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UWG – 違反商業或營業秘密
§ 11 UWG – 違反商業或營業秘密
《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保護企業機密知識免受洩露和不正當使用。這指的是對企業具有經濟價值、不應普遍公開,因此透過適當的保密措施加以保護的資訊。這可能包括客戶名單、定價策略、內部成本計算、技術流程或敏感的報價資料。作為員工在僱傭關係期間未經授權洩露此類秘密,或非法獲取此類秘密並隨後用於競爭目的或進一步傳播,均構成刑事犯罪。該法律不僅保護受影響的企業,也保護公平競爭,因為任何人都不應透過濫用他人專有技術來獲取不正當優勢。
《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禁止未經授權洩露企業機密資訊或將其用於自身競爭優勢。受保護的是不對外公開且濫用可能損害受影響企業的內部知識。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商業和營業秘密的保護對於有效運作的競爭至關重要,因為即使是未經授權的洩露或使用機密資訊也可能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 § 11 UWG 的法律保護
《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保護商業和營業秘密免受未經授權的洩露和使用。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企業免受因機密資訊流向競爭對手或被用於其他目的而可能造成的競爭劣勢。
受保護的資訊是那些具有合法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資訊。如果此類資訊不受控制地外洩,可能對受影響的企業造成重大損害並扭曲競爭。
以競爭為目的之行為
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的刑事責任要求該行為以競爭為目的。競爭的概念描述了企業或個人之間為爭奪相同客戶、訂單或市場份額而產生的經濟競爭關係。
為了構成以競爭為目的的行為,必須滿足競爭關係和競爭意圖的要件。
競爭關係
當兩個或多個企業在同一市場營運並爭奪相同客戶或商業機會時,即存在競爭關係。參與者不必是直接競爭對手。只要該行為能夠改善企業相對於其他市場參與者的競爭地位即可。
競爭意圖
競爭意圖是指行為人有意促進自身競爭或他人競爭。僅僅洩露或使用秘密是不夠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為了在競爭中獲得經濟優勢。
商業和營業秘密的定義
《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的保護以存在商業或營業秘密為前提。
商業秘密涉及企業的商業或經濟資訊。這包括客戶名單、定價策略、成本計算或行銷策略。
營業秘密涉及技術或組織流程,例如生產方法、技術圖紙或特殊製造流程。
為了使 § 11 UWG 的保護生效,必須滿足多個條件。該資訊必須與企業相關,不得公開,並且企業必須對其保密有正當利益。
該資訊必須與企業相關,且不得為公眾所知或易於取得。此外,必須存在合法的經濟利益需要保密。必須明確企業確實希望對相關資訊保密,並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其機密性。
與一般已知資訊的區分
並非所有來自企業的資訊都自動受到保護。關鍵在於這些內容不為公眾所知或不易取得。一旦資訊可自由取得或無需大量努力即可獲取,法律保護即告終止。
普遍已知的資訊包括已發布或透過一般市場觀察獲得的數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獲得的經驗和技能原則上不屬於受保護的範圍。
然而,如果此類知識超越單純的經驗知識並涉及企業的具體機密資訊,則可能成為受保護的範圍。此時關鍵不再是員工的個人能力,而是資訊的秘密性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實踐中,商業或營業秘密與一般已知資訊之間的明確區分至關重要。“
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第 1 款洩露秘密
員工在其職業活動中經常能夠接觸到對企業競爭力具有重大價值的機密資訊。因此,《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第 1 款在特定條件下將此類資訊的未經授權洩露列為刑事犯罪。
當受僱人將因僱傭關係而受託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商業或營業秘密,未經企業同意向他人洩露時,即構成洩露秘密。洩露的形式並不重要。口頭通知、書面或電子傳輸均可構成該行為。僅僅使機密資訊可被取得即可能足夠。
