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
殺嬰
《刑法》第 79 條規定的殺嬰罪涵蓋母親在分娩過程中或分娩後立即殺害子女的情況。該法律考慮到母親在分娩期間的特殊精神和身體狀況。刑罰範圍明顯低於謀殺或殺人罪,因為該行為被評估為極端壓力情況的結果。此特殊規定旨在理解分娩期間的精神異常狀況可能會降低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母親因精神壓力在分娩期間或分娩後不久殺害新生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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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描述了外部行為。它要求行為人在分娩仍在進行或分娩後立即結束時殺害自己的孩子。決定性因素是母親仍處於分娩的身體和精神異常狀態的時期。
審查步驟
- 行為主體:只能是孩子的母親。
- 行為:任何導致兒童死亡的行為,例如窒息、分娩後未能提供援助、隱瞞或遺棄。
- 行為結果:活產兒童的死亡。
- 因果關係:母親的行為必須直接導致死亡。
- 歸責:該結果必須是分娩導致的精神壓力狀況的表現。
當兒童完全出生並與母親的身體分離時,分娩即被視為完成。如果殺害行為在此之後才發生,則《刑法》第 79 條不再適用。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我們從法律和醫學角度對分娩期進行分類,並為您確保減輕責任的事實。“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為了對殺人罪進行分類:
- 《刑法》第 75 條——謀殺:有預謀、有計劃的殺害,不受特殊精神狀態的影響。
- 《刑法》第 76 條——殺人:在強烈的情緒激動下進行的殺害,沒有分娩的特殊情況。
- 《刑法》第 80 條——過失殺人:因違反義務的疏忽而導致的死亡,沒有預謀。
- 《刑法》第 81 條——協助自殺:涉及完全不同的情況,因為不存在分娩情況。
《刑法》第 79 條是一項特殊犯罪:只有母親才能成為行為人。參與犯罪的其他人員應根據一般殺人罪受到懲罰。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需要證明三個核心點:
- 兒童的活產
- 母親的行為是死亡的原因
- 與分娩過程的直接聯繫
她必須提供可靠的醫療和法醫結果。其中包括屍檢、呼吸測試、血液和組織分析、臍帶狀態和體溫的記錄、分娩時間、犯罪現場的痕跡以及數位和個人痕跡。
如果存在替代事件序列,檢察官必須駁斥這些序列,只要它們被認真考慮。
法院
法院自由且可理解地評估所有證據。標準是定罪所需的確定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核心問題是:
- 孩子肯定活著嗎?
- 確定的死亡原因是否經過可靠的調查?
- 該行為在時間和情境上是否仍在分娩過程的範圍內?
- 精神狀態的評估是否基於有說服力、方法上乾淨的意見?
法院審查意見的品質、調查結果鏈的合理性、證據的保管鏈以及陳述與客觀痕跡的一致性。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專家之間的矛盾必須公開澄清。如果仍然存在不明確之處,則適用疑點利益原則。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沒有查閱檔案就沒有發言。沉默是您的權利,通常也是您最強大的防禦策略。 “
被告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她可以保持沉默並通過辯護提出證據申請。
特別是以下情況是允許且適當的:
- 指定替代原因,如死產、嚴重分娩併發症或產後意識障礙。
- 要求額外的法醫精神病學或新生兒學意見。
- 譴責記錄中的漏洞、不安全的證據保護或錯誤的方法。
- 提交減輕責任的文件,如緊急呼叫記錄、聊天記錄或醫療記錄。
目標是有根據地動搖起訴理論。已經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發對活產、因果關係或時間聯繫的重大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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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母親在分娩後立即殺害了她的新生兒,因為她非常害怕受到社會排斥或家庭後果。
- 一位婦女秘密地生下一個孩子,並因不知所措而未能提供任何幫助,導致孩子窒息。
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與分娩直接相關,並且行為人處於精神異常狀態。如果殺害行為在數小時或數天後才發生,則存在另一項犯罪(殺人或謀殺)。
主觀構成要件
需要故意,即知道並想要殺害孩子。如果行為人至少接受死亡,則故意也可能是有條件的。《刑法》第 79 條的特殊之處在於,故意因精神壓力而減輕了罪責。行為人並非冷酷無情地行事,而是在恐懼、羞恥、痛苦和疲憊的影響下行事。
判例法強調,這種情感壓力必須得到客觀情況的支持。僅僅拒絕孩子或逃避責任等動機不足以證明特權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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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所有殺人罪一樣,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可以允許殺害兒童。該行為仍然是不合法的。特殊之處僅在於減輕罪責的評估。
檢察官承擔排除正當理由的舉證責任。辯護可以通過醫療和心理評估來證明母親是在無法克服的精神異常狀態下行事的。
罪責 & 錯誤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分娩婦女的控制能力下降可能會減輕罪責。
- 無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存在嚴重的精神障礙,則可以排除罪責。
- 禁止錯誤:很少考慮,因為殺害的不法性是眾所周知的。
- 免責緊急情況:實際上被排除在外,因為不允許權衡以支持自己的生命。
免除刑罰 & 轉向
原則上,在殺嬰罪中排除轉向處分,因為罪責雖然減輕,但並不輕微。
只有當母親自行停止已開始的行為並拯救孩子時,才能接受放棄嘗試。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嚴重程度取決於個人的過錯、行為的性質和精神狀況。法院特別考慮到分娩期間的精神和身體異常情況、是否可以提供援助但未提供、母親的生活條件(社會孤立、恐懼、家庭壓力)以及孩子是否活著出生以及活了多久。
認罪、合作和精神病護理具有減輕作用。重複或有計劃的行為排除《刑法》第 79 條的特權。
量刑始終根據罪責和行為的影響進行。法院審查後果有多嚴重、行為有多魯莽或危險以及該行為是自發還是有計劃的。同樣,還包括個人情況,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補救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特別不顧後果的程序、多次或有準備的行為或有針對性地隱瞞分娩以防止提供幫助。
減輕情節存在,如果母親沒有犯罪記錄、全面認罪、接受心理治療或因嚴重的緊急和不知所措的情況而採取行動。即使刑事訴訟程序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聯繫,並命令緩刑監督。目的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刑法》第 79 條規定的刑罰範圍
六個月至五年的自由刑。
刑罰明顯低於殺人罪或謀殺罪,因為該行為是在特殊的精神環境下實施的。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
地點:兒童出生地或發現地的法院。
審級:向上訴法院上訴;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已故兒童的親屬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提出索賠,以賠償喪葬費用和精神痛苦。在實踐中,此類索賠很少見,因為它們通常是沒有家庭衝突的單獨行為。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殺嬰而提起的訴訟需要最高的法律和心理敏感性。該行為幾乎總是在極端的身體和精神異常情況下實施的。如果沒有專業的辯護,可能會忽略特殊情況,並且對該行為的評估過於嚴格。
及早獲得律師的支持可以:
- 及時申請醫療和精神病學評估,
- 以可理解的方式描述精神壓力,
- 保護證據並糾正有罪的假設,
- 並實現公平的法律分類。
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確保在分娩期間的人類反應在法律上得到正確評估,並且特殊情況不會被錯誤地解釋為普通的殺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