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
挪用
根據 《刑法》第 133 條,如果 有人故意挪用委託給他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使用,即使他只能保管或為他人的利益使用,則構成挪用。該財產已合法地由其持有,例如因為它已被移交或委託給其照管。可罰的不是拿走,而是違反信任,因為該財產違反了約定的目的而被添加到自己的財產或第三人的財產中。立法者認為這種行為特別嚴重,因為有針對性地利用了現有的信任關係。
挪用意味著故意將委託的財產用於自己或第三人,從而濫用所給予的信任。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挪用不是從獲取他人財產開始,而是從濫用有意識地給予的信任開始。“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33 條的客觀構成要件描述了必須存在的外部前提條件,以便構成挪用。重點是財產實際上發生了什麼,而不是行為人的想法或意圖。關鍵是財產已被委託,並且該財產被違反義務地使用或保留。
關鍵是該財產已合法地由行為人支配。有權人已有意識地將財產交給行為人,例如用於保管、管理或用於特定目的。如果行為人違反約定或預期的目的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該財產,並因此從外部可識別地從他人財產中提取,則客觀構成要件即告成立。
《刑法》第 133 條因此保護他人財產免受信任濫用。決定性因素是與委託財產的實際處理方式,這表明有權人的信任受到了侵犯。
加重情節
如果被挪用財產的價值超過特定價值限額,則構成加重挪用。如果財產的價值超過5,000 歐元,則刑罰範圍會大大增加。如果價值超過 300,000 歐元,則構成特別嚴重的挪用形式,將面臨長期自由刑。
價值資格僅與客觀財產損失有關。決定性因素是挪用時財產的客觀價值,而不是後來的收益或行為人的個人利益。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該人被委託財產,並且該人違反義務地挪用該財產。原則上,行為人的個人特徵與構成要件無關。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委託財產。這包括有形物品、金額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決定性因素是,該財產不是由行為人自由支配,而是僅用於特定目的。
行為:
行為包括挪用委託財產。如果行為人像自己的權利人一樣對待該財產,例如通過消費、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最終從有權人的財產中提取,則構成挪用。不需要正式的所有權轉讓。
行為結果:
行為結果在於該財產從有權人的財產中提取,並在經濟上分配給行為人或第三人。僅最終的挪用目的就足夠了,即使該財產後來沒有被進一步使用。
因果關係:
財產損失必須歸因於行為人的挪用行為。如果沒有違反義務的行為,就不會喪失經濟支配權。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該風險得以實現,而《刑法》第 133 條旨在防止該風險,即在違反現有信任關係的情況下,委託財產從有權人的財產中提取,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決定性因素不是委託財產應如何使用,而是它實際上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財產分配是否因此在外部發生了變化。“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的挪用構成要件涵蓋了財產已合法地由行為人支配,並且該行為人違反義務地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該財產的情況。決定性因素是濫用現有的信任關係,而不是行為人如何獲得該財產。重點是違反目的使用委託財產,以及由此在外部可識別的財產分配變化。
- 《刑法》第 127 條——盜竊:在盜竊中,拿走他人的動產是首要的。行為人一開始沒有合法的支配權,而是剝奪了有權人對該物的實際控制權。在挪用中,缺少這種拿走,因為該財產已經自願地交給了行為人。因此,區分的依據是行為人是否首先將該財產據為己有,或者他是否濫用已經委託的財產。
- 《刑法》第 146 條——詐欺:詐欺需要欺騙,通過欺騙,被欺騙者自己進行財產處分。相反,在挪用中,財產損失沒有欺騙,僅僅是由於違反義務地使用委託財產。關鍵是信任已經存在,而不是首先通過欺騙產生。
- 《刑法》第 153 條——背信:背信涉及某人濫用其法律授權來處分他人財產或約束他人。相反,挪用涉及具體委託的財產,而不是全面的財產管理。區分的依據是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般的財產責任,或者是否違反目的使用了單個委託的財產。
競合:
真正競合:
如果除了挪用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或對不同財產權利人的背信行為,則構成真正競合。挪用的不法內容仍然是獨立的,因為除了違反信任之外,還侵犯了其他法律利益。這些犯罪行為然後並列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已經完全涵蓋了挪用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不真正競合。如果更具體的財產犯罪完全包括了違反信任的行為,則這一點尤其重要。在這些情況下,挪用退居次要地位,因為沒有額外的不法核心。
數罪併罰:
如果多個挪用行為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挪用或在不同的委託財產中,則構成數罪併罰。每個違反義務的挪用行為都構成一個單獨的犯罪,只要不存在密切的聯繫。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挪用行為在時間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犯罪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計劃範圍內重複獲取委託財產,則可以假定存在持續行為。犯罪行為結束,只要沒有進一步的挪用行為發生,或者行為人放棄其意圖。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法分類不是取決於法律關係的標籤,而是取決於是否違反目的從他人財產中提取了具體的委託財產。“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存在挪用行為,也就是說,財產已被委託並且被違反義務地挪用。決定性因素不是拿走,而是該財產已經合法地由被告人持有並且違反了約定的目的而被使用。此外,對於較高的金額,必須確定財產的價值,因為刑罰威脅取決於此。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存在委託財產,例如通過移交、保管或管理
- 被告人對該財產具有實際支配權
- 該財產被違反目的用於自己或第三人
- 因此,外部發生了財產轉移
- 對於這種使用,沒有同意或授權
- 財產的價值超過了相關的價值限額(如果相關)
用於舉證的包括合同、結算單、會計文件、銀行對帳單、證人證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文件,從中可以得出委託、目的和使用。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評估所有證據,並檢查是否根據客觀標準表明委託財產被違反義務地挪用。重點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從外部可識別地構成違反信任,並導致不允許的財產轉移。
法院尤其會考慮:
- 委託的類型和約定的目的
- 被告人的處分權限
- 財產的具體使用或轉讓
- 挪用的時間和過程
- 證明違反目的的文件或證人證詞
- 財產價值的證明(如果相關)
- 一個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會認為存在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
要區分的是僅僅是管理錯誤、誤解、延遲歸還或民事糾紛,在這些情況下,不存在刑法上相關的違反信任行為。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該財產是否實際上被委託
- 是否存在違反目的
- 是否存在授權、同意或指示
- 該使用是否僅僅是暫時的或錯誤的
- 是否存在歸還意圖
- 證據中是否存在不明確或漏洞
- 所聲稱的價值是否正確
她可以說明該行為在民事法上是可以解釋的、容易引起誤解的或不應被視為挪用。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在挪用案件中,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合同、授權書或移交協議
- 會計文件和銀行對帳單
- 結算單和付款流程
- 內部溝通或指示
- 關於委託目的的證人證詞
- 受影響財產的價值證明
- 從中可以識別出違反目的的時間順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挪用訴訟中,很少由單個文件決定,而是由委託、目的和實際使用的總體情況決定。“
實例
- 將委託的錢用於私人目的:
一個人從一個熟人那裡收到 6,000 歐元,並明確指示以信託方式保管這筆錢,並在以後用於共同投資。相反,她將這筆錢轉到自己的帳戶上,並用它來支付私人開支。這筆錢是委託給她的,並且合法地由她支配。通過違反目的的使用,她從外部可識別地挪用了它,並改變了財產分配。由於其價值,存在加重挪用。決定性因素不是這筆錢用於什麼,而是違反了所給予的信任。 - 違反目的轉讓委託物品:
一名僱員從其僱主那裡收到一件用於公務的高價值工作設備。未經同意,他將該設備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永久保留該設備。該物品是有意識地委託給該僱員的,而不是供其自由支配。通過轉讓,該物品被剝奪了有權人的訪問權,並被挪用給第三方。挪用的客觀構成要件成立,因為該財產被違反義務地使用,並且財產分配發生了變化。該設備的價值可能對刑罰的程度具有決定性意義。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委託的財產被違反其目的使用或轉讓,則根據《刑法》第 133 條構成挪用。決定性因素是外部可識別的違反信任行為,而不是使用的持續時間或以後的歸還意圖。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的挪用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和獲利意圖。行為人必須知道他被委託財產,並且該財產不屬於他,而是他僅僅為了特定目的或為了他人的利益而持有該財產。他必須認識到他不能自由支配它。
故意必須是指行為人違反義務地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委託財產,並因此有意識地改變財產分配。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並默許他通過其行為將他人財產添加到自己的財產或第三人的財產中,則已足夠。不需要特別的意圖,間接故意就足夠了。
此外,《刑法》第 133 條要求獲利意圖。行為人必須至少默許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正當的財產利益,例如通過保留、使用、轉讓或利用委託財產。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知道或接受他在法律上無權獲得這種利益。
對於挪用的價值限定形式,故意也必須延伸到財產的價值。行為人必須至少預料到並接受該價值超過 5,000 歐元或在適當情況下超過 300,000 歐元的相關限額。如果他認真地認為該價值遠低於價值限額,則他不會在主觀上實現限定形式。
如果行為人真誠地認為他有權使用該財產,如果他假定有權利人的有效同意,或者如果他認真地相信他在約定的目的範圍內使用該財產,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同樣,如果行為人甚至沒有默許獲利或相關價值,則缺少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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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對於根據 《刑法》第 133 條的挪用,不排除轉向處分,但謹慎地考慮。構成要件要求有意識地違反信任,因為委託的財產被違反義務地挪用。因此,通常存在更高的不法行為,這限制了轉向處分的可能性。