但前提是洩露以競爭為目的,因此旨在促進自身競爭或他人競爭。
員工
並非企業環境中的每個人都自動屬於受僱人的範疇。受僱人的概念被廣泛解釋,包括所有因僱傭關係而融入企業組織並因此獲得內部資訊存取權的人員。
這包括工人、職員、學徒和實習生。在特定條件下,總經理或其他高階員工也可被視為受僱人。關鍵不在於企業內的具體職位,而在於融入僱傭關係以及由此獲得的機密資訊存取權。
然而,自僱企業家或其他未與企業建立僱傭關係的人員則不在此列。但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能根據其他規定,特別是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第 2 款,因非法獲取或利用商業或營業秘密而被追究責任。
透過僱傭關係獲取秘密
《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第 1 款的適用要求受僱人因其僱傭關係而獲得相關資訊。該秘密必須明確受託或因其工作而可被取得。
因此,職業活動與秘密知識之間必須存在關聯。當員工因其職位而能夠查閱客戶名單、成本計算、技術文件或內部企業策略時,即屬此情況。不要求明確交付資訊。只要在企業工作期間獲得存取權即足夠。
在有效僱傭關係期間洩露資訊
只有在有效僱傭關係期間洩露秘密才構成刑事犯罪。 這意味著只要該人員仍在企業工作,保護就特別強。
當第三方有機會存取該資訊時,即構成洩露。資訊是否實際被使用並不重要。僅僅使其可供存取就可能足夠。
僱傭關係終止後,適用其他規定。 然而,即使在此之後,處理機密資訊在法律上仍然敏感。 在此類情況下,特別是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26a 條及以下條款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以及受影響企業的民事訴求可能適用。
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第 2 款利用秘密
商業和營業秘密的保護不僅限於企業的受僱人。《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第 2 款也涵蓋本身未與秘密持有人建立僱傭關係,但未經授權使用或向他人洩露機密資訊的人員。
當機密資訊被經濟利用或向他人提供存取時,即構成利用秘密。不要求實際獲得競爭優勢。只要該行為旨在促進自身競爭或第三方的競爭即足夠。
因此,獲知他人商業或營業秘密的人未經合法企業同意,不得利用或洩露該秘密,如果這是以競爭為目的。
使用非法取得的資訊
透過此規定,立法者防止人員從他人知識中獲取經濟優勢,儘管他們並非以合法方式獲得基礎資訊。
特別是當行為人使用資訊來改進自己的產品或服務、在其基礎上開發競爭性報價或有針對性地用於客戶獲取時,即構成經濟利用。
關鍵不在於是否實際獲得經濟成功。只要使用資訊以競爭為目的即足夠。
洩露給第三方
除了自身使用外,向他人洩露商業或營業秘密也在涵蓋範圍內。洩露機密資訊使其他人能夠將這些資訊用於自己的目的並從中獲取經濟優勢。
洩露是指任何形式的提供存取。不在於資訊是否向大量人員公開。僅向單一人員通知即可能足夠。
特別有問題的是向競爭對手洩露或向與競爭有經濟關聯的人員洩露。透過洩露機密資訊,這些人可以改善其市場地位,而無需自行開發相關知識。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洩露行為會顯著加劇秘密洩露的影響,因為損害往往會成倍增加。 “
非法獲取商業或營業秘密
不僅是利用,甚至獲取秘密本身即可能不被允許。因此,法律不僅保護企業免受已知秘密的洩露,也保護其免受有針對性的嘗試獲取機密資訊。
法律禁止透過非法方法獲取商業或營業秘密。這包括違反法律的行為,以及雖然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但違反公平競爭規則的行為。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企業免受第三方透過不當方法獲取機密知識。
透過非法行為取得
當獲取行為違反現行法律時,構成一種特別明確的非法形式。 非法性源於資訊的非法獲取。該人員是否隨後使用秘密並不重要。
這包括盜竊、詐欺、賄賂或其他非法存取機密資訊等行為。
這包括超越法律界限以獲取數據的行為。此類做法嚴重侵犯了受影響企業的權利。
透過不正當行為取得
除了違法行為外,該規定也涵蓋透過不正當行為獲取資訊的情況。以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方式獲取機密資訊存取權的人即屬不正當行為。
當有人有目的地試圖以不誠實或隱蔽的方式獲取資訊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此時,重點不在於違法,而在於不公平的行為。
