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 收缴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5 条 进行的收缴是一种 司法手段,通过该手段可以将 媒体或网站上的违规内容 从流通中撤出。当通过 在媒体上发布内容 而实现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4 条 规定的 应受处罚的、误导性或侵略性商业行为 时,该手段即发挥作用。 这涉及例如 印刷媒体材料,如报纸、宣传册或其他 实体广告载体,也包括可访问被投诉内容的 网站。该规定与 媒体法 紧密相关,有其自身的 期限和程序规则,并且即使 无需证明过失 也会介入。 该措施不得侵犯 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并且必须以此为指导。
收缴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5 条 是指法院命令将非法的媒体内容或预定分发的媒体作品从流通中撤出,或从网站上 移除,前提是该内容实现了应受处罚的 误导性或侵略性商业行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重要的是,该措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财产权等重要权利。“
收缴的意义和目的
收缴 的目的是防止 非法内容进一步传播。因此,重点不是惩罚,而是 防止不公平行为造成进一步影响。
如果一家公司 发布误导性广告 或使用 侵略性商业行为,这些信息可能会迅速传播并继续影响消费者或竞争对手。收缴正是在这里发挥作用,终止这种影响。
收缴这一工具不仅保护单个受害者,还保护 整个公平竞争环境。
援引媒体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5 条本身只包含一项简短的规定,并就细节援引了 《媒体法》。因此,许多 程序规则和前提条件 并非直接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具体来自 《媒体法》第 33 条 和 《媒体法》第 41 条。
这有一个明显的优势:无论涉及经典媒体还是数字内容,收缴都遵循 统一的规则。但同时,由于两部法律相互作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收缴并非根据竞争法的一般规则进行,而是根据 《媒体法》的程序法规定 进行。因此,有关申请提交、应遵守的期限、程序流程以及媒体所有者权利的问题,主要依据 《媒体法》第 33 和 41 条。因此,媒体法在收缴的实际执行中具有核心意义。
收缴的前提条件
收缴仅在 受影响方提出申请 时发生,而非自动依职权进行。前提是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关键在于,所发布的内容构成 可惩罚的误导性或攻击性商业行为。
对于收缴而言,内容 客观上的违法性 就已足够。也就是说,必须确定该发布客观上是违法的。负责人是否知晓违法性、是否犯错或故意行为,在此并不起决定性作用。无需证明负责人的过失行为。
在此过程中,将审查该发布行为是否符合应受处罚的商业行为构成要件,以及是否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非法内容的进一步传播。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4 条,应受处罚的误导性或侵略性商业行为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5 条 进行的收缴,前提是必须存在 媒体内容犯罪。当内容的 发布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 规定 的应受处罚的误导性或侵略性商业行为时,即存在此类犯罪。因此,关键在于内容本身是 法律禁止且应受处罚的。
为了使商业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应受处罚,仅有不合规的广告陈述是不够的。法律要求 误导性或侵略性商业行为必须公开传播,例如通过网站、报纸、传单或其他媒体。此外,该行为必须在商业活动框架内进行,并旨在促进竞争或获得商业优势。
此外,行为人必须知晓其商业行为的违法性。法律要求 明知而为。因此,只有在明知其信息或行为具有误导性或侵略性,却仍然实施该商业行为的人才应受处罚。单纯的疏忽、错误或过失不足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当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时,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下的应受处罚行为。而这种可罚性反过来又构成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进行收缴的基础。
重要的是分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 规定了内容何时应受惩罚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规定了如何处理这些内容(即收缴)
因此,收缴并非针对任何不允许的广告,而仅针对 法律上应被归类为应受惩罚 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5 条不以过错为前提
对于收缴而言,实现 应受处罚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 即可。负责人的 过错 并非必要条件。媒体所有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是故意、过失还是根本没有过错,对于下令收缴而言均无关紧要。
故意 是指明知或至少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而 过失 是指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发布了非法内容,尽管在经过充分审查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指责,则被称为 有过错的行为。
这项规定确保了可以迅速移除不允许的内容,而无需首先澄清过错问题。但同时,它也增加了企业的风险,因为他们 必须审查所有发布的内容,例如在其 网站、广告或其他媒体 上。
收缴的对象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进行的收缴始终针对 已传播或将要传播 的具体内容。因此,关键不是背景中的某种行为,而是 可见的结果,即媒体本身。
法律在此区分了两种媒体:
- 经典实体媒体资料,如报纸、传单或宣传册
- 互联网上的数字出版物,例如网站或在线文章
如果它们 包含非法声明,两者都可能受到收缴的影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所有公开传播且违反竞争法的内容都可能成为收缴的对象。“
实体媒体资料
收缴涵盖了包含非法内容的具体 媒体。法律在此区分了 实体媒体作品 和 网站内容。
实体媒体作品包括:
- 报纸
- 杂志
- 书籍
- CD
- DVD
只要它们是预定用于分发的。
如果这些媒体 已在分发或准备分发,则可以考虑进行收缴。当广告材料已交付或仍在运输中时,情况正是如此。
然而,尚未完成或已在客户私人手中的内容则 不 包括在内。因此,关键在于内容是否 仍在流通中或即将进入流通。
网站和数字内容
如今,收缴在 网站和数字内容 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 迅速,并且通常可以 永久访问。正因如此,收缴在此发挥着非常核心的作用。
如果在网站上根据原告的申请发现了非法内容,法院可以命令将其 删除或移除。此义务直接由网站运营者承担。
基本权利的限制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进行的收缴不能无限进行。即使内容非法,该措施也必须 考虑重要的基本权利。
