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如果有人以第三方可感知的方式將可鄙的特質或心態歸於另一個人,或者根據《刑法》第 111 條指責其不光彩或違反良好道德規範的行為,而這種行為有可能使該人在公眾輿論中受到鄙視或貶低,則構成誹謗。這是關於對良好聲譽的攻擊,例如透過謠言、貶低性歸因或公開指控。

法律保護一個人的社會聲譽,從而保護其社會有效性。可罰性並非取決於主觀上的侮辱,而是取決於聲明客觀上是否適合損害一個人的聲譽。實際上,社交媒體、WhatsApp 群組、電子郵件和內部溝通管道尤其重要,在這些管道中,聲明特別容易傳播。

誹謗意味著關於一個人的所謂事實被轉述,這些事實有可能損害其聲譽。因此,重點在於有人聲稱關於另一個人的某些事情,無論最終是否屬實,都會使該人在公眾面前顯得更糟。

奧地利誹謗罪說明。何時事實主張構成刑事犯罪,以及如何根據《刑法》第 111 條反擊名譽損害。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傳播事實的人有責任對其產生的影響和造成的後果負責。“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11 條的客觀構成要件涵蓋了任何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即某人向至少一個第三方表達,並且可能損害受影響者的聲譽。聲明是友善的、隨意的還是爭吵中提出的,都無關緊要。關鍵是內容客觀上是否適合損害受影響者的社會地位或聲譽。該構成要件保護每個人的權利,使其免受公眾中錯誤或不明確的事實陳述的貶低。

一旦聲明包含事實核心、被第三方感知,並且客觀上可能造成特定於聲譽的劣勢,該聲明即符合客觀構成要件。聲明是否屬實,法院僅在根據《刑法》第 112 條進行真實性證明時才進行評估。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人可以是任何表達或傳播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的人。這是否發生在私人環境、公司、WhatsApp 群組或公開場合中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該聲明源自此人並且對第三方變得可識別。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構成某人提出事實主張的任何特定或至少清晰可識別的人。第三方聲稱。第三方識別聲明所針對的對象就足夠了。該構成要件保護一個人的良好聲譽。

行為:

行為包括具有損害名譽性質的事實主張。這包括所有具有可驗證內容的聲明,特別是指控某人有犯罪、不道德、不可靠或其他社會不容忍的行為。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聲明符合構成要件:

• 它至少向第三方提出,
• 它包含損害名譽的事實核心,
• 它客觀上損害聲譽。

重要提示:如果行為人明顯認可該主張,則傳播謠言也符合構成要件。如果價值判斷包含共同傳達的事實核心,則它們也可能被涵蓋。

行為結果:

行為結果在於聲譽受損。不需要實際損害。重要的是,根據客觀標準,該聲明有可能使受影響者在公眾輿論中顯得更糟。

因果關係:

損害名譽的聲明導致聲譽受損。如果沒有該聲明,則具體危險不會以這種形式存在。如果轉發或加強導致聲譽受損產生或增加,則它們也有助於因果關係。

客觀歸責:

如果聲譽受損中實現的風險正是《刑法》第 111 條想要防止的風險,即不正當地損害社會聲譽,則該結果可客觀歸責。如果第三方擅自歪曲中立聲明,並且最初的聲明者不必預料到這種嚴重的意義扭曲,則不存在歸責。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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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聲譽很少從大型攻擊開始,而通常從輕率的主張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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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一旦有人向第三方表達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從而危及特定人士的聲譽,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即生效。行為人透過傳播有可能降低其社會地位的事實陳述,損害受影響者的社會聲譽。不法行為產生,因為行為人聲稱或傳播第三方可以感知的損害聲譽的事實核心,而不是由於僅僅表達意見。重要的是,行為人侵犯受影響者的社會有效性主張,即使該聲明沒有以粗魯的方式表達或在日常對話中提出。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誹謗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侮辱、誹謗、危險威脅、脅迫或持續騷擾,則存在真實競合。這些構成要件不會被取代,因為聲譽損害構成獨立的不法內容。如果由於這些聲明導致進一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則這些犯罪通常會同時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在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所有不法行為時,才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如果故意錯誤的事實主張僅旨在啟動訴訟程序,則通常屬於誹謗的情況。相反,如果僅《刑法》第 111 條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則特定於聲譽的危險是首要的,並且不存在進一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數罪併罰:

如果多個損害聲譽的聲明彼此獨立地表達或傳播,或者不同的溝通過程在時間上分開進行,則存在數罪併罰。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否則向新的受眾群體提出的每個獨立聲明都構成單獨的行為。

持續行為:

如果針對同一人的持續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在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例如在持續的衝突中提出的一系列類似聲明,則應假定存在單一行為。一旦不再提出進一步的聲明,或者行為人明顯結束其在溝通事件中的參與,該行為即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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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話語傳達給第三方並塑造他們對一個人的印象,話語就會產生法律效力。“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在《刑法》第 111 條中,只有在假定存在特殊的公共利益,或者誹謗與其他公訴罪相關時,檢察署才具有管轄權。如果檢察署採取行動,則必須證明被告向第三方表達或傳播了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並且該聲明客觀上適合損害受影響者的聲譽。這不是關於個人感受或價值判斷,而是關於客觀情況,即已提出損害聲譽的事實主張,並且至少有一個第三方可以感知到。

