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 – 不正当商业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包含奥地利竞争法的核心总括条款。该条款禁止企业在商业交易中从事不正当商业行为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可能显著影响竞争或实质性改变消费者的经济行为。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平的绩效竞争。企业应在市场上凭借质量、价格和服务取胜,而不是通过欺骗、施压或利用特殊市场地位等与竞争无关的方法。在评估是否构成不正当时,将审查某一行为就其整体特征而言是否足以扭曲竞争。法律在此既保护竞争者与消费者,也保护竞争整体的功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不正当商业行为及其他不正当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果它们可能显著影响竞争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经济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简要说明:奥地利竞争法中禁止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总括条款的意义。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竞争应通过更优的绩效来决定,而不是通过欺骗或施压。“
立即选择预约时间:免费初次咨询

条 1 – 其他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总则条款

条 第 1 款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核心总则条款,也是竞争法的核心。该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不正当商业行为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受保护的对象包括竞争者和消费者。

该规范区分了两种保护方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1 项 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如果行为可能对其他企业的竞争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 则旨在保护消费者。这里关注的重点是严重影响普通消费者经济行为的行为。

条 第 1 款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因此,它也可以涵盖那些未在特殊规定中明确规范的行为。 不过,总括条款还会由特殊构成要件加以补充并具体化

条 2 – 消费者引导与特别需要保护的消费者群体

条 第 2 款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消费者形象。在评估商业行为时,应以普通消费者为标准。这里指的是信息充分、明智且在特定情境下保持适当警惕的普通消费者。

如果商业行为针对特定消费者群体,则应以该群体的普通成员为标准。这适用于针对专业人士或特定年龄段的广告等情况。

需要特殊保护的消费者群体也具有特殊重要性。这主要包括因年龄、精神或身体障碍或特别容易轻信而更容易受影响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应从该特别需要保护的群体的普通成员的角度进行。

该条款旨在确保商业行为不仅根据一般标准进行评估,而且还要考虑到实际目标群体。

条 3 – 不正当商业行为

条 第 3 款具体阐明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概念。该条款明确指出,侵略性和误导性商业行为无论如何都应被视为不正当。

第 3 款援引了关于侵略性商业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a 条和关于误导性商业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的特殊规定。侵略性商业行为是指消费者因压力、骚扰或不当影响而其决策自由受到损害。 误导性商业行为主要涉及向市场参与者提供虚假或欺骗性信息。

然而,此列举并非详尽无遗。其他商业行为如果违反公平竞争的要求,也可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被认定为不正当。

条 4 – 术语定义

条 第 4 款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核心概念定义。该条款旨在确保对竞争法中重要概念的统一理解。

定义了以下概念:

产品
产品不仅指商品,实际上指任何可以提供或销售的东西。这包括服务、房地产、数字内容、权利或义务。

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是指企业与产品广告、销售或营销相关的任何行为。这包括广告、促销活动或营销措施。

严重影响消费者经济行为
指消费者无法自由、知情地做出决策的影响。消费者因此被引导做出他们原本不会做出的决定。

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是一套企业自愿遵守的规则。企业或整个行业在此承诺遵守特定的行为标准。

购买邀请
指广告或报价,其中产品及其价格以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的方式呈现。

不当影响消费者
当企业对消费者施加压力或利用其地位限制其决策自由时,即构成不当影响。

消费者的商业决策
这包括消费者与产品相关的任何决策。例如购买、支付、取消或决定不购买。

职业审慎
职业审慎描述了人们可以从一个正派、负责任的企业那里期望的行为。企业必须遵守公平和惯常的商业交易规则。

排名
排名是指产品在网站或平台上的顺序或突出显示。产品因此可能比其他产品更显眼或更具吸引力。

在线市场
在线市场是互联网上的一个平台,消费者可以在上面购买产品或服务。这包括销售平台或应用程序。

通过这些概念定义,第 4 款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其余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奠定了基础。

条 5 – 举证责任规则

条 第 5 款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诉讼程序的特殊举证责任规则。原则上,在民事诉讼中,每一方都必须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然而,在竞争法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经常发生,因为某些信息或广告声明只能由被诉企业进行核实。

因此,该条款要求企业在特定条件下,证明其在商业行为中事实主张的真实性。这尤其适用于原告难以自行证明,而企业却能轻易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

