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自由
剝奪自由
如果某人的人身活動自由被剝奪,即違反或未經其意願被拘留在一個限定區域內,或其行動受到有效阻止,則構成剝奪自由。需要一種客觀上可識別的強制狀態,這種狀態不僅僅是暫時的,而且具有一定的持續時間和強度。這種狀態可以通過監禁、監視、人身暴力、大規模威脅或類似手段產生。如果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例如,沒有警察拘留,沒有正當的自衛情況),則剝奪自由是非法的。如果有人像對待物品一樣對待另一個人並控制其行動自由,則會越過明確的刑事界限。
根據《刑法》第 99 條,剝奪自由意味著非法拘留某人,違反或未經其意願。如果有人監禁某人,不讓其離開,或通過嚴重的威脅實際上阻止其離開,則構成犯罪。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自由止於某人剝奪另一個人決定其住所的權利之處。“
客觀構成要件
如果有人根據的剝奪自由罪構成,則構成阻止另一個人自由行動或離開某個地方。因此,問題在於,是否有人違反或未經某人的意願限制了該人的行動自由——例如,通過監禁、拘留或威脅。
是否使用暴力並不重要。即使有人通過恐懼、控制或心理壓力實際上拘留了某人,也可能構成犯罪。重要的是,受影響的人不能再自己決定是留下還是離開。
即使是短暫但明確的限制也可能構成犯罪。例如,如果有人被鎖住或拘留幾分鐘,通常就足夠了。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任何可以獨立決定他人行為或有能力影響他人住所的人。多個參與者也可以共同行動。
行為客體:
任何活著的人,無論性別、年齡或與犯罪者的關係如何。這種保護也適用於配偶、子女、需要照顧的人或員工。
行為:
如果受影響的人違反其意願被拘留或監禁,則構成剝奪自由。典型的行為包括:
- 將人監禁在公寓、汽車或房間裡,
- 鎖上門窗,
- 拿走鑰匙或手機,
- 阻擋道路或人身拘留,
- 以嚴重的劣勢進行威脅,以防止離開。
並非每種恐懼或壓力情況都構成犯罪。僅僅是內在的抑制,例如出於羞恥、害怕爭吵或情感依賴,是不夠的。
但是,如果威脅或控制非常強烈,以至於受影響的人客觀上不再有可能離開,因為她必須預期到真正的危險或暴力,情況就不同了。那麼,心理強制力就像實際的封鎖一樣,並在法律上被評估為剝奪自由。
行為結果:
犯罪者的行為必須是限制自由的原因。創造或維持這種情況的人承擔責任。即使是支持他人行為的人也可能共同負責。
因果關係:
犯罪者的行為必須是限制自由的原因。創造或維持這種情況的人承擔責任。即使是支持他人行為的人也可能共同負責。
客觀歸責:
如果犯罪者有意識地造成或允許持續存在一種受害者無法自行結束的強制狀態,則該結果應歸因於犯罪者。只有合法的剝奪自由,例如通過警察、法院或在緊急情況下,才是允許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剝奪自由的時間越長、壓力越大,法律評估就越嚴格。“
加重情節
持續時間較長:
如果剝奪自由持續超過一個月,則屬於特別嚴重的案件。這裡面臨一年到十年的監禁。
特別的痛苦:
如果有人拘留某人,導致受影響的人遭受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例如通過黑暗、孤立、恐懼或缺乏供應——,則其行為具有資格。
特別嚴重的劣勢:
其中包括剝奪自由導致重大後果的案件,例如健康損害、心理壓力、失業或家庭分離
剝奪自由的時間越長、越嚴厲或越屈辱,這種行為就被認為是嚴重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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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自由構成針對自由的犯罪行為的基本要素,並保護每個人自行決定其住所的權利。
- 《刑法》第 100 條——誘拐精神病患者或手無寸鐵的人: 涉及帶走精神受損、失去知覺或以其他方式無助的人,以便對其進行性虐待或以其他方式利用。決定性因素是利用的意圖;犯罪在誘拐時已經完成。犯罪僅在地點變更時完成,而第 99 條已經在拘留在同一地點時生效。
- 《刑法》第 101 條——誘拐:涵蓋違反或未經他人意願誘拐或帶走某人,以強迫其進行特定行為、容忍或不作為。因此,需要地點變更和強制目的。該犯罪構成是獨立的,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則取代《刑法》第 99 條。
- 《刑法》第 102 條——劫持人質:如果某人被拘留或誘拐,以脅迫第三方或當局採取某種行為,則構成犯罪。在這裡,剝奪自由是勒索的手段,並被更嚴重的犯罪構成所消耗。
- 《刑法》第 105 條——脅迫:旨在通過暴力或威脅強迫採取某種行為。如果拘留不僅僅是恐嚇的手段,而是獨立的自由限制,則剝奪自由和脅迫可能會同時發生
- 《刑法》第 107 條——危險威脅:懲罰通過宣布邪惡來製造恐懼。只有當威脅非常具體和嚴重,以至於受害者客觀上不再有可能離開時,威脅才會變成剝奪自由。
- §§ 83 至 87 StGB——人身傷害罪:保護身體的完整性。如果除了虐待或捆綁之外,還存在真正的競爭,因為除了自由之外,身體的完整性也受到侵犯。
競合:
- 真正的競爭:如果有人同時監禁、威脅或傷害某人,則他犯下多項獨立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將被分開懲罰,因為多個受保護的法律利益,如自由、身體完整性或安全受到影響。
- 虛假的競爭:如果剝奪自由是更嚴重犯罪的一部分,例如誘拐或劫持人質,則不會受到額外懲罰。它包含在更嚴重的犯罪中,因為該犯罪已經包括了剝奪自由。
- 多項行為:如果有人拘留多個人或多次犯下同一行為,則將單獨評估各個行為。那麼,每次剝奪自由都算作一個單獨的案件。
