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
人身傷害
根據《刑法》第 83 條,任何人傷害他人身體或損害他人健康,均構成人身傷害罪。同樣,任何人虐待他人身體,並因此過失地傷害或損害他人健康,也將受到懲罰。基本刑罰為最高一年的監禁或最高 720 天的罰金。如果該行為是在針對某些受特殊保護的群體(例如醫療保健人員、救援組織、消防隊或公共交通中的某些人員)的活動期間或因該活動而實施的,則刑罰最高可達兩年。
根據《刑法》第 83 條,如果有人傷害他人身體或損害他人健康,則構成人身傷害。刑罰範圍為最高一年或最高 720 天的罰金,對於攻擊受特殊保護的職業群體,則最高可達兩年。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構成了事件的外部。重點是誰、什麼、用什麼、什麼結果——以及該行為是否導致了該結果並可歸責於他。
審查步驟
- 犯罪客體: 任何其他活人。
- 犯罪行為:身體影響(毆打、推、擠、扔)或違反職責的不作為(在擔保人的情況下)。
- 犯罪結果:身體完整性受損或健康損害(也包括功能障礙;調查結果至關重要)。
- 因果關係: conditio-sine-qua-non;對於不作為:高度可能性的假設性結果預防。
- 客觀歸責:在結果中實現了所創造的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保護目的關聯;沒有完全非典型的第三方過程)。
加重情節
針對以下人員的活動期間或因活動而實施的行為,會增加刑罰:公共交通工具的控制/駕駛人員;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救援組織;衛生領域的行政部門(尤其是醫院);消防隊。決定性因素是服務關係、背景和證據(制服/身份證、行動記錄、地點、影片/證人)。
「嚴重後果」的劃分——獨立犯罪
對於嚴重後果,不適用《刑法》第 83 條的資格,而是適用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
- 《刑法》第 84 條——嚴重人身傷害(例如,長期持續的健康損害),
- 《刑法》第 85 條 – 故意嚴重傷害,
- 《刑法》第 86 條 – 造成死亡的傷害。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 檢察官:承擔對行為、結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如果適用)資格特徵的說服責任。
- 法院:整理和評估所有證據;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可以指出替代過程、漏洞和使用禁令。
典型證據:醫療調查結果/圖片、中立證人、影片/閉路電視/隨身攝影機、痕跡圖片、數位資料(時間/地點/元資料)、專家重建。
實例
- 在民俗節日(例如慕尼黑啤酒節)上用拳頭打臉:記錄了血腫或腫脹→通常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如果受害者是應急或救援人員,則有可能獲得資格。
- 在樓梯上推搡,導致手腕扭傷:給出了傷害結果;如果推搡是原因,則可以歸責。
- 將啤酒杯扔向人群,擊中頭部:擦傷或割傷就足夠了;如果是故意投擲,則是有意的,否則可能是疏忽。
- 多次用力拉扯頭髮,導致頭皮擦傷或醫生記錄的疼痛反應:證明了傷害或健康損害。
- 踢小腿,有明顯的瘀傷和行走疼痛:記錄的傷害就足夠了;強度和擊中區域表明是故意的。
- 短時間內扼住脖子,導致發紅、點狀出血或聲音嘶啞:健康損害;增加了與量刑相關的危險性。
- 撞擊關閉的門,門撞到後面的人(手指擠壓):傷害結果;如果可以預見,則可以歸責。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人身傷害訴訟中,第一次陳述奠定了基礎。如果沒有查閱檔案,保持沉默通常是最好的辯護。 “
臨界案例:
通常,沒有可客觀證明的調查結果的純粹疼痛是不夠的。如果防禦是必要和適當的,則自衛情況排除了非法性。如果只是輕微的碰撞而沒有可證明的傷害,則通常不存在犯罪構成要件。
主觀構成要件
- 第 83 條第 1 款:故意造成傷害或健康損害就足夠了;間接故意就足夠了(認真地認為可能發生並接受它)。
- 第 83 條第 2 款:故意虐待,過失造成傷害結果(與《刑法》第 88 條的橋樑)。
- 僅僅是疏忽:沒有故意,已經構成虐待→《刑法》第 88 條(違反注意義務、可預見性、可避免性、違反義務的關聯)。
故意證明:通過間接證據鏈(強度、目標方向、擊中區域、犯罪工具、儘管有風險警告仍繼續、先前/後續行為、數位痕跡)。意見:如果沒有可靠的反對證據,僅憑「我不想傷害」的說法,在有疑問時不會因故意而被定罪——但疏忽仍然是真實存在的。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自衛: 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 必要 且 適當。攻擊結束後的反擊 = 沒有 自衛。
- 免責性緊急狀態: 直接危險;沒有更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
- 有效同意: 決策能力、知情、自願;界限:違反道德、未成年人。
- 法定權力: 具有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 (特別是官方行為、合法強制)。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 無責任能力:嚴重的精神障礙等情況下沒有罪責 – 一旦存在跡象,就進行法醫精神病學評估。
- 免責性緊急狀態: 在極端脅迫情況下,無法合理地期望合法行為。
- 假想自衛: 對正當理由的錯誤會消除故意;如果規範化,則過失仍然存在。
