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UWG-貶損企業
依 § 7 UWG 貶損企業之概念
在競爭中,不實或無法證明的事實主張,依 § 7 UWG,若足以損害企業之聲譽或經濟地位,即屬不允許。 該規定旨在保護企業,避免競爭者或其他市場參與者藉由此類言論,刻意影響其市場地位。重點不在於是否已實際發生損害,而在於該言論是否客觀上足以導致損害。其涵蓋對企業本身、其管理層,以及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的陳述。法律評價上,關鍵在於一般、未帶偏見的受領人如何理解該陳述。即使看似主觀的評價,只要包含可檢驗的核心內容,也可能被視為事實。
§ 7 UWG 禁止在競爭中對企業發表無法證明為真的事實,若該等事實足以損害其聲譽或經濟地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意見是允許的;問題出在評價可能被理解為事實之處。 “
以競爭為目的之行為
一項陳述僅在符合 § 7 UWG 且係出於競爭目的時,才會落入其適用範圍。 此要件是審查的核心起點,由兩個重要前提構成:競爭關係與競爭意圖。
僅在兩項要素皆具備時,才屬於競爭中的行為。一方面,相關當事人必須存在經濟上的關聯;另一方面,該行為必須以實際影響競爭為目的。
競爭關係
當兩家企業爭奪相同客戶或市場時,即存在競爭關係。 在此情況下,一方企業的任何措施都會自動影響另一方的機會。
不必存在狹義上的直接競爭;只要經濟利益有所重疊即可。即使僅有間接關聯,只要某項陳述足以改變競爭態勢,也已足夠。
尤其重要的是利益與不利益之間的相互作用:
- 若某企業因該陳述而獲得更多關注或信任,
- 另一家企業可能因此失去客戶或聲譽。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即使不存在典型競爭者,也可能形成競爭關係。關鍵始終在於該行為是否影響市場。 “
競爭意圖
除競爭關係外,§ 7 UWG 亦要求具備競爭意圖。 亦即,行為人至少也必須以影響競爭為目標。
只要該意圖具有決定性影響即已足夠,即便其他動機亦同時存在。並不要求該行為完全出於競爭原因。
在實務上,競爭意圖常被推定存在,尤其是對競爭者作出貶抑性陳述時。公開批評競爭對手者,多半至少也追求經濟利益。
需注意:
- 不要求具有營利意圖
- 對自身企業的間接利益亦已足夠
若完全欠缺競爭意圖,例如僅為純粹客觀資訊且無經濟目的,受影響者即無法依此規定主張權利。
事實主張
§ 7 UWG 僅涵蓋事實主張,不包括單純意見。
所謂事實主張,是指陳述具有可檢驗的內容,並可判定為真或假。 關鍵在於陳述的客觀內容,而非用詞形式。即使看似價值評斷的說法,只要指向具體、可驗證的情況,也可能落入其中。
就此,法律明確區分三類可能落入 § 7 UWG 的陳述,分別指向企業環境中的不同對象。
- 關於企業經營者、所有人之陳述
此處涉及承擔並對外代表企業之個人。關於經濟可靠性、商業作風或財務穩定性的陳述,可能大幅影響客戶與商業夥伴的信任。 - 關於產品與服務之陳述
對產品或服務的陳述涉及企業的市場表現,尤其包括對品質、安全性或功能性的說明,可能直接影響購買決策。 - 關於企業管理者之陳述
企業管理者形塑企業對外形象。關於其能力、正直性或行為的陳述,往往會直接影響外界對整體企業的信任。
客觀可驗證性
只有客觀可驗證的陳述,才屬於事實的範疇。 因此,陳述必須能以證據、數據或具體情況加以檢驗。檢驗是否容易並非重點;關鍵僅在於是否能明確判定為真或假。
以下例子可說明差異:
- 「該產品含有危害健康的物質」可被驗證
- 「該產品很差」多半仍屬主觀評價
在實務上,客觀可驗證性扮演核心角色。
與價值判斷之區分
並非每一項負面陳述都必然不允許。 法律明確區分事實主張與純粹價值判斷。
價值判斷表達個人意見或評價,無法客觀證明為真或假,因此原則上不落入 § 7 UWG。
然而,界線往往模糊。許多陳述同時包含主觀要素與可驗證內容;此時須視何者占主導。
實務上重要的是:
- 只要事實包含可驗證內容,即適用 § 7 UWG
- 純粹意見表達原則上仍允許
正確的定性往往決定陳述是否允許,並進而影響可能的法律後果。
主張與散布
§ 7 UWG 同時涵蓋對事實的主張與散布。兩者都會使損害聲譽的資訊流入市場。
所謂主張,是指某人將某項事實作為自己的說法提出或加以支持。不論其是否自行查證,或僅是轉述採信,均不影響。
所謂散布,是指將他人陳述轉交給第三人。即使只是轉述或引用,也可能已足以引發責任。
典型案例包括:
- 在與客戶交談時轉述對競爭者的負面說法
- 在廣告或簡報中採用他人的主張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關鍵仍在於資訊是否對外傳出,且足以影響受波及的企業。“
無法證實為真
與企業之關聯性
§ 7 UWG 所稱之企業概念應從寬理解。 其涵蓋任何獨立的經濟活動,不論規模、法律形式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唯一關鍵在於是否在市場上提供服務或商品。
保護範圍刻意設計得很廣,以便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主體都能免於損害聲譽的言論。
企業概念尤其包括:
- 獨資經營者、GmbH、AG 及合夥企業
