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
搶劫
根據《刑法》第 142 條,如果某人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外來動產,並且故意行事,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則構成搶劫。 行為人將侵犯財產與直接侵犯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或身體完整性結合起來。 其特徵是暴力或嚴重威脅的功能性聯繫,以及拿走或強迫交出物品。 搶劫的特殊不法行為不僅在於侵犯財產,而且主要在於通過暴力或生命危險進行脅迫。 即使是短期獲得對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也足以構成搶劫。
如果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故意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外來動產,以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則構成搶劫。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搶劫不僅僅是侵犯財產的犯罪。 決定性因素是剝奪財產與直接暴力或對身體或生命的嚴重威脅之間的聯繫。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部可感知的事件。 唯一重要的是中立觀察(如通過攝像機)可以記錄下來的內容: 行為、過程、使用的手段和發生的後果。 諸如想法、動機或意圖之類的內部過程不包括在內,也不予考慮。
搶劫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外來動產。 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不僅僅是獲得該物品,而且還在直接的人身脅迫下將其據為己有或讓人獲得。
如果行為人剝奪了有權人的實際物品控制權,並且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物品控制權,則構成拿走。 如果受害人由於暴力或威脅而自己採取了行動,導致行為人獲得該物品,則構成勒索。 在這兩種情況下,決定性因素是該物品在脅迫下進入了行為人的控制範圍。
犯罪工具必須針對某人。 暴力必須產生身體影響,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人的抵抗。 威脅必須涉及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並且能夠在受害人身上引起合理的恐懼。 脅迫必須在功能上與拿走或勒索聯繫起來,並使之成為可能或確保其安全。
如果行為人短時間內獲得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則客觀構成要件已經滿足。 不需要永久所有權、後續使用或經濟利益。 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侵犯財產與直接暴力或威脅情況相結合。
搶劫的表現形式
搶劫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這些形式因暴力的強度、物品的價值和犯罪後果而異。
如果行為人沒有使用重大暴力實施搶劫,犯罪涉及價值較低的物品,並且僅產生微不足道的後果,則存在較輕的表現形式。 在這些情況下,雖然構成要件仍然滿足,但不法行為的表現明顯較輕。 該犯罪的特點是脅迫作用減弱和財產損害有限。 只要沒有任何情況證明更嚴重的評估是合理的,這種情況就會導致降低刑罰幅度。
相反,如果犯罪的特點是顯著增加暴力潛力或導致嚴重犯罪後果的情況,則存在質量上有所提高的表現形式。 如果行為人使用武器行事,與一個或多個同夥合作,作為犯罪結構的一部分行事,或者如果使用暴力導致嚴重傷害、永久性健康損害或死亡,則尤其如此。
如果存在這種情況,則不再是簡單的搶劫,而是嚴重搶劫。 在這些情況下,基本構成要件會退居次要地位,因為暴力程度的提高、受影響人員遭受的嚴重危險或嚴重的犯罪後果構成了一種獨立的、明顯加劇的不法行為,必須單獨評估。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 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外部動產,該動產不屬於行為人的單獨所有,並且可以實際拿走或勒索。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使用暴力或通過嚴重威脅,拿走或勒索該物品。 脅迫必須針對某人,並且使獲得該物品成為可能或確保其安全。
行為結果:
犯罪成功在於行為人獲得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有權人失去了這種控制權。 即使是短期建立控制權也足夠了。
因果關係:
拿走或勒索必須是由於暴力或威脅造成的。 如果沒有脅迫,則不會發生侵犯財產行為。
客觀歸責:
如果搶劫旨在阻止的風險得以實現,即通過直接暴力或對某人構成生存威脅來剝奪他人財產,則該成功是客觀可歸責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並非所有具有攻擊性的情況都符合搶劫的構成要件。 決定性因素是,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來使拿走或勒索該物品成為可能。 “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搶劫的構成要件涵蓋了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來拿走或勒索他人動產的情況。 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將侵犯財產罪與直接的人身脅迫聯繫起來。 決定性因素不僅僅是剝奪財產,而且是在犯罪時具體威脅受害人的身體完整性。
- 《刑法》第 143 條——嚴重搶劫: 如果基本構成要件中增加了其他情況,顯著增加了暴力或危險潛力或導致嚴重後果,則構成嚴重搶劫。 在使用武器、多個行為人以有組織的形式參與或嚴重傷害、永久性後果或死亡後果的情況下,尤其如此。 在這些情況下,簡單的搶劫會退居次要地位,因為暴力、危險或損害後果的程度提高構成了一種質量上更高的不法行為,必須單獨評估。
