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UWG) 第 14 至 26 條 – 一般規定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至第 26 條構成了奧地利公平競爭法在程序 and 責任方面的核心。它們規定了企業如何應對不公平競爭、享有哪些權利以及違規行為會產生哪些後果。其中,禁制令請求權是核心,它使得反競爭行為能夠迅速被制止,無論是否已造成損害。此外,這些條款還規定了損害賠償請求權、判決公布權以及責任和刑事規定。 同時,臨時禁制令使得非法行為能夠在最終判決前立即被制止。
UWG 第 14 至 26 條 規定了企業如何防禦不公平競爭,特別是透過不作為、損害賠償與司法措施,並同時確定了競爭違規時的責任、程序與處罰。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這些規定確保了競爭違規行為不僅能被認定,更重要的是能被迅速且有效地制止。“
UWG 第 14 至 26 條之重要性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至第 26 條規定了企業具體如何防禦不公平競爭。雖然先前的條款規定了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但這些條款則展示了如何實際行使權利。
其核心思想非常明確:應迅速停止競爭違規行為並限制經濟損失。因此,法律提供了多種相互銜接的工具。企業不僅可以被動反應,還可以主動採取行動應對潛在的違規行為。
特別重要的一點是,UWG 的架構非常貼近實務。它考慮到了日常商業活動中的典型問題,例如損害往往難以證明,或者違規行為必須迅速制止。這就產生了一個不僅在理論上提供保護,而且在實際上切實有效的系統。
根據 UWG 第 14 條 之不作為請求權
不作為請求權 構成了競爭法的核心。它確保企業必須立即停止不公平行為——無論是否已經產生損害。
這使其特別有效。因為在實務中,重點很少在於賠償已經發生的損害。更重要的是從一開始就防止進一步的損害。
不作為請求權的目標為:
- 停止誤導性廣告
- 防止不公平的商業行為
- 防止進一步的市場扭曲
不作為請求權之先決條件
為了成功行使不作為請求權,必須滿足明確的法律先決條件。
其核心涉及兩個要素:
- 競爭中的違法行為
- 首次實施或再次實施的風險
初次實施危險:
指雖然尚未發生違規行為,但具體跡象顯示違規行為迫在眉睫。必須有明確的證據顯示存在計劃中的違法行為。
重複發生危險:
指企業已經違反了競爭法。在這種情況下,會自動推定該行為可能會重複發生。受害者無需進一步證明。
重要的是:不作為請求權不以過失為前提。無論競爭違規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實施的,都無關緊要。唯一決定性的因素是存在違法行為或存在違法風險。因此,即使是無意的競爭違規行為,如果違反了公平競爭規則,也可以被禁止。
不作為請求權並非用於懲罰行為人,而是為了防止進一步的權利侵害。
與 UWG 第 15 條 排除侵害之區別
不作為請求權與排除侵害請求權經常被共同提及,但兩者追求不同的目標。
不作為請求權 針對的是未來。它旨在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或首次實施。排除侵害請求權 則適用於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它要求義務人主動消除現有的違法狀態。
排除侵害措施包括:
- 從網站或海報上移除不允許的廣告聲明
- 回收或修改已傳播的內容
非法行為者通常不僅要停止其行為,還必須消除其後果。這確保了競爭不會長期扭曲。
根據 UWG 第 14a 條 之資訊告知請求權
根據 UWG 第 14a 條之資訊告知請求權 是競爭法中的一項狹義特別規定。其目的是確定不公平商業行為背後的人員身份。競爭對手本身不具備此請求權;該權利僅屬於特定的法律規定機構。
它僅針對提供郵政或電信服務的業者。在符合特定法律前提的情況下,這些業者必須提供以下現有的使用者資料:
- 姓名或公司名稱
- 出生日期
- 地址
在此適用:僅能要求提供無需額外調查即可獲得且與國內電話號碼或國內郵政信箱相關的資料。
資訊告知要求 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該資訊對於法律追訴是必要的,且無法透過其他方式取得。
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6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除了不作為請求權外,還可以要求根據UWG 第 16 條進行損害賠償。這使得消費者和企業能夠要求賠償因競爭違規行為而造成的財務損失。該請求權的目標是使受害者在經濟上恢復到如果沒有該違法行為時應有的狀態。
