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
根據《刑法》第 88 條,過失傷害是指某人因違反注意義務而造成他人受傷或健康損害的情況。關鍵在於後果是可預見且可避免的。重大過失會加重刑罰範圍。如果存在法律上的特權事實,則該行為不予處罰。
如果違反注意義務,且因此實現了典型的傷害結果,則構成過失傷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疏忽不是不幸。誰忽視注意義務,誰就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在方面。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產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傷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審查步驟
- 犯罪行為:身體上的影響(例如,毆打、推撞、踢打、扼殺、使用工具)或在存在保證人地位的情況下違反義務的不作為。
- 犯罪結果:由於這種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實際發生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例如挫傷、骨折或長期存在的損害。
- 因果關係:行為與傷害之間必須存在可理解的聯繫。如果沒有違反義務的行為,傷害就不會發生。
- 客觀歸責:該結果必須恰好實現了行為人造成的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保護目的聯繫)。非典型的第三方原因或完全獨立的受害者行為可能會中斷歸責。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行為、目標區域和手段共同構成對意圖的清晰描述,則證據具有說服力。“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關於傷害罪的分類:
- 《刑法》第 83 條——傷害:故意傷害。
- § 84 StGB – 重傷害:嚴重後果,通常是故意傷害。
- § 85 StGB – 嚴重的長期後果:長期或不可逆轉的後果。
- § 86 StGB – 造成死亡的傷害:過失致死,故意傷害。
- § 87 StGB – 故意重傷害:希望造成嚴重後果。
- § 89 StGB – 危險:沒有成功發生的具體危險罪。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承擔對行為、結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如果適用)資格特徵的說服責任。
法院: 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評估醫療文件。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對因果關係產生懷疑或主張禁止使用證據。
典型證據:醫療報告、影像診斷(CT、X 光、MRI)、中立證人、錄影、數位元資料、關於傷害嚴重程度的專家意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疏忽與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息息相關。兩者都必須有可靠的證據。 “
實例
- 在視線清晰且應保持速度的情況下,忽略了人行道上的行人。
- 在沒有規定的覆蓋物的情況下,在旋轉的機器零件上工作,儘管有指示。
- 儘管有規定的複查,但仍給予錯誤的藥物。
- 在儘管有撒佈義務的情況下,未能清理高頻率樓梯上的黑冰危險。
- 在沒有義務範圍參考的情況下,受害者完全非典型的自我危害行為沒有應受懲罰的疏忽違反。
主觀構成要件
需要《刑法》第 6 條意義上的疏忽:儘管後果是可預見且可避免的,但仍忽視了必要的謹慎。如果疏忽違規行為特別明顯,則存在重大過失。
指導方針
重大過失是疏忽違規行為的紅色區域。誰忽略警告信號,誰就會明顯加劇其風險。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自衛: 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 必要 且 適當。攻擊結束後的反擊 = 沒有 自衛。
- 免責性緊急狀態: 直接危險;沒有更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
- 有效同意: 決策能力、知情、自願;界限:違反道德、未成年人。
- 法定權力: 具有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 (特別是官方行為、合法強制)。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 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能免責 (有義務告知!)。
-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 無行為能力:嚴重的精神障礙等情況下沒有罪責。一旦存在跡象,就進行精神病學評估。
- 免責性緊急狀態: 在極端脅迫情況下,無法合理地期望合法行為。
- 假想自衛: 對正當理由的錯誤會消除故意;如果規範化,則過失仍然存在。
免除刑罰 & 轉向
在某些條件下,刑事訴訟可以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束。刑法為此提供了兩種途徑:根據§ 88 Abs 2 StGB的免於處罰和轉向。
根據《刑法》第 88 條第 2 款,如果免於處罰,並且不存在重大過失,並且健康損害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 14 天,則過失傷害。是否滿足這些要求,取決於可靠的醫療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將不予處罰,因為立法者不想將輕微的疏忽行為定為犯罪。
此外,訴訟還可以以轉向方式解決。轉向是一種庭外結束刑事訴訟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中,罪責不被認為是嚴重的,事實是確定的,並且被告承擔責任。前提通常是彌補犯罪後果,例如通過支付一定金額的錢款、社區服務、參加緩刑援助或與受害者達成補償協議。
如果轉向成功,則不會有罪名成立,也不會在犯罪記錄中留下記錄。該程序被視為已完成,並且受影響的人可以繼續其生活而無需正式定罪。因此,轉向是一種工具,它側重於洞察力和損害賠償,而不是懲罰。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責和犯罪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的危險或魯莽程度,以及犯罪人是有計劃地還是自發地採取行動。同樣,也會檢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彌補的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多起犯罪、特別的魯莽行為或對手無寸鐵的人的攻擊。
減輕情節包括沒有犯罪記錄、全面的認罪、損害賠償或受害者的共同責任。刑事訴訟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奧地利刑法在罰款方面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有感覺。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全部或部分有條件地緩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定罪的人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出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接觸,並命令緩刑援助。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量刑遵循犯罪的後果和目標導向。儘早進行辯護工作可以降低風險。 “
《刑法》第 88 條的刑罰範圍
基本情況: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180 天的罰款。
重大過失或《刑法》第 81 條第 2 款的情況: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天的罰款。
免於處罰根據§ 88 Abs 2 StGB:非重大過失且沒有超過 14 天的損害。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 = 罪責程度;金額/天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歐元,最高 5,000.00 歐元)。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個每日罰金(方向,而不是模式)。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刑罰(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刑罰 =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對於因過失傷害提起的訴訟,通常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這是一種刑罰較輕的犯罪。
具有地方管轄權的是在其轄區內的法院
- 犯罪發生地(犯罪地點),或
- 傷害結果發生地(結果地點)。
如果兩者都無法明確確定,則被告住所或居住地的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轄權。
對初審判決的法律補救措施遵循《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通常,州法院作為法律補救機構對上訴作出裁決。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 (痛苦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且僅在申請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 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增加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特別是在過失犯罪中,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據評估和對事實的專業評估。專家意見、測量值或證人證詞中的微小不準確之處都可能產生決定性的差異。因此,儘早獲得律師代理至關重要,以便在法律上正確地分類實際過程並防止倉促的起訴。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仔細檢查指控的疏忽違規行為是否確實存在,
- 詳細分析技術、組織和醫療證據,
- 在整個調查和訴訟過程中陪伴您,
- 與獨立專家協商以澄清不明確或矛盾的發現,
- 制定辯護策略,旨在證明謹慎、不可預見性或他人的共同過失,
- 並始終如一地努力確保正確地對該行為進行法律分類,並在適用的情況下適用免於處罰的規定或轉向解決。
稱職的刑事辯護確保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導致不公正的刑事定罪。它保護您的權利,維護您的信譽,並有助於以盡可能少的個人和法律負擔來完成訴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