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

如果某人以第三方可感知的方式将可鄙的特征或心态归于另一个人,或者根据《刑法》第 111 条指责其不光彩或违反良好道德的行为,足以使其在公众舆论中受到鄙视或贬低,则构成诽谤。这涉及对良好声誉的攻击,例如通过谣言贬低性归因公开指控

该法律保护一个人的社会声誉,从而保护其社会有效性。可罚性并非取决于主观上的侮辱,而是取决于声明客观上是否适合损害一个人的声誉。实际上,社交媒体WhatsApp 群组电子邮件内部沟通渠道尤其重要,在这些渠道中,声明的传播速度特别快。

诽谤意味着关于一个人的所谓事实被进一步传播,这足以损害其声誉。因此,关键在于某人声称关于另一个人的事情,无论最终是否属实,都会使该人在公众面前显得更糟。

奥地利诽谤罪详解。何时事实主张构成犯罪,以及如何根据《刑法》第 111 条反对损害名誉的行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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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事实的人有责任承担其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11 条的客观构成要件涵盖了某人向至少第三方表达的任何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并且该主张可能损害受影响者的声誉。声明是以友好的、随意的还是争吵的方式提出并不重要。关键是内容客观上是否适合损害受影响者的社会地位或声誉。该构成要件保护每个人不被虚假或不明确的事实陈述在公众面前贬低的权利

一旦声明包含事实核心,被第三方感知,并且客观上可能引发特定于声誉的劣势,则该声明即满足客观构成要件。法院仅在根据《刑法》第 112 条进行的真相证明框架内评估该声明是否属实。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人可以是任何表达或传播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的人。这是否发生在私人环境、公司、WhatsApp 群组或公开场合并不重要。唯一重要的是,该声明源于此人并且对第三方变得可识别

客体:

行为客体构成某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每个特定或至少清晰可识别的人。第三方识别该声明所涉及的人就足够了。该构成要件保护一个人的良好声誉。

行为:

行为包括具有损害名誉性质的事实主张。这包括所有具有可验证内容的主张,特别是指控某人犯罪不道德不可靠或以其他方式受到社会谴责的行为。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声明满足构成要件:

• 它是向至少第三方提出的,
• 它包含损害名誉的事实核心
• 它客观上损害声誉

重要提示:如果行为人明显认可该主张,则传播谣言也构成犯罪。如果价值判断包含共同传递的事实核心,也可能被涵盖在内。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声誉受损。不需要实际损害。只要该声明根据客观标准足以使受影响者在公众舆论中显得更糟就足够了。

因果关系:

损害名誉的声明导致声誉受损。如果没有该声明,就不会存在这种形式的具体危险。转发或加强有助于因果关系,如果它们导致加剧声誉受损。

客观归责:

如果声誉受损中恰恰实现了《刑法》第 111 条想要阻止的风险,即不正当地损害社会声誉,则该结果可以客观地归责。如果第三方擅自歪曲中立的声明,并且最初的声明者不必预期到这种严重的意义歪曲,则不存在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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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很少始于大型攻击,而通常始于不经考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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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一旦某人向第三方表达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从而危及特定个人的声誉,则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即成立。行为人通过传播一种足以降低其社会地位的事实陈述来损害受影响者的社会声誉。不法行为产生,因为行为人声称或传播第三方可以感知到的损害名誉的事实核心,而不是基于纯粹的意见表达。关键在于行为人侵犯了受影响者的社会有效性主张,即使该声明的措辞并不粗鲁或是在日常对话中提出的。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诽谤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侮辱、诽谤、危险威胁、胁迫或持续骚扰,则存在真正的竞合。这些构成要件不会被取代,因为损害声誉构成独立的非法内容。如果由于这些声明导致进一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则这些犯罪通常会并存。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所有非法行为时,才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如果故意虚假的事实主张仅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则通常属于诽谤的情况。相反,如果仅特定于声誉的危险是首要的,并且不存在进一步的合法权益侵犯,则《刑法》第 111 条本身就具有特殊性。

数罪:

如果多个损害名誉的声明彼此独立地表达或传播,或者不同的沟通过程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则存在数罪。除非存在自然的行动单位,否则向新的受众群体提出的每个独立声明都构成单独的犯罪。

持续行为:

如果针对同一人的持续的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在时间和实质上密切相关,例如在持续的冲突中出现的一系列类似声明,则应假定存在统一的行为。一旦不再发表任何进一步的声明,或者行为人明显结束其对沟通事件的参与,该行为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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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言语到达第三方并塑造他们对一个人的看法,言语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刑法》第 111 条中,只有在假定存在特殊的公共利益,或者诽谤与其他官方犯罪有关联时,检察院才具有管辖权。如果检察院采取行动,则必须证明被告人向第三方表达或传播了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并且该声明客观上足以损害受影响者的声誉。这与个人感受或价值判断无关,而是与客观情况有关,即已发表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并且至少可以被第三方感知到。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该声明在其传播的背景下是否具有损害名誉的性质,或者是否存在迹象表明被告人故意或疏忽地声称存在事实核心,该事实核心足以降低受影响者的声誉。

法院:

法院审查所有证据的总体背景,并根据客观标准评估是否已发表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并被第三方感知到。重点在于是否声称存在可验证的事实,以及该事实根据其内容、措辞和背景是否足以损害受影响者的社会声誉。

法院尤其会考虑:

法院明确区分了没有事实核心的纯粹意见表达、日常生活中具有价值的争论以及对于局外人而言,其声明内容明显不明确或不损害声誉的误解。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声明已被断章取义,它们明显是以意见或批评的形式提出的,或者它们基于认真接受的来源,前提是根据《刑法》第 112 条允许进行真相或善意证明。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以下证据对于《刑法》第 111 条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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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决定因素不是最响亮的指控,而是可证明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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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向第三方表达或传播损害名誉的事实,尽管这些事实既未经过核实也无根据,并且客观上足以损害受影响者的声誉,则存在诽谤。

主观构成要件

诽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他正在表达或传播关于特定个人的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并且该声明客观上足以损害受影响者的社会声誉。同时,他必须至少默认第三方会感知到该声明并将其理解为事实陈述。

因此,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构成了特定于声誉的损害,并且通常足以影响受影响者的社会地位。关键在于有意识地表达或传播事实主张;仅仅是疏忽是不够的

如果行为人真诚地相信他的声明是真实的,或者该声明不是损害名誉的事实核心,而仅仅是价值判断或没有损害声誉性质的中立信息,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某人认为自己正在合法行事,或者没有意识到他的声明可以被理解为事实主张,则不符合《刑法》第 111 条的要求。

最终,故意行事的人知道并有意识地旨在向第三方发表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从而损害受影响者在社会环境中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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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诽谤可以适用缓刑。该构成要件保护一个人的社会声誉免受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并且罪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声明的内容、范围和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在轻微的声誉损害、明确的认识和缺乏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实践中通常会审查缓刑处理。

然而,越明显地计划、有意识或重复地传播损害名誉的事实,或者实际发生或威胁的声誉损害越大,缓刑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和解,例如以更正撤回道歉的形式。缓刑不会导致定罪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只有在明显最轻微的罪责立即认识到错误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情况下的缓刑程序。在实践中,缓刑对于诽谤仍然是可能的,但在系统性或后果严重的案件中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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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意识地传播损害名誉的声明,谁就迫使法律划清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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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损害名誉行为的程度声誉损害的类型、范围和强度以及所声称的事实对受影响者的社会声誉的损害程度来衡量刑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较长时间内重复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传播损害名誉的事实,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明显的社会或职业负担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刑罚幅度

根据传播方式的不同,诽谤罪可能会被处以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日工资的罚金。如果以一种许多人都能接触到的方式表达损害名誉的主张,法院可以判处最高一年的自由刑或最高 720 个日工资的罚金。这些界限构成了法定最高刑期范围。

道歉、撤回或其他补救尝试不会改变此刑期范围。这些情况仅在量刑时考虑。

免刑是核心。如果该主张被证明是真实的,或者如果行为人在较轻的情况下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声明是真实的,则不应惩罚该行为人。因此,该法律保护的不是合理的批评,而是可能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事实主张。

真相证明的重要性

是否允许进行真相证明或善意证明取决于特殊规则。被告人必须明确援引它。不允许对私人或家庭生活领域的事实以及仅应要求追究的指控进行此类证明。在这些情况下,免刑不适用。

自诉犯罪

诽谤罪不会依职权追究。受影响者必须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自诉人的身份进行诉讼。如果没有这种自诉,就不会进行刑事追究。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在诽谤罪中,如果诽谤性主张仅产生有限的影响受害者的声誉仅受到轻微损害,并且该行为处于可处罚性的最低限度,则尤其会考虑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处以罚款,而严重或具有公众影响力的指控可能会导致更严厉的处罚。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款代替短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一年。对于基本构成要件规定处以罚款或最高一年的徒刑的犯罪行为,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在实践中,如果诽谤行为特别具有负担性重复发生或与明显的公共声誉损害相关联,则《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会受到限制。但是,在不太严重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影响有限立即停止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条。

