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盜竊
重大盜竊
根據 《刑法》第 128 條,如果某人犯了重大盜竊,並且另外滿足 《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並且另外滿足 加重情節,則構成 《刑法》第 128 條。 行為人拿走他人的動產,破壞他人的佔有並建立新的佔有,並且故意行事,目的是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
與基本犯罪不同的是,這裡不僅僅是干涉他人的處置權,更重要的是加重的非法行為,這種行為來自於法律規定的加重情節,特別是來自於價值門檻或《刑法》第 128 條中提到的特殊情況。 即使是短時間獲得對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也足以構成重大盜竊。 《刑法》第 128 條加重了刑罰,因為立法者對這些形式的財產干涉處以特別嚴厲的懲罰。
如果故意拿走他人的動產,並且另外滿足 《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則構成重大盜竊。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重大盜竊並非輕罪。 誰滿足了價值門檻或特別受保護的犯罪對象,將立即面臨明顯更高的刑罰風險。 “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28 條的客觀構成要件以《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為前提。 因此,它要求拿走他人的動產。 拿走意味著行為人取消了權利人的實際物品控制權,並且自己或通過第三方建立了新的物品控制權,即拿走該物品並剝奪了先前所有者對其的控制權。
此外,在重大盜竊中,必須存在《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 因此,重要的不僅僅是干涉他人的處置權,更重要的是加重的非法內容,這種內容來自於特殊情況或價值門檻。
即使在重大盜竊中,短時間獲得對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也已足夠,只要權利人因此失去了控制權。 不需要永久所有權或以後的使用。
《刑法》第 128 條保護他人的財產免受特別嚴重的非法剝奪形式的侵害,並作為加重情節與盜竊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聯繫起來。
加重情節
如果盜竊行為發生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例如在火災、洪水期間或利用被盜者的無助,則尤其構成重大盜竊。 同樣,《刑法》第 128 條也涵蓋了在宗教場所或專用於禮拜的物品上、在公共收藏或建築物中特別值得保護的文化財產以及關鍵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盜竊行為。 如果物品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也構成重大盜竊。 如果價值超過300,000 歐元,則構成特別嚴重的盜竊形式。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對刑法負責的人,他們拿走他人的物品,從而剝奪了權利人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即使在重大盜竊中,行為人的個人特徵也無關緊要。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他人的動產。 如果某物不完全屬於行為人,則該物是外來的。 可移動的是任何可以實際拿走的物品。
在重大盜竊中,還必須存在《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拿走。 如果行為人未經或違反權利人的意願拿走該物品,並且權利人因此失去了實際控制權,則存在這種情況。 拿走可以是秘密的、公開的或通過利用粗心大意來實現的,只要不對人使用暴力。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行為人建立了新的佔有。 僅僅是短時間拿走該物品就足夠了。 不需要永久損失或以後的使用。
因果關係:
對該物品的控制權的喪失必須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如果沒有拿走行為,就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刑法》第 128 條結合《刑法》第 127 條想要阻止的事情得以實現,即有人在特別嚴重的環境下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拿走他人的物品,即使他沒有這樣做的權利,那麼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以歸責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核心是佔有的轉移。 只要他人的佔有被破壞並且建立了新的佔有,通常就滿足了構成要件。 “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重大盜竊的構成要件涵蓋了《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存在並且另外存在加重情節的情況。 在這裡,也會故意拿走他人的動產,從而使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行為人建立新的佔有。 重點仍然是剝奪物品本身,而不是損壞或改變物品。 加重的非法行為來自於犯罪的特殊情況或物品價值的增加,而不是來自於不同的犯罪行為。
- 《刑法》第 129 條——入室盜竊或持械盜竊:入室盜竊或持械盜竊構成了盜竊罪的獨立加重情節。 在這裡,同樣涉及拿走他人的動產,但犯罪行為的方式特別嚴重,例如通過入室盜竊或攜帶武器。 雖然《刑法》第 128 條與某些外部情況或價值門檻相關聯,但《刑法》第 129 條則著眼於犯罪的類型。 如果滿足《刑法》第 129 條的前提條件,則《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重大盜竊將退居次要地位,並且適用《刑法》第 129 條的更嚴厲的刑罰。
- 《刑法》第 125 條——故意損壞財物涵蓋了任何故意的損害他人財物的行為,從而降低了其狀況或可用性。 權利人原則上保留該物品,但該物品被損壞、毀容或無法使用。