檢察署還必須說明該聲明在其傳播的背景下是否具有損害聲譽的性質,或者是否存在跡象表明被告故意或因疏忽而聲稱事實核心有可能降低受影響者的聲譽。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評估是否已提出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並被第三方感知。重點是是否已聲稱可驗證的事實,以及根據其內容、措辭和背景,該事實是否適合損害受影響者的社會聲譽。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了沒有事實核心的純粹意見表達、日常生活中評價性的爭論以及對局外人而言明顯不明確或不損害聲譽的誤解。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證明某些聲明已斷章取義,它們明顯是作為意見或批評提出的,或者它們基於認真接受的來源,前提是根據《刑法》第 112 條允許進行真實性或善意證明。

典型評估

在實務中,以下證據對於《刑法》第 111 條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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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決定的不是最響亮的指控,而是可證明的事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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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向第三方表達或傳播損害名譽的事實,儘管它們既未經過驗證也未得到證實,並且客觀上適合損害受影響者的聲譽,則存在誹謗。

主觀構成要件

誹謗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他表達或傳播了關於特定人士的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並且該聲明客觀上適合損害受影響者的社會聲譽。同時,他必須至少默許第三方感知到該聲明並將其理解為事實陳述。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了特定於聲譽的損害,並且通常適合影響受影響者的社會地位。重要的是,事實主張是故意表達或傳播的;僅僅疏忽是不夠的。

如果行為人真誠地相信他的聲明是真實的,或者它不是損害名譽的事實核心,而僅僅是價值判斷或沒有損害聲譽性質的中立訊息,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正在合法行事,或者沒有意識到他的聲明可以被理解為事實主張,則不符合《刑法》第 111 條的要求。

最終,知道並有意識地旨在向第三方提出損害聲譽的事實主張,從而損害受影響者在社會環境中的聲譽的人,是故意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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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誹謗可以進行轉向處分。該構成要件保護一個人的社會聲譽免受損害名譽的事實主張,並且罪責的程度主要取決於聲明的內容、範圍和影響以及行為人的個人責任。在輕微的聲譽損害、明確的認識和缺乏犯罪記錄的情況下,實務中通常會審查轉向處分。

然而,有計劃、有意識或重複傳播損害聲譽的事實越明顯,或者實際發生或威脅的聲譽損害越大,轉向處分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考慮轉向處分,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督指示或和解,例如以更正、撤回或道歉的形式。轉向處分不會導致定罪和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明顯最輕微的罪責和立即意識到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情況下的轉向程序。在實務中,轉向處分對於誹謗仍然是可能的,但在系統性或後果嚴重的案件中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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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故意傳播損害聲譽的聲明,誰就迫使法律劃清明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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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損害名譽行為的程度、聲譽損害的類型、範圍和強度以及所聲稱的事實對受影響者的社會聲譽的影響程度來衡量刑罰。重要的是,行為人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重複、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傳播損害名譽的事實,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明顯的社會或職業負擔。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根據傳播方式,誹謗罪可能會受到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日薪的罰金的威脅。如果以許多人能夠接觸到的方式表達損害名譽的主張,法院可以判處最高一年的自由刑或最高 720 個日薪的罰金。這些界限構成了法定最高刑罰範圍。

道歉、撤回或其他補救嘗試不會改變此刑罰範圍。這些情況僅在量刑時考慮。

免責條款至關重要。如果被告的主張被證明為真,或者在較輕微的情況下,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陳述為真,則不應懲罰被告。因此,法律保護的不是合理的批評,而是可能損害他人聲譽的虛假事實主張。

真相證明的重要性

是否允許進行真相證明或善意證明取決於具體規則。被告必須明確援引它。不得對私人或家庭生活領域的事實以及僅應要求起訴的指控進行此類證明。在這些情況下,免責條款可能不適用。

私人起訴犯罪

誹謗不會由官方主動起訴。受影響的人必須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以私人原告的身分進行訴訟。沒有此私人起訴,就不會進行刑事起訴。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在誹謗案件中,如果誹謗性主張僅產生 有限的影響,受害者的聲譽僅受到輕微損害,並且該行為處於 可罰性的最低限度,則尤其可以考慮處以罰款。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處以罰款,而嚴重的或具有公眾影響力的指控可能會導致更嚴厲的處罰。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範圍達到 五年,法院可以 處以罰款代替短期徒刑,最長為一年。對於基本犯罪構成規定處以罰款或最長一年的徒刑的犯罪,也存在這種可能性。在實踐中,如果誹謗行為 特別具有負擔性、重複發生 或與 明顯的公共聲譽損害 相關,則《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會 受到限制。但是,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尤其是在 影響有限 或 立即停止 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條。