- 持續行為:如果同一個人在較長時間內或在不同的地點違反其意願被拘留,則法院將整個過程視為一個統一的行為,只要存在持續的意圖。地點是否改變或拘留方式是否改變並不重要。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必須證明剝奪自由,而不僅僅是聲稱。“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 檢察官: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存在剝奪自由、拘留的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行為與發生的後果之間可能存在的聯繫。她必須證明受影響的人違反其意願被拘留或其行動自由實際上受到限制。
- 法院:審查並評估所有證據的總體背景。不得使用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是否客觀上受到行動的阻礙,以及被告是否有意識地造成或維持了這種限制。
-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對自願性或實際限制提出質疑。她還可以指出證據中的漏洞、矛盾的陳述或不明確的意見。
典型證據:關於固定或傷害的醫療結果、關於行動過程的證人證詞、視頻或監控材料、數字位置數據(例如,GPS、移動無線電、智能家居協議)以及門、窗或車輛上的證據保全。在個別情況下,如果問題是心理評估也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那麼心理強制情況是否等同於剝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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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被警察或其他當局拘留,則不一定構成可處罰的剝奪自由。如果這些干預基於法律依據並且以相稱的方式進行,則這些干預是允許的。
法律允許的措施尤其包括
- 根據《安全警察法》第 35 條進行拘留,如果某人被暫時拘留以確定身份或防止危險,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1 條進行初步逮捕,如果某人當場被抓獲或存在逮捕理由,
- 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律規定的自由限制,例如在刑事執行的框架內。
只要這些措施是合法規定的並且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它們就不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官員濫用或超越其權力,即沒有法律依據、過長或在不合理的條件下拘留某人,情況就不同了。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剝奪自由。
實例
- 爭吵後的監禁:在激烈的爭吵之後,有人將另一個人鎖在一個房間裡,以使其「冷靜下來」。即使這只是短暫的,也存在剝奪自由,因為受害者不能自己決定離開房間。
- 在車內拘留:在爭吵期間,駕駛員鎖上車門,不讓乘客下車。即使沒有人身暴力,違反他人意願的拘留也是犯罪行為。
- 未經同意的護理:出於安全原因,需要護理的人被鎖在房間裡或被固定,但沒有法律依據或明確的同意。即使是據稱出於好意的措施也可能構成非法剝奪自由。
- 阻擋道路:某人通過身體或通過其位置阻止他人離開某個地方,以至於他客觀上不再有可能自由行動。通過大規模恐嚇造成的心理障礙也可能構成犯罪。
- 通過威脅進行封鎖:有人通過以劣勢或暴力進行威脅來阻止離開,例如「如果你離開,就會發生一些事情」。如果受害者必須認真對待威脅並且實際上沒有逃脫的可能,那麼也存在剝奪自由。
- 允許的干預:警察、司法部門或護理機構的干預只有在它們基於法律依據並且是相稱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缺乏這個基礎,官方的拘留也可能是非法的,因此是可處罰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日常生活中的情況可能比參與者意識到的更快地構成犯罪。“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 99 條,剝奪自由的主觀犯罪構成需要意圖。犯罪者必須知道或至少認真地認為有可能他正在違反他人意願剝奪其行動自由,並且有意識地決定這樣做或繼續這樣做。
如果犯罪者默許受影響的人無法離開該地點,即使他沒有打算進行長時間或特別殘酷的自由限制,這就足夠了。如果拘留是有針對性的,例如為了懲罰、控制或施加壓力,則存在故意的剝奪自由。
如果該人自願留下,例如出於恐懼、羞恥或情感依賴,而沒有外部強制,則不存在意圖。即使有人意外地鎖住另一個人或因疏忽而沒有注意到她被監禁,他的行為也不是故意的,而只是疏忽的,這不包括剝奪自由。
決定性因素是,犯罪者是否能夠並且必須認識到受影響的人違反其意願被拘留,並且他儘管如此,卻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恢復她的自由。因此,即使行為有意識地繼續進行,儘管很明顯另一個人不是自願留下,也存在意圖。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沒有意圖就沒有剝奪自由,但無知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只有當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才能被原諒。故意鎖住或拘留某人的人不能聲稱不知道這是被禁止的。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剝奪自由需要故意的行為。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受影響的人自願留下,或者她意外地鎖住了她,那麼他的行為不是有罪責的,而最多是疏忽的,這不包括《刑法》第 99 條。
