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的暴力行為
持續的暴力行為
《刑法》第 107b 條規定的持續暴力行為涵蓋了持續時間較長的暴力關係,在這些關係中,一個人會在一段時間內反覆受到身體虐待,或受到其他以刑罰威脅的危害身體、生命或自由的行為的攻擊。受保護的是受害者的身心完整性以及自主生活。重點是暴力不是作為孤立事件,而是作為重複發生的模式出現,從而產生控制、恐懼和依賴的情況。
該規範有針對性地彌補了保護漏洞,在這些漏洞中,單獨的身體傷害或自由犯罪本身的作用不大,因為真正的不法行為源於暴力的持續時間、強度和系統性。特別嚴重的是暴力導致全面的行為控制、對自決的嚴重限制或直至死亡的嚴重長期後果的案件。
所謂的持續暴力行為是指一個人長時間反覆實施暴力、傷害身體或限制自由,從而逐步控制受害者的生活。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7b 條持續暴力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涵蓋了任何可從外部識別的行為,該行為在較長時間內延伸、重複發生,並且客觀上適合嚴重損害一個人的身心完整性以及自由。受保護的是在沒有持續虐待、威脅或控制干預的情況下過自己生活的權利。關鍵是持續暴力的總體情況,而不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受害者不必主動抵抗或感到恐懼;足以證明這些行為客觀上適合造成對生活方式的嚴重負擔或限制。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人可以是任何人,他們在一段時間內反覆對另一個人實施暴力行為或通過第三方實施暴力行為。不需要特殊的地位。關鍵是,重複的暴力行為客觀上可歸因於行為人,並且形成統一的暴力模式。測試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任何人,他們的身心完整性以及他們的自由和自主生活受到持續暴力的損害。該規範特別保護那些陷入暴力關係的人,在這種關係中,侵犯行為如此頻繁、強烈或有系統,以至於幾乎不可能過上正常的、自主的生活。特別重要的是弱勢群體,例如兒童、老年人或殘疾人,他們更難逃脫暴力或更難自衛。
行為:
行為構成了犯罪的核心聯繫點。持續的暴力行為要求在一段時間內重複、有系統和具有壓力的行為。這些行為必須構成一個總體情況,根據一般生活經驗,該情況適合在身體上傷害、在精神上施加壓力或在自由方面明顯限制受害者。
法律定義
根據 《刑法》第 107b 條第 1 款 對另一個人長時間持續實施暴力的人將受到懲罰。第 2 款具體說明了暴力概念,方法是參考身體虐待和故意以刑罰威脅的危害身體、生命或自由的行為,其中明確排除了《刑法》第 107a 條、《刑法》第 108 條和《刑法》第 110 條規定的應受懲罰的行為。第 3 款和第 3a 款加重了刑罰範圍,如果通過持續的暴力行為建立了對受害人行為的全面控制,其自主生活受到嚴重限制,或者受到特別需要保護的人的影響,則暴力以痛苦的方式發生或反覆發生性犯罪。第 4 款規定了具有嚴重長期後果或致命結果的特別嚴重案件,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並處以明顯更高的刑罰。
1. 反覆的身體虐待
典型的是反覆發生的身體侵犯,例如毆打、推搡、扼喉、踢打或其他形式的虐待,這些虐待會持續數週或數月。就其本身而言,個別事件可能表現為身體傷害,但在相關情況下,它們構成了一種暴力模式,使受害者一直處於恐懼之中,破壞了自尊並嚴重限制了行動自由。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知道,他每次進一步的虐待都會延續現有的暴力螺旋。
2. 反覆攻擊身體和生命
除了身體虐待外,構成要件還涵蓋了其他以刑罰威脅的危害身體和生命的行為,例如以身體暴力進行危險威脅、在危險場所推搡或強行拘留,只要這些行為是持續暴力關係的一部分。只有當日常生活以反覆的暴力威脅、身體攻擊或對下一次侵犯的持續恐懼為特徵時,才會超過僅僅是個案的界限。
3. 持續干預自由
持續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反覆干預受害者的自由,例如監禁、系統性監視、拿走鑰匙、手機或身份證件,或永久阻止離開住所。此類行為在刑法上被視為自由犯罪,但在《刑法》第 107b 條的框架內具有特殊意義,如果它們是全面的暴力和控制系統的一部分,該系統實際上取消了自主生活。測試
4. 社會親密關係和依賴關係中的暴力
典型的是在伴侶關係、家庭、護理關係或其他依賴關係中的暴力關係。行為人利用他的親密關係、他的經濟優勢或情感聯繫來反覆實施暴力,從而強迫服從、恐懼和屈服。個別事件在外部通常表現為私人衝突,只有對反覆發生的侵犯行為的總體觀察才能清楚地表明存在應受懲罰的持續暴力行為。
5. 控制生活方式
在《刑法》第 107b 條第 3 款規定的合格案件中,持續的暴力行為導致受害者在他們的行為中受到全面控制,或者他們的自主生活受到嚴重限制。這指的是這樣的情況,即受害者只能在行為人同意的情況下離開家,社會交往受到阻止,自己的財務管理被剝奪,或者持續的暴力威脅實際上阻止了任何獨立的決定。然後,暴力不僅僅是用於懲罰個別行為,而是用於使整個生活方式永久服從於行為人的意志。
行為結果:
不需要單獨的行為結果。只要暴力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並且客觀上適合嚴重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完整性或自由就足夠了。實際的傷害後果不是前提條件,但會影響對強度的評估。
因果關係:
