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住宅
非法入侵住宅
非法入侵住宅是指未經授權侵入受保護的空間,該空間明確屬於私人或職業領域。所有有權決定准入的區域均受到保護。拒絕離開的要求也包括在內。
非法入侵住宅是指未經授權進入或停留在受保護的空間。
客觀構成要件
非法入侵住宅的客觀構成包括任何未經授權侵入受保護的空間以及儘管有明確要求仍拒絕離開。受保護的是個人的空間隱私,即個人自己決定誰可以進入的區域。該空間屬於誰無關緊要。重要的是該區域界線清晰,並且權利人的意願明顯反對進入。對於犯罪的基本形式,僅僅是未經授權的身體進入就足夠了。
除了這種基本形式外,還有一種更嚴重的變體。如果入侵是通過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進行的,並且存在使該行為更危險的特殊情況,則屬於這種情況。這包括計劃在內部實施暴力,攜帶武器或類似物品以打破抵抗,或多個人共同暴力入侵。在這些情況下,人員和物品的風險明顯更高,因此對該行為的處罰更嚴厲。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任何未經授權進入受保護空間或儘管被要求仍未離開的人都可能是犯罪者。
行為客體:
受保護的是公寓、房屋、日常生活或工作的封閉空間以及提供個人空間隱私的有圍牆的區域。在更嚴重的變體中,也包括公共服務空間或專業使用的區域。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未經許可進入或違反權利人明確意願的逗留。在限定形式中,還增加了通過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進入,並且存在加重情節,例如攜帶武器、計劃對人員或物品實施暴力或多個參與者共同採取暴力行動。
行為結果:
不一定會發生自己的損失。一旦家庭安寧受到侵犯,即未經權利人同意進入或未離開受保護的區域,犯罪即告完成。
因果關係:
未經授權的行為必須已造成家庭安寧的破壞。在限定的非法入侵住宅中,暴力或威脅也必須是造成入侵的原因。
客觀歸責:
如果犯罪者造成了空間區域的法律上不贊成的干擾,並且這種干擾得以實現,則該行為是可歸責的。在更嚴重的變體中,還必須在案件事實中實現因使用暴力、攜帶武器或團體行為而增加的危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法律評估,重要的是情況的客觀表現方式,而不是第一時間的主觀感受。“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 109 條,非法入侵住宅的構成包括通過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行進入住宅或其他受保護空間,或在第 3 款的限定情況下,在相同情況下進入房屋、住宅、封閉的職業或公務空間或有圍牆的區域的行為。重點是空間上侵犯家庭安寧,從而保護權利人的私人或職業領域。不公正不是由於財產損失造成的,而是由於無視進入意願以及由此造成的對受保護區域的干擾。
- 《刑法》第 105 條——脅迫: 破壞財產保護物品的實質和功能,而非法入侵住宅則保護個人的空間保護區域。如果在進入時損壞了門、窗戶或家具,則可能同時存在兩種犯罪行為。非法入侵住宅不會因此而被取代,因為對家庭安寧的保護獨立於損壞或財產損失而存在。
- 《刑法》第 129 條——入室盜竊: 在入室盜竊中,重點是拿走他人的物品,其中使用工具或克服障礙的進入具有限定作用。《刑法》第 109 條與此不同,因為它僅制裁對受保護空間領域的干擾。如果在進入時實現了這兩種構成要件,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不會發生取代,因為《刑法》第 109 條不是財產犯罪。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暴力進入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脅迫、危險威脅、人身傷害、破壞財產或盜竊,則存在真正的競爭。非法入侵住宅不會取代這些犯罪行為,而是通常與它們並列存在,因為涉及不同的法律利益。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另一項規範完全涵蓋進入的所有不公正行為時,才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因為財產犯罪、脅迫或暴力犯罪都沒有將對家庭安寧的保護作為獨立的構成要件來涵蓋。《刑法》第 109 條因此通常保持獨立存在。
數罪併罰:
如果犯罪者多次且在彼此獨立的過程中進入受保護的空間或強行進入,則存在多項犯罪行為。每項對家庭安寧的獨立干擾都構成一項單獨的犯罪行為,除非存在統一的生活過程。
持續行為:
如果犯罪者在緊密的時間聯繫中多次進入或持續維持對家庭安寧的干擾,例如通過持續的威脅或重複暴力進入同一區域,則應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一旦干擾不再持續,犯罪行為即告結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多項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審查並不意味著自動升級指控,而是有助於進行清晰的法律分類。“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未經授權進入受保護的空間或儘管被要求仍未離開,從而侵犯了家庭安寧。關鍵是證明具體的空間侵犯,該侵犯是違反權利人可識別的意願而發生的。這不是關於誤解、偶然的越界或社會上常見的進入,而是關於客觀上未經授權的行為,該行為損害了受保護的區域。
