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

如果某人通過暴力危險威脅,被誘導做出、不做出或容忍某種行為,則構成《刑法》第 105 條規定的脅迫罪。重點是非法脅迫:受影響的人無法再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因為他們實際上無法擺脫已宣布或已實施的影響。暴力是指任何足以打破抵抗的身體力量的施展。如果預示著一種嚴重的禍害,足以產生合理的恐懼,則構成危險威脅。該規定保護決策自由,並將明確的脅迫情況與社會上常見的壓力區分開來。

脅迫是指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非法強迫某人做出某種行為,從而嚴重損害其自由意志。

簡明扼要地解釋《刑法》第 105 條規定的脅迫罪。清楚地概述前提條件、刑罰範圍、轉向制度和辯護可能性。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5 條脅迫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任何可從外部識別的行為,通過該行為,某人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被誘導做出、容忍或不做出某種特定行為。重點是可從外部感知到的脅迫,這種脅迫足以嚴重限制受影響者的自由意志。該規範保護個人自由和不受影響地做出自己決定的能力。

符合構成要件的是任何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某人通過物理影響或通過預示的嚴重禍害,被誘導服從於他人決定的意志。必要的是一種客觀上可識別的壓力,這種壓力給受影響者提供現實和直接的理由來服從犯罪者的要求。犯罪者的內在動機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而言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外部環境及其對決策自由的實際影響。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他們施加暴力或發出危險威脅。不需要特殊性質。通過提供威脅、營造威脅氣氛或提供物理支持等方式促成脅迫的人,也可以被視為犯罪者或參與者。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任何人,其自由意志受到暴力或危險威脅的損害。受到保護的是不受影響且沒有不正當壓力地做出自己決定的權利。

行為:

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的是任何通過其施加暴力危險威脅的行為。

暴力是指任何足以打破抵抗或限制受影響者行動自由的身體力量的施展。

如果預示著一種嚴重的禍害,足以產生合理的恐懼,則構成危險威脅。這尤其包括以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或其他從客觀觀察者角度來看應認真對待的敏感損失進行威脅。

典型的表現形式包括:

決定性因素是,這種影響客觀上足以促成所要求的行為、容忍或不作為。

行為結果:

客觀的行為結果是指,受影響者由於所施加的暴力或危險威脅,而採取、不採取或容忍所要求的行為。受影響者的行為因果關係上可歸因於所施加的脅迫就足夠了。不需要額外的損害。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犯罪者的任何行為,如果沒有該行為,強迫的結果就不會發生或不會以這種形式發生。這也包括準備性或支持性貢獻,只要它們是脅迫效應的原因。

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

如果犯罪者的行為對自由意志的決定造成或增加了法律不認可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受害者的強迫行為中實現,則該結果可客觀歸責。社會上常見的催促或合法的影響不構成這種危險。

加重情節

《刑法》第 105 條在客觀構成要件中不包含典型的加重情節。

根據第 2 款的社會適當性

如果暴力或威脅在性質和目的上不違反善良風俗,則該行為不具有違法性。這種例外情況具有嚴格的限制作用。它僅涉及所採取的影響在社會上被接受且具有相稱性的情況。侵犯受影響者身體完整性或尊嚴的暴力或威脅永遠不具有社會適當性。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可處罰的脅迫罪,重要的不是受害者的主觀敏感性,而是客觀上可識別的脅迫,這種脅迫實際上打破了其決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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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某人通過暴力危險威脅被誘導做出某種特定行為,並且其自由意志的決定因此受到嚴重限制,則構成《刑法》第 105 條規定的脅迫罪。重要的是施加在受影響者身上的客觀壓力,這種壓力迫使其做出如果沒有這種影響就不會做出的行為。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脅迫罪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例如根據《刑法》第 99 條的剝奪自由罪、人身傷害罪或獨立的威脅犯罪,則存在真正競合。脅迫行為則構成多種相互獨立的刑事責任。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更具體的構成要件完全涵蓋脅迫行為時,才考慮根據特殊性原則進行取代。對於加重的脅迫罪,《刑法》第 106 條取代了《刑法》第 105 條的基本構成要件。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脅迫罪仍然存在。

數罪併罰:

如果某人在不同時間或在多個獨立的過程中脅迫多個人,則構成多個獨立的行為。各個過程將被單獨評估。

持續行為:

只要暴力或威脅沒有重大中斷地維持,並且脅迫追求相同的行為目的,則持續時間較長的脅迫情況構成單一行為。一旦脅迫或影響的目的消失,該行為就結束。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署承擔證明存在暴力危險威脅、其對受害者決策自由的具體影響以及脅迫手段與強迫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它證明,受影響者由於這種影響,客觀上被誘導採取、容忍或不採取某種行為。同樣需要證明的是,這種影響是認真的適當的可從外部識別的,從而創造了一種受害者無法擺脫的實際脅迫情況。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和評估所有證據。它不利用不適當或非法收集的證據。決定性因素是,脅迫是否客觀上可識別,暴力或威脅是否真正足以打破自由意志,以及受害者是否實際上被誘導做出所要求的行為。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一種脅迫機制,這種機制支持構成要件並嚴重破壞受保護的決策自由。

被告人:

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對所聲稱的暴力行為、威脅的嚴重性或性質、對意志形成的實際影響或威脅、暴力與受害者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提出質疑。同樣,她可以指出矛盾、證據漏洞或不明確的專家意見。

典型的證據包括關於暴力行為或威脅氣氛的視頻或監控材料、數字通信記錄、具有威脅性質的消息、錄音、位置數據、在表明脅迫效應的地點或物體上的痕跡,以及關於與所聲稱的暴力行為或威脅相符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反應的文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心理或醫學評估,特別是當需要評估威脅的嚴重性或暴力的脅迫效應時。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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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法院的不是標題,而是清晰可證明的脅迫情況,這些情況表明暴力或威脅如何實際打破了受害者的決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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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僅僅是產生或維持一種嚴重的脅迫,這種脅迫基於暴力危險威脅,就滿足了《刑法》第 105 條意義上的脅迫罪。重要的是客觀上可識別的對受害者決策自由的影響,這種影響的程度足以使他僅僅因為這個原因而採取或不採取所要求的行為。威脅是與人格相關的、社會的、身體的還是情境的,都無關緊要;決定性因素是脅迫手段足以打破自由意志並促成一種由他人決定的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犯罪者故意行事。他知道或至少認真地接受,他通過暴力危險威脅影響一個人,從而損害其自由意志的決定。他認識到他的行為旨在促使受害者做出某種特定行為,並有意識地接受由此產生的脅迫情況作為可能的後果。

必要的是,犯罪者理解他的影響客觀上足以促使受害者做出所要求的行為、容忍或不作為。他認為威脅或暴力的影響是可能的並接受它就足夠了。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意圖。

如果犯罪者認真地認為受害者自願地採取他的行為,並且不理解或不需要理解這種影響是一種脅迫,則不存在故意。這尤其涉及犯罪者錯誤地認為另一個人同意這種行為或不感到受到威脅的情況。如果有人認為受影響者會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行事,則不滿足主觀構成要件。

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有意識地產生一種脅迫效應或至少接受這種效應,並且他認識到他的行為對受害者的決策自由產生由他人決定的影響。如果有人知道或至少默許暴力或威脅打破自由意志,則故意行事,從而滿足《刑法》第 105 條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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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刑法》第 105 條允許轉向,但僅在罪責較輕脅迫情況可控的情況下。脅迫罪涵蓋範圍廣泛,因此只有當所採用的脅迫手段輕微短暫沒有嚴重後果時,才考慮轉向處理。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從事社區服務或進行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罪責較輕、對威脅的影響存在誤解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審查是否存在例外情況。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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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脅迫案件中量刑意味著使法律規定的刑罰與所施加的脅迫強度威脅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決策自由的實際損害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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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所使用的暴力或危險威脅的類型和強度、脅迫情況的持續時間和影響以及受害者的自由意志實際上受到多大程度的損害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是否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置於或保持在一種無法擺脫所要求的行為的境地,以及脅迫手段的使用是否是有計劃的或加劇的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對於較長的刑罰,可以考慮部分有條件的緩刑。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指示,例如治療、損害賠償、諮詢或其他支持合法行為的措施。

刑罰範圍

根據《刑法》第 105 條的脅迫罪基本構成要件,刑罰範圍為最長一年的自由刑最高 720 個日工資單位的罰金。如果某人通過暴力或危險威脅被誘導做出、容忍或不採取某種特定行為,則始終適用此刑罰範圍。重要的是通過所採用的脅迫手段對受害者自由意志的明顯限制

