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進行醫療處置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
如果未經患者有效同意而進行醫療措施,即使該手術是專業地進行,也構成《刑法》第 110 條規定的擅自進行醫療處置。受到保護的是對自身身體的自主決定權。未經同意的治療是應受懲罰的,如果不存在真正的緊急情況,並且在仔細檢查後,明顯可以發現假定的危險懷疑是沒有根據的。起訴需要受害者的明確要求。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是指任何未經患者有效同意的醫療措施,除非存在正當理由的緊急情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並非始於手術室,而是始於忽視同意的那一刻,以及將患者背後的人變成單純的治療對象的那一刻。“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10 條的客觀構成要件涵蓋了任何未經患者有效同意而進行的醫療處置。重要的是實際侵犯身體完整性,無論該措施是否專業或符合患者的醫療利益。該構成要件保護對自身身體的自主決定權,即有權知情地決定醫療措施。一旦不存在有效的同意,並且該干預不受真實、客觀可確定的緊急情況的保護,而這種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採取醫療措施,則治療在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如果假定存在一種假定的緊急情況,但經過仔細檢查後本可以發現其毫無根據,則該干預也仍然符合構成要件。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對於擅自進行醫療處置,任何人都可能要負責,只要他們對某人進行醫療措施。無論是醫生、護理人員還是其他人,都無關緊要。重要的是,該干預源於此人並且可以識別為治療。
行為客體:
行為客體是任何接受醫療措施的人。受到保護的是每個人自行決定是否可以進行治療的權利。這種自主決定權的適用範圍不論某人的年齡或其健康狀況如何。
行為:
行為是指未經受害者同意的醫療處置。這包括所有作用於身體的措施,例如檢查、注射、包紮、手術干預或治療應用。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治療屬於構成要件:
- 它實際上已執行,
- 患者未同意,
- 並且不存在真正的醫療緊急情況,需要立即採取行動。
重要的是:即使是專業上正確的治療,如果未經同意,也是非法的。
行為結果:
行為結果已經存在於未經同意而攻擊或治療身體的事實中。不一定會發生健康損害。僅僅是未經允許就接受醫療的事實就滿足了構成要件的結果。
因果關係:
治療必須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這意味著:如果沒有治療人員的行為,就不會發生干預。準備行為也包括在內,如果它們首先使干預成為可能。
客觀歸責:
如果未經授權的治療準確地實現了立法者想要防止的風險,即未經同意的醫療干預,則治療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如果干預是出於完全獨立的原因而發生的,並且與醫療行為人員的行為無關,則該干預是不可歸責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未經有效同意而治療他人的人不僅超越了醫療能力界限,而且侵犯了《刑法》第 110 條明確保護的極其私人的決策領域。“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擅自進行醫療處置 《刑法》第 110 條的構成要件涵蓋了未經患者有效同意而進行醫療措施的情況。重點在於缺乏同意,這構成了對身體自主決定權的干預。不法行為並非由醫療措施本身引起,而是由未經受害者自由決定的治療引起。因此,重要的是侵犯自主決定權,即使治療在醫學上是正確的或對健康有益。
- 《刑法》第 83 條——身體傷害:身體傷害基於身體損害或健康損害。《刑法》第 110 條相反,已經涵蓋了干預本身,無論患者是否受到傷害或遭受健康損害。區分是根據保護目的進行的:雖然《刑法》第 83 條保護身體完整性,但《刑法》第 110 條旨在確保對醫療干預的自由和自主決定。如果未經授權的治療同時造成傷害,則這兩項犯罪可以並存。
- 《刑法》第 105 條——脅迫:脅迫需要通過暴力或威脅施加的強制,導致受害者採取特定行為。《刑法》第 110 條相反,不以強制為前提;治療恰恰是未經同意而進行的,而不是通過操縱或壓力引起的。如果一個人首先通過威脅被誘導容忍治療,然後實際上接受了醫療,則這兩項犯罪可能會同時發生。但是,不法行為的核心明顯不同:脅迫涉及決策自由,《刑法》第 110 條涉及未經同意的身體干預。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擅自進行醫療處置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例如身體傷害、非法拘禁、脅迫或危險威脅,則存在真正的競合。這些構成要件不會被取代,因為侵犯身體自主決定權構成獨立的不法行為內容。如果治療導致健康損害,則這兩組犯罪通常並存。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在另一項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治療的所有不法行為時,才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如果重點僅僅在於實際傷害,則這可能適用於合格的身體傷害。相反,如果僅僅是未經授權的醫療干預是重點,並且不存在進一步的合法權益侵犯,則擅自進行醫療處置本身會產生特殊性。
數罪併罰:
如果多項未經授權的治療彼此獨立地進行,或者多項干預在時間上分開地進行,則存在數罪併罰。每次未經同意的獨立治療都構成單獨的犯罪,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位。
持續行為:
如果持續的醫療措施未經同意地進行,並且這些措施具有統一的目的,例如反對患者意願重複執行治療步驟,則應假定存在統一的行為。一旦不再進行進一步的干預或受害者有效地執行其異議,該行為即告終止。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實踐中,對同意問題和傷害後果的明確區分通常決定了《刑法》第 110 條是否會獨立於身體傷害而適用。“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署必須證明被告未經有效同意而進行醫療處置。重要的是證明實際進行的干預,既沒有有效的同意,也沒有真正的醫療緊急情況。這不是關於醫療專業錯誤或評估,而是關於干預未經許可而發生的客觀情況。
尤其要證明的是
- 實際上已進行醫療措施,
- 不存在受害者的同意,
- 沒有客觀上必要的緊急情況證明立即治療是正當的,
- 該干預在客觀上可歸責於被告。
檢察署還必須說明被告是否違反義務地錯誤評估了假定的緊急情況,如果這與法律評估相關。
法院:
法院會審查所有證據的總體背景,並根據客觀標準評估是否進行了未經同意的醫療處置。重點是干預是否實際進行以及是否未經有效同意而進行。
法院尤其會考慮:
- 所進行治療的類型和範圍,
- 是否已聲明、撤銷或從未給予同意,
- 是否存在客觀上的緊急情況,還是僅僅被假定存在,
- 受害者是否能夠識別和拒絕干預,
- 在相同情況下,一個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會認為需要同意。
法院明確區分了對治療範圍的誤解、一致的常規行為或沒有干預性質的社會常見援助。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實際上進行了醫療干預的問題,
- 是否存在或可以假定存在同意,
- 被告是否有理由假定存在緊急情況(第 2 款),
- 治療情況描述中的矛盾或缺乏證據。
她還可以說明,某些措施是僅僅是準備行為、沒有干預性質的護理援助或經受害者同意而進行的。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10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關於所進行措施的醫療文件、記錄或筆記,
- 治療或在場人員的陳述,
- 關於同意、拒絕或知情同意的溝通證據,
- 關於是否存在客觀緊急情況的文件,
- 關於干預過程和必要性的專業意見,
- 顯示干預何時以及如何進行的時間表。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關於擅自進行醫療處置的訴訟中,重點很少在於該措施在醫學上是否有意義,而是在於該干預是否實際上未經可靠的同意而進行。“
實例
- 在假定同意的情況下,未經有效同意的治療:儘管沒有明確的同意,但行為人對患者進行醫療措施。他錯誤地認為患者同意治療,儘管她既沒有被詢問,也沒有事先發表明確的聲明。受害者讓行為發生在她身上,因為她認為這只是一個準備檢查。但是,實際上,行為人已經開始干預。缺乏同意導致對身體自主決定權的明顯侵犯。
- 基於錯誤假定的緊急情況的治療:在一段時間內,行為人反覆假定必須立即進行醫療以保護受害者的健康。他未經同意進行了多項措施,儘管客觀上不存在緊急情況,並且情況本可以進行澄清。因此,受害者沒有對其醫療保健做出獨立的決定,因為這些措施已經在進行中。儘管有證據表明不存在直接危險,但行為人仍堅持假定存在緊急情況,並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繼續治療。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未經有效同意而採取醫療措施,從而侵犯了受害者的身體自主決定權,則存在《刑法》第 110 條規定的擅自進行醫療處置。
主觀構成要件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行為人必須知道他正在未經受害者有效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醫療措施,並且這種干預在客觀上適合於損害患者的法律範圍。同時,他必須至少默許受害者沒有機會同意或拒絕該措施。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構成未經同意的定向干預,並且通常適合於觸及受害者的身體完整性和決策自由。重要的是,該干預是有意識地未經同意而進行的;僅僅是過失是不夠的。
如果行為人真誠地相信存在同意,該措施是受害者所希望的,或者真正的醫療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進行治療,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是合法行事或錯誤地假定存在同意,則不符合《刑法》第 110 條的要求。
最終,誰知道並有意識地旨在未經同意而進行醫療措施,從而損害了受害者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決定權,誰就是故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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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擅自進行醫療處置可以進行轉向處分。該構成要件保護身體自主決定權免受未經授權的醫療干預,並且罪責的程度主要取決於治療的類型和強度、干預的情況以及行為人的個人責任。在輕微干預、明確的認識和缺乏先前犯罪記錄的情況下,實踐中會定期檢查轉向處分的處理方式。
但是,有計劃、有意識或重複的未經同意的治療越明顯,或者對身體完整性的干預越嚴重,轉向處分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罪責較輕,
- 干預僅輕微或短暫地干預自主決定權,
- 沒有或只有輕微的健康後果發生,
- 不存在未經同意的系統性或持續性行為,
- 案件事實清晰且易於理解,