前提首先是存在違反 UWG 第 16 條 明文規定的競爭違規行為。
消費者可針對以下違規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 《反不公平競爭法》附錄第 1 至 31 點所列的攻擊性或誤導性商業行為
- 違反 《反不正當競爭法》(UWG)第 1 條第 1 項第 2 款
- 違反《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a 條
- 違反《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2 條
- 違反《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2a 條
企業可針對以下競爭違規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 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 條至第 2a 條之不公平商業行為
- 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7 條之貶低企業行為
- 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9 條之商標濫用行為
- 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3 條之賄賂員工或代理人行為
- 在印刷品中插入非法內容,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21 條第 3 款
- 違反行政法規,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34 條第 3 款
此外,若要承擔責任,必須滿足奧地利損害賠償法的一般前提。其基礎為 ABGB 第 1293 條及其後條款。必須具備違法行為、具體損害、競爭違規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加害人的過失。即使是輕微過失也足以構成損害賠償義務。受害者必須證明這些前提存在。
可賠償損害之類型
如果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存在,則可以賠償不同類型的損害。關鍵始終是損害確實已經發生,並且可以追溯到競爭違規行為。
主要區分為積極損害和所失利益。
積極損害
積極損害包括因競爭違規行為造成的所有直接財產損失。這包括增加的成本、財務損失或其他減少受害者財產的經濟負擔。
消費者可依 § 16 第 1 項 UWG 原則上只能主張實際發生的損害,即積極損害。這清楚表明,損害不僅可能發生在經濟層面,也可能體現在企業的外部形象中。
利潤損失
所失利益是指若無競爭違規行為,預計會獲得但實際未能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利潤。該請求權的前提是,根據個案情況,預期利潤是現實且可理解的。
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6 條第 2 款,企業除了積極損害外,還可以要求所失利益。
根據 UWG 第 20 條 之消滅時效與期限
在競爭法中,明確的消滅時效規則規定了請求權可行使的時間長短。行動太晚的人將失去其權利——無論違規行為多麼明確。
法律基本上區分了兩種期限:
- 客觀消滅時效:自權利受侵害本身起算,無論受害者是否知情
- 主觀消滅時效:自受害者得知違規行為及責任人,或本應能得知時起算
根據請求權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期限:
停止侵害請求權
- 自得知違規行為起 6 個月期限
- 自權利受侵害起 最長 3 年
- 特點:在持續狀態下,期限通常僅在違法行為結束時才開始起算
損害賠償請求權
- 自得知損害與損害實施者起 3 年期限
- 最長可達 30 年期限
- 無持續狀態的特別規則,期限獨立運行
實務意義重大:雖然不作為請求權必須迅速提出,但損害賠償則有明顯更多的時間。了解這些差異的人可以有針對性且及時地行使其請求權。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因此,想要保障自己權利的人,特別是在不作為請求權方面必須迅速行動,否則將失去強制執行的可能性。“
競爭法中之責任制度
