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 – 停止侵害請求權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下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是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阻止不公平商業行為,以避免進一步的競爭違規行為。它使特定的競爭者、利益代表機構和法律授權組織能夠對競爭中的非法行為採取行動,並透過法院禁止其繼續。其目的不是懲罰企業,而是防止進一步的違規行為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下的停止侵害請求權賦予競爭者和特定協會權利,在市場參與者遭受進一步損害之前,透過法院阻止不公平競爭行為。

簡要說明《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下的停止侵害請求權。包括其前提條件、重複侵害風險、訴訟資格人及實務案例。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停止侵害請求權的特殊優勢在於,它可以在即將發生或重複發生的競爭違規行為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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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公平競爭法》中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重要性

《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下的停止侵害請求權是奧地利競爭法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其目標是盡早阻止不公平行為,以避免對競爭者、消費者或整個市場造成損害。

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同,停止侵害請求權不要求已經發生經濟損失。關鍵在於存在非法行為或即將發生非法行為。這使得法律能夠迅速介入,制止競爭違規行為。

停止侵害請求權確保企業必須遵守相同的競爭規則。這使得服務能夠公平競爭,消費者能夠根據正確的資訊而非不公平的方法做出決策。

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前提條件

停止侵害請求權並非在每次競爭違規時都會產生。法律要求滿足特定前提條件,法院才能禁止被指控的行為。

原則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素: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則不存在停止侵害請求權

停止侵害義務源於競爭法規定。任何違反這些規則或直接準備違反行為的人,都必須停止該行為。

此外,法律要求存在未來侵權的風險。競爭法區分首次侵害風險重複侵害風險。儘管兩者在前提條件上存在顯著差異,但這兩種情況都證明了司法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合理性。

重要的是,停止侵害請求權不以過失為前提。即使是因疏忽或無意違反競爭法的人,也可能被要求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義務

停止侵害義務構成所有停止侵害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它要求企業家未來不再實施特定行為,或停止即將發生的非法行為。

一旦某種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規則,就不得繼續。停止侵害請求權旨在必要時透過司法途徑執行此義務。目標是防止進一步的競爭違規行為,並確保公平競爭。

停止侵害義務的存在與負責人是否故意行為無關。關鍵僅在於該行為是否違反競爭法規定,或此類違規行為是否即將發生

首次侵害風險

停止侵害請求權可能在競爭違規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產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稱之為首次侵害風險

當有具體情況表明非法行為即將在不久的將來發生時,即存在首次侵害風險。僅僅存在違規的可能性是不夠的。相反,必須有可理解的證據表明即將發生競爭違規。

此類證據可能包括準備行為、具體廣告宣傳或其他表明將實施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措施。跡象越具體,預防性停止侵害請求權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

由於尚未發生違規行為,原告在爭議中必須證明首次侵害風險。法院將審查根據個案情況,在不久的將來是否確實存在侵權風險。

重複侵害風險

如果競爭違規行為已經發生,重複侵害風險將成為法律評估的重點。在實踐中,它構成了停止侵害請求權最常見的基礎。

法律假定,凡已違反競爭法者,將再次實施此類行為。因此,重複侵害風險被推定存在。請求權人無需額外證明存在進一步違規的威脅。

對於受影響方而言,這大大簡化了其權利的執行。他無需證明再次侵權的風險,而是可以依賴法律推定。

訴訟資格

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根據《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主張停止侵害請求權。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個人和組織有權對競爭違規行為採取行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有效追究違規行為,同時防止濫訴。

訴訟資格首先與誰受到競爭違規行為的影響,或誰的利益受到被指控行為的影響有關。因此,除了競爭者之外,某些協會和機構也可以採取行動。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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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希望對不公平競爭採取行動的人,都必須首先釐清法律是否賦予其訴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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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和非直接受影響的競爭者

最重要的請求權人是競爭者。法律將其定義為提供相同或相關商品或服務,並針對相同或類似客戶群的企業。

訴訟資格不僅適用於因競爭違規行為而直接受損害的企業。即使是間接受影響的競爭者,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主張停止侵害請求權。

其背景在於,競爭違規行為往往不僅損害個別企業。透過不公平手段獲取優勢者,往往會影響整個行業的競爭條件。因此,只要企業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就足夠了。只要他們的活動存在交集,並且他們爭奪相同的客戶群,就足以構成競爭關係。

競爭者尤其可以在以下競爭違規行為中主張停止侵害請求權:

協會與機構

促進企業經濟利益的協會在此扮演著特殊角色。此類協會可以對競爭違規行為採取行動,即使它們本身並未直接受到影響。

此外,法律賦予多個機構獨立的訴訟資格。其中包括奧地利經濟商會聯邦勞工與僱員商會奧地利農業商會主席會議奧地利工會聯合會以及聯邦競爭管理局

這些機構可以在以下違規行為中採取行動:

對於攻擊性或誤導性商業行為消費者資訊協會也可以採取行動。這旨在確保競爭違規行為不僅由個別企業追究,而且也能為了市場的正常運作而加以打擊。

消費者

對於個別消費者,《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4 條不提供一般訴訟資格。儘管競爭法也旨在保護消費者,但其執行是由競爭者、協會和法律規定的機構進行的。

立法者因此旨在集中有效地打擊競爭違規行為。與其進行大量個別訴訟,不如由專業的請求權人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採取行動。

然而,消費者並非毫無保護消費者資訊協會 (VKI) 可以在消費者受到特定商業行為影響時,主張停止侵害請求權。 這尤其包括:

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執行

凡受競爭違規行為影響者,可庭外庭內執行其停止侵害請求權。在許多情況下,首先會要求責任人停止被指控的行為。如果責任人不回應或拒絕該要求,則可在法庭上主張該請求權。

執行的目的是盡快防止進一步的競爭違規行為。尤其在競爭法中,時間往往扮演著關鍵角色。非法行為持續的時間越長,對競爭者和消費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就可能越大。

停止侵害訴訟

停止侵害訴訟是司法執行停止侵害請求權的核心工具。透過此訴訟,原告要求法院禁止被告未來實施特定的反競爭行為。

成功訴訟的前提是存在停止侵害義務以及首次侵害風險或重複侵害風險。這些前提條件必須最遲在第一審辯論終結時存在。

如果法院認定存在競爭違規行為且預期會發生進一步的違規,則會發布相應的停止侵害命令。如果被告隨後違反此禁令,則可能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直至強制執行。

停止侵害和解

並非所有競爭糾紛都以判決告終。當事人經常會達成停止侵害和解

在此情況下,被請求權人承諾未來停止被指控的行為。對於雙方而言,和解通常具有優勢。可以避免訴訟程序,降低成本,並更快地消除法律不確定性。

停止侵害和解對於重複侵害風險的問題也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判例法,真誠且足夠廣泛的和解提議可能表明未來不會再發生進一步的違規行為。

然而,並非所有和解提議都足夠。和解必須表明責任人確實願意停止被指控的行為。如果對此意願仍有疑慮,即使有和解提議,重複侵害風險仍可能存在。

重複侵害風險的消除

重複侵害風險並非無限期存在。在特定條件下,它可能會消失,從而使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基礎不復存在。

責任人明確表示未來將不再實施競爭違規行為時,即可考慮消除。然而,僅憑口頭聲明是不夠的。相反,必須存在客觀情況,使重複發生的可能性極低。

非法狀態已完全消除責任人不再為被指控的行為辯護時,可能存在此類消除。真誠的停止侵害提議或對所主張請求權的承認也可能反駁重複侵害風險的存在。

重複侵害風險是否確實已消除,始終取決於個案情況。

與《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5 條下的排除侵害請求權之區別

停止侵害請求權和排除侵害請求權追求不同的目標,儘管它們在實踐中經常同時被主張。

停止侵害請求權著眼於未來。它旨在防止非法行為再次發生或首次實施。

相反,《反不公平競爭法》第 15 條下的排除侵害請求權則針對已經存在的非法狀態。其目標是消除競爭違規行為的後果,從而恢復合法狀態。

兩者相輔相成。停止侵害請求權旨在防止未來違規,而排除侵害請求權則確保已發生的競爭扭曲不會持續存在。

停止侵害請求權的時效

停止侵害請求權也並非無限期可主張。《反不公平競爭法》對此規定了特殊的時效期間

主觀時效期間六個月。它從請求權人得知違法行為和責任人身份時開始計算。從此時起,請求權必須在六個月內透過司法途徑主張。

此外,還存在一個客觀時效期間,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年。在此期限屆滿後,即使請求權人後來才得知違規行為,停止侵害請求權也無法再透過司法途徑執行。

較短的時效期間符合競爭法的宗旨。競爭違規行為應迅速澄清,而非多年後才透過司法途徑處理。

及早進行法律審查有助於遵守期限並及時執行現有請求權。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競爭法糾紛往往發展迅速。即使是單一的廣告聲明、不當的商業行為或誤導性資訊,都可能導致重大的法律和經濟後果。同時,停止侵害請求權存在許多特殊性,例如在重複侵害風險首次侵害風險或停止侵害請求的正確措辭方面。

律師審查有助於及早識別風險並選擇適當的策略。這對於希望執行其權利的企業,以及面臨警告或訴訟的企業都適用。

您的優勢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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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的法律諮詢能釐清問題,降低經濟風險,並增加快速且持久解決衝突的機會。及時確保自身立場者,往往能在事前有效阻止競爭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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