與重大盜竊的區別在於攻擊點:在損壞財物的情況下,該物品保留在權利人手中,但其狀況惡化。 在重大盜竊的情況下,權利人會失去物品本身。 如果損壞和盜竊同時發生,例如,如果某物被損壞然後被盜,則損壞財物罪和(重大)盜竊罪並存,因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重大盜竊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損壞財物、非法侵入或危險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 重大盜竊保留其獨立的非法內容,並且不會被取代。 如果多個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存。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涵蓋了重大盜竊的全部非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 例如,在更進一步加重的盜竊形式中,《刑法》第 128 條作為加重情節退居次要地位。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重大盜竊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盜竊或不同的犯罪對象,則存在多重犯罪。 每次盜竊都構成自己的犯罪行為,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多次盜竊直接相關並且由單一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犯罪計劃範圍內多次盜竊,則可以假定存在單一犯罪行為。 只要沒有進一步的盜竊行為或行為人放棄其意圖,犯罪行為就結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區分是嚴格的。 只要增加了入室盜竊、攜帶武器或其他加重情節,該案件就會離開基本構成要件,並且刑法後果會大大加劇。 “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了《刑法》第 127 條意義上的盜竊罪,並且另外存在《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 決定性的是證明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並且被告自己或通過第三方獲得了對該物品的新的控制權。 這不僅僅是客觀地剝奪該物品,而且還包括《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加重前提條件的存在。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發生了盜竊行為,
- 該物品是外來的,即不完全屬於被告所有,
- 權利人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
- 被告建立了新的佔有,即使這只是短暫的,
- 剝奪是因果關係地歸因於被告的行為,
- 存在《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特殊的犯罪行為或超過法定價值門檻。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所聲稱的盜竊和加重情節是否可以客觀地確定,例如通過證人證詞、錄像、收銀機數據、庫存文件、價值證明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盜竊行為以及是否滿足《刑法》第 128 條的前提條件。 重點是權利人是否實際失去了該物品,這種損失是否可以歸因於被告,以及是否證明了加重情節。
法院尤其會考慮:
- 事件發生前後的佔有關係,
- 所聲稱的盜竊的類型和過程,
- 控制權喪失的時間和持續時間,
- 關於犯罪過程和被告參與情況的證人證詞,
- 錄像、收銀機數據或其他客觀證據,
- 證明盜竊的加重性質的情況或證據,
- 一個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會認為該物品已被剝奪了權利人。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誤解、疏忽、臨時財產轉讓或沒有真正控制權喪失的情況,這些情況不構成構成要件的盜竊。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是否實際發生了盜竊,
- 權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權,
- 是否存在同意、授權或歸還意圖,
- 該物品是否只是短時間被觸摸或移動,而沒有建立新的佔有,
- 犯罪過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同樣合理地解釋該物品損失的替代原因,
- 所聲稱的加重情節是否實際存在。
她還可以證明某些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偶然的或經權利人同意的,或者不滿足《刑法》第 128 條的前提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在《刑法》第 128 條中,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錄像或照片,例如來自商店或公共場所,
- 關於盜竊過程的證人證詞,
- 收銀機數據、庫存文件或訪問控制,
- 關於該物品價值或加重情節的文件,
- 可以顯示過程或意圖的通信證據,
- 顯示該物品何時消失以及誰有權訪問的時間順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盜竊訴訟中,證據邏輯很重要。 錄像、收銀機數據和一致的證人證詞通常比事後解釋更重要,因為它們客觀地證明了佔有的轉移。 “
實例
- 盜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電動自行車:行為人從一個未鎖車庫中偷走了一輛價值 7,500 歐元的高檔電動自行車。 他認為所有者不會在短期內注意到損失,並打算僅臨時使用該電動自行車。 事實上,所有者失去了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而行為人建立了新的佔有。 電動自行車的價值超過了法定價值門檻,因此構成了《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重大盜竊。 重要的是,行為人未經同意拿走該物品並剝奪了權利人。 僅僅是短時間獲得就足以實現構成要件。 重大的經濟損失解釋了盜竊的加重情節,但對於盜竊本身而言並非決定性的。
