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5 進行的 沒收 是一種 司法手段,可用於將 媒體或網站上的不法內容 從流通中移除。當透過 媒體發布 構成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4 所規定的 應受處罰、誤導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 時,即可適用此手段。 這約涉及 印刷媒體,例如報紙、小冊子或其他 實體廣告載體,也包括可存取受質疑內容的 網站。該規定與 媒體法 密切相關,有其自身的 期限和程序規則,並且即使 沒有可證明的過失 也會介入。 此措施不得侵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財產權等重要權利,且必須以此為準則。

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5 沒收,是指法院下令將違法的媒體內容或預定散發的媒體物件從流通中移除,或從網站上 刪除,前提是該內容構成了 應受處罰的誤導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

§ 5 UWG 沒收簡明解釋:媒體法與競爭法中的要件、期限及程序清晰說明。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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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此措施不得侵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財產權等重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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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的意義與目的

沒收的目的在於防止違法內容繼續傳播。重點不在於處罰,而在於防範不正當行為產生進一步影響

若企業 發布誤導性廣告 或使用 侵略性商業行為,此類資訊可能迅速傳播並持續影響消費者或競爭對手。沒收正是在此介入並終止此種影響。

沒收機制不僅保護個別受害者,更保護 整體的公平競爭

援引媒體法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5 條本身僅包含簡短規定,細節部分援引 《媒體法》。因此,許多 程序規則與要件 並非源自 UWG,而是具體源自 《媒體法》(MedienG) 第 33 條《媒體法》(MedienG) 第 41 條

這有明顯優勢:沒收遵循統一規則,無論涉及傳統媒體或數位內容。但同時也產生一定複雜性,因為兩部法律相互配合。

對於當事人而言,這意味著沒收並非根據競爭法的一般規則進行,而是根據 《媒體法》的程序法規定 辦理。因此,關於申請、應遵守的期限、程序流程以及媒體所有人的權利等問題,主要依據 《媒體法》(MedienG) 第 33 41 。這使得媒體法在沒收的實際執行中具有核心重要性。

沒收的要件

沒收僅在 受影響方提出申請 後才會發生,而非自動依職權進行。前提是必須滿足特定的法律條件。關鍵在於,發布的內容構成 應受懲罰的誤導性或攻擊性商業行為

對於沒收而言,內容的 客觀違法性 已足夠。因此,必須確定該發布客觀上是違法的。負責人是否知曉違法性、是否犯錯或故意行為,在此並不扮演決定性角色。無需證明負責人有過失行為。

在此過程中會調查該發布是否符合應受處罰商業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是否有必要採取措施防止違法內容進一步傳播。

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4 條 之應受處罰的誤導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

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5 進行的沒收,前提是必須存在 媒體內容犯罪。當內容的 發布 符合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4 所規定的應受處罰之誤導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時,即屬此類犯罪。因此,關鍵在於內容本身是 法律禁止且應受處罰的

為了使商業行為根據 UWG 第 4 條受到處罰,僅有不合法的廣告聲明是不夠的。法律要求 誤導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必須公開傳播,例如透過網站、報紙、傳單或其他媒體。此外,該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活動框架內進行,且旨在促進競爭或獲取商業利益。

此外,行為人必須知悉其商業行為的違法性。法律要求 明知而為。因此,只有在明知其資訊或行為具有誤導性或侵略性,卻仍實施該商業行為的人才應受處罰。單純的疏忽、錯誤或過失不足以構成 UWG 第 4 條下的刑事責任。

只有在滿足這些前提條件時,才構成 UWG 第 4 條下的應受處罰行為。而此刑事責任又是根據 UWG 第 5 條進行沒收的基礎。

重要的是分類:

因此,沒收不針對任何違法廣告,而僅針對法律上應受處罰的內容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5 條不以過失為要件

沒收僅需達成 應受處罰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 即可。負責人的 過失 並非必要條件。媒體所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是故意、過失或根本沒有過錯,對於下令沒收而言並不重要。