任何沒有它就不會產生暴力模式的行為都是有因果關係的。對於嚴重的後果,原因必須在於反覆的暴力。必須排除其他情況導致嚴重後果的可能性。對於合格的結果,損害必須明確地歸因於持續的暴力。
客觀歸責:
如果行為人通過持續的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身心完整性以及自由造成或顯著增加了法律上不允許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具體的損害或合格的結果中實現,則該行為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不包括沒有可識別的重複結構的零星、情境性爭端。構成要件應特別涵蓋那些有意識地將暴力用作永久權力手段的情況。
加重情節
《刑法》第 107b 條第 3 款 涉及這樣的情況,即持續的暴力行為導致受害者在他們的日常生活中受到明顯限制,或者行為人建立了對他們行為的全面控制。第 3a 款指的是特別需要保護的受害者,例如未成年或在健康方面手無寸鐵的人,痛苦的實施方式以及在暴力關係框架內反覆實施危害性自主和完整的犯罪行為的案件。第 4 款涵蓋了最嚴重的過程,在這些過程中,持續的暴力行為導致永久性嚴重損害或死亡。在這些情況下,法律將持續的暴力行為評估為大規模增加的不法行為,並給予相應的更高權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決定性因素是反覆侵犯行為的總體情況,而不是對個別暴力行為的孤立考慮。“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以下規定,持續暴力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7b 條涵蓋的不是單一的暴力行為,而是由多個應受懲罰的行為組成的持續的暴力關係。決定性因素是重複、持續時間以及系統地利用暴力來建立控制或服從。不法行為的產生是因為暴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作為永久的權力手段使用。與其他犯罪的區別主要通過時間因素和持續暴力模式的總體情況來進行。
- 《刑法》第 83 條及以下條款——身體傷害:身體傷害涵蓋了個別的傷害行為。 《刑法》第 107b 條超越了這一點,涉及許多單獨行為濃縮成反覆發生的虐待系統的案件。這兩種犯罪可以並存,因為每個單獨的傷害和更高級別的暴力關係都構成了自己的不法行為。
- 《刑法》第 107 條——危險威脅:危險威脅涉及宣布暴力。《刑法》第 107b 條規定的持續暴力行為要求實際、反覆實施暴力。在實踐中,這兩種犯罪通常同時發生,例如,反覆的虐待通過威脅來加強或確保。
- 自由犯罪和持續的騷擾:反覆的監禁或系統性的自由限制符合自由犯罪的構成要件,並且可以同時構成持續暴力行為的一部分。相比之下,《刑法》第 107a 條規定的持續騷擾保護生活方式免受持續的騷擾,而無需強制要求身體暴力。 相比之下,《刑法》第 107b 條側重於暴力關係中的持續的身體或自由相關的暴力。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持續的暴力行為外,還增加了額外的獨立犯罪,例如身體傷害、嚴重身體傷害、危險威脅、脅迫、剝奪自由、虐待受保護者、性犯罪或破壞財產,則存在真正的競合。原則上,持續的暴力行為不會取代這些犯罪,而是通常獨立於它們存在。
在量刑時,必須注意,個別行為同時也是更高級別的暴力關係的一部分。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該行為同時符合更嚴重的犯罪構成要件,例如嚴重身體傷害、嚴重脅迫、強姦或勒索綁架,則持續的暴力行為將退居次要地位。在這些情況下,僅根據更嚴重的犯罪進行懲罰,即使反覆的暴力行為本身構成了持續的暴力行為。
重要的是:在量刑時,不得雙重利用加重情節。
如果重複、持續時間和控制已經包含在更嚴重的犯罪中,則不得再次作為加重情節計算。
數罪併罰:
如果行為人維持多個暴力關係,這些關係彼此獨立,例如,如果他獨立地反覆虐待不同的人,則存在多項行為。如果兩個暴力關係之間存在明確的時間間隔,以至於不能再將這些行為視為一個統一的事件,也存在多項行為。在這些情況下,每個暴力關係都被評估為單獨的行為並單獨受到懲罰。
持續行為:
如果暴力關係不間斷地持續存在並且追求相同的目的,例如控制、恐嚇或受害者的永久屈服,則應假定存在統一的行為。
只有當暴力關係實際結束時,該行為才會結束。僅僅沒有發生侵犯行為的短暫休息期,而行為人沒有放棄其行為,不會中斷該行為。在這些情況下,持續的暴力行為仍然是一個單一的行為單位。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對同一個人實施暴力。個別事件是不夠的;關鍵是總體情況,表明這是一種持續的暴力關係。
特別是,必須說明
- 已經反覆發生了身體侵犯或其他危害受害者健康或自由的應受懲罰的行為,
- 這些事件在時間上相關並且形成可識別的模式,
- 該行為客觀上適合顯著損害受害者的身心完整性以及自主生活。
對於更嚴重的案件,還必須證明額外的情況,例如
- 已經發生了反覆的性相關侵犯、嚴重的長期後果,甚至死亡。
- 該行為導致控制受害者日常生活,
- 受害者的生活方式明顯受到限制,
- 存在特殊的保護需求(例如,對於兒童或手無寸鐵的人),
- 暴力特別痛苦,或者
法院:
法院在總體背景下評估所有證據。它會檢查該行為是否客觀上被評估為持續的暴力行為。這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即在較長時間內是否可以識別出暴力模式,該模式在身體上、精神上和日常生活中嚴重困擾了受害者。
法院特別注意
- 侵犯行為的類型、頻率和持續時間,