- 在加重情況下盜竊物品:行為人在一個公共場所拿走了一個他人的物品,該物品位於一個普遍可訪問的收藏品中,並且未經權利人同意將其移走。 權利人因此失去了對該物品的處置和控制權,而行為人建立了新的佔有。 無論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該物品的特殊價值,由於加重情節,都構成了《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重大盜竊。 決定性的是在法律規定的加重條件下非法剝奪該物品。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重大盜竊存在,則意味著他人的動產未經同意被拿走,權利人失去了實際控制權,並且另外滿足了加重情節或法定價值門檻。 在這裡,決定性的不是盜竊的持續時間,而是干涉他人的處置權和財產控制權以及加重的非法內容。
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28 條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了有針對性地剝奪他人的物品,並且通常能夠將權利人排除在對該物品的使用和處置之外。 對於故意而言,行為人認真地認為盜竊是有可能的,並且接受了它。 不需要超出此範圍的意圖故意;或有故意就足夠了。
此外,故意還必須擴展到《刑法》第 128 條的加重特徵。 因此,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存在加重前提條件,特別是該物品的價值超過了相關的價值門檻。 行為人認真地認為更高的價值是有可能的,並且接受了它就足夠了。 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認真地認為該物品價值不高,並且沒有達到價值門檻,則他不會在主觀上實現加重特徵。
此外,盜竊還需要致富意圖。 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財產利益,例如通過保留、使用、轉讓或出售該物品。 這種額外的內在目標對於財產犯罪是典型的,並且也必須存在於加重的盜竊中。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他有權盜竊,該行為是權利人希望或允許的,或者他有權要求該物品,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或有故意的情況下否認加重特徵,因為他認真地認為價值低於價值門檻,則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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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轉向
轉向:
對於《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盜竊罪,不排除轉向,但考慮明顯更克制。 構成要件涉及加重的盜竊,其中存在額外的情況,例如顯著的價值維度或特別受保護的物品。 因此,通常存在加重的非法行為,這僅允許有限地進行轉向解決。
在加重情節僅僅勉強實現、行為人立即表現出洞察力並且可以迅速且完全地彌補後果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審查轉向。 隨著加重特徵、更高損失金額或有針對性方法的意義越來越大,轉向解決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總體而言,罪責較小,
- 加重情節不太嚴重,
- 沒有發生嚴重的後果,
- 不存在有計劃或重複的行為,
- 案件事實清晰且易於理解,
- 並且行為人有洞察力、合作和願意和解。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或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和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 發生了重大財產損失,
- 加重情節清晰且明顯,
- 該犯罪行為是有意識地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實施的,
- 存在多個獨立的盜竊行為,
- 存在重複或系統的行為,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節,
- 或者總體行為構成了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
只有在明顯最輕微的罪責和立即的洞察力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地採取轉向措施。 在實踐中,《刑法》第 128 條是可能的,但比基本構成要件的範圍窄得多,並且嚴格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量刑 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干涉的程度、盜竊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剝奪物品對權利人的經濟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損害程度來衡量刑罰。 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重複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明顯的財產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盜竊行為持續了很長時間,
- 存在系統或特別頑固的方法,
- 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 涉及多個物品或具有經濟意義的物品,
- 儘管有明確的指示或要求停止,但仍發生了進一步的盜竊行為,
- 存在特別的信任背叛,例如在親密關係、工作關係或依賴關係範圍內的盜竊,
- 或者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洞察力,
- 立即終止犯罪行為,
- 積極的補救努力或損害賠償,
- 行為人的特殊壓力或過度要求情況,
- 或過長的訴訟時間。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刑法》第 127 條規定的盜竊罪構成了基本構成要件,並且面臨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每日費率的罰金。
- 如果存在《刑法》第 128 條第 1 款規定的加重構成要件 ,例如因為盜竊
- 利用特殊的困境或無助,
- 在用於宗教活動的房間或宗教專用的物品上,
- 在具有普遍認可的科學、藝術、民俗或歷史價值的物品上,
- 在關鍵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上