《刑法》第 43 条:如果徒刑不超过两年,并且罪犯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对于基本刑期最高为一年的犯罪行为,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存在加重情节,或者诽谤性主张导致明显的职业或个人负担,则有条件缓刑的适用会更加谨慎。如果该行为不太严重自发产生或对受害者没有造成持久的后果,则这种缓刑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无条件有条件缓刑的刑罚部分相结合。它适用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的刑罚。由于在较严重的诽谤案件中,可能会判处刑罚范围较高的刑罚,因此通常会考虑《刑法》第 43a 条。但是,在具有广泛的公共声誉损害有针对性的行为的情况下,其适用会受到明显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布指示并下令缓刑监督。特别是可以考虑禁止接触令辅导措施或其他旨在促进保护受害者稳定的合法行为的命令。特别关注的是停止进一步的诽谤性主张,并确保犯罪者将来不再散布类似的言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诽谤罪,由于基本构成要件的刑罚范围为最高六个月的徒刑或最高 360 个每日罚金,以及在加重情况下的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 720 个每日罚金,因此原则上由地区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刑罚威胁如此之低的犯罪行为属于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管辖权。

由于诽谤罪仅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威胁,因此诉讼程序始终由地区法院处理。对于州法院陪审法庭而言,法律上需要明显更高的刑罚威胁。由于诽谤罪没有规定这一点,因此这些法院不在此处使用。

由于诽谤罪不涉及终身监禁,因此不符合法律前提条件,因此排除陪审团法院。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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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管辖权并非形式主义:在错误的法院开始诉讼会浪费时间、精力,并且在有疑问时还会失去证据和执行优势。“

地域管辖

管辖权属于犯罪现场法院。特别是重要的是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出上诉。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对罪责、刑罚和费用作出裁决。

地方法院的判决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上诉或进一步的上诉来质疑,前提是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诽谤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原告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民事索赔。由于该行为侵犯了社会声誉,因此通常也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因此尤其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赔偿、心理护理费用以及因诽谤造成的其他财产或非物质损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主张咨询或法律援助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因诽谤性主张直接造成的。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参与人的加入就会阻止所主张索赔的诉讼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诉讼时效才重新开始计算,除非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赔偿,例如真诚的道歉撤销更正经济补偿,可能会减轻刑罚,前提是及时、可信和完整。

但是,如果肇事者有计划地重复地或在较长时间内散布了诽谤性主张,这些主张造成了社会、职业或个人劣势,那么后来的赔偿通常会大大降低其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的补偿不能决定性地减轻所犯的不公正行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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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通常比物质损害更难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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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该怀疑开始,一个人被视为被告,并且可以主张所有被告权利。但是,对于诽谤等私人起诉犯罪,刑事诉讼并非依职权开始。受害人必须自己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只有这样才会产生常规的刑事诉讼。没有这样的诉讼,只允许初步检查,例如初步的法律评估或记录事件,但警方或检察官不得进行调查。

警察与检察院

在诽谤案件中,不是检察官进行诉讼,而是法院在私人诉讼的框架内进行诉讼。警察和检察官通常不参与,因为该犯罪不是依职权追究的。因此,决定性的步骤在于法院和当事方本身。诉讼以中止、转移处理或判决结束。没有有效的私人诉讼,不得进行正式的刑事诉讼。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之前,都会全面告知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寻求辩护律师的权利。正式的被告审讯要求在私人起诉程序中存在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诉讼。如果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

查阅文件

可以在法院查阅文件,并且包括所有证据文件,前提是不会危及诉讼的目的。私人参与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管辖,并且不受私人诉讼的限制。在私人起诉程序中,被告和私人原告都有权查阅文件。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收集、法律评估和对私人参与人的民事索赔作出裁决。没有妥善提起的私人诉讼,不会进行主要审判,因为否则不得进行刑事诉讼。

被告人权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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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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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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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诽谤案件涉及对个人人格权和社会声誉的敏感干预。决定性因素是,是否确实向第三方表达了损害名誉的事实主张,以及该主张是否适合损害受害人的声誉。在陈述的措辞语境传播解释中的微小差异可能会大大改变法律评估。

及早的律师代理可确保正确评估、完全保护并在适当的法律背景下审查声明、消息历史记录、沟通情况和可能的证人陈述。只有精确的分析才能表明,诽谤的指控是否合理,或者是否存在误解允许的意见表达缺乏事实依据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刑法专家,我们确保对诽谤的指控进行法律上的精确审查,并且诉讼是在完整、现实和客观平衡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的。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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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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