- 個別事件之間的內在聯繫,
- 身體或自由相關干預的強度,
- 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後果,例如退縮、孤立、調整日常安排、失去聯繫或喪失工作能力,
- 以及普通人是否會將這種情況視為極具壓力且無法忍受。
法院明確區分
- 以及沒有持續很長時間的情況。
- 一次性爭端,
- 沒有明確暴力過剩的相互家庭衝突,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例如關於
- 聲稱的暴力持續時間和頻率,
- 將個別事件歸類為所謂的暴力模式,
- 傷害或精神損害的原因,
- 或者實際上是否是在雙方壓力情況下的一次性升級。
她還可以指出受害者陳述中的矛盾或誇大。關鍵是,最終是否仍然存在合理的懷疑,即實際上存在持續的暴力關係。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以下證據對於《刑法》第 107b 條特別重要:
- 記錄反覆發生的傷害、創傷後遺症或長期壓力障礙的醫療和心理學發現,
- 帶有日期說明的傷害照片,如果有的話,X 光或 CT 掃描結果,
- 暴力事件的消息、日記記錄或其他文件,
- 鄰居、親屬、同事或醫療人員的證人證詞,
- 表明孤立、控制和限制生活方式的文件,例如曠課或曠工、經濟依賴或斷絕聯繫。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挑戰在於乾淨地記錄並令人信服地證明數月來形成的暴力模式。“
實例
- 伴侶關係中的持續暴力:在幾個月的時間裡,一個伴侶定期地毆打另一個人,辱罵她,摧毀物品並威脅說,如果她們分手,就會傷害或殺死她。受害者開始改變工作時間,斷絕聯繫並完全按照行為人的意願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避免進一步的侵犯。這不再是個別的身體傷害,而是持續的暴力關係,嚴重損害了自主生活。
- 依賴關係中的暴力:長期以來,護理人員會定期掌摑、粗暴對待、強迫進行痛苦的運動或在不滿意時監禁需要護理的人。由於他們的健康狀況,受害者既不能自衛也不能尋求幫助。反覆的暴力和對進一步侵犯的持續恐懼導致受害者無法再自由地安排他們的日常生活,並且實際上處於護理人員的永久影響之下。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清楚地表明瞭如何使用暴力來實現完全控制和屈服。
這些例子表明,持續的暴力行為存在於行為人在較長時間內有意識地使用暴力以行使權力、控制或羞辱,從而嚴重損害一個人的身體完整性、自由和自主生活的地方。決定性因素是暴力關係的重複、持續時間和可識別的結構。
主觀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他在較長時間內反覆使用暴力,並且這種行為適合嚴重損害受害者的身體完整性、自由和生活方式。如果他知道或至少認真地預料到他的行為不僅僅是一次性的失誤,而是持續暴力系列的一部分,並且通常會產生恐懼、屈服和失控,那就足夠了。
不需要有針對性的意圖故意完全控制或支配受害者的生活方式。通常間接故意就足夠了,也就是有意識地接受,通過反覆的暴力行為會產生持續的壓力和限制性環境。
如果行為人認真且可理解地認為他的行為不表現為持續的暴力,例如因為客觀上是一次性事件,或者因為他令人信服地認為自己處於自衛狀態,則不存在故意。但是,如果有人持續使用暴力並接受由此產生的持續恐懼和屈服的氣氛,則通常符合持續暴力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長期以來有意識地使用暴力的人通常也會接受由此產生的受害者的恐懼和屈服。“
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會被原諒。如果有人實施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並侵犯其身體完整性、自由或精神健康的行為,則通常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瞭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至少默許地接受它。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自願參與的,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行為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懷疑,將會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或原諒罪責。在持續暴力行為的案件中,這種緊急狀態只會在例外情況下被認真考慮。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行事。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辯護。在實踐中,這種錯誤在較長時間的暴力關係中很少能成功。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轉向處分對於持續的暴力行為是可能的,但在實踐中僅在罕見的、非常輕微的案件中才有可能。該犯罪通常要求重複、持續時間和嚴重的負擔,這通常不利於輕微的罪責。暴力模式越明顯,持續時間越長,對生活方式的控制或限制越明顯,轉向解決方案就越不現實。
在嚴重變體中,實際上不再考慮轉向處分。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審查轉向處分