故意 行為是指知悉或至少意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卻仍實施該行為的人。過失 行為則是指忽視應有的注意義務,因而發布違法內容,儘管在充分檢查的情況下本可避免的人。所謂 有責行為,是指一個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被歸責。

此規定確保違法內容可迅速移除,無需先釐清過失問題。但同時也增加企業風險,因為企業必須審查所有發布的內容,例如在其網站、廣告或其他媒體上。

沒收的標的

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5 條的沒收 始終針對 已傳播或將要傳播的 具體內容。因此,關鍵不在於背後的某種行為,而在於 可見的結果,即媒體本身。

對此,法律區分了兩種媒體類型:

兩者若包含違法陳述,均可能受沒收影響。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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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開傳播且違反競爭法的內容,均可成為沒收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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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媒體物件

沒收涵蓋了包含違法內容的具體 媒體。法律在此區分了 實體媒體物件網站內容

實體媒體物件包括:

前提是其預定用於散發。

當這些媒體 已在散發或準備散發 時,即可考慮沒收。這在廣告材料已交付或仍在運送中的情況下尤其適用。

相反地, 包括尚未完成或已由客戶私人持有的內容。因此,關鍵在於內容是否仍 在流通中或將進入流通

網站與數位內容

沒收在現今的 網站與數位內容 方面具有特別重大意義。在網路上,資訊傳播 迅速 且往往 長期可檢索。正因如此,沒收在此扮演非常核心的角色。

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網站上發現違法內容,法院可命令將其 刪除或移除。此義務直接針對網站經營者。

基本權利的界限

依據 § 5 UWG 的沒收不得無限制進行。即使內容違法,措施也必須考慮重要基本權利

此類干預不僅涉及媒體所有人的經濟利益,還可能影響 受基本權保護之自由行使。例如,若移除報紙文章、書籍篇章或線上內容,可能會對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產生影響。此外,沒收實體媒體物件或刪除數位內容時,沒收也可能干預財產權自由。根據內容的不同,學術自由或藝術自由也可能受到影響。

因此,法院必須額外審查對基本權的 干預 是否 具備正當性符合比例原則。在此過程中會權衡消除違法內容的利益是否大於對相關基本權的損害。

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屬於最重要的基本權,保護 自由表達意見與傳播資訊的權利。這些基本自由確保了資訊可以被發布、傳播與討論。它們構成了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並在媒體公司進行報導時提供保護。

因此,在沒收的背景下:並非所有具批評性或尖銳的言論都可以被移除。只有在內容滿足法律要件且相關的基本權干預符合比例原則時,沒收才是允許的

在實務上,這意味著法院必須在消除違法內容的利益與當事人受基本權保護的自由之間進行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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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此處往往產生緊張關係。一方面應移除不正當內容,另一方面應保持開放討論與報導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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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自由

財產權自由 也可能受到沒收的影響。若印刷媒體被沒收或數位內容被刪除,媒體所有人將失去對 媒體所有權傳播內容 的所有權,從而失去繼續傳播或進行經濟利用的可能性。法院必須審查該 措施 對於遏止侵權行為是否為 必要符合比例原則

對於書籍、雜誌或小冊子等實體媒體,沒收意味著這些物品將不再傳播並從市場上撤回。法院判決生效後,被沒收的物品將無償轉為聯邦財產。這將構成對財產自由的干預。

法律效力 意指法院判決已最終確定並具有約束力。法律效力自此時起完全生效。

網站與數位內容 方面,財產權自由也可能受到影響。雖然此處沒有沒收實體物品,但經營者必須移除或刪除內容,且無法再對其進行經濟利用或傳播。這限制了其對內容在法律上與經濟上的處分權。

《媒體法》規定,媒體所有人可以申請僅 移除或模糊處理違法內容 ,而非完全沒收。

程序類型與期限

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5 條的沒收 可以透過不同途徑進行。其中,案件所處的程序階段 扮演著重要角色。關鍵在於是否已對特定人員提起刑事訴訟,或者沒收是否應獨立於刑事定罪而進行。