- 《刑法》第 144 條——勒索:勒索也涉及因暴力或危險威脅造成的財產損失,但犯罪的攻擊點不同。 雖然在搶劫中,他人的動產直接在脅迫下獲得,但勒索的對象是受害人的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從而導致財產損失。 在這裡,財產損失是通過受脅迫者的行為間接造成的,而不是行為人直接獲取該物品。 因此,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自己在脅迫下獲得該物品,或者受害人是否通過自己的行為造成了財產損失。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搶劫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破壞財產、人身傷害、非法入侵或危險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 搶劫保留了其獨立的不法行為內容,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了侵犯。 除非發生排擠,否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搶劫的全部不法行為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進行排擠。 如果暴力潛力提高或犯罪後果嚴重,從而構成了質量上有所提高的表現形式,則尤其如此。 在這些情況下,基本構成要件會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搶劫行為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襲擊或不同的犯罪對象,則存在多項犯罪行為。 每項犯罪行為都構成一個獨立的刑事單位,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脅迫行為和剝奪財產行為直接相關,並且由統一的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犯罪計劃範圍內多次獲取,則可以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 一旦沒有進一步的脅迫行為發生或行為人放棄其意圖,犯罪行為即告結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簡單搶劫還是嚴重形式,並非取決於口號,而是取決於暴力的具體強度和實際的犯罪後果。“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搶劫罪。 決定性因素是證明被告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拿走或勒索了有權人的他人動產。 決定性因素不僅僅是剝奪財產,而且尤其是在獲得該物品的過程中對某人施加的直接脅迫。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發生了拿走或勒索行為,
- 該物品是外來的,即不完全屬於被告所有,
- 使用了暴力對待他人或嚴重威脅,
- 脅迫在功能上與獲得該物品聯繫起來,
- 因此,有權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 被告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管有,即使這只是短期的,
- 侵犯財產是由於暴力或威脅造成的。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暴力行為、威脅和拿走是否可以客觀確定,例如通過證人證詞、錄像、醫療報告、通信記錄、犯罪現場痕跡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在脅迫下拿走或勒索的情況。 重點是是否使用了針對某人的暴力或威脅,這對於剝奪財產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和功能性,以及被告是否因此獲得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法院尤其會考慮:
- 暴力行為或威脅的類型、強度和過程,
- 脅迫和剝奪財產之間的時間關係,
- 事件發生前後的持有關係,
- 證人關於犯罪過程和被告參與情況的證詞,
- 錄像、醫療文件或其他客觀證據,
- 表明存在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情況,
- 一個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會認為存在脅迫造成的交出或拿走。
法院明確區分了沒有脅迫性質的單純恐嚇、沒有當前危險的純粹口頭衝突以及剝奪財產並非基於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是否實際使用了暴力或嚴重威脅,
- 脅迫是否構成了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
- 脅迫和剝奪財產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該物品是否是自願交出的,
- 是否僅存在沒有相應強度的威脅,
- 是否實際建立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 犯罪過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以不同方式解釋財產損失的替代事件過程。
她還可以證明,這些行為是誤解的、情境性的或沒有脅迫性質的,或者不符合搶劫的先決條件不符合。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42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關於暴力或威脅情況過程的證人證詞,
- 來自公共或私人區域的錄像或照片,
- 醫療報告或傷害記錄,
- 犯罪現場痕跡和扣押,
- 犯罪前後的通信記錄,
- 證明脅迫和剝奪財產之間聯繫的時間過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搶劫訴訟中,證據評估至關重要。 關於威脅情況的陳述必須在客觀上可以理解,並且不得與整個事件隔離評估。 “
實例
- 在暴力威脅下拿走錢包: 行為人在夜間的街道上擋住某人的去路,阻止逃生路線,並威脅說,如果不交出錢包,將立即實施人身暴力。 由於害怕受到攻擊,受害人交出了裝有現金和銀行卡的錢包。 行為人因此獲得了對他人動產的新的實際控制權,而受害人失去了控制權。 決定性因素是,交出該物品是由於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而強迫的。 剝奪財產與人身脅迫直接相關,因此符合搶劫的構成要件。