競爭法中的責任範圍刻意界定得很廣,以確保違規行為能得到有效追究。實施競爭違規行為的人需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其他人參與了該行為或使其成為可能,也可能需要負責。
這尤其包括:
- 企業本身
- 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總經理等機構、股份公司(AG)的董事會
- 員工及受託第三方
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可歸因於該企業。因此,責任範圍超出了直接行為人,涵蓋了所有對競爭侵權行為有重大貢獻的人員。
根據 UWG 第 18 條 之企業、機關及參與第三方之責任
在競爭法中,責任主要由企業本身承擔。即使法人不直接行動,為其工作或做出決策的人員(例如總經理、員工或受託第三方)的行為也會歸責於該法人。
特別相關的是:
- 機關若親自參與違規行為,需額外承擔個人責任
- 企業在不作為請求權方面,即使無自身過失也需承擔責任
- 損害賠償則至少需要過失責任
只要員工與外部合作夥伴(如代理商或服務提供商)被納入經營活動中,也可能被涵蓋在內。關鍵不在於正式職位,而在於企業是否在法律上能對該行為產生影響。
根據 UWG 第 17 條 之多名參與者連帶責任
若多名人員參與一項競爭違規行為,則產生連帶責任。
每位參與者都可能被要求承擔全部損害賠償。因此,受害者可以自由選擇向誰索賠。
在內部關係中,參與者稍後可以相互釐清誰實際承擔多少份額。
根據 UWG 第 21 條
停止印刷品中之非法訊息
UWG 的規定也使得有針對性地防止印刷品中非法訊息的進一步傳播成為可能。當競爭違規行為透過媒體傳播並因此迅速對廣大公眾產生影響時,這一點尤為重要。
在此不僅可以針對實際的致因者採取行動,還可以針對參與傳播的人員,例如出版社或發行人。這確保了違法內容不會被進一步傳播,即使行為人已無法直接接觸該媒體。
應用案例包括:
- 報紙或雜誌中誤導性或不允許的廣告
- 印刷品中對競爭對手的貶低或錯誤陳述
- 具有違法內容的比較性廣告
這項規定加強了競爭法的執行,因為它防止了違法內容進一步擴散並因此在競爭中產生持續性的損害。
刑事規定與制裁
除了民事請求權外,競爭法還規定了刑事與行政法上的後果。這些特別適用於嚴重或故意的違規行為。制裁的目的不僅是停止不公平行為,還要起到威懾作用。
可考慮以下措施:
- 行政違規的罰款:
這些罰款由行政機關處罰,主要涉及違反消費者保護和市場行為規則。 可能面臨罰金,其金額視違規嚴重程度而定,也可能參考營業額。 - 法院刑罰:
這些適用於特別嚴重的案件,並由刑事法院判處。前提是故意行為或儘管有行動義務卻蓄意不作為。
刑事後果之先決條件
競爭法中的刑事制裁僅在行為超出單純的競爭違規時才介入。關鍵在於存在故意或至少是明知且容忍的錯誤行為。
核心先決條件為:
- 企業意識到 其行為是不允許的,但仍舊實施
- 企業 明知可能違法卻仍舊容忍
- 儘管本有機會 防止該行為,卻未介入
UWG 第 19 條 在此扮演核心角色。該條文明確規定,如果企業所有者未能在其經營場所內防止違規行為,也可能需要負責。因此,不一定要主動參與。僅僅是明知而不防止違規行為就已足夠。
具體而言,這意味著:
- 得知或本應得知競爭違規行為的人,必須介入
- 儘管可以行動卻不作為的人,可能構成犯罪
根據 UWG 第 22 條 對嚴重違規行為之行政處罰
UWG 第 22 條的規定經常被高估。它並未針對競爭違規行為建立一般的行政處罰制度,而是僅限於一個界限明確的特殊領域。
具體而言,UWG 第 22 條用於落實與執行關於消費者保護合作的 歐盟第 2017/2394 號條例 (CPC 條例)。因此,該規定僅適用於跨境案例。
前提為:
- 廣泛的違規行為或具有歐盟規模的廣泛違規行為
- 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特別是在不公平商業行為領域
- 在主管機關協調執行的框架下採取行動
制裁金額可能相當可觀,並可能參考企業的經濟實力。然而,其目的並非對競爭違規行為進行一般性制裁,而是在內部市場中有效執行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根據 UWG 第 23 條
對違反禁令之強制執行
該規定並非執行不作為請求權的一般工具。
法院不作為命令的強制執行原則上根據《執行法》(EO) 的規則進行。UWG 第 23 條僅在一個狹窄受限的特殊領域補充此系統。
具體而言,UWG 第 23 條同樣與 歐盟 CPC 條例 (EU) 2017/2394 相關。該規定在以下情況介入:
- 企業被義務要求停止特定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 且儘管存在現有義務,仍繼續該行為,