尤其要證明的是
- 相關區域是《家庭安寧》意義上的受保護空間,
- 被告未經授權進入或未離開,
- 權利人的意願明顯反對,
- 干擾客觀上可歸責於被告。
在犯罪的限定形式中,還必須證明進入是在暴力或以武力威脅下強迫進行的,並且存在加重情節之一(例如,攜帶武器或共同暴力進入)。
法院:
法院將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評估該行為是否適合根據客觀標準實際侵犯家庭安寧。重點是進入或逗留是否違反權利人明確可識別的意願,以及該行為是否應根據整體情況在法律上歸類為未經授權。
法院尤其會考慮:
- 受影響空間的類型及其實際劃分,
- 權利狀況和受影響人可識別的意願,
- 進入是否在社會上很常見或被評估為明確的越界,
- 被告是否必須認識到他不得進入,
- 該行為是否與離開的要求在緊密的時間或地點聯繫中。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是誤解、共同區域的偶然接觸或沒有可識別的相反意願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 關於受影響區域是否確實是受保護空間的問題,
- 是否存在或可以假定存在許可或容忍,
- 權利人的相反意願是否清晰可識別,
- 該行為是否應歸類為社會上常見或無意,
- 離開的要求是否明確且易於理解。
她還可以解釋說,某些過程不是暴力的,只是短暫的,偶然的,或者由於情況無法識別為被禁止的。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09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 記錄進入的錄影、監控系統或照片,
- 關於進入權限、要求和權利人可識別的態度的證人證詞,
- 顯示進入情況的消息、房屋規則或先前的協議,
- (在限定形式中)暴力或威脅的文件,
- 關於進入和可能的要求的時間順序的技術或書面證據,
- 闡明受保護區域劃分的空間文件或計劃。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刑事訴訟中,重要的是可以根據證據追溯證明的內容,而不是主觀上聽起來更令人信服的陳述。“
實例
- 通過以武力威脅強行進入: 犯罪者要求進入一位熟人的公寓,該熟人明確拒絕他進入。然後,他威脅要踢開門或對在場的人實施人身暴力。由於害怕威脅的暴力,受害者打開了門,犯罪者因此強行進入。干預直接影響受保護的家庭領域,並導致明顯侵犯房屋權利。該犯罪行為已經通過暴力或威脅暴力強行進入而完成,無論犯罪者隨後是否犯下其他犯罪行為。
- 攜帶抵抗破壞工具進入有圍牆的私人土地: 犯罪者越過一棟住宅的柵欄,進入花園,然後進入房屋區域。他隨身攜帶一種工具,他想在有人阻止他進入時使用。受害者不必對進入做出反應;重要的是,犯罪者未經授權進入受保護的私人區域,並攜帶一種旨在克服預期抵抗的工具。侵犯權利在於強行進入空間隱私,該隱私受到特別保護,免受暴力侵害。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通過暴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行進入住宅或受保護的空間,或者在限定情況下進入他人的空間保護區域,則存在根據《刑法》第 109 條規定的非法入侵住宅。
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9 條的主觀構成要求故意。犯罪者必須知道他未經授權進入受保護的空間或儘管被要求仍未離開,並且他還必須希望這種未經授權的行為。他只需認識到相關區域屬於決定進入的人,並且他的行為違反了該人可識別的意願。
因此,犯罪者必須理解,他的進入或逗留在整體上是對家庭安寧的有針對性的侵犯,並且通常適合損害權利人的隱私或空間保護區域。重要的是希望破壞家庭安寧;僅僅是偶然的或社會上容易引起誤解的進入是不夠的。
如果犯罪者真誠地相信他有權進入,例如因為他假設有邀請、默許的許可或對管轄權的錯誤假設,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同樣,如果他可以假定他的逗留被容忍或權利人沒有明確的意願反對,則不存在故意。
最終,故意行事的人知道並有意識地旨在違反權利人的意願進入或不離開受保護的空間,從而侵犯空間隱私。在犯罪的更嚴重變體中,故意還必須涉及強行或威脅強迫的進入方式以及各自的加重情節(例如,攜帶武器或多個人共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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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或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非法入侵住宅可以進行轉向。構成要件保護家庭安寧和空間隱私,並且罪責的程度主要取決於進入的方式、干擾的強度和犯罪者的個人責任。在輕微越界、明確洞察力和缺乏先前負擔的情況下,實踐中會定期審查轉向解決方案。
然而,越明顯地識別出有計劃的、侵略性的或暴力的行為,或者該行為的潛在危險越高,轉向的可能性就越小,特別是如果進入是通過暴力或威脅強迫進行的。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 罪責很小,
- 對家庭安寧的干擾只是短暫的或不嚴重,
- 沒有人受傷或受到嚴重威脅,
- 不存在系統的或重複的進入,
- 案件事實清晰、易於理解且明確,