条 因此,第 5 款旨在有效执行竞争法权利,并防止不正确或误导性主张因缺乏证据而逍遥法外。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5 款防止企业在不承担后果的情况下使用误导性或缺乏依据的广告宣传。凡是在竞争中主张事实者,在发生争议时也必须能够证明该事实 “
立即选择预约时间:免费初次咨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1 款构成竞争违法的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1 款的总括条款构成奥地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该规定明确何种商业行为属于不正当,从而构成违反竞争法。该条款旨在确保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侵害。法律在此区分对企业之间竞争的损害(第 1 项)与对消费者的不当影响(第 2 项)。

在商业交易中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这一构成要件涵盖了任何独立参与市场的行为,只要它不是纯粹的私人或主权活动。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在外部参与经济生活并客观上具有商业关联。

为此,不要求有盈利意图。即使是非营利性活动,如果它们出现在市场上,也可以在商业交易中进行。这适用于例如协会或“小丑医生”等非营利组织,只要其活动可能产生经济影响。

该概念以《商法典》第 1 条第 2 款的企业定义为导向。 《企业法典》(UGB)第 1 条第 2 款 。因此,它涵盖了任何长期独立的经济活动,无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公共部门也可以在商业交易中行事。但这仅适用于私营经济管理领域。主权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辖范围。

商业惯例的概念

商业行为是指企业在商业交易中采取行动,即采取与广告、营销、销售或产品或服务推广相关的措施。

这不仅包括传统的广告。许多其他行为也可能构成商业行为,其中包括营销措施、销售策略或关于产品的公开声明。决定性因素仅在于该行为与市场竞争相关。

商业行为的典型例子包括:

即使是看似微小的措施也可能具有法律相关性。仅仅一个广告语、一个不明确的价格信息或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产品描述都可能被视为商业行为。

要使一项商业行为被认定为不正当,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必须违反公平市场行为规则,并因此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为了评估这一点,立法者引入了职业谨慎标准。

不正当性的概念

在竞争中,凡是采取与公平绩效竞争原则相悖行为的,即构成不正当行为。

竞争法认为,企业应通过价格、质量和性能在竞争中立足。因此,如果企业通过不客观、欺骗性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的方法获得相对于竞争者或消费者的优势,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性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职业审慎要求和正当的市场惯例。关键不仅在于保护竞争者,还在于保护消费者以及整个竞争的功能。

职业谨慎标准

一项商业行为是否不正当并因此不被允许,法律根据职业谨慎来判断。这指的是在竞争中可以期望企业具备的专业知识、注意力和公平性标准。

这里以客观标准为准。重要的不是单个企业实际行为的审慎程度。企业必须以同一行业中信誉良好的市场参与者通常会做的方式行事。这尤其包括正确呈现信息,并确保客户不会收到误导性或操纵性印象。

职业审慎标准要求:

职业审慎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核心构成要件,即针对消费者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法律明确要求该商业行为违反职业审慎的要求。

法院会在个案中审查企业是否遵守了商业活动中通常适用的审慎要求。如果某项商业行为违反职业审慎要求,并且足以对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所称的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遵守职业谨慎规则的企业通过绩效和质量而非不公平手段进行竞争。“

第 1 项:损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1 项保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如果行为可能对其他企业的竞争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竞争法并非针对所有轻微违规行为,而仅针对可能对竞争条件产生显著影响的行为。

关键不在于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损害。足以构成的是,该行为客观上可能影响竞争。仅仅是客户流向转移或竞争者经济受损的可能性,就可能足以构成。

第 2 项:影响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中,保护消费者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法律主要关注:一项商业行为能否显著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如果一项广告措施或销售方法导致客户做出了没有该措施就不会做出的决定,则可能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

这并不取决于是否有很多受影响的人。它以一个平均而言知情、明智和细心的普通消费者为标准。如果一项措施可能显著影响个别消费者的决策,则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关键在于企业是否通过其行为扭曲了客户的自由决策。

可能影响消费者经济行为的典型情况例如:

竞争法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且知情地做出决策。企业应通过绩效、质量和透明信息说服客户,而不是通过欺骗或不当施压。

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类型

为了更好地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总则条款所涵盖的众多法院判决,判例法中发展出一种典型案例类型的分类。这些案例类型有助于识别和分类竞争违法行为。

区分了四个核心领域:

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1 项主要涉及损害企业间竞争或使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这包括阻碍、利用他人成果以及违法等案例类型。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则保护消费者免受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侵害。其核心是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经济行为的商业行为。这包括不正当招揽客户的案例类型。

招揽客户

招揽客户是指旨在以不客观或不当方式消费者促使签订合同的商业行为。广告和有针对性地接触客户原则上是允许的,也是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果消费者的决策自由受到损害或施加了不当压力,则招揽客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包括欺骗性广告、心理强制购买、侵略性销售方法或侵扰性广告。误导性设计的销售活动邀请或隐性广告也可能属于此类。

竞争应通过价格、质量和性能来决定。如果消费者无法自由、客观地做出决定,而是受到压力、欺骗或其他不当影响的引导,则构成不正当招揽客户。

因此,该案例类型既保护消费者的决策自由,也保护公平的绩效竞争。

阻碍竞争对手

“妨碍”这一类型涵盖那些有针对性地损害竞争者经济发展空间的行为。当行为不再以自身业绩为核心,而是以有针对性地损害或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时,即属不允许。

妨碍的典型情形包括抵制措施、对竞争者的不客观贬损、激进的压价竞争,或所谓的域名抢注(Domain-Grabbing)。在竞争对手店铺门前直接拦截客户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违反竞争法。

妨碍之所以违反竞争法,是因为竞争不再通过自身业绩展开,而是通过对竞争者的有针对性干扰来进行。绩效竞争应当决定哪家企业在市场上胜出。任何意图有针对性地阻挠、贬损或在经济上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都会干扰竞争的功能性。市场选择应基于质量、价格与服务,而非通过排除其他企业的措施来实现。

因此,受保护的不是单个企业免受竞争,而是整个公平竞争的功能。

利用他人成果

“利用他人成果”这一类型涉及企业将他人的劳动成果或声誉用于自身竞争目的,却未提供相当的自身贡献的情形。

原则上,在竞争中允许借鉴成功的产品或创意。但当出现特殊情形时,例如可避免的来源混淆或有针对性地利用他人知名度,该行为就会变为违反竞争法。

利用他人成果的典型情形包括仿制他人产品、照搬他人广告概念,或利用知名品牌与企业的声誉。不正当行为尤其包括:在缺乏自身重大贡献的情况下利用竞争者的经济成功,或有针对性地制造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关联的印象。

直接照搬他人成果也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适用范围。在此情形下,几乎不加改动地采用某项工作成果,以节省自身研发工作或成本。该类型因此旨在保护绩效竞争,防止企业以不公平方式从他人成果中获利。

竞争中的违法行为

若企业为在市场上获取优势而违反法律规定,则构成竞争中的违法行为。 关键在于,该违法行为是否足以对竞争产生显著影响。

所谓违法行为,是指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相对于守法的竞争者获得竞争优势。并非每一次违法都会自动构成竞争违法。关键在于,被违反的规范是否足以对市场行为或竞争状况产生显著影响。

尤其相关的是违反营业法规、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或行业规范性规定的情形。若通过无视此类规定节省成本或获得更好的市场机会,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为。

如果行为可以基于可接受的法律观点,则不构成竞争违法。因此,企业不必强制遵守最严格的法律解释。只有明显不可接受的违法行为才符合违法这一案例类型。

在特定条件下,违反合同也可能构成违反竞争法,例如有针对性地诱导他人违约,或无视合同中的竞争义务。

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企业,可能比遵守法律规则的企业更便宜、更快或更经济高效地行事。竞争法旨在防止企业仅仅通过违反法律规范来获取经济利益。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不遵守规则者往往会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立即选择预约时间:免费初次咨询

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形式

竞争法区分了在商业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商业行为。 所有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扭曲竞争或促使消费者做出在没有不正当措施的情况下不会做出的决定。

不正当商业行为出现在企业特别希望强烈影响市场参与者的领域,例如广告、销售策略或定价。关键始终在于该行为是否超越了公平竞争的界限。

法定列举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包括:

这些类别有助于对典型的竞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分类。在实践中,法院始终审查具体的个案以及对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实际影响。

侵略性商业行为

其中一种形式是侵略性商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试图通过施压、骚扰或不当影响来促使消费者做出决定。

与误导不同,这里关注的不是虚假信息,而是影响竞争者的方式。侵略性行为限制了决策或行为自由,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做出的决定。