- 自由職業者,如律師、醫師或稅務顧問
- 協會或組織,只要其從事經濟活動
企業規模大小並非關鍵。即使是兼職活動,只要具有持續性並參與市場,也可能已構成企業。
因此,就企業關聯性而言,重點是:該陳述必須指向具體的經濟活動或其承擔者。 只要一般受領人能辨識所指為何企業,即具備足夠關聯。
足以造成損害之可能性
並非每一項批評性陳述都被禁止,只有具有損害潛力者才會。 該陳述必須足以損害企業的聲譽、信用或經濟成功。
不以實際損害已發生為要;決定性標準僅在於客觀上足以造成不利影響。
此種適格性常見於:
- 可能使客戶卻步不購買
- 引發對可靠性或品質的疑慮
評價須從一般受領人的角度出發。關鍵仍在於該陳述在具體脈絡中的效果與理解方式。
保密傳達作為特殊情形
並非每一項貶抑性陳述都會同等嚴格處理。 § 7 UWG 對「保密傳達」設有特殊情形,適用不同規則。
若資訊僅傳達給明確限定的特定人群,且存在可辨識的信賴關係,即屬此類。典型例子包括既有商業關係中的提示或內部協調。
立法者考量到企業在特定情境下需要開放但同時受保護的資訊交流,因此相較於公開言論,適用較為寬鬆的要件。
要構成保密傳達,須符合特定條件:
- 傳達對象為特定且有限的人群
- 保密性可由約定、情況或行業慣例得出
但僅有私人關係並不足夠;單純認識或友誼尚不構成法律上的保密性。關鍵仍在於傳達者是否得以合理推定該資訊會被保密處理。
相關當事人之正當利益
除保密性外,法律亦要求對傳達具有正當利益。 亦即,傳達者與受領者都必須有可理解的理由,說明為何要傳遞該資訊。
若傳達旨在促成經濟決策或避免風險,即屬正當利益。重點在於客觀資訊,而非單純貶抑。
典型案例包括:
- 對可能的商業夥伴問題提出警示
- 提供資訊以保障自身商業決策
僅在同時具備保密性與正當利益時,該陳述才可適用此特殊規定的較寬鬆要件。
非可證明為真之事實與舉證責任
§ 7 UWG 不僅涵蓋不實的事實主張,也涵蓋無法證明為真的主張。因此,關鍵不在於陳述是否已被證明為假,而在於發生爭議時能否證明其為真。
散布對企業具貶損性的事實主張者,原則上須自行負擔其真實性的舉證責任。若無法完成真實性證明,該陳述即屬不允許。
重要注意事項:
- 不僅不實陳述被禁止,無法證明其真實者亦然
- 僅有懷疑或道聽塗說並不足夠
- 即使出於善意亦不免責
保密傳達則有例外:原則上須由受影響者證明該陳述不實。若無法證明其真實性,該陳述在法律上仍視為不允許。
違反 § 7 UWG 之法律效果
違反將導致明確且影響深遠的請求權。 受影響的企業可主動對不允許的陳述採取行動。
核心包括數項法律途徑:
- 停止侵害,立即阻止進一步散布
- 撤回及其公開,以更正不實陳述
- 損害賠償,若已造成經濟不利益
但對保密傳達則有特殊之處:
- 損害賠償另須具備:傳達者知悉或應知其不正確
此等差異顯示法律對公開與保密陳述作出有意識的區分。在公開貶損受到嚴格制裁之際,對保密傳達則更重視資訊交流的正當利益。
主張權利
受影響的企業必須主動行使其請求權。 法律雖提供明確權利,但若不自行採取行動,不允許的陳述往往仍會存在並持續發酵。
實務上通常分數個步驟進行。首先多會提出訴外要求以迅速解決;若對方未回應或回應不足,則進入訴訟程序。
典型措施包括:
- 由律師發出要求停止侵害的函件
- 若仍持續散布,提起法院程序
迅速行動至關重要,因損害聲譽的言論往往傳播迅速且難以挽回。
原告適格
具原告適格者為因不允許的陳述而受影響並得主張請求權之個人或企業。 亦即,重點在於誰在法律上有權對貶損行為採取行動。
此處不僅取決於形式上的企業結構;關鍵在於誰實際在其經濟地位上受到影響。
實務上這意味著:
- 個別業務領域亦可能受影響
- 企業所有人或管理人員亦可能享有請求權
原告適格確保由其聲譽或經濟地位因該陳述而受損的一方採取行動。
被告適格
具被告適格者為作出或散布不允許陳述之個人或企業。 停止侵害、撤回或損害賠償等請求,均針對該方提出。
簡言之,被告適格意指:誰造成了權利侵害並須為此負責。 不僅限於最初的發言者;轉傳該陳述者亦可能負責。
典型案例包括:
- 在廣告或銷售中使用對競爭者之陳述的企業
- 主動散布不實資訊的人員
關鍵仍在於誰促成了散布,並因此維持違法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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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貶損性陳述引發的法律爭議複雜,且往往時間緊迫。 即使只是細微措辭,也可能決定陳述是否允許,或導致重大請求。同時,受影響者必須迅速反應,以避免進一步損害。
經驗豐富的律師會針對性檢視是否存在不允許的事實主張,評估勝訴可能性,並堅決執行請求權。同樣地,周延策略亦至關重要,以有效保護自身聲譽並限制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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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貶損案件中,前幾天的正確策略往往是關鍵。及早行動不僅能保障權利,也能長期維護聲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