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 – 侵犯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 – 侵犯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保护企业机密信息免遭泄露和不正当使用。这里指的是对企业具有经济价值、不应公开且因此通过适当的保密措施加以保护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客户名单、定价策略、内部核算、技术流程或敏感报价数据等。以下行为构成犯罪:作为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授权披露此类秘密,或者非法获取此类秘密并随后用于竞争目的或传播。该法律不仅保护受影响的企业,也保护公平竞争,因为任何人都不应通过滥用他人专有技术获取不正当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禁止未经授权披露企业机密信息,或在竞争中为自身利益使用此类信息。受保护的是不向外部人员公开的内部知识,滥用这些知识可能对相关企业造成损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保护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对于维护正常竞争秩序至关重要,因为仅仅是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机密信息就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的法律保护
第 11 条 UWG保护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免遭未经授权的披露与使用。该规定旨在防止企业因机密信息流入竞争对手或被用于他用而遭受竞争劣势。
受保护的是对其保密具有正当经济利益的信息。此类信息一旦不受控制地外泄,可能给相关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扭曲竞争。
出于竞争目的的行为
依据 § 11 UWG 构成犯罪,前提是该行为出于竞争目的。竞争一词指企业或个人之间围绕同一客户、订单或市场份额的经济竞争关系。
要认定行为出于竞争目的,必须同时满足竞争关系与竞争意图的要件。
竞争关系
当两个或多个企业在同一市场开展业务并争夺相同客户或商业机会时,即存在竞争关系。参与者不必是直接竞争对手;只要该行为足以改善某一企业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地位,即已足够。
竞争意图
所谓竞争意图,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旨在促进自身竞争或他人的竞争。仅仅披露或使用秘密并不足够;关键在于该行为正是为了在竞争中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
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概念
§ 11 UWG 的保护以存在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为前提。
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的商业或经济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定价策略、核算数据或营销策略。
经营秘密涉及技术或组织流程,例如生产工艺、技术图纸或特定制造流程。
要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的保护生效,必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信息必须与企业相关,不得公开,且企业必须对保密具有正当利益。
该信息必须与企业有关,且不得为公众所知或可轻易获取。此外,还必须对其保密具有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能够看出企业确实希望对相关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机密性。
与公开信息的区别
并非企业的所有信息都自动受到保护。关键在于这些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或不易获取。一旦信息可自由获取或无需太多努力即可获得,法律保护即失效。
公开信息例如已发布的数据,或通过常规市场观察获得的信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和技能原则上不属于受保护范围。
但若这些知识构成受保护范围,则须超出单纯经验性知识,且涉及企业具体的机密信息。此时关键不再是员工的个人能力,而是信息的秘密属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实践中,明确区分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与公开信息至关重要。“
依据 § 11 UWG 第 1 款的泄露商业秘密
员工在其职业活动中往往会接触到机密信息,这些信息对企业的竞争力可能具有重大价值。因此,在特定条件下,§ 11 UWG 第 1 款将此类信息的未经授权披露规定为犯罪。
当雇员将其因劳动关系而被托付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未经企业同意向他人披露时,即构成泄露秘密。披露的形式并不重要:口头告知、书面或电子传输均可能符合构成要件。仅仅使他人能够接触到机密信息,也可能已足够。
但前提是该披露出于竞争目的,即旨在促进自身竞争或他人竞争。
雇员
并非企业周边的每个人都当然属于雇员的范畴。雇员一词在此被广义理解,涵盖所有因劳动关系而纳入企业组织并因此获得内部信息访问权的人。
其中包括工人、雇员、学徒和实习生。在特定条件下,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也可能被视为雇员。关键不在于其在企业中的具体职位,而在于其纳入劳动关系以及由此获得接触机密信息的机会。
相反,不包括独立经营者或其他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若其非法获取或利用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仍可能依据其他规定,尤其是§ 11 Abs. 2 UWG被追究责任。
因劳动关系取得秘密
适用 § 11 UWG 第 1 款的前提是,雇员正是基于其劳动关系获得相关信息。该秘密要么被明确托付给他,要么因其工作而能够接触到。
因此,职业活动与知悉该秘密之间必须存在关联。例如,员工因其职位而得以查看客户名单、核算数据、技术资料或企业内部战略,即属此类情形。相反,不要求该信息被明确交付;只要访问是通过在企业内的工作而被允许即可。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披露信息
只有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披露秘密才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只要该人员仍在企业工作,保护就特别强。
当第三方有可能获取信息时,即构成披露。信息是否实际被使用并不重要。仅仅使信息可被获取即可构成。
劳动关系终止后适用其他规定。 但即使在此之后,处理机密信息在法律上仍然敏感。 在此类情况下,尤其可能适用§§ 26a ff UWG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关企业的民事请求权。
依据 § 11 UWG 第 2 款的秘密利用
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护并不限于企业雇员。§ 11 UWG 第 2 款也涵盖那些本身不与秘密权利人存在劳动关系,但仍未经授权使用或向他人披露机密信息的人。
当机密信息被进行经济性利用或使他人能够接触时,即构成秘密利用。不要求实际获得竞争优势;只要该行为旨在促进自身竞争或促进第三方的竞争即可。