- 通過人身暴力勒索手機: 行為人在公園裡將某人推倒在地,並阻止其站起來。 在此期間,他要求交出手機。 為了避免進一步的暴力,受害人交出了該設備。 行為人因此建立了對他人動產的新的管有。 決定性因素是,該物品不是秘密或在沒有接觸的情況下被拿走的,而是在直接使用人身暴力對待某人的情況下獲得的。 即使是短期獲得對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也足以滿足客觀構成要件。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不是僅僅拿走他人的動產,而是通過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對待某人來獲得,則構成搶劫。 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僅僅是剝奪財產,而且在於侵犯財產與人身脅迫相結合,無論行為人實際保留該物品多長時間。
主觀構成要件
搶劫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針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知道,他通過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動產,從而剝奪了有權人的實際控制權。 他必須認識到該物品不屬於他,並且獲得該物品是未經有權人同意的。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了通過人身脅迫強迫剝奪財產。 對於故意,行為人認真地認為暴力行為或嚴重威脅以及拿走或勒索是可能的,並且接受它就足夠了。 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意圖故意;間接故意就足夠了。
故意也必須涉及犯罪工具。 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地接受所使用的暴力會產生身體影響,或者威脅會構成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並且能夠促使受害人交出該物品。 同樣,他必須認識到或至少認為脅迫和剝奪財產之間存在功能性聯繫是可能的。
此外,搶劫還要求致富意圖。 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地接受,通過挪用該物品來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財產利益,例如通過保留、使用、轉讓或利用該物品。 這種內在目標對於搶劫作為侵犯財產罪是構成性的。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他有權獲得該物品,或者受害人自願且沒有脅迫地交出該物品,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如果行為人沒有故意實施暴力行為或嚴重威脅,例如因為他不認識到或至少不默許地接受其對受害人的脅迫作用,則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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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對於根據《刑法》第 142 條的搶劫,不排除轉向,但僅在極其有限的例外情況下才考慮。 構成要件要求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或以對身體或生命構成直接危險的威脅,因此通常具有高度的人身不法行為。 這種暴力因素極大地限制了以轉向方式解決的可能性。
在沒有使用重大暴力、該物品價值較低、犯罪僅產生微不足道的後果且不存在嚴重搶劫的情況下,可以例外地審查轉向。 隨著暴力強度、危險潛力或有針對性的行動的增加,以轉向方式解決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總體罪責較輕,
- 沒有對他人使用重大暴力,
- 犯罪僅產生微不足道的後果,
- 不存在有計劃或重複的行為,
- 事實清楚且易於理解,
- 並且行為人有見地、合作且願意妥協。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提供社區服務、提供輔導或進行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或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 存在重大暴力行為或嚴重威脅,
- 犯罪指控具有對身體或生命構成高度危險的潛力,
- 犯罪是有意識地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實施的,
- 存在多個獨立的搶劫行為,
- 存在重複或系統的行為,
- 增加了特別的加重情節,
- 或者總體行為構成了對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嚴重侵犯。
只有在罪責明顯最輕、脅迫作用最小且立即表現出悔意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的轉向程序。 在實踐中,搶劫的轉向僅在罕見的邊緣情況下才有可能,並且嚴格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侵犯財產的程度、暴力或威脅情況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搶劫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經濟狀況造成的影響來衡量刑罰。 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有計劃或重複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對身體或生命構成重大危險以及明顯的財產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犯罪是在強烈的暴力行為或大規模威脅下實施的,
- 存在系統或特別不顧後果的行為,
- 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
- 涉及多個物品或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物品,
- 儘管受害人有明顯的抵抗或特別需要保護,但仍採取了行動,
- 犯罪是在親近、依賴或優越關係中實施的,
- 或者存在相關的先前犯罪記錄。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洞察力,
- 立即終止犯罪行為,
- 積極的補救努力或損害賠償,
- 行為人的特殊壓力或過度要求情況,
- 或過長的訴訟時間。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對於搶劫,預計將處以一年至十年的監禁。