此类干预不仅涉及媒体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 受基本法保护的自由 的 行使。例如,如果移除报纸文章、书籍篇章或在线内容,可能会对 言论自由 和 新闻自由 产生影响。此外,如果收缴实体媒体作品或删除数字内容,收缴还可能干预财产自由。根据内容的不同,科学自由或艺术自由也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必须额外审查对基本权的 干预 是否 正当 且 符合比例原则。在此过程中,将权衡消除非法内容的利益是否大于对相关基本权的损害。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 和 新闻自由 属于最重要的基本权,保护 自由表达意见和传播信息的权利。这些基本自由确保了信息可以被发布、传播和讨论。它们构成了民主社会的基石,并在媒体公司进行报道时为其提供保护。
因此,在收缴的背景下:并非每一条批评性或尖锐的言论都可以被移除。只有当内容满足法律前提条件,且由此产生的对当事人基本权的干预 符合比例原则时,收缴才是允许的。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法院必须在消除非法内容的利益与当事人受基本权保护的自由之间进行权衡。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实践中,这里经常出现矛盾。一方面要消除不公平内容,另一方面要保持开放的讨论和报道。 “
财产自由
财产自由 也可能受到收缴的影响。如果实体媒体被收缴或数字内容被删除,媒体所有者将失去对 媒体所有权 或 传播内容的所有权,从而失去继续传播或进行商业利用的可能性。法院必须审查该 措施 对于制止侵权行为是否是 必要 且 符合比例原则 的。
对于书籍、杂志或宣传册等实体媒体材料,收缴意味着它们将不再传播并被撤回。此外,随着法院裁决生效,被收缴的副本将无偿转归联邦所有。这构成了对财产权的干预。
法律效力 意味着法院裁决最终确定并具有约束力。只有从此时起,裁决的法律后果才完全生效。
对于 网站和数字内容,财产自由也可能受到影响。虽然这里没有收缴实体物品,但运营者必须移除或删除内容,且不能再对其进行商业利用或传播。这限制了其对内容的法律和经济处分权。
《媒体法》规定,媒体所有者可以申请仅 删除或模糊处理违法段落,而非完全收缴。
程序类型和期限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进行的收缴可以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其中,案件所处的程序阶段 起着重要作用。关键在于是否已对特定人员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收缴是否应独立于刑事定罪进行。
有两种可能性:
- 刑法中的收缴
- 独立收缴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收缴
刑事诉讼中的收缴 发生在已对 特定人员提起刑事诉讼 的情况下。如果已对特定人员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规定的可惩罚的误导性或攻击性商业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则权利人可直接在该程序中申请收缴相关内容。
除了对被告的刑事评估外,法院还将决定是否必须撤回或删除违法媒体内容。
这种途径的一个 优点 是,收缴 申请 可以在 刑事诉讼进行期间 提出。对此没有专门的申请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基础 刑事犯罪 的一般 追诉时效。
独立收缴程序
而 独立收缴程序 则适用于 未进行或无法进行刑事定罪 的情况,例如因为无法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因此,该程序允许 独立于处罚进行收缴。
对于独立收缴程序,适用特殊的 申请期限。申请必须在 知悉违法行为 以及 无法追究或定罪特定人员 的 情况 后六周内提出。如果错过此期限,则无法再通过独立程序进行收缴。
如果 基础行为 发生已超过 一年,则收缴 在法律上将无法再强制执行。 这也被称为该行为在一年后已过追诉时效。
收缴的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规定了应受处罚行为在 多长时间内 可以被法律追诉。追诉时效届满后,原则上不能再下令收缴。媒体所有者在法律上不再有义务根据收缴程序执行该措施。如果他仍然自行移除或更正内容,则是自愿行为,而非基于仍具强制执行力的收缴命令。
时效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进行的收缴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收缴的前提是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UWG) 第 4 条 的基础犯罪仍可被追诉。如果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则不再考虑收缴。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4 条下的犯罪,追诉时效为 一年。期限自应受处罚行为结束时起算。该期限届满后,不得再申请或宣布收缴。
与之相区别的是公平竞争法的其他请求权,例如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或发布公告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受其自身的时效和请求权前提条件约束。因此,收缴已过时效并不意味着对该内容完全无法再采取法律行动。
媒体所有者的程序权利
媒体所有者 在程序中拥有全面的权利。根据 《媒体法》,他原则上享有与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他可以独立维护自己的利益,并积极影响程序进程。
媒体所有者有权:
- 参加庭审
- 提出申请
- 提交证据
- 对法院裁决提起上诉
他的权利独立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因此,即使被告不提出申请或放弃上诉,他也可以独立行事。
这些权利确保程序 公平进行,并听取各方意见。
模糊处理的可能性
除了完全收缴之外,还有一种更温和的可能性:模糊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基本保持不变,但 有问题的地方被移除或变得不可读。
模糊处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可以考虑 涂黑、覆盖、分离或删除受影响的部分。对于网站,可以通过删除违法内容来实施该措施。
对于 媒体所有者 而言,这种可能性是一种负担较轻的解决方案。虽然完全收缴可能影响整个媒体,但模糊处理措施仅限于具体的违法内容。
律师支持的优势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 进行的收缴乍一看似乎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工具,但实际上它 深刻影响了企业和媒体所有者的权利。正因为 期限短、程序复杂 且 基本权利受到影响,实践中很快就会出现风险。及早获得律师协助 可确保您 不会错过任何期限、正确评估自己的立场 并 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
经验丰富的律师会为您审查收缴的前提条件是否确实存在,并制定 明确的策略,以避免不必要的干预或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您可以 控制程序 并避免经济损失。
您的具体优势:
- 在采取措施之前 安全评估法律状况
- 在收缴程序中 有效辩护或主张权利
- 保护您的企业或内容免受不必要的干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尤其是在像收缴这样复杂的干预中,律师协助的价值显而易见,因为只有明确的法律策略才能防止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