- 且該案例屬於消費者保護行政合作的適用範圍。
在大多數情況下,不作為請求權的執行仍透過《執行法》的傳統工具進行,即透過罰金來強制執行不作為。UWG 第 23 條僅在具有歐盟法關聯的特定例外情況下發揮作用。
UWG 中之程序法特點
競爭法具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規則,可以實現快速且有效的執行。一個核心特徵是程序會加速進行。背景原因是競爭違規行為會產生即時影響,因此必須迅速制止。
特點包括:
- 簡化定暫時狀態措施的先決條件
- 為保護敏感資訊而排除公開審理的可能性
特別是在涉及商業或營業秘密時,可以考慮排除公開審理。這確保了企業可以行使其權利,而無需洩露內部資訊。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這些程序法上的特點總體上確保了當事人能快速、有效且同時受到保護地獲得其法律權利。“
根據 UWG 第 24 條 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涉及迅速行動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競爭法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它使得在法院最終裁決前即可停止競爭違規行為。
其巨大優勢在於速度。企業無需等待整個程序結束,而可以在違規行為迫在眉睫或已經開始時儘早介入。
特別是在 UWG 中適用一項簡化規定: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可以在無需耗費大量精力證明特別緊急性的情況下核發。這使得法律保護顯著加速。
因此,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確保了經濟損失根本不會產生或不會進一步擴散。
保全程序之流程與特點
核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程序被稱為保全程序。它刻意簡化並旨在追求速度。
其核心不在於最終釐清所有細節,而是基於快速審查的初步裁決。
程序特徵為:
- 透過釋明簡化舉證
- 快速的法院裁決
- 對主訴訟程序無最終約束力
這意味著:法院在未完整收集所有證據的情況下,審查請求權是否可能存在。
根據 UWG 第 26 條 不公開審理
在競爭法中,法院也可以排除公眾旁聽審理,以保護敏感資訊。當商業秘密或內部流程否則會被公開時,即適用此規定。
其目的是確保公正的審判,而不會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排除理由為:
- 保護商業與營業秘密
- 避免因公開披露而產生的經濟不利
- 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根據 UWG 第 25 條 之判決公告與名譽保護
如果企業因競爭對手的不公平行為而在公眾面前受到負面呈現,法院可以命令公告判決。名譽保護確保了企業在競爭違規後恢復良好聲譽,或免受進一步損害。
公告的作用在於:
- 向公眾告知實際事實情況
- 恢復受損企業的名譽
判決公告之目的與先決條件
判決公告主要用於保護企業的良好名譽。如果企業因不公平行為受損,應向公眾說明實際的法律狀況。
先決條件是公告必須是必要且適當的。會審查公告在何種程度上是必要的,以糾正已產生的印象。公告不得超出必要範圍,而必須參考原始違規行為的範圍與影響。
主要標準包括:
- 名譽受損的程度
- 原始行為的影響範圍
- 公眾對釐清事實的興趣
公告通常由敗訴企業負擔費用,並可以在報紙、網站或其他相關溝通管道等適當媒體上進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影響越大,公告的範圍也可以越廣。“
對公司的實際意義
UWG 第 14 至 26 條的規定對企業日常活動具有重大意義。它們決定了應對不公平競爭的速度與有效性。
對於企業而言,這一方面意味著在發生違法行為時,面臨不作為請求權的風險增加。另一方面,不作為請求權提供了快速採取行動對抗競爭對手不公平行為的可能性,並能有效制止競爭違規。藉此,競爭法創造了明確的法律框架條件,並有助於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不作為請求權特別相關,因為它通常比損害賠償更容易執行。因此,企業必須注意其措施在法律上必須設計得無懈可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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