《刑法》第 43 條:如果徒刑不超過兩年,並且罪犯具有 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 有條件地緩刑。對於基本刑罰範圍最長為一年的犯罪,也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果存在 加重情節 或誹謗性主張導致 明顯的職業或個人負擔,則有條件的緩刑將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如果該行為 不太嚴重、自發產生 或對受害者 沒有造成持久的後果,則這種緩刑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結合 無條件 和 有條件緩刑 的刑罰。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長為兩年的刑罰。由於在較嚴重的誹謗案件中,刑罰可能在 刑罰範圍的較高範圍內 判處,因此通常會考慮《刑法》第 43a 條。但是,在具有 廣泛的公共聲譽損害 或 有針對性的行動 的情況下,其適用將受到明顯的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條: 法院可以額外發布 指示 並命令 緩刑協助。特別要考慮的是 禁止接觸、輔導措施 或其他旨在促進 保護受害者 和 穩定的合法行為 的命令。特別關注的是 停止進一步的誹謗性主張,並確保罪犯將來不再散布 類似的陳述。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由於基本犯罪構成中誹謗的刑罰範圍為最長六個月的徒刑或最長 360 天的罰金,而在加重犯罪構成中為最長一年的徒刑或最長 720 天的罰金,因此原則上由 地方法院 管轄。根據法定管轄權規則,刑罰威脅如此之低的犯罪屬於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管轄權。

由於誹謗僅受到相對較輕的刑罰威脅,因此訴訟程序始終在 地方法院 進行。對於 州法院 或 陪審法庭 而言,法律上需要明顯更高的刑罰威脅。由於誹謗沒有規定這種刑罰,因此這些法院不會在此處使用。

由於誹謗不涉及終身監禁,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不允許設立陪審團。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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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管轄權並非形式主義:在錯誤的法院開始訴訟會浪費時間、精力,並且在有疑問時也會失去證據和執行優勢。“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州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罪責、刑罰和費用作出裁決。

地方法院的裁決隨後可透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訴訟或進一步上訴來質疑,前提是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誹謗案件中,受影響的人可以作為私人原告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民事索賠。由於該行為侵犯了社會聲譽,因此通常也侵犯了一般人格權,因此尤其會考慮精神損害賠償、任何經濟損失的賠償、心理照護費用以及因誹謗造成的其他財產或非物質損害。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主張諮詢或法律援助費用,只要它們是由誹謗性主張直接引起的。

只要刑事訴訟仍在進行中,私人參與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除非該索賠已完全獲准。

自願補救,例如真誠的道歉、撤回、更正或經濟補償,如果及時、可信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計劃地、重複地或在較長時間內散布誹謗性主張,這些主張已造成社會、職業或個人劣勢,則後來的補救通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無法決定性地減輕所犯的不公正行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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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會留下痕跡,這些痕跡通常比物質損害更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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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需要具體的懷疑,從該懷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權利。但是,對於私人起訴犯罪(例如誹謗),刑事訴訟並非依職權開始。受影響的人必須自己向法院提出私人起訴,只有這樣才會產生常規的刑事訴訟。如果沒有這樣的訴訟,則僅允許初步檢查,例如初步法律評估或記錄事件,但警察或檢察官不得進行調查。

警察和檢察官

在誹謗案件中,不是檢察官進行訴訟,而是法院在私人起訴的框架內進行訴訟。警察和檢察官通常不參與,因為該犯罪並非依職權起訴。因此,決定性的步驟在於法院和當事方本身。訴訟以中止、轉向處理或判決結束。如果沒有有效的私人起訴,則不得進行正式的刑事訴訟。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都會完整告知權利,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正式的被告訊問要求在私人起訴程序中存在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起訴。如果要求辯護律師,則必須推遲訊問。

查閱檔案

可以在法院查閱檔案,並且包括所有證據文件,前提是不會危及訴訟的目的。私人參與人的加入受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則約束,並且不受私人起訴的限制。在私人起訴程序中,被告和私人原告都有權查閱檔案。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用於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私人參與人的民事索賠做出裁決。如果沒有妥善提出的私人起訴,則不會進行主要審判,因為否則不得進行刑事訴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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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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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護證據。
    您應儘早保護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並防止事後更改。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及時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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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您在律師協助下的優勢

誹謗案件涉及對一個人人格權和社會聲譽的敏感干預。決定性因素是,是否確實向第三方表達了誹謗性事實主張,以及該主張是否適合損害受影響人的聲譽。僅僅是措辭、上下文、傳播或解釋中的微小差異就可能大大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正確評估、完整保護聲明、訊息歷史記錄、溝通情況和可能的證人陳述,並在適當的法律背景下進行審查。只有精確的分析才能顯示,誹謗的指控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存在誤解、允許的意見表達或缺乏事實依據。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刑法專家,我們確保以法律上的精確性審查誹謗的指控,並且訴訟是在完整、現實和客觀平衡的事實基礎上進行的。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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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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