成果,例如咨询服务、手工业作业、运输服务或其他职业性服务。
事实陈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仅涵盖事实陈述,不包括纯粹的观点。
当一项言论具有可核查的内容,并可被认定为真或假时,即构成事实陈述。关键在于言论的客观内容,而非所选措辞。决定因素不是言论如何表述,而是相关受众如何理解。
事实陈述可以是明示或间接的。若怀疑性表述、暗示或提问使受众产生可核查事实的印象,也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的适用范围。
客观可核查性
只有客观上可核查的言论才属于“事实”范畴。 因此,一项言论必须能够依据证据、数据或具体情形加以核查。核查是容易还是困难并不重要。核查是否简单或繁琐也无关紧要。唯一关键在于能否作出真或假的判断。
可核查言论的例子包括:
- “该公司正面临财务困难。”
- “该产品含有有害健康的物质。”
- “该总经理因诈骗被判刑。”
与价值判断的区别
与事实陈述相区别的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反映个人观点、看法或评价,其正确性无法被客观证明。
然而,界限往往是模糊的。许多言论既包含主观要素也包含可核查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取决于哪一部分占主导地位。
价值判断的例子包括:
- “该产品很差。”
- “该公司经营不诚信。”
- “该总经理无能。”
在实践中,这种区分往往很困难。许多言论既包含事实要素,也包含评价。此时关键在于言论的整体印象。如果该表述包含可核查的事实核心,即使采用评价性措辞,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陈述。
陈述或传播
陈述和传播事实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约束。这两种形式都会导致损害名誉的信息进入流通环节。
当某人将某项事实作为自己的言论提出或主张时,即称为陈述。该人是亲自核实了信息还是仅仅转述信息并不重要。
当将他人的事实陈述转告给其他人时,即构成传播。传播者是否认同该言论内容,或是否明确指出信息来自他人,并不重要。即便只是转述或引用,也足以引发责任。
典型案例包括向客户、业务伙伴或其他市场参与者传播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言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决定性因素仍然是信息已向外传播,并且足以对相关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损害的可能性
并非所有批评性言论都被禁止,只有那些具有损害潜力的言论才被禁止。 该主张必须能够损害企业的运营或其所有者的信誉。
为此,并非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只要该言论客观上能够在客户、业务伙伴或其他市场参与者中引起对企业、其产品或其经济可靠性的负面看法,就已足够。
当言论引起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怀疑、损害对企业信誉的信任或质疑其经济能力时,就存在损害潜力。
言论是否具有损害作用,取决于普通接收者的理解。因此,重要的不是表达者想要表达什么,而是该言论在具体语境中如何被理解。
无法证明为真实的事实陈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仅涵盖真实性无法证明的事实主张。因此,提出或传播该言论的人必须能够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凡提出或传播损害商业利益的事实主张者,必须能够证明其真实性。这被称为真实性证明。如果此证明成功,则不构成违规。对于真实性证明,只要言论的核心内容属实即可。细微的不准确或次要的偏差无害,只要主张的核心是正确的。
如果言论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则表达者承担风险。该主张随后被视为无法证明为真,并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行为。
提出或传播该言论的人必须证明其真实性。表达者因此承担举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了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受影响方必须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的保密通信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承认可能存在传播信息的合法利益。这尤其适用于信息仅限于有限人群或用于澄清可能的不当行为时。
保密通信以及向主管当局的通信具有特殊重要性。对于这些情况,法律规定了部分不同的前提条件和证据规则。
保密通信
并非所有贬低性言论都会受到同样严格的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规定了机密信息这一特例,适用不同的规则。
当信息仅传递给特定人群,并且根据情况可以预期这些信息将被保密处理时,即构成保密通信。
保密性源于明确的协议、个案情况或商业惯例。关键在于传达者是否有理由认为该信息不会被泄露给外部人员。
立法者在此考虑到,企业在某些情况下依赖于开放且受保护的信息交换。因此,与公开言论相比,此类情况的适用条件较为宽松。
仅有个人关系是不够的。单纯的熟人或朋友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性。决定性因素在于提供信息的一方是否可以合理地认为该信息会被保密处理。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保密通信旨在促进客观的信息交流,同时不放弃对不实商业损害性主张的保护。“
正当利益
除了保密性,还要求传达者或接收者对信息具有合法利益。
当通信服务于可理解且值得保护的目的时,即存在合法利益。例如,当需要警告业务伙伴潜在风险、信息对经济决策至关重要或揭示可能的不当行为时。
纯粹的好奇心、个人动机或损害企业的意图不足以构成合法利益。通信必须服务于客观且可理解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第 2 款的举证责任
保密通信适用特殊的证据规则。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 第 1 款规定的普通言论,原则上,提出或传播言论者必须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如果无法提供此真实性证明,则表达者将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保密通信,情况则不同。凡对保密通信采取行动者,原则上必须自行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此外,对于损害赔偿请求,仅凭言论不真实不足以成立。受影响方还必须证明传达者知晓或至少本应知晓该主张的不实性。
向当局举报可疑行为
向当局举报可疑行为具有特殊地位。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向主管当局报告涉嫌非法行为的情况。