如果存在較輕的案件,特別是如果沒有使用重大暴力,犯罪涉及價值較低的物品,並且僅發生微不足道的後果,則刑罰幅度為六個月至五年監禁。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在根據《刑法》第 142 條進行的搶劫中,監禁是首要的。 在《刑法》第 142 條的刑罰幅度內,沒有規定僅處以罰金。 因此,對於這種犯罪行為,每日罰金制度實際上並不重要,不能作為主要制裁。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 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以下,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以代替最長為一年的短期監禁。 該規定不適用於根據《刑法》第 142 條進行的搶劫,因為該構成要件僅規定監禁,而不承認罰金。 因此,排除了以罰金代替監禁。
《刑法》第 43 條: 如果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搶劫中,但給予的明顯更為謹慎,因為該構成要件要求在對他人使用暴力或嚴重威脅的情況下侵犯財產。 如果犯罪行為處於刑罰幅度的下限,沒有使用重大暴力,並且行為人有見地,那麼有條件的緩刑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將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的部分結合起來。 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監禁。 在搶劫中,如果罪責相應的刑罰在六個月到兩年之間,並且沒有明顯的加重情節,那麼這種形式尤其重要。 如果存在強烈的暴力行為或增加的危險性,則通常會排除這種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條: 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這些指示通常涉及搶劫中的行為指導措施,例如預防暴力、禁止接觸或結構化計劃。 目標是防止進一步的犯罪行為,並促進穩定的社會重新融入。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由於規定的監禁刑罰,無論如何,州法院對搶劫具有管轄權。 區法院沒有管轄權,因為法定刑罰幅度明顯超過一年的監禁。
在搶劫的常規情況下,州法院由一名法官單獨作出裁決。 這種組成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具有更高但不異常的刑罰威脅的犯罪行為的基本管轄權。
但是,如果涉及較輕的搶劫,特別是如果沒有使用重大暴力,該物品價值較低,並且僅發生了微不足道的後果,那麼州法院將作為陪審法院作出裁決。 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了加強的法官組成。
陪審團法院對搶劫沒有管轄權,因為刑罰威脅的下限和類型都沒有開啟其管轄權。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具有地方管轄權的法院是犯罪現場的法院,即使用暴力或威脅以及拿走或勒索該物品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如果州法院作出判決,則該判決不一定是最終的。 被定罪的人或檢察官可以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根據判決的類型,可以提出上訴或額外的無效申訴。 在這種情況下,判決將由更高級別的法院進行審查。 該法院將檢查程序是否正確進行,以及判決是否在法律上正確。
可以進行哪種類型的審查取決於州法院如何作出裁決以及其運作的組成。 更高級別法院的管轄權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根據《刑法》第 142 條的搶劫罪,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搶劫是指以暴力或合格的威脅強行奪取他人可移動的物品,因此索賠尤其包括物品的價值、重置成本、使用損失、利潤損失以及因該行為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該物品是用於專業或商業目的,並且強行奪取導致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私人參與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獲准。
如果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支付價值或認真努力補償,如果及時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減輕刑罰。
但是,如果犯罪者使用暴力或大規模威脅,有計劃地或重複地採取行動,或者該行為涉及嚴重的脅迫情況,那麼隨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的減輕效力。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該行為的不公正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42 條的搶劫罪,將財產干預與對人身施加暴力或合格的威脅結合在一起。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脅迫的強度、意圖以及證據。事實上的微小偏差可能會決定是否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存在較輕微的情況,或者是否可以考慮更進一步的資格。
及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正確評估案件事實,適當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搶劫的先決條件是否確實存在,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評估,
- 分析證據,特別是有關暴力、威脅和挪用意圖的證據,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以完整且法律上精確的方式對犯罪過程進行分類。
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審查搶劫指控,並在可持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