- 並且行為人有洞察力、合作和願意和解。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處分,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輔導指示或犯罪補償。轉向處分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 已經發生對身體完整性的嚴重或持續損害,
- 干預是有意識地有針對性、有計劃地進行的,或者違反了受害者的明確意願,
- 有多人受到影響,或者發生了重複的未經授權的治療,
- 存在未經同意的系統性或長期行為,
- 特別需要保護的人受到影響,
- 治療具有合格的後果,例如嚴重的疼痛或心理壓力,
- 或者整體行為構成對個人完整性的嚴重侵犯。
只有在罪責明顯較輕和立即認識到的情況下,才能檢查是否允許例外情況下的轉向處分。在實踐中,轉向處分對於擅自進行醫療處置仍然是可能的,但在系統性或後果嚴重的案件中很少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的轉向處分不是一種方便的迴避策略,而是需要最輕的罪責、清晰的認識和一致的總體情況。“
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擅自治療的程度、干預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未經授權的醫療干預對受害者的身體自主決定權或健康的影響程度來衡量刑罰。重要的是,行為人是否在較長一段時間內重複、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未經同意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明顯的身體或心理壓力。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治療持續了很長時間,
- 存在未經同意的系統性或特別頑固的行為,
- 受害者在身體或精神上受到明顯損害,
- 特別需要保護的人受到影響,
- 儘管明確拒絕或有證據表明缺乏同意,但仍繼續治療,
- 存在嚴重的信任違規行為,例如在特殊的親密或依賴關係中,
- 或者存在相關的先前犯罪記錄。
減輕情節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洞察力,
- 立即終止未經授權的治療,
- 積極努力進行補償或道歉,
- 行為人面臨特殊的心理壓力或不堪重負的情況,
- 或過長的訴訟時間。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的刑罰是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日工資的罰金。此刑罰範圍構成了法律上限,適用於所有未經有效同意而進行醫療措施的案件。法律沒有規定更高的刑罰威脅。
事後的道歉、終止治療或努力進行補償不會改變法律規定的刑罰範圍。這些情況僅在量刑範圍內產生影響。
如果行為人錯誤地假定存在緊急的健康危險,並且這種錯誤在仔細檢查後是不可避免的,則免除刑罰。此排除理由不會取消刑罰範圍,而是阻止構成要件的介入。
擅自進行醫療處置也是一種授權犯罪。這意味著只有在受影響的人明確表示希望進行刑事起訴時,才會進行刑事起訴。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多720 個每日罰金——每天至少4 歐元,最多5,000 歐元。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對於擅自進行醫療處置,如果干預僅輕微干預身體自主決定權,沒有或只有輕微的後果發生,並且該行為處於刑事責任的下限,則尤其可以考慮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期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以罰金代替短期徒刑,最高為一年。罰金。 對於基本構成要件規定處以一年以下罰金或徒刑的犯罪行為,也存在這種可能性。 在實踐中,如果行為特別惡劣、重複或涉及對身體完整性的明顯干預,則《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會受到限制。 然而,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尤其是在未經同意的輕微或無後果的治療中,完全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條。
《刑法》第 43 條:如果徒刑不超過兩年,且罪犯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對於基本刑期最高為一年的犯罪行為,也存在這種可能性。 如果存在加重情節,或未經同意的治療導致明顯的身體或精神壓力,則有條件的緩刑將受到更嚴格的限制。 如果行為不太嚴重、是情境性的,或者受害者沒有遭受持久的後果,那麼這種情況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的組合。 適用於六個月以上至兩年以下的刑期。 由於在更嚴重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醫療的處罰可能在刑期範圍的上限內,因此通常會考慮《刑法》第 43a 條。 然而,在情況特別嚴重、造成嚴重的健康後果或有計劃的行為的情況下,其適用將受到明顯的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 特別要考慮的是禁止接觸、治療或照護計畫或其他旨在保護受害者和促進穩定的合法行為的措施。 特別關注的是強制禁止進一步的未經授權的治療行為,並確保犯罪者將來僅在獲得有效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從事醫療活動。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由於刑期最高為六個月徒刑或最高 360 天的罰金,原則上地方法院對擅自進行醫療的行為具有管轄權。 根據法定管轄權的規定,刑期如此之低的犯罪行為屬於地方法院的一審管轄權。
由於擅自進行醫療沒有刑期較高的合格犯罪變體,並且沒有超過法定刑期,因此作為單一法官的州法院沒有適用範圍。 也不考慮由參審法庭審理,因為法律要求更高的刑期。