不存在較輕的刑罰範圍。立法者將任何形式的非法意志彎曲視為獨立的不公正行為,無論在個案中脅迫效應的強度如何。

如果脅迫是在特別令人痛苦或強烈的環境下實施的,例如,如果威脅特別具有決定性影響,暴力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分量,或者脅迫表現出明顯增加的危險性,則適用《刑法》第 106 條的較高刑罰範圍。在這些情況下,不再根據《刑法》第 105 條,而是根據《刑法》第 106 條對該行為進行評估。

法律沒有規定通過自願撤回威脅或通過隨後緩和局勢來減輕刑罰。法院只能在現有刑罰範圍內考慮這種行為,但不能降低法律規定的刑罰。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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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在脅迫罪中通常是足夠的,但在持續的壓力更強烈的威脅決策自由的明顯限制在較長時間內起作用的地方,自由刑通常會成為重點。“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根據《刑法》第 105 條的脅迫罪,在許多情況下,罰金在現實中是可以考慮的,特別是如果脅迫手段只有較小的分量並且沒有發生嚴重的後果。只有當威脅或暴力更強烈更持續或與明顯的影響相關時,自由刑才會更加突出。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律規定的刑罰最長可達五年,法院可以判處罰金,而不是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這種可能性在《刑法》第 105 條中完全存在,因為刑罰範圍為最長一年的自由刑最高 720 個日工資單位的罰金。因此,法院可以明確審查是否用罰金代替短期自由刑。

《刑法》第 43 條:若徒刑不超過兩年,且被告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緩刑。
《刑法》第 105 條完全適用此規定,因為徒刑最高可判處一年。在實務上,若威脅或暴力行為輕微,且沒有明顯的脅迫模式,則脅迫罪通常會適用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緩刑允許無條件有條件徒刑的組合。適用於六個月以上至兩年的刑期。由於《刑法》第 105 條的基本構成要件中,在個別情況下可判處超過六個月的徒刑,因此原則上可考慮部分緩刑,尤其是在一次性、強度較低的脅迫情況下。然而,對於持續或特別嚴重的威脅情境,則會較為謹慎地適用。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輔導。典型的指示包括損害賠償、禁止接觸、反侵略訓練、諮詢或其他有助於被告穩定的措施。目的是長期守法避免進一步的脅迫情況,尤其是在受害者長期受到脅迫或有特殊保護需求的案件中。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刑法》第 105 條的脅迫罪,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刑罰範圍最高可判處一年徒刑或罰金。這是一種輕罪,通常由獨任法官審理。

只有在訴訟程序中顯示該行為不再屬於《刑法》第 105 條的範圍,而是構成更嚴重的脅迫形式時,才會產生州法院的管轄權。在這些情況下,由參審法院管轄,因為較高的刑罰範圍開啟了州法院的決策權限。

由於《刑法》第 105 條和加重情節的案件均未滿足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因此未規定陪審團法院。

地域管轄權

負責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準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
州法院的判決隨後可透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或其他上訴來提出異議。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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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脅迫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索賠,表明受害者不僅是脅迫的對象,而且仍然是可執行權利的持有人。“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根據《刑法》第 105 條的脅迫罪,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索賠。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治療和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照護費用心理支持費用以及精神痛苦和其他後果性損害的賠償。這些索賠與所經歷的威脅或暴力決策自由的損害以及由此產生的心理或身體負擔有關。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的損害賠償,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補償或對受害者的積極支持,可能會減輕刑罰,但前提是這些行為是及時可信完整的。

然而,如果犯罪者建立了特別具威脅性的威脅、施加了明顯的暴力、造成了嚴重的心理或身體影響,或肆無忌憚地利用了脅迫情境,那麼事後的補救措施通常會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無法再彌補所犯下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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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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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脅迫訴訟屬於刑法中更具挑戰性的領域之一。這些指控涉及個人決策自由的核心,並且通常受到關於威脅強度感知情境自願行為心理壓力效應的複雜問題的影響。通常存在爭議的是,威脅是否真的被歸類為危險,或者受害者的行為是否受到其他個人、社會或職業因素的影響。

是否存在可處罰的脅迫,主要取決於行為人的影響是否客觀上適合打破自由意志決定並決定受害者的行為。威脅措辭、具體遭遇情境或相關人員之間現有關係的細微差異可能會對法律評估產生決定性影響。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正確收集證據、正確分類陳述並制定可靠的論點。只有精確的法律分析才能顯示是否存在可處罰的脅迫,或者指控是否基於誤解、過度解釋或不明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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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且專業的代理可確保對脅迫指控進行法律上的正確審查,並確保考慮所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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