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處罰

《刑法》第 39 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累犯的加重處罰。法律要求犯罪人先前已因基於相同有害傾向的行為而受到兩次定罪,並且這些刑罰至少已部分執行(也包括先前羈押的折抵)。如果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年滿 19 歲後再次犯下此類行為,則自由刑或罰金的法定最高刑罰原則上會增加一半,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年的自由刑。 《刑法》第 39 條第 2 款 規定了期限,超過期限後,先前的刑罰將不予考慮。

如果犯罪人在年滿 19 歲後再次因相同的有害傾向而犯下犯罪行為,並且先前已因該等行為被判處兩次自由刑,則《刑法》第 39 條允許法院將威脅刑罰的最高刑罰提高一半。

《刑法》第 39 條:法院何時可以提高情節嚴重累犯的最高刑罰:前提、期限、實務。

原則

《刑法》第 39 條旨在更嚴厲地懲罰頑固的、基於特定有害傾向的犯罪行為。該條款加重了刑罰幅度,在重複危險和犯罪傾向的持續性特別明顯的地方。

適用的前提

  1. 犯罪人已經兩次因基於相同有害傾向的行為而被判刑。
  2. 這些先前的刑罰必須至少部分執行。這也包括因先前羈押折抵而視為已執行的時間。
  3. 犯罪人在年滿 19 歲後犯下新的行為
  4. 不得適用第 2 款的期限限制:如果自先前刑罰執行完畢後已超過五年(對於威脅至少十年刑罰的特別嚴重罪行,則為十年),則先前的刑罰將不予考慮。對於有條件延緩執行的判決,期限僅在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後才開始。

法院確定證明這些前提的事實,並在其量刑範圍內做出關於適用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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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如果法院確定前提條件已滿足,則將威脅刑罰的最高刑罰提高一半;但是,最高刑罰仍限制為 20 年。第 39 條具有框架轉移效應:具體的刑罰高度仍由法院在新的法定上限內酌情決定。

「相同有害傾向」的範例(說明)


法院根據犯罪動機、犯罪方式和整體情況來決定傾向是否相似。

與其他規定的關係

《刑法》第 39 條除了量刑的一般規則以及特別的加重和減輕情節外,還有效。構成累犯的事實可以同時被評估為加重情節;但是,法院必須避免不允許的雙重利用,並以可理解的方式證明權衡的合理性。

實務與法院審查

法院進行必要的案件事實認定以滿足前提條件,並在判決中記錄這些事實。 第 39 條的適用仍然是量刑範圍內的酌情決定;事實認定中的錯誤或期限評估中的法律錯誤提供了上訴和覆審的理由。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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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顯示出持續的危險潛力,則累犯法會加重刑罰幅度;它是預防重複犯罪的工具,而不是用於一概而論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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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適用的法律救濟

如果有人認為第 39 條的適用是非法的,則必須在上訴或覆審程序中申訴形式或實質錯誤。法治控制尤其會檢查先前的定罪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徵,以及期限規則是否已正確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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