- 無行為能力: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或對控制能力的病態損害而無法理解其行為的不公正性或據此行事,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疑問,則應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 可原諒的緊急情況:如果犯罪是在極端的強制情況下實施的,例如為了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迫切危險,則存在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該行為可能是可原諒的,但不是合法的。
- 推定的自衛: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自己有權拘留,例如因為他認為必須避免危險或保護某人,那麼他的行為沒有意圖,如果錯誤是嚴肅且可以理解的。如果仍然存在違反注意義務,那麼該行為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作用,但不會產生辯護的作用。
免除刑罰 & 轉向
退出和積極的悔恨:
剝奪自由是一種持續犯罪。一旦某人的自由被剝奪,它就完成了,但只要這種狀態持續存在,它就會繼續存在。如果有人在更嚴重的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且及時地釋放受害者,那麼他可以獲得明顯的減刑,或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獲得撤銷刑罰。決定性因素是終止的自願性、沒有外部強制以及對所犯不公正行為的明顯認識。
事後補救:
如果犯罪者在犯罪後努力提供幫助、道歉或賠償損失,這可以被視為減輕情節。這也包括他是否向受影響的人提供支持、親自道歉或彌補精神和物質上的劣勢。
轉向:
如果罪責較小、案件事實清楚且被告有見識,則可以考慮轉向。可能的措施包括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緩刑協助或犯罪補償。如果通過這種方式結束訴訟程序,則不會作出有罪判決,並且不會在犯罪記錄中登記。
排除轉向:
如果剝奪自由持續時間較長、與暴力或威脅有關,或者受害者遭受了嚴重的身體或精神劣勢,則不可能進行轉向。但是,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如果坦白、有見識和自願賠償,它可以代表沒有法院判決的適當解決方案。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持續時間、壓力和羞辱決定了剝奪自由的刑罰程度。“
量刑 & 後果
遺棄受傷者的刑罰程度取決於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發生的後果和個人過失。決定性因素是,剝奪自由的刑罰程度取決於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強度、發生的後果以及犯罪者的過失。決定性因素是,自由限制是短暫的還是長時間的、在暴力、威脅或痛苦的環境下發生的。動機也起著重要作用,例如,該行為是否是出於嫉妒、濫用權力或恐懼反應而實施的。
特別是,如果存在加重情節,
- 剝奪自由在較長時間內持續存在,
- 犯罪者使用暴力、威脅或欺騙,
- 受害者遭受特別的痛苦或嚴重的劣勢,
- 或者已經存在類似的行為或相關的前科。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坦白或真誠悔恨的跡象,
- 自願釋放受害者或事後賠償,
- 行為期間的情感上的特殊情況,
- 或刑事訴訟程序的過長持續時間。
奧地利刑法規定罰款採用每日罰金制度。
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情況。這使得刑罰公平且具有可比性。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處以替代監禁。
如果監禁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全部或部分有條件地緩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的人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在此期限結束後,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例如賠償損失、參加治療或諮詢,或命令緩刑協助。這些措施旨在幫助防止未來的犯罪行為並促進犯罪者的社會重新融入。
刑罰範圍
在剝奪自由的情況下,刑罰取決於行為的持續時間、強度和伴隨情況。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的個人自由受到限制的程度和時間長短,以及該行為是在什麼情況下實施的。
基本犯罪構成:最高三年的監禁。
涵蓋對他人非法拘留、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剝奪行動自由的行為,無論是否使用了暴力。
合格的犯罪構成:一年到十年的監禁。
如果剝奪自由持續超過一個月、給受害者造成特別的身體或精神痛苦,或者在對受影響的人產生特別嚴重的劣勢的情況下發生,例如失業、孤立或嚴重的心理壓力,則適用此較高的刑罰威脅。
刑罰框架考慮到剝奪自由是對個人自決的嚴重干預。該行為的嚴重性隨著持續時間、損害類型和維持對受害者控制的意圖而增加。
在輕微案件中,例如在短暫且沒有後果的自由限制中,法院可以處以罰款或有條件的監禁。