由於擅自進行醫療不涉及終身監禁,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排除陪審團審判。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正確的管轄權並非形式主義:在錯誤的法院開始訴訟會浪費時間、精力,並且在有疑問時也會失去證據和執行優勢。“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 在未經同意進行醫療的地方,
- 在缺乏同意在法律上變得相關的地方,
- 在造成不正當的健康危害的地方,
- 或在採取了對干預至關重要的準備或伴隨行動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州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罪責、刑罰和費用作出裁決。
如果符合法律前提條件,可以隨後通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或進一步的上訴來對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擅自進行醫療的情況下,受影響的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直接主張民事索賠。 由於該行為構成對身體完整性的不正當干預,因此尤其要考慮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的賠償、收入損失以及其他因健康或人格權引起的劣勢。 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主張醫療或心理治療的後續費用、必要的護理費用或法律諮詢費用。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主張的索賠的時效。 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除非索賠已完全獲准。
自願賠償,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補償或在應對後果方面的積極支持,如果及時、可信和完整,則可以減輕刑罰。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計劃地、重複地或在較長時間內未經同意進行治療,造成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壓力,或使受害者陷入特別困難的健康或個人狀況,那麼事後的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的減輕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補償無法決定性地減輕所犯的不法行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擅自進行醫療後的民事索賠不僅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治療費用,而且還揭示了對受影響者自決權的干預實際上有多深。“
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需要一個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權利。 然而,對於像擅自進行醫療這樣的授權犯罪,只有在受影響的人明確表示希望進行刑事起訴時,才能啟動訴訟程序。 如果沒有此聲明,則僅允許進行初步審查,但不允許進行常規調查。
警察和檢察官
訴訟程序由檢察官主導,並決定偵查方向,而刑事警察則採取必要的行動。最終將決定停止偵查、轉向或起訴。如果未授予有效的授權,訴訟程序將停留在初步審查階段,且不得繼續進行。
被告訊問
每次訊問前,都會完整告知權利,特別是緘默權和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要求辯護律師,則應延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始終以存在有效的授權為前提。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和法院請求閱卷,並且包括證據,但前提是不會危及偵查目的。私人參與人加入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且獨立於授權。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私人參與人的民事索賠做出裁決。如果沒有受害者的授權,則不會進行主要審判,否則不得進行刑事訴訟。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擅自治療的案件涉及對身體完整性和自決權的敏感干預。決定性因素是治療是否確實未經有效同意進行,以及情況是否客觀上需要立即進行醫療干預。在過程、溝通、同意文件或對假定緊急情況的實際評估中的微小差異都可能顯著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正確評估、完整記錄醫療文件、談話記錄、治療過程和聲明,並在正確的法律背景下進行審查。只有精確的分析才能顯示擅自治療的指控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存在誤解、文件缺失或可理解的錯誤評估。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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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刑法專家,我們確保對擅自治療的指控進行精確的法律審查,並且訴訟程序基於完整、現實和平衡的事實基礎進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