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违反竞争法也可能导致损害赔偿请求。但是,这需要索赔人证明,损失也是由被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造成的。
哪些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实际损失
将赔偿那些构成对财产损害或破坏的损失,或因受害人必须进行与损害相关的支出而产生的损失。
利润损失
通过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弥补利润损失。这方面的衡量标准是,索赔人在正常情况下本应获得的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获得收入的机会也可能算作需要赔偿的损失。
精神损害和其他人身不利
非物质损失——即并非因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而是因侵犯个人权利(如人格权、身体完整性、名誉、声誉等)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必须予以赔偿。
简而言之,如果存在严重的损害,或者索赔人的社会地位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则属于这种情况。仅仅是对竞争对手行为的不满是不够的。
其他前提条件
因果关系和适当性
索赔人抱怨的竞争对手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必须是导致其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
对此,索赔人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这种违规行为导致这种损害,不得超出任何生活经验。因此,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得仅仅通过一系列特殊情况成为损害的条件。(适当性)
违法性
损害赔偿的另一个前提是,被告的行为实际上是非法的。
如果某种行为违反了竞争法中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该行为就是非法的。
过错
与停止侵权和消除妨害请求权不同,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被告存在过错。
原则上,疏忽或故意行为构成过错。
在竞争法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内,通常轻微疏忽就足以构成损害行为。只有在个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故意的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人因警告而注意到其行为的非法性,但尽管如此仍未停止该行为,则可能由此构成过错。
原告资格 – 谁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法损害赔偿请求。
- 竞争对手首先有权获得赔偿。
- 消费者?
消费者直接受到影响时的法律状况仍存在争议。
原则上,法律不赋予消费者个人索赔权。但是,由于竞争法——尽管它主要用于保护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也应保护消费者,因此在个别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受到直接影响,判例法也会例外地赋予他们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德国,法律现在应该进行相应的改革。
被告资格 – 谁有赔偿义务?
- 直接造成损害的直接行为人
- 促成或助长违规行为的人——即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和帮助犯
- 公司所有者对其公司人员的行为负责
索赔何时失效?
竞争法损害赔偿请求的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