在嚴重案件中,特別是在長時間拘留、使用暴力或威脅的情況下,預計會判處多年的無條件監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剝奪自由是對個人自主權的嚴重干預,刑法對此作出了相應的明確反應。“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每日罰金(每日罰金數 = 罪責程度;金額/日 = 支付能力;最低 € 4.00,最高 € 5,000.00)。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每日罰金(方向,不是方案)。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 = 2 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對於刑罰威脅最高為五年監禁的犯罪行為,法院可以用罰款代替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該規定旨在避免短期監禁,並允許處以罰款,如果沒有特殊預防或一般預防的原因需要執行監禁。
《刑法》第 43 條:如果不超過兩年並且被判刑的人獲得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到兩年的監禁,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用最高 720 每日罰金的罰款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典型的指示涉及賠償損失、參加治療或諮詢、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進一步的犯罪行為並促進持久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根據剝奪自由案件的情節輕重和刑罰範圍,由不同的法院管轄。
對於基本犯罪事實,由地方法院以獨任法官審理,因為刑罰威脅是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對於加重犯罪事實,即剝奪自由超過一個月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情況,也由地方法院管轄。
只有在刑罰威脅超過五年有期徒刑,且屬於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時,才會由參審法院或陪審法院審理。對於《刑法》第 99 條,並未規定,因為儘管刑罰威脅提高,但該犯罪事實不被視為陪審團案件。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由犯罪地法院管轄,即剝奪自由行為發生或持續的地區法院。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被告的住所、逮捕地點或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
訴訟程序將在適當且合理的地點進行。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向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對於高等地方法院的裁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或撤銷原判決之訴。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管轄權確立秩序,確保程序公正。“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剝奪自由的情況下,受害人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主張其民事索賠。這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收入損失、治療費用、治療相關費用、心理照護費用以及遭受精神痛苦的賠償。
私人參與訴訟會中止這些索賠的時效,期限為刑事訴訟程序期間。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終止後,期限才會繼續計算,如果索賠未完全獲准。
自願賠償損失,例如透過道歉、經濟補償或支持受害者,如果及時、真誠且可理解地進行,可能會減輕刑罰。
但是,如果確定犯罪者故意拘留受害者、特別羞辱或濫用限制其行動自由,則後來的補救措施通常會失去其減輕刑罰的效果。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事訴訟程序的目的也在於補救,而不僅僅是懲罰。“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被指控剝奪自由在法律上是嚴重的,因為它直接影響個人自決權。在實務中,此類訴訟程序通常源於人際關係衝突、家庭糾紛或情緒壓力大的情況。並非總是存在有意識的犯罪意圖。通常是自發行為,事後才在刑法上被評估為剝奪自由。
實際上是否存在應受懲罰的限制自由,取決於許多情況。決定性因素是拘留的持續時間和強度、停留的自願性、可能的威脅或脅迫手段以及受影響者的主觀認知。即使在過程、證人陳述或技術證據中的微小差異,也可能決定某種行為是否被視為應受懲罰。
因此,從一開始就獲得律師代表至關重要。它可以確保及時確保證據、正確分類陳述和及早澄清誤解。特別是在個人或家庭衝突中,需要客觀的辯護策略,以區分情緒反應與法律相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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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