- 並且犯罪者立即表現出洞察力、合作精神並願意補償(例如,通過道歉、賠償附帶損害或承諾保持距離)。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提供公益服務、提供輔導指示或進行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和沒有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 進入是通過暴力強迫進行的,或者與明確的威脅相關聯,
- 該行為是有針對性的、有計劃的或具有恐嚇性的,
- 受保護區域中的多個人受到威脅,
- 存在長時間持續的或重複的進入,
-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 該行為導致嚴重的身體、心理或安全相關後果,
- 或者整體行為構成對權利人的嚴重侵犯隱私和完整性。
只有在罪責明顯最小且立即表現出洞察力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轉向程序。在實踐中,非法入侵住宅仍然可以進行轉向,但在暴力或恐嚇情況下很少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轉向不是對刑罰的折扣,而是一種承擔責任並避免刑事判決和記錄的獨立途徑。“
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對家庭安寧的干擾程度、進入的方式以及該行為對受影響人的隱私或安全造成的影響程度來衡量刑罰。重要的是,犯罪者是否在較長時間內重複、有針對性或以恐嚇方式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對受保護的生活領域造成了持久的負擔或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 進入在較長時間內重複發生,
- 存在系統的或特別頑固的違反權利人意願的進入,
- 內部的人員受到具體威脅或受到嚴重驚嚇,
- 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威脅,
- 儘管有明確的要求,但仍繼續進入或未離開,
- 因侵犯隱私而造成嚴重的心理負擔,
- 或者存在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完全坦白和明顯的理解,
- 立即終止欺騙行為,
- 補償努力,例如維修或道歉,
- 犯罪者的特殊心理負擔,
- 或者過長的訴訟程序。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非法入侵住宅的基本形式面臨最高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天的罰金。此刑罰範圍適用於未經授權的進入,該進入通過暴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進行,前提是不存在限定情況。
在這種基本形式中,非法入侵住宅是一種授權犯罪。這意味著只有在受影響的人明確表示希望進行刑事起訴時,才能啟動刑事起訴。沒有此授權,將不會進行任何程序。
對於非法入侵住宅的更嚴重變體,刑罰範圍增加到最高三年的監禁。如果進入是通過暴力或威脅強迫進行的,並且還滿足了加重情節,例如攜帶武器、計劃在內部使用暴力或多個人採取暴力行動,則存在這種形式。在這些情況下,該犯罪不是授權犯罪,因此依職權進行刑事起訴。
事後的道歉、犯罪補償、損害賠償或自願終止行為不會改變法定刑罰範圍。這些情況僅在刑罰量刑範圍內產生影響。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 範圍:最多720 個每日罰金——每天至少4 歐元,最多5,000 歐元。
- 實務公式:大約6 個月自由刑相當於大約 360 個每日罰金。這種換算僅作為參考,並且不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判處替代自由刑。通常適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當於 2 個每日罰金。
提示:
在非法入侵住宅中,只有在不存在限定情況且犯罪是沒有嚴重暴力行為的情況下,才考慮處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 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非法入侵住宅中,因為基本構成要件規定了最高一年的監禁或罰金,而限定形式的刑罰範圍最高為三年。在實踐中,如果該行為特別具有負擔性、暴力性或恐嚇性,則謹慎地適用《刑法》第 37 條。然而,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例如對家庭安寧的短期和非侵略性干擾,可以完全適用《刑法》第 37 條。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不超過兩年且犯罪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監禁。這也適用於非法入侵住宅。如果在犯罪中使用了暴力或威脅,如果內部的人員受到嚴重驚嚇,或者如果存在重複進入,則會更謹慎地給予有條件的免除。如果該行為不太嚴重、是情境性的或沒有對受影響者造成持久的負擔,則有條件的免除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監禁的部分無條件和有條件免除相結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由於在限定的非法入侵住宅中,刑罰可能出現在刑罰範圍的中間區域,《刑法》第 43a 條通常會被考慮。然而,在特別嚴重的情況、攜帶武器或多個人暴力進入的情況下,將會更加謹慎地適用它。