尽管此类通信可能对受影响的企业不利,但仍不应阻止人们向主管当局报告可能的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凡善意向主管当局举报可疑行为者,不必担心仅因后来被认定不实的主张而受到追究。然而,当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时,这种保护便告终止。明知指控不实仍提出指控者,不能援引此正当理由。
特殊保护仅适用于向主管当局的通信。如果相同的指控同时公开传播,例如向客户、业务伙伴、在社交媒体或向记者传播,则再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一般规则。
因此,关键在于通信的目的仅是让主管当局审查可能的不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7 条的基本权利边界
对损害商业利益的事实主张的保护不应导致禁止所有对企业的批评性言论。因此,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时,还必须考虑受宪法保护的自由权。
核心是企业声誉保护与表达信息和意见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法院必须在每个个案中权衡哪种利益优先。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保护自由表达观点、批评和评价的权利。它也允许对企业及其服务进行尖锐和批判性的言论。
然而,当不实事实主张被传播时,这种保护便告终止。此类言论不能以言论自由为由进行辩护。
媒体自由
媒体自由保护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报道。记者可以报道企业并揭露不当行为。
媒体自由也无权传播不实事实。企业必须接受批评,但不能接受对其活动、产品或负责人不实的主张。
艺术自由
艺术自由在讽刺作品、漫画或艺术表现中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同样,艺术自由不能作为不实、损害商业利益的事实主张的辩护理由。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法律后果
法律为受影响企业提供了多项权利,以消除损害商业利益的事实主张的影响并防止进一步的损害。
法律后果包括: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4 条发出禁令,立即停止进一步传播
- 撤回及发布撤回声明,以纠正错误言论
- 根据要求损害赔偿§ 16 UWG,如果造成经济损失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6 条判决公布
如果是保密通信,则只有在传达者知晓或至少本应知晓该主张的不实性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这些差异表明,法律在公开言论和机密言论之间进行了有意识的区分。虽然公开贬低会受到严厉制裁,但在机密信息方面,法律更侧重于考虑信息交换中的正当利益。
索赔的执行
受影响的企业必须积极主张其权利。 虽然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但如果不采取行动,非法言论往往会继续存在并产生持续影响。
除了司法主程序外,还可以考虑根据申请临时禁令§ 24 UWG。 通过此举,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法院禁止进一步的主张或传播。
在实务中,权利实施通常分多个步骤进行。 通常会先发出庭外要求,以便尽快澄清事项。若对方不回应或回应不足,则将诉诸法院。
快速行动至关重要,因为损害名誉的言论往往传播迅速,且难以消除影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快速行动至关重要,因为损害名誉的言论往往传播迅速,且难以消除影响。“
原告主体资格
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是受到非法言论影响并因此有权提出索赔的个人或企业。也就是说,这涉及谁在法律上有权针对贬低行为采取行动。
这不仅取决于正式的企业结构。决定性因素是谁的经济地位实际受到了损害。
被告主体资格
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的是发表或传播非法言论的个人或企业。 禁令、撤回或损害赔偿的索赔要求针对该方提出。
简单来说,被告主体资格意味着:谁造成了侵权行为并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这不仅涉及最初的发布者。进一步传播该言论的人也可能承担责任。
决定性因素仍然是谁参与了传播,从而维持了违法状态。
与其他请求权基础的关系
根据具体情况,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利外,还可能适用其他民事或刑事规定。各项权利基础追求不同的保护目的,并部分相互补充。
《奥地利民法典》第 1330 条第 2 款
《奥地利民法典》第 1330 条第 2 款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损害信誉的事实主张。当传播不实事实,且这些事实可能危及他人的声誉、信誉或经济发展时,该规定即生效。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主要区别在于,《奥地利民法典》第 1330 条第 2 款不要求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该规定也可在非竞争关系中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该规定涵盖了可能影响竞争的不正当商业行为。
当言论不包含可验证的事实核心,因此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范围,但该言论仍构成对竞争对手的不客观或不当贬低时,该条款就变得重要。
刑法构成要件
损害商业利益的言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刑事后果。
根据主张的内容,尤其可能涉及损害信誉(《刑法典》第 152 条)、恶意诽谤(《刑法典》第 111 条)或诽谤(《刑法典》第 297 条)等罪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旨在保护公平竞争,而这些刑法规定则旨在保护经济声誉、个人荣誉和商业信任。
律师支持的优势
因贬低性言论引起的法律纠纷非常复杂,且通常具有时效性。 即便是很小的措辞差异,也可能决定一项言论是被允许,还是会引发重大请求权。 同时,受影响者必须迅速应对,以避免进一步损害。
经验丰富的律师会有针对性地审查是否存在非法的事实陈述,评估胜诉可能性并坚决执行索赔要求。同样,周密的策略在有效保护自身名誉和限制经济损失方面起着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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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涉及贬低企业的案例中,头几天的正确策略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及早采取行动的人不仅保护了自己的权利,也持久地维护了自己的名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