有兩種可能性:

刑事程序中的沒收

當已對特定人員提起 刑事訴訟 時,則會進行 刑事訴訟中的沒收。如果已對特定人員因《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4 條規定的應受懲罰的誤導性或攻擊性商業行為提起刑事訴訟,則權利人可直接在此程序中申請沒收相關內容。

除了對被告的刑事評估外,法院還會決定是否必須撤回或移除違法媒體內容。

此途徑的一個 優點 是沒收 申請 可以在 刑事訴訟進行期間 提出。對此並無特別的申請期限。但需注意基礎 刑事犯罪 的一般 追訴權時效

獨立沒收程序

相反地,當 未進行或無法進行刑事定罪 時(例如因為無法追究特定人員),則採用 獨立沒收程序。因此,該程序允許 獨立於處罰之外的沒收

對於獨立沒收程序,適用特殊的 申請期限。申請必須在 知悉應受懲罰行為 以及 無特定人員被追訴或定罪情況 後六週內提出。如果錯過此期限,則無法再透過獨立程序進行沒收。

因此,若 基礎行為 已發生超過 一年,則沒收 無法再透過法律強制執行。 這也被稱為該行為在一年後已過追訴時效。

沒收的時效

時效期限規定了應受處罰行為在 多久時間內 可被法律追訴。時效屆滿後,原則上不能再下令沒收。屆時,媒體所有人在法律上不再有義務根據沒收程序執行該措施。若其仍自行移除或更正內容,則屬自願行為,而非基於仍具執行力的沒收命令。

時效在根據 UWG 第 5 條進行的沒收中也扮演重要角色。沒收的前提是根據 《反不公平競爭法》(UWG) 第 4 的基礎犯罪仍可被追訴。若該犯罪已 逾追訴時效,則不再考慮沒收。

對於 UWG 第 4 條下的刑事犯罪,時效期限為 一年。期限自應受處罰行為完成時起算。逾此期間後,不得再申請或宣告沒收。

與此不同的是公平競爭法的其他請求權,例如 不作為、排除侵害或發布判決請求權,這些權利受其自身的時效與請求權要件約束。因此,沒收權逾期並不意味著對該內容完全無法採取法律行動。

媒體所有人的程序權利

媒體所有人 在程序中擁有全面的權利。根據 《媒體法》,他原則上享有與被告相同的程序權利。因此,他可以獨立維護自己的利益,並積極影響程序進程。

媒體所有人有權:

其權利獨立於其他程序參與者的權利。因此,即使被告未提出申請或放棄上訴,他也可以獨立行事。

這些權利確保程序 公平進行,並聽取各方意見。

塗銷的可能性

除完全沒收外,還有較溫和的可能性:塗銷。此時媒體基本上保留,但有問題的部分被移除或變得不可讀

模糊處理可以透過多種方式進行。考慮的措施包括 塗黑覆蓋、分離或移除受影響的部分。對於網站,可以透過移除違法內容來實施該措施。

對於 媒體所有人 而言,這種可能性是一種負擔較輕的解決方案。雖然完全沒收可能會影響整個媒體,但模糊處理的措施僅限於具體違法內容。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5 條的沒收 乍看之下像是純技術性工具,實際上卻 深度干預企業與媒體所有人的權利。正因為 期限短程序複雜涉及基本權利,實務中迅速產生風險。 及早的律師協助 確保您 不錯過任何期限正確評估您的立場有針對性地作出反應

經驗豐富的律師為您審查沒收要件是否確實存在,並制定明確策略,以避免不必要的干預或執行自身請求權。因此,您保持對程序的掌控並避免經濟損失。

您可獲得的具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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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沒收等複雜干預中,律師協助的價值得以體現,因為唯有明確的法律策略才能防範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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