- 禁止錯誤: 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能免責 (有義務告知!)。
免除刑罰 & 轉向
從未遂中退出: 及時自願放棄或避免成功不會導致因未遂而受到懲罰。決定性因素是自願性、階段 (已完成/未完成的嘗試) 和對策的適用性。
轉向: 在非嚴重罪責、已澄清的事實和適當措施 (金額、社區服務、試用期/緩刑協助、犯罪補償) 的情況下,不判罪而終止訴訟。沒有犯罪記錄。
量刑 & 後果
指導標準: 罪責的嚴重程度、損害/危險的程度、違反義務、計劃程度、冷酷無情、特殊/一般預防。加重: 多次犯罪、相關的前科、特別的冷酷無情、在兒童面前犯罪等減輕: 清白、供認、損害賠償、受害者的共同責任、漫長的訴訟時間、穩定的生活方式。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 = 罪責程度;金額/天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歐元,最高 5,000.00 歐元)。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個每日罰金(方向,而不是模式)。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刑罰(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刑罰 =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期最高為五年監禁,法院應以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代替判處罰金。該規定與《刑法》第 83 條的基本情況特別相關,因為它通常避免了監禁,除非有特殊或一般預防原因反對。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實上:對於根據《刑法》第 83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進行的訴訟,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獨任法官作出裁決。如果存在根據《刑法》第 83 條第 3 款規定的合格案件,則管轄權屬於州法院,同樣由獨任法官審理。由於刑罰不超過兩年,因此排除了參審法庭或陪審團。
地點:主要負責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對於結果犯罪,還包括結果地點的法院。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可以替代地依賴被告的住所或居所、逮捕地點或檢察官辦公室所在地。如果存在多種可能性,則訴訟將集中在最合適的法院。
審級: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可以通過向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並通過向上訴或無效上訴來對高等地區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 (痛苦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且僅在申請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 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增加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觀調查結果、中立證人和安全的視頻數據支持訴訟程序——而不是猜測或解釋聊天。“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刑事訴訟程序會深刻影響受影響者的生活。早在開始時,就可能產生嚴重的後果。搜查房屋、逮捕、在犯罪記錄中登記、監禁或罰款都是真實存在的風險。草率的陳述、缺乏查閱檔案的機會或未能及時確保證據通常會導致以後幾乎無法糾正的劣勢。因損害賠償要求、訴訟費用或失業造成的經濟負擔也並非罕見。
像我們這樣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確保您的權利從一開始就得到維護。他們確保對警察和檢察官採取周密和有計劃的行動,維護您的沉默權並及時確保證據。這就形成了一種清晰有效的辯護策略,該策略是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量身定制的。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犯罪指控在法律和事實方面是否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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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所有必要的申請、證據申請和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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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確保提供易於理解、以目標為導向的辯護,同時考慮到您的個人和經濟狀況。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