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監控居家監禁(腳鐐)
電子監控居家監禁(腳鐐)
電子監控居家監禁俗稱腳鐐。
在奧地利,電子監控居家監禁在特定條件下,於刑期和審前羈押期間均適用。受刑人將不在監獄服刑,而是以居家監禁的形式在國內住所服刑。此外,受刑人還會收到一個電子腳鐐,以監控其所在位置。
腳鐐的優點是可以維持社會關係和工作。這樣可以照顧家庭,並支付稅款、社會保險費或對受害者的損害賠償。透過這種方式,電子監控居家監禁有助於罪犯儘快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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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中的電子監控居家監禁(腳鐐)
在奧地利,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為已被判刑的罪犯提供以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的形式完全或部分服刑的可能性。
居家監禁申請(腳鐐)
電子監控居家監禁是刑法中規定的一項措施,只有在法院規定的特殊條件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有可能。
法院可以在判決中規定,在特定時間內不考慮使用電子腳鐐。
如果法院沒有就此做出任何規定,則可以在開始服刑之前提出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的申請,前提是待服刑期不超過 12 個月。如果待服刑期超過 12 個月,則可以在自由刑執行期間提出申請,前提是剩餘待服刑期不超過 12 個月。
由目標監獄的負責人決定申請。目標監獄是位於州法院轄區內的監獄,該轄區也是罪犯或被判刑者的住所所在地,並且還設有電子監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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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應批准以電子監控居家監禁和腳鐐的形式執行自由刑的申請
- 待服刑期(開始服刑前)或剩餘待服刑期(刑罰執行期間)不超過 12 個月,或預計(有條件釋放)不會超過,
- 被判刑者在國內
- 有合適的住所,
- 從事合適的職業,
- 有收入可以維持生計,
- 享有醫療和意外保險保障,
- 已獲得與其同住的個人的書面同意,並且
- 在檢查了居住條件、社會環境和任何風險因素,並遵守監獄外的生活條件後,可以假定違法者不會濫用這種執行形式。
如果批准以電子監控居家監禁和腳鐐的形式執行刑罰,則應向罪犯
- 確定其在監獄外的生活條件,
- 規定他應支付的費用補償金額,並且
- 如有必要,應由具有社會工作經驗的人員向其提供照顧。
性犯罪者的特殊規定
在所有因性犯罪或根據《刑法》第 52a 條第 1 款構成性動機暴力犯罪而被判刑的案件中,在批准電子監控居家監禁之前,必須提供合格的有利預測。這意味著必須有特殊理由證明可以假定違法者不會濫用電子監控居家監禁。
此外,根據《刑法》第 52a 條第 1 款,性犯罪和性動機暴力犯罪的受害者有權對違法者的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發表意見。此項發言權主要用於向受害者提供資訊。因此,它僅限於已提出申請,要求被告知即將釋放或自由措施的受害者。
對於因《刑法》第 201、202、205、206、207、207a 或 207b 條規定的性犯罪而被判刑的罪犯,在批准電子監控居家監禁之前,還必須服刑一半的自由刑,但至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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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的形式執行刑罰意味著罪犯
- 必須待在其住所,
- 必須從事合適的職業,特別是就業、培訓、兒童保育、公益工作或類似的旨在重新融入社會的活動,並且
- 必須遵守其在監獄外生活的適當條件。
禁止罪犯離開住所,除非
- 為了從事其職業,
- 為了獲取必要的生活必需品,
- 為了獲得必要的醫療幫助,或
- 出於監獄外生活條件中規定的其他原因。
應透過適當的電子監控手段對罪犯進行監控,並在達到教育刑罰目的所需範圍內對其進行照顧。
目標監獄的負責人應在批准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的範圍內,確定罪犯在監獄外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應確保有助於刑罰執行的生活方式,並規定以下幾點。
- 住所
- 考慮到必要的通勤時間,在住所的強制性居住時間
- 職業的類型、地點和時間,其中職業或職業總和應盡可能達到每週 38.5 小時的持續時間
- 獲取必要生活必需品的時間
- 因其他重複出現的醫療、社會或治療原因而離開電子監控區域的時間
- 在可能導致修改監控配置的情況下,變更情況下的通知和報告義務
- 在接納、釋放和控制措施中的合作義務
- 照顧措施
- 控制措施和保證隨時進入住所
- 保證隨時透過受監控人員操作的行動電話進行聯繫
- 特殊的行為義務,特別是禁止接觸或禁止在特定地點停留
- 受監控人員同意自動處理與其相關的個人資料,以執行電子監控居家監禁
撤銷居家監禁(腳鐐)
在以下情況下,應撤銷電子監控居家監禁
- 取消了其命令的必要前提條件,其中《刑法》第 145 條第 3 款應比照適用,
- 罪犯嚴重違反命令或強加於他的條件,或儘管受到正式警告仍未遵守,
- 罪犯拖欠費用超過一個月,其中在支付拖欠的費用之前,不考慮再次批准,
- 罪犯聲明無法再遵守這些條件,或
- 強烈懷疑罪犯在電子監控居家監禁期間故意犯下可受法院處罰的行為,或故意或過失犯下可受法院處罰的行為,根據第 1 款第 4 項對其進行判決將與批准透過電子監控居家監禁執行刑罰相悖,或想要逃避進一步的刑罰執行。
審前羈押中的電子監控居家監禁(腳鐐)
在奧地利,審前羈押也可以應要求以電子監控居家監禁的形式繼續進行。關於居家監禁命令的申請應在拘留聽證會上決定。
居家監禁命令(腳鐐)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允許這樣做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允許發布居家監禁命令
- 審前羈押未被更寬鬆的手段取消,並且
- 透過以居家監禁形式執行審前羈押可以達到拘留的目的,因為
- 被告處於有秩序的生活環境中,並且
- 他允許透過電子腳鐐對其進行監控。
居家監禁對審前羈押的影響
在常規審前羈押中,法院有義務主動以非常短的時間間隔檢查是否存在拘留的前提條件。因此,最遲在逮捕後 14 天舉行第一次拘留聽證會,下一次拘留聽證會在一個月後舉行,之後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拘留聽證會。
但是,從發布居家監禁命令之時起,不再主動舉行拘留聽證會。因此,關於繼續或取消審前羈押的決定可以書面形式發布,而無需事先進行口頭聽證。
審前羈押期間的生活條件
不允許離開住所,除非
- 為了到達工作或培訓場所,
- 為了獲取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以及
- 為了在最短的路徑上獲得必要的醫療幫助。
撤銷居家監禁(腳鐐)
如果被告聲明撤銷其對適當電子監控手段的同意,法院必須撤銷居家監禁並命令在監獄中繼續執行審前羈押。
同樣,如果被告違反誓言不遵守條件,或者如果透過居家監禁無法達到拘留目的,法院可以應檢察官的要求撤銷居家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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