《刑法》第 50 至 52 條: 法院還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援助。特別考慮到與受保護區域或受影響人保持距離、護理或治療計劃以及避免衝突或穩定行為的措施。目標是持久的合法行為並避免進一步的越界行為。特別關注保護空間隱私和明確禁止進一步的未經授權的接近或進入嘗試。
法院的管轄權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哪些法院有管轄權以及有哪些法律補救措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旨在為所有參與者提供可靠的結構。“
事物管轄權
由於非法入侵住宅的刑罰範圍為最高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天的罰金,因此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刑罰威脅如此之低的犯罪屬於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權限。
然而,由於非法入侵住宅有一種具有更高刑罰威脅的限定變體(最高三年的監禁),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有一個適用範圍。陪審法庭不予考慮,因為法律要求更高的刑罰威脅。
由於非法入侵住宅不允許判處終身監禁,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排除陪審團。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 在哪裡設置未經授權的進入,
- 在哪裡發生儘管被要求仍逗留,
- 在哪裡使用暴力或威脅(在限定變體中),
- 或在哪裡採取了對進入至關重要的補充行動。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 被告的住所,
- 逮捕地點,
- 或有管轄權的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州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罪責、刑罰和費用作出裁決。
州法院的裁決隨後可以通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申訴或其他上訴來提出異議,前提是滿足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非法入侵住宅中,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索賠。由於該犯罪通常會導致損壞、後續費用或人身損害,因此特別考慮以下索賠:
- 損壞或毀壞物品的賠償(例如,門、窗戶、家具)
- 維修和恢復費用的賠償
- 必要的後續費用的賠償,例如鎖匠服務、緊急封閉或安全措施
- 特殊費用的賠償,例如諮詢、安全措施或組織措施
- 非物質損害的賠償,只要可以證明具體的心理損害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彌補損害,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影響者,可以減輕刑罰,前提是這些行為及時、可信且完整。
然而,如果犯罪者有計劃地、重複地或在較長時間內未經授權進入房間,使用暴力或威脅或對隱私造成特別嚴重的干擾,那麼事後的補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補償不能決定性地減輕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可以共同澄清刑事責任和經濟後果,但不能取代對個案的仔細審查。“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告人身份;從那時起,被告人享有充分的權利。然而,根據《刑法》第 109 條第 1 款,非法入侵住宅的程序只有在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後才能開始,因為否則不允許進行刑事起訴。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非法入侵住宅的案件涉及對空間隱私、人身安全以及通常也涉及參與者之間的信任關係的干預。重要的是,該行為是否確實構成未經授權的進入或儘管被要求仍未離開,以及權利人的相反意願是否明顯。程序、溝通或空間情況中的微小差異可能會顯著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確保所有相關程序,例如要求、反應、空間劃分、可能的誤解和任何暴力或威脅因素都得到正確記錄和法律分類。只有結構化的分析才能顯示是否確實存在應受懲罰的非法入侵住宅,或者是否單獨的行為被誤解、不明確地傳達或在法律上不應被評估為未經授權的進入。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是否滿足《刑法》第 109 條的法律要求
- 分析過程、當地情況和溝通中是否有減輕或矛盾的方面
- 保護免受片面陳述和倉促評估
- 制定明確的辯護策略,以可理解的方式描述實際過程
作為刑法方面的專家,我們確保對非法入侵住宅的指控進行精確審查、現實評估,並在完整且記錄良好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