- 儘管反覆發生暴力,但罪責仍處於較低範圍,
- 暴力關係的持續時間相對較短,且強度有限;
- 未發生嚴重的身體或精神長期後果;
- 沒有明顯的系統性控制和壓迫模式;
- 案件事實清晰、易於理解且明確,
- 且加害者立即表示理解、合作,並願意進行認真的補償。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提供公益服務、提供輔導指示或進行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和沒有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通常排除簡易程序:
- 在較長時間內以相當大的強度實施暴力;
- 已實現對生活方式的全面控制,或受害者的自主權受到明顯限制;
- 受害者特別需要保護,例如兒童、體弱或精神受損的人;
- 在暴力關係中犯下性犯罪;
- 已發生嚴重的長期後果或致命的結果;
- 或總體情況表明對人的尊嚴和個人自由造成了特別嚴重的侵犯。
系統性的暴力和控制模式越明顯,法院就越有可能拒絕簡易程序,並認為有必要進行正式定罪並處以明顯的監禁刑罰。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持續施暴行為的刑罰量刑反映了暴力關係對日常生活的影響程度,以及它對受害者自主權的破壞程度。“
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暴力行為的持續時間、頻率和強度以及該行為對受害者生活方式的實際影響程度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加害者是否在較長時間內重複、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使用暴力,以及是否因此產生了恐懼、屈從和依賴的氣氛。暴力持續的時間越長,干預越嚴重,對受害者的控制越強,預期的刑罰就越高。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後果會額外增加其重要性。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暴力行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
- 存在特別嚴重或殘酷的侵犯行為;
- 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受到明顯限制或實際上受到控制;
- 受害者特別需要保護,尤其是在兒童或手無寸鐵的人的情況下;
- 儘管有明確的求助呼籲、保護措施或法院命令,但仍繼續實施暴力;
- 已發生嚴重的精神障礙、嚴重的長期後果或致命的結果;
- 或存在相關的前科,並且儘管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但仍繼續實施暴力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洞察力,
- 可信且持久地結束暴力關係;
- 認真進行補償的努力,只要受害者可以合理地接受;
- 加害者有特殊的精神負擔,但這些負擔並未完全消除其責任。
- 或過長的訴訟時間。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悔悟
- 可信且持久地結束暴力關係
- 認真進行補償的努力,只要受害者可以合理地接受
- 加害者有特殊的精神負擔,但這些負擔並未完全消除其責任
- 或過長的訴訟時間
如果符合法律前提條件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撤銷監禁刑罰。對於持續施暴行為,隨著暴力程度的增加、控制效果的明顯以及嚴重傷害後果的出現,這種可能性將會更加謹慎地應用。在基本犯罪構成的輕微情況下,仍然可以考慮有條件或部分有條件地撤銷監禁刑罰。
刑罰範圍
根據基本犯罪構成,持續施暴將面臨最長三年監禁的威脅。立法者藉此明確表示,長期存在的暴力關係嚴重侵犯了身體和精神的完整性以及自主的生活方式。基本犯罪構成構成了進一步刑罰框架建立的基礎。
對於更嚴重的持續施暴形式,法律顯著提高了刑罰框架。如果暴力導致對受影響者行為的全面控制或其自主生活方式受到嚴重限制,則存在合格的形式。在這些情況下,面臨的刑罰為六個月至五年。
如果出現特別令人不安的情況,刑罰框架會更高。這尤其涉及暴力針對特別需要保護的人、暴力行為以痛苦的方式執行或在同一暴力關係中重複犯下性犯罪的情況。在這種合格的結構中,刑罰框架從一年到十年監禁不等。
最嚴重的後果導致犯罪構成。如果持續的暴力造成嚴重的長期後果或以特別令人不安的形式實施超過一年,則刑罰框架為五年至十五年。如果與持續的暴力行為有關,導致受影響者死亡,則面臨的刑罰將再次增加,並且在十年至二十年監禁之間。
日後的道歉、保持距離或結束暴力關係,並不會改變法律規定的刑罰範圍。這些情況僅能在具體量刑的框架內加以考慮;它們對將該行為歸類為基本犯罪、加重犯罪或重罪沒有影響。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即使是持續施暴等犯罪行為,在基本犯罪情節較輕微的情況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也可以處以罰金,而不是短期徒刑。
- 範圍:最高 720 個日罰金,每天最低 4 歐元,最高 5,000 歐元。
- 實務公式:大約六個月的徒刑相當於約 360 個日罰金。此換算僅供參考,並非固定模式。
- 不付款時:法院可以判處替代徒刑。通常,一天的替代徒刑相當於兩個日罰金。
提示:
在持續施暴的情況下,如果屬於基本犯罪框架內的強度較低且時間有限的情況,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或長期的心理後果,並且犯罪者立即表示悔悟,則主要考慮處以罰金。暴力關係持續存在、全面控制或嚴重後果越明顯,就越有可能優先考慮處以實際徒刑。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按日計算制度將實際制裁與根據經濟能力調整的刑罰結合起來。“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允許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考慮到罪責和犯罪者的人格,處以罰金就足夠,則可以處以不超過一年的徒刑,而不是徒刑。原則上,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持續施暴等犯罪行為,但由於通常會增加負擔效應,因此應謹慎使用。
《刑法》第 43 條允許在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時,緩刑不超過兩年的徒刑。即使是持續施暴,也可以考慮緩刑,尤其是在基本犯罪的臨界情況、暴力持續時間短、犯罪者明確表示保持距離以及穩定的社會融入的情況下。暴力越嚴重、控制結構越明顯、後果越嚴重,緩刑的處理就越嚴格。
《刑法》第 43a 條開闢了部分緩刑的可能性。一部分刑罰是無條件徒刑,其餘部分則緩刑。特別是在持續施暴且不法內容嚴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選擇這種混合形式,一方面處以實際制裁,另一方面促進重新融入社會,並通過緩刑條件為犯罪者設定明確的界限。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例如,可以考慮禁止接觸、禁止進入、強制性治療計劃、損害賠償或參加暴力保護計劃。目的是實現穩定的合法行為、保護受害者並強制禁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有條件或部分有條件的緩刑的前提是,儘管有嚴重的指控,但仍存在可行的社會預測。“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原則上,州法院對持續施暴具有管轄權。基本犯罪情節已規定最高三年的徒刑,因此屬於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管轄範圍。對於具有更高刑罰威脅的加重犯罪變體,特別是對於根據 《刑法》第 107b 條第 4 款 的犯罪,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作出裁決。法院的組成取決於所適用刑罰範圍的大小以及歸類為輕罪或重罪。
由於沒有任何持續施暴的變體受到終身監禁的威脅,因此沒有規定陪審團法院,因此不符合陪審團法院管轄權的法律前提。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實質管轄權已經表明,持續施暴通常會在州法院進行審理。“
地域管轄權
負責的法院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 在哪裡實施了暴力行為,
- 受影響的人在哪裡感受到了影響,
- 在哪裡發生了負擔或損害影響,
- 或在哪裡實施了伴隨行為,這些行為是暴力關係的一部分。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被指控人的住所、逮捕地點或具有實質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訴訟程序將在最能保證目的性和適當進行的地方進行。
審級制度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等州法院提出上訴。高等州法院的裁決隨後可以通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或進一步上訴來提出質疑。具體的法律補救措施取決於判決的類型、刑罰的嚴重程度以及所提出的無效理由。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持續施暴的情況下,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索賠。由於重複的暴力行為,經常會出現精神損害賠償、心理或醫療護理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其他精神或健康後果的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提出的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除非該索賠已完全獲准。
自願的損害賠償,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補償或對受影響者的積極支持,如果及時、可信和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在許多情況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以結構化的方式捆綁民事索賠是有意義的。
