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違反競爭法也可能導致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這需要索賠人證明損害也是由被索賠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

哪些損害賠償會被賠償?

積極損害

將賠償那些構成對資產的損害或破壞的損害,或因受害者必須進行與損害相關的支出而產生的損害。

利潤損失

也可以借助損害賠償請求權來彌補利潤損失。衡量標準是索賠人在正常情況下本可以獲得的利潤。

在這種情況下,失去獲得收入的機會可能已經算作要賠償的損失。

遭受的侮辱和其他個人不利

非物質損害 – 這些損害不是由資產的損害引起的,而是由侵犯個人權利(例如人格權、身體完整性、榮譽、聲譽等)引起的 – 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也必須予以賠償。

簡而言之,如果存在嚴重的損害,或者索賠人的社會地位受到特別嚴重的損害,則屬於這種情況。因此,僅僅對競爭對手的行為感到惱火是不夠的。

其他先決條件

因果關係和適當性

索賠人抱怨的競爭對手的違反競爭法行為,必須與他所遭受的損害有因果關係。

為此,他承擔舉證責任。

此外,這種違規行為導致這種損害的發生不得超出任何生活經驗。因此,造成損害的行為不應僅僅是由於異常的環境鏈而成為損害的條件。(適當性)

非法性

損害賠償的另一個前提是,被索賠人的行為實際上是非法的。

如果行為違反了競爭法中法律規範的事實,則該行為簡而言之就是非法的。

過失

與禁令和消除索賠不同,損害賠償請求權需要被索賠人的過失。

原則上,疏忽或故意行為會導致過失。

在競爭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範圍內,通常輕微的疏忽就足以造成損害。僅在個別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故意的侵權行為。

如果損害賠償人通過警告被告知其行為的非法性,並且儘管如此仍未停止該行為,則可以藉此確立過失。

主動訴訟資格 – 誰有權提起訴訟?

關於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競爭法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直接受到影響的法律狀況仍存在爭議。

原則上,法律不授予消費者個人索賠權。但是,由於競爭法 – 儘管它主要用於保護競爭對手之間的利益 – 也應保護消費者,因此在個別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直接受到影響,判例法也例外地授予他們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德國,法律現在應該朝這個方向進行改革。

被動訴訟資格 – 誰有義務賠償?

索賠何時失效?

競爭法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三年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