- 或在價值超過 5,000 歐元的物品上
- 實施,則構成重大盜竊。 在這些情況下,刑罰範圍為最高三年的自由刑。
如果被盜物品的價值超過 300,000 歐元,則適用 《刑法》第 128 條第 2 款 . 法律規定了明顯加重的刑罰範圍,即一到十年自由刑。 在這種情況下,不再規定罰金。
其他加重的盜竊形式,例如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在《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重大盜竊中,罰金明顯退居次要地位。 由於刑罰加重,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考慮罰金,例如在罪責較小且處於加重情節的下限時。 如果存在價值加重情節 《刑法》第 128 條第 2 款 ,刑罰範圍為一到十年自由刑,則法律禁止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徒刑。因此,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嚴重盜竊。
但在實務中,這項規定適用較為保守,因為嚴重盜竊需要具備加重情節,並且通常具有更高的不法性。主要在以下情況下考慮適用:犯罪行為處於加重情節的下限,損害較小或已獲賠償,並且不存在加重情節。
對於具有法定最低刑期的特別高的價值加重情節,則不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徒刑有條件地緩刑,並且被告具有不超過兩年和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嚴重盜竊。如果犯罪行為是有計劃的、重複的或在明顯加重的情節下實施的,則有條件的緩刑將更為保守地給予。如果損害已完全彌補,被告有悔意,並且犯罪行為處於較低的加重情節範圍內,則有條件的緩刑才是現實的。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這是可能的。
在嚴重盜竊中,如果罪刑相應的刑罰在六個月到兩年之間,這種形式尤其重要。在具有最低刑期的案件中,通常會排除這種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這些通常涉及損害賠償、歸還物品、避免進一步的財產犯罪或結構性措施,例如行為訓練。目的是彌補造成的損害並防止未來的犯罪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根據《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嚴重盜竊,由於刑罰威脅增加,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由於《刑法》第 128 條第 1 款規定最高可判處三年徒刑,因此通常會超出地方法院的簡單管轄範圍。
如果屬於嚴重盜竊 《刑法》第 128 條第 1 款 ,則由地方法院作為獨任法官作出裁決。由於缺乏足夠的實質管轄權,因此不再考慮地方法院。
如果物品的價值超過€ 300,000,因此構成根據 《刑法》第 128 條第 2 款 的嚴重盜竊,則由於一到十年徒刑的刑罰威脅,由陪審法庭管轄。在這些情況下,排除獨任法官。
不考慮陪審團法院,因為即使在《刑法》第 128 條第 2 款中,也沒有規定會開啟其管轄權的刑罰威脅。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管轄權屬於拿取地點的法院。決定性因素是權利人失去對該物品的實際控制權的地點,以及犯罪人建立新的保管權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作為初審法院的判決,根據決定的形式,可以上訴,並且在適當情況下可以提出無效上訴。如果滿足法律要求,則由最高法院管轄。
如果嚴重盜竊是在陪審法庭審理的,則上訴程序也遵循一般規則,其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和上訴是開放的。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根據《刑法》第 128 條規定的嚴重盜竊,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這種犯罪行為也涉及未經授權地剝奪他人可移動物品,因此索賠尤其針對物品的價值、重置成本、使用損失、失去的使用優勢以及因拿取而產生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該物品需要用於專業或商業目的,並且剝奪導致嚴重的經濟劣勢。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的索賠的時效。僅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判給。
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支付價值或認真努力達成和解,如果及時且完整地進行,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人有計劃地、重複地或以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的方式行事,則隨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和解僅在有限程度上彌補了犯罪行為的不法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28 條,嚴重盜竊與盜竊的基本要素相關聯,並且還需要加重情節或重大資產價值。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具體的犯罪過程、意圖、資格和證據情況。即使事實上的小偏差也可能至關重要。
儘早獲得律師陪同可確保正確評估案件事實、正確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情節。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是否確實存在嚴重盜竊的先決條件,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評估,
- 分析證據情況和聲稱的資格特徵,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以完整且法律上精確的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分類。
作為專門從事刑事法律的代表,我們確保仔細審查嚴重盜竊的指控,並在可持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