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
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
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是指,一個人因故意行為而受到傷害,導致永久性或長期性的損害。這包括喪失或嚴重損害語言、視力或聽力、生殖能力或其他重要身體機能。同樣,嚴重的肢體殘缺或明顯的毀容,例如可見的疤痕或永久性的畸形,以及對性器官的傷害,如果它們對性感覺產生持久的影響,也包括在內。嚴重的慢性疾病、衰弱或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也屬於這些永久性後果。
決定性的因素不是該行為的殘酷程度,而是它實際留下的醫學上可證明且永久的後果。只有經過醫生證實的永久性損害才符合《刑法》第 85 條的規定。
如果某行為導致長期或永久性喪失身體機能、明顯的毀容或嚴重的慢性疾病,例如喪失感官、喪失工作能力或明顯的畸形,則構成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部情況。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產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的永久性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審查步驟
該犯罪行為包括身體上的影響,例如毆打、推撞、踢打或扼殺,或在存在法律干預義務的情況下,違反義務的不作為。
該犯罪結果在於嚴重和長期的健康損害。這包括喪失感官、嚴重的肢體殘缺、明顯的毀容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的永久性疾病。
因果關係意味著該行為是造成永久性後果的原因。對於不作為,將檢查是否可以高度肯定地防止該結果。
如果所發生的結果恰恰實現了由犯罪人的行為所造成的風險,則存在客觀歸責。完全非典型的過程或受害者的獨立不當行為會中斷這種歸責。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為了更好地對刑法中的人身傷害犯罪進行分類,可以保持以下分級:
- 《刑法》第 84 條——嚴重人身傷害:
涵蓋嚴重但原則上可以治癒的傷害。健康受到明顯損害,但並非必須存在永久性損害。 - § 85 StGB – 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
涉及傷害後果長期或永久存在的案件。指的是無法治癒的損害,例如喪失感官、永久性毀容或慢性疾病。 - 《刑法》第 86 條——造成死亡結果的身體傷害:
涵蓋人身傷害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情況。
該系統表明,《刑法》第 85 條是死亡結果以下最嚴重的人身傷害形式。它標誌著嚴重的、仍然可以治癒的損害與生命機能的最終喪失之間的過渡。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 檢察官:承擔行為、嚴重結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如果適用)資格特徵的說服責任。
- 法院: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評估醫療文件。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對因果關係提出質疑或主張禁止使用證據。
典型證據:醫療報告、影像診斷(CT、X 光、MRI)、中立證人、錄影(例如閉路電視、隨身攝影機)、數位元資料、關於傷害嚴重程度的專家意見。
實例
- 對頭部的打擊導致永久性聽力障礙,可被視為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
- 臉部的深切口留下明顯的永久性疤痕,也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 導致手部功能永久性受限或持續喪失工作能力的傷害也包括在內。
- 同樣,對性器官的傷害,如果它們對性感覺產生持久的影響,也包括在內。
- 沒有可證明的永久性後果的暫時性疼痛或輕微損害是不夠的。
主觀構成要件
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可以兩種方式實施。
根據第 1 款,如果有人故意實施虐待行為,並且在此過程中因疏忽而造成嚴重的永久性後果,則構成犯罪。
根據第 2 款,這是一種故意的人身傷害,犯罪人至少因疏忽而造成嚴重的永久性後果。
因此,故意必須針對傷害行為本身。對於永久性後果,犯罪人只需認識到危險,但因疏忽而忽略了該危險就足夠了。故意證明通常通過諸如攻擊的強度、使用的犯罪工具、受影響的身體部位或犯罪行為之前和之後的行為等間接證據來完成。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正當防衛: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必要且適當。攻擊結束後的反擊 = 沒有正當防衛。
- 免責性緊急狀態:直接危險;沒有較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
- 有效同意:決策能力、知情、自願;界限:違反善良風俗、未成年人。
- 法定權力:具有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特別是官方行為、合法強制)。
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沒有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疑罪從無)。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能免責(有義務告知!)。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責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 無責任能力:嚴重的精神障礙等情況下沒有罪責——一旦存在跡象,則進行法醫精神病學評估。
- 免責性緊急狀態:在極端脅迫情況下,不合理地要求合法行為。
- 推定正當防衛:對正當理由的錯誤會消除故意;如果已規範,則過失仍然存在。
免除刑罰 & 轉向
在某些情況下,刑事訴訟可以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束。事實上,刑法規定,如果被告承擔責任並彌補犯罪後果,則可以不予處罰或以轉向方式處理案件。
中止未遂導致不予處罰,如果犯罪人自願放棄進一步執行或及時避免了該結果。決定性因素是中止是出於自己的動機,而不僅僅是因為該計劃無論如何都會失敗。
該轉向是一種非訴訟的刑事訴訟結案方式。如果罪責不被認為是嚴重的,事實已經澄清,並且被告願意進行補償,則可以考慮採用這種方式。典型的措施包括支付一筆錢、社區服務、參加緩刑援助或與受害者達成和解。
如果轉向成功,則沒有定罪並且沒有犯罪記錄。因此,該訴訟被視為已結案,並且受影響的人可以在沒有正式定罪的情況下繼續生活。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責和犯罪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的危險或魯莽程度,以及犯罪人是有計劃地還是自發地採取行動。同樣,也會檢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彌補的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多起犯罪、特別的魯莽行為或對手無寸鐵的人的攻擊。
減輕情節包括沒有犯罪記錄、全面的認罪、損害賠償或受害者的共同責任。刑事訴訟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奧地利刑法在罰款方面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有感覺。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全部或部分有條件地緩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定罪的人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出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接觸,並命令緩刑援助。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 = 罪責程度;金額/天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歐元,最高 5,000.00 歐元)。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個每日罰金(方向,而不是模式)。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刑罰(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刑罰 =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可以宣告,當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性:州法院(刑期最高 10 年)。
地點: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輔助居住地/進入地點。
實例:向上級州法院提出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無效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精神損害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並且僅在要求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提高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造成嚴重永久性後果的身體傷害而提起的訴訟不僅在法律上很複雜,而且在個人方面也令人沮喪。可能會面臨高額的監禁刑罰、大量的損害賠償要求以及長期的犯罪記錄。因此,及早獲得律師的代理至關重要,以便正確地保護證據、正確地評估醫療報告並在戰略上努力減輕訴訟程序。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仔細檢查所指控的永久性後果是否確實符合《刑法》第 85 條的嚴格要求,
- 在整個調查和訴訟過程中陪伴您,
- 分析醫療文件並確保減輕罪責的專家意見,
- 制定個人辯護策略——從轉向到有條件的緩刑,
- 支持受害者執行精神損害賠償金和賠償要求,
- 並始終如一地維護您在警察、檢察官和法院面前的權利和利益。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確保您案件的每個細節都得到考慮,並且您不會成為片面證據評估或不完整醫療評估的受害者。這樣,您將獲得有根據的、公平的並且針對您具體案件量身定制的辯護。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