因此,凡已知悉他人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者,如系出于竞争目的,未经权利企业同意不得利用或披露该秘密。
使用非法获取的信息
通过该规定,立法者防止他人利用他人知识获取经济利益,尽管其并未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关信息。
所谓经济性利用,尤其包括行为人将信息用于改进自身产品或服务、据此开发竞争性方案,或有针对性地用于获取客户。
关键不在于是否实际产生经济成功。只要出于竞争目的,单是对信息的使用即已足够。
向第三方披露
除自行使用外,将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向他人披露也在规制范围内。披露机密信息会使更多人能够将其用于自身目的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所谓披露,是指任何形式的使他人能够接触。不取决于信息是否被告知大量人员;即便仅告知一人也可能足够。
尤其棘手的是向竞争对手披露,或向与竞争存在经济关联的人披露。通过披露机密信息,这些人可在未自行研发相关知识的情况下改善其市场地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披露会显著加剧秘密侵犯的影响,因为损害往往会成倍增加。 “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
不仅利用,甚至仅获取秘密也可能违法。因此,法律不仅保护企业免遭已知秘密的泄露,也防范有针对性的企图获取机密信息。
法律禁止通过非法方法获取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这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虽未必构成犯罪但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行为。该规定旨在保护企业免受第三方以不当手段获取机密知识。
通过违法行为获取
当获取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时,即构成特别明确的非法形式。 违法性在于对信息的不当获取本身即已成立,之后是否使用该秘密并不影响认定。
其中包括盗窃、欺诈、贿赂或其他对机密信息的非法获取等行为。
这包括为获取数据而超越法律界限的行为。此类做法严重侵犯受影响企业的权利。
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取
除违法情形外,该规定也涵盖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取信息的情况。凡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方式获取机密信息访问权者,即属不正当。
当某人有针对性地试图以不诚实或隐蔽的方式获取信息时,就存在这种情况。此时重点不在于违法,而在于不公平的做法。
其中包括有针对性的刺探措施、通过欺骗手段套取信息,或其他虽未必构成犯罪但被视为违背善良风俗或违反竞争规则的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依据 § 11 UWG 追究刑责,并不以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确已被披露、使用或转交为充分条件。法律还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特定的主观态度,法学上称为主观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涉及行为人在实施时知道什么、想要什么,或至少认为可能发生什么。审查重点在于该人是否有意识地实施并明知其所为。同时,行为还必须旨在促进自身竞争或促进他人的竞争。由此,法律确保并非每一次无意或非自愿的机密信息披露都构成犯罪。
故意
依据 § 11 UWG 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故意实施。也就是说,他必须认识到或至少认为可能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同时,他必须意识到其行为会导致对该机密信息的披露、转交或使用。
这意味着行为人至少必须认识到该信息具有保密性,且企业不希望将其公开。该行为不得仅是偶然发生,而必须是有意识地实施。
例如,尤其可能包括:
- 有意识地将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 有针对性地将企业内部信息用于自身目的,
- 明知该信息具有经济重要性与保密性。
若缺乏这种意识,例如因行为人误以为该信息可公开获取,原则上即不构成故意。仅过失或无意行为不足以依据 § 11 UWG 追究刑责。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可能产生刑事和民事法律后果。受影响的企业有多种方式对抗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其秘密的行为。
关键在于,立法者不仅制裁行为人,还为企业提供工具,以限制已造成的损害并防止未来的侵犯。
刑法后果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的人必须面临法院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款 or 监禁。目的是有效制裁和威慑不正当行为。
§ 11 UWG 的一个特点在于,它属于自诉罪。自诉罪是指不会由检察机关自动追诉的犯罪;相反,必须由受害人自行启动刑事追诉并作为自诉人出庭。立法者认为,首先受损的是相关企业的利益,因此应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刑事追诉。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发生违法行为时必须主动采取行动。若无相应的自诉,原则上不会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因此,迅速反应往往至关重要,以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民事法律后果
除刑法外,企业还可主张民事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弥补已造成的损害并防止进一步侵犯。
重点在于可以直接对行为人采取行动并追究其责任。特别重要的是企业迅速反应,以避免进一步的不利后果。
典型的请求权包括:
- 停止进一步侵犯
- 对已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
- 消除违法状态
在实践中,能够快速获得法院保障尤为重要。企业在面临威胁或已发生侵害时,可依据 § 24 UWG 申请临时禁令。这样可在最终程序结束之前,立即禁止进一步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
这些权利主张使企业能够主动对抗滥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保护自身的竞争地位。
律师支持的优势
商业秘密和经营秘密往往涉及高经济价值和复杂的法律界定。 即便是很小的错误,也可能导致权利主张丧失或程序失败。 尽早获得法律支持,可确保您稳固自身立场并有针对性地加以落实。
律师不仅帮助您进行法律评估,还帮助制定战略方案,例如采取刑事措施、民事权利主张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同时,他确保所有前提条件都得到妥善证明,这在实践中往往至关重要。
您的具体优势:
- 快速评估是否确实存在受保护的秘密
- 有针对性地主张权利,如停止侵害或损害赔偿
- 可靠的举证,以便能够追究侵犯行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通过法律咨询,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并提高有效保护企业知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