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
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
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涵蓋某人犯下故意虐待或傷害行為,並因此(至少因疏忽)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件。核心在於對身體傷害的意圖與可歸因於該行為的致命結果的結合。決定的不是行為的殘酷性,而是傷害行為在因果關係上和可歸責地導致死亡的安全證據。典型的結構是嚴重的毆打、踢打、扼殺或使用危險工具,如果由於受傷導致併發症(內出血、器官衰竭、腦出血)導致死亡。
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是指因疏忽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故意傷害行為;死亡結果是傷害的後果。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部方面。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發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長期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審查步驟
- 犯罪行為:身體影響(例如,毆打、推、踢、扼殺、使用工具)或在存在保證人地位的情況下違反職責的不作為。
- 犯罪結果:受害者死亡。
- 因果關係:傷害行為必須是死亡的必要條件。對於不作為,必須檢查是否可以高度可能地防止死亡。
- 客觀歸責:死亡必須實現由犯罪者造成的法律上不贊成的風險(保護目的關聯)。非典型的第三方原因或完全獨立的受害者行為可能會中斷歸責。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嚴重身體傷害的成立與否取決於可證明的長期或危及生命的危險;僅僅是攻擊的猛烈程度是不夠的。“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為了更好地對刑法中的身體傷害犯罪進行分類,可以保持以下分級:
- 《刑法》第 84 條——嚴重身體傷害:
涵蓋嚴重但基本上可以治癒的傷害。健康受到明顯損害,但並非必須存在永久性損害。 - 《刑法》第 85 條——造成嚴重長期後果的身體傷害:
涉及傷害後果長期或永久存在的案件。指的是無法治癒的損害,例如喪失感官、永久性毀容或慢性疾病。 - 《刑法》第 86 條——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
涵蓋身體傷害導致受害者死亡的那些情況。
因此,《刑法》第 86 條構成了已完成的殺人罪以下的最高級別的身體傷害犯罪;與謀殺或過失殺人的區別在於,意圖不是針對死亡,而是針對傷害。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 檢察官:承擔對行為、嚴重結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如果適用)資格特徵的說服責任。
- 法院: 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評估醫療文件。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對因果關係提出質疑,或主張禁止使用證據。
典型證據:醫療結果、影像診斷(CT、X 光、MRI)、中立證人、錄影(例如,閉路電視、隨身攝影機)、數位元資料、關於傷害嚴重程度的專家意見。
實例
- 在猛烈的拳打後隨之而來的跌倒導致腦出血;受害者死於後果。
- 扼殺導致因缺氧引起的腦損傷,最終導致死亡。
- 踢打上身會導致脾臟破裂和內出血,儘管最初的穩定性,但最終會致命。
- 推到樓梯上導致嚴重的頭部受傷也可能直接導致死亡。
- 僅僅是存在或輕微接觸而沒有可證明的與死亡的聯繫是不夠的。
主觀構成要件
意圖形式是指身體傷害(意圖就足夠了,間接意圖就足夠了)。關於死亡,疏忽就足夠了:如果盡到應有的注意,犯罪者本應認識到並避免該行為可能導致死亡。疏忽或可預見性的跡象是攻擊的強度和類型、受影響的身體區域(頭部、頸部、腹部)、危險手段的使用以及儘管有明顯的危險,但仍繼續攻擊。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自衛: 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 必要 且 適當。攻擊結束後的反擊 = 沒有 自衛。
- 免責性緊急狀態: 直接危險;沒有更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
- 有效同意: 決策能力、知情、自願;界限:違反道德、未成年人。
- 法定權力: 具有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 (特別是官方行為、合法強制)。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 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能免責 (有義務告知!)。
-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 無責任能力:嚴重的精神障礙等情況下沒有罪責 – 一旦存在跡象,就進行法醫精神病學評估。
- 免責性緊急狀態: 在極端脅迫情況下,無法合理地期望合法行為。
- 假想自衛: 對正當理由的錯誤會消除故意;如果規範化,則過失仍然存在。
免除刑罰 & 轉向
在某些情況下,刑事訴訟可以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束。事實上,刑法規定,如果被告承擔責任並彌補犯罪後果,則可以不予處罰或以轉向方式處理案件。
中止未遂導致不予處罰,如果犯罪人自願放棄進一步執行或及時避免了該結果。決定性因素是中止是出於自己的動機,而不僅僅是因為該計劃無論如何都會失敗。
該轉向是一種非訴訟的刑事訴訟結案方式。如果罪責不被認為是嚴重的,事實已經澄清,並且被告願意進行補償,則可以考慮採用這種方式。典型的措施包括支付一筆錢、社區服務、參加緩刑援助或與受害者達成和解。
如果轉向成功,則沒有定罪並且沒有犯罪記錄。因此,該訴訟被視為已結案,並且受影響的人可以在沒有正式定罪的情況下繼續生活。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有結構地證明的損害賠償和可靠的醫療評估顯著降低了刑罰風險,並為轉向開闢了道路。“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責和犯罪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的危險或魯莽程度,以及犯罪人是有計劃地還是自發地採取行動。同樣,也會檢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彌補的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多起犯罪、特別的魯莽行為或對手無寸鐵的人的攻擊。
減輕情節包括沒有犯罪記錄、全面的認罪、損害賠償或受害者的共同責任。刑事訴訟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奧地利刑法在罰款方面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有感覺。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完全或部分自由刑緩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者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出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接觸,並命令緩刑援助。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 = 罪責程度;金額/天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歐元,最高 5,000.00 歐元)。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個每日罰金(方向,而不是模式)。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刑罰(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刑罰 =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上:州法院(由於刑罰範圍廣泛)。
地點上: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輔助性居住地/進入地點。
實例:向上級州法院提出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無效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 (痛苦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且僅在申請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 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增加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支援的優勢
因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而提起的訴訟是最嚴重的刑事指控之一。不僅面臨高額的自由刑,而且還面臨巨大的個人和情感負擔。過失和故意犯罪後果之間的界限通常很窄,並且評估或聲明中的微小矛盾可能會決定有罪或無罪。因此,及早的律師代理對於正確保全證據、批判性地檢查醫療評估以及精確地闡明事件的實際過程至關重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全面分析所發生的死亡是否確實是由於被指控的行為造成的,
- 檢查傷害與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相關的因果關係,
- 在整個調查和訴訟過程中陪伴您,
- 與經驗豐富的醫療專家合作,以避免錯誤或倉促的發現,
- 制定考慮到法律和法醫方面的個人辯護策略,
- 並堅決地維護您對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的權利和利益。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確保不會從悲慘的後果中得出任何倉促的結論,並且您的行為在法律上以正確的背景進行評估。這樣,您將獲得基於事實、客觀且針對您具體案件量身定制的辯護。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