這包括有針對性的間諜措施、透過欺騙獲取資訊或其他雖然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但被視為違反道德或競爭法的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的刑事責任不僅要求實際洩露、利用或傳播商業或營業秘密。法律還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具有特定的內在態度。在法學中,這被稱為主觀要件。
主觀要件涉及行為人在行為時知道什麼、想要什麼或至少認為可能發生什麼。審查該人員是否有意識地行為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同時,該行為必須旨在促進自身競爭或他人競爭。透過這種方式,法律確保並非每次意外或非故意洩露機密資訊都構成刑事犯罪。
故意
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的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故意行為。因此,他必須認識到或至少認為可能相關資訊屬於商業或營業秘密。同時,他必須意識到其行為將導致此機密資訊的洩露、傳播或使用。
這意味著行為人至少認識到 必須,該資訊是機密的,且企業不希望公開。該行為不得僅是意外,而必須有意識地進行。
這特別可能存在於:
- 有意識地向第三方洩露機密資訊,
- 有針對性地將內部企業資訊用於自身目的,
- 知道資訊的經濟重要性和機密性。
如果缺乏這種意識,例如因為該人員錯誤地認為資訊可公開取得,則原則上不存在故意。僅僅過失或意外行為不足以構成《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的刑事責任。
違規的法律後果
違反《 不公平競爭法》 第 11 條可能導致刑事和民事法律後果。 受影響的企業有多種方式可以對未經授權使用或洩露其秘密的行為採取行動。
關鍵在於立法者不僅懲罰犯罪者,還為企業提供了工具,以限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未來的違規行為。
刑事後果
違反《 不公平競爭法》 第 11 條的人必須面臨司法懲罰。 根據違規的嚴重程度,可能面臨罰款或監禁。目的是有效懲罰和遏制不正當行為。
一個特殊之處在於《不公平競爭法》第 11 條屬於私人起訴罪。私人起訴罪是指不由檢察機關自動追訴的刑事犯罪。相反,受害人必須自行啟動刑事追訴並作為私人起訴人出現。立法者認為主要是受影響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應由其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刑事追訴。
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在發生違規時必須主動採取行動。如果沒有相應的私人起訴,原則上不會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處罰。因此,快速反應往往對有效維護自身權利至關重要。
民事法律後果
除了刑法,企業還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這些訴訟旨在彌補造成的損害並防止進一步的侵權行為。
重點是直接對犯罪者採取行動並追究其責任。特別重要的是,企業應迅速反應,以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典型的請求權包括:
- 停止進一步的違規行為
- 賠償造成的損失
- 消除非法狀態
在實踐中,快速獲得司法保障的可能性尤為重要。企業在面臨或已經發生侵權時,可根據《不公平競爭法》第 24 條申請臨時禁令。這可以立即禁止進一步使用或洩露商業或營業秘密,甚至在最終程序完成之前。
這些訴求使得企業能夠積極應對商業秘密的濫用,並保護自身的競爭地位。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特別是對於商業和營業秘密,往往涉及高額經濟價值和複雜的法律界定。 即使是小錯誤也可能導致訴求喪失或程序失敗。 及早尋求法律協助可確保您鞏固並有針對性地維護自身立場。
律師不僅能協助您進行法律評估,還能協助您制定戰略性行動方案,例如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兩者兼顧是否合適。同時,他還能確保所有前提條件都得到清晰證明,這在實踐中往往至關重要。
您可獲得的具體優勢:
- 快速評估是否存在受保護的秘密
- 有針對性地主張權利,例如停止侵權或損害賠償
- 可靠的證據收集,以便能夠追究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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