在被挪用財產的價值較小、行為人首次引起注意、行為明智並且造成的損害迅速且完全得到彌補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審查轉向處分。隨著損害金額的增加,特別是當超過法定價值限額時,以及在有針對性或長期進行的情況下,轉向處分的可能性會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總體罪責較小,
- 財產損失是可以控制的,
- 沒有以嚴重的方式濫用特殊的信任地位,
- 沒有發生嚴重的後果,
- 不存在有計劃或重複的行為,
- 事實情況清晰而簡單,
- 行為人明智、合作且願意和解。
如果考慮轉向處分,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或犯罪人與被害人和解。轉向處分不會導致定罪或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 發生了重大的財產損失,
- 明顯超過了法定價值限額,
- 濫用了特別突出的信任地位,
- 該犯罪是有意識地、有針對性地或長期實施的,
- 存在多個獨立的挪用行為,
- 存在重複或系統的行為,
- 增加了特別的加重情節,
- 總體行為嚴重侵犯了第三方的財產利益。
只有在明顯最輕微的罪責、迅速的損害賠償和明確的認識的情況下,才能在個案中審查是否允許例外情況下的轉向處分。在實踐中,《刑法》第 133 條是可能的,但受到嚴格限制,並且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
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干預的程度、違反義務的挪用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濫用委託財產在多大程度上損害了有權人的經濟地位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地、有計劃地或重複地採取行動,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明顯的財產損失。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挪用持續了很長時間,
- 存在系統或特別頑固的方法,
- 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 涉及多個委託財產或具有經濟意義的價值,
- 儘管有明確的提示或要求,但沒有歸還,
- 濫用了特殊的信任地位,例如在工作、業務或依賴關係中,
- 或者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理解,
- 提前歸還或終止不當行為,
- 積極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
- 行為人的特殊壓力或過度要求情況,
- 或者過長的訴訟程序。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且被告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刑罰範圍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第 1 款的挪用構成基本犯罪。如果受託財產被故意挪用,以便非法致富自己或第三方,則構成犯罪。法定刑罰為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天的罰金。
如果被挪用財產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則適用《刑法》第 133 條第 2 款的第一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刑期增加到最長三年監禁。唯一重要的是犯罪時受託財產的客觀價值。
如果被挪用財產的價值超過 300,000 歐元,則構成《刑法》第 133 條第 2 款第二種情況規定的特別嚴重的挪用形式。法律規定了明顯加重的刑期,即一年至十年監禁。在這種情況下,不再規定罰金。
刑罰威脅僅取決於受託和挪用財產的價值。執行犯罪的其他方式不會構成獨立的資格,但可以在量刑時考慮。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費率——最低4 歐元,最高5,000 歐元/天。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在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第 1 款的挪用 中,明確規定了罰金,並且在實踐中很常見,尤其是在罪責較輕、初犯或完全賠償損害的情況下。
在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第 2 款的價值合格挪用 中,罰金的重要性明顯降低。隨著損害金額的增加,尤其是在超過300,000 歐元的價值限制時,通常只考慮監禁。在這些情況下,法律不再規定或實際上排除了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達到最長五年監禁,法院可以處以罰金,而不是最長一年的短期監禁。因此,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根據《刑法》第 133 條進行的挪用,尤其是在罪責較低和財產損失有限的基本形式中。
對於具有法定最低刑期的高價值資格,不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並且被告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這種可能性也適用於挪用。如果犯罪是有計劃的、重複的或在明顯加重的情況下實施的,則有條件的緩刑會更加謹慎。如果損害已完全彌補,被告有悔意,並且犯罪行為在刑罰威脅的較低範圍內,則有條件的緩刑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的組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長兩年的刑罰。