但是,如果犯罪者長期以來表現出頑固、系統的暴力行為,給受影響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或者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心理和身體負擔,那麼日後的補救通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補償無法決定性地減輕所犯下的不公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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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開始: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身份,從那時起,被指控人享有充分的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辦公室負責,刑事警察進行調查,目標是結案、轉向或起訴。
- 訊問被指控人:事先說明,聘請辯護人會導致延期,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在警察局、檢察官辦公室或法院,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口頭證據聽證、判決和關於私人當事人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有權獲得通知、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人、翻譯援助和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聘請辯護人,則應推遲訊問。
- 說明義務:及時提供關於嫌疑和權利的信息,只有為了確保調查目的才能例外。
- 實際查閱檔案:查閱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利於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權,並首先與我的辯護人交談。」此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生效。
- 立即聯繫辯護人。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作出任何陳述。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人才能評估哪種策略和哪種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通信應僅通過辯護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下日期、時間、相關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任何聲明。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人。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的拘留理由時,才能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如保證、報告義務或禁止接觸,應優先考慮。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通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記錄。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可以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但不能自動防止在嚴重案件中被定罪。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持續施暴的案件涉及對一個人的身體和精神完整性、人身自由和自主生活的深刻干預。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是否在較長時間內被認定為暴力關係,以及它是否產生持續的負擔、控制或 подчинение。持續時間、強度、侵犯類型或相關人員的個人情況的微小差異都可能顯著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正確記錄所有暴力行為、正確分類陳述,並仔細審查不利和有利的情況。只有結構化的分析才能顯示,是否真的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持續施暴,或者個別事件是否被誇大、誤解或錯誤地合併為所謂的暴力關係。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該行為是否確實達到了持續施暴的法定門檻,
- 分析傷害、過程和溝通過程中的矛盾或不明確之處,
- 保護您免受倉促評估和片面評價的影響,
- 並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以可理解的方式描述實際過程。
作為一家專門從事刑法的律師事務所,我們確保對持續施暴的指控進行法律上的精確審查,並且訴訟程序是在完整和平衡的事實基礎上進行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結構化的刑事法律諮詢將可靠的指控與誇大分開,並防止倉促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