侵略性商业行为存在于以下情况:

此类方法不仅损害消费者,也损害竞争。采用侵略性销售技巧的企业相对于依赖公平销售策略的竞争对手获得了优势。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竞争法介入并保护市场参与者的自由和知情决策。

更详细的规定见《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a 条。

误导性商业行为

除了侵略性商业行为,误导性商业行为也可能构成竞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信息,旨在促使消费者做出特定的购买决策。

误导可能以不同方式产生。通常是通过关于产品特性、价格或特殊优势的不正确信息。在其他情况下,误导是由于重要信息被隐瞒或不明确呈现而产生的。

误导性商业行为的典型例子包括:

此类行为尤其成问题,因为它们利用了消费者的信任。客户通常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做出购买决策。如果这些信息是虚假或不完整的,就会对正确行事的企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更详细的规定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1 款
总括条款的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违反§ 1 Abs. 1 UWG,可能会产生多项民事索赔。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迅速制止不正当商业行为,并恢复公平的竞争条件。

在实践中,竞争对手或有权起诉的协会通常会迅速对竞争违法行为作出反应。因此,在出现问题广告措施或商业行为后不久,就可能采取法律行动。

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尤其包括:

这些核心工具确保不正当竞争优势无法长期利用,并且竞争再次按照公平规则进行。

有权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4 条

不仅企业可以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行为采取行动。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取决于所涉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形式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其中核心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4 条的停止侵权请求权。通过它,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未来不再实施。

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行为,首先具有起诉资格的是竞争者。这包括提供同类或相关商品或服务、并可能因不正当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企业经营者。

同样具有起诉资格的还有促进企业经济利益的协会,前提是该行为影响到其成员的利益。

其中包括:

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以及第 1 条第 2 至第 4 款所规定的侵略性或误导性商业行为,则消费者信息协会(VKI)也额外具有起诉资格。

此外,在特定条件下,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合格机构也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请求权:若竞争违法的起源在奥地利,且在相关成员国的消费者利益受到影响。

单个消费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4 条无权提起停止侵权之诉。但若其因不正当商业行为受到具体损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6 条主张自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在实践中的意义

§ 1 UWG在竞争法实践中具有核心意义。该规定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总括条款,凡某一行为虽未在特别规定中明确规范,但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时,即适用之。

法院经常利用这一规定来评估新型或不寻常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形式,例如在数字广告或现代营销策略领域。这使得竞争法灵活且适应经济发展。

对广告和营销的相关性

企业的营销和广告经常是竞争法审查的重点。许多旨在促进销售的措施在法律上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行为。因此,企业必须特别注意确保广告声明清晰、真实且可理解。

尤其在数字媒体中,广告声明传播速度非常快。不明确的价格信息、夸大的性能承诺或误导性声明因此可能迅速导致竞争法冲突。

典型的风险领域包括:

因此,精心设计广告有助于避免法律风险并建立客户信任。

与特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关系

除了§ 1 Abs. 1 UWG的总括条款外,竞争法还包含特殊规定,更详细地规范了某些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这包括关于误导性商业行为的规定,见§ 1a UWG 或侵略性商业行为,见§ 2 UWG。

这些特殊规则具体化了典型的竞争违法行为。同时,§ 1 Abs. 1 UWG 作为补充规则仍然很重要。当行为虽未明确规定,但仍构成不公平竞争时,该条款就会介入。

通过这一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 1 条第 1 款构成奥地利竞争法的基础,并确保即使在新的商业模式和营销方法下,竞争也能保持公平。

律师支持的优势

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UWG)第1条第 1 款UWG所称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竞争法乍一看可能很抽象。然而,在实践中,广告、报价或营销措施的具体设计往往决定了行为是否合法或已被视为不正当。尤其在商业竞争中,误判可能迅速导致警告函、停止侵权诉讼或损害赔偿要求。

律师审查有助于及早识别风险并制定法律上安全的解决方案。同时,如果竞争对手使用不正当手段,企业可以持续保护其竞争地位。

在律师的帮助下,您将特别受益于: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及早的法律评估能够提供清晰的指导,保护您的企业免受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它也能在竞争中巩固公平和法律安全的市场地位。 “
立即选择预约时间:免费初次咨询

常见问题 – FAQ

立即选择预约时间:免费初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