在挪用中,如果與罪責相稱的刑罰在六個月到兩年之間,這種形式尤其重要。在具有最低刑期的案件中,通常會排除這種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這些通常涉及損害賠償、歸還或交出被挪用的財產、避免進一步的財產犯罪或結構性措施。目的是彌補造成的損害並防止未來的犯罪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根據《刑法》第 133 條進行的挪用,實質管轄權取決於規定的刑罰威脅。在 《刑法》第 133 條第 1 款的基本犯罪 中,刑罰威脅為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天的罰金,原則上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刑罰威脅不超過簡單的管轄範圍。
如果存在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第 2 款的價值資格 ,因為被挪用財產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則刑期增加到最長三年監禁。在這些情況下,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具有管轄權,因為刑罰威脅超過了地方法院的管轄權。
如果被挪用財產的價值超過 300,000 歐元,《刑法》第 133 條第 2 款規定了一年至十年監禁。由於這種刑罰威脅,陪審法庭具有管轄權。不再考慮由獨任法官做出裁決。
陪審團法院不具有管轄權,因為《刑法》第 133 條的最高刑罰威脅也沒有達到其管轄權的法定門檻。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負責的管轄法院是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重要的是不當挪用受託財產的所在地,也就是說,違反信任的行為在外在事件中實現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判決,可提出法定上訴救濟。
如果挪用公款案件在陪審法庭審理,則允許上訴和無效上訴。在這些情況下,負責做出決定的機構是最高法院,前提是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根據《刑法》第 133 條進行的挪用公款中,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其民事索賠。由於涉及不當處理受託財產,因此索賠尤其針對被挪用財產的價值、已發生財產損失的賠償以及因非法挪用而造成的其他損害。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提出後果性損害賠償,例如,如果受託財產用於職業、商業或經濟上重要的目的,並且其挪用導致明顯的財務損失。
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會中止所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限為刑事訴訟的持續時間。只有在訴訟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地結束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計算,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判決。
自願補償,例如歸還財產、賠償價值或認真努力彌補損失,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及時且完全進行。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針對性地、在較長時間內或以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的方式行事,則後來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彌補違反信任和犯罪的不公正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或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數據,並防止事後更改。將重要人物記錄為可能的證人,並及時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33 條的挪用公款要求不當挪用受託財產,並且存在非法致富的意圖。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是否確實存在委託,授予的處置權限有多大,是否存在超出目的的情況以及聲稱的財產損失如何呈現。實際過程中的微小差異可能會決定是否滿足犯罪構成要件。
儘早的律師陪同確保正確分類基本法律關係,精確處理與財產的實際處理方式,並使減輕罪責的情況在法律上可利用。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檢查挪用公款的先決條件是否確實存在,或者是否存在純粹的民事法律衝突,
- 分析在刑法意義上是否存在委託,以及聲稱的挪用是否在客觀上可以理解,
- 評估價值資格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以及這些資格如何影響刑罰威脅和訴訟程序,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該策略以完整、結構化和法律上精確的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分類。
作為一家專門從事刑法的律師事務所,我們確保仔細審查挪用公款的指控,在法律上正確劃分,並在可信的事實和證據基礎上進行訴訟程序。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