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

如果某人通过暴力危险的威胁,被迫采取、不采取或容忍某种行为,则构成《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胁迫罪。重点是非法胁迫:受影响的人无法再自由地遵循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实际上无法摆脱已宣布或已实施的影响。暴力是指任何能够打破抵抗的身体力量的发挥。如果预示着一种严重的危害,足以引起合理的恐惧,则存在危险的威胁。该规定保护决策自由,并将明确的胁迫情况与社会上常见的压力区分开来。

胁迫是通过暴力或危险的威胁非法强迫某种行为,从而严重损害一个人的自由意志。

《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胁迫罪简述。清晰概括前提条件、刑罚范围、转移处遇和辩护可能性。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5 条胁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任何外部可识别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的威胁被迫采取、容忍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为。重点是从外部可感知的胁迫,这种胁迫足以严重限制受影响者的自由意志。该规范保护个人自由和不受影响地做出自己决定的能力。

符合构成要件的是,一个人通过身体影响或通过预示的严重危害,被迫服从于他人意志的任何情况。需要一种客观上可识别的压力,这种压力给受影响者提供现实和直接的理由来服从肇事者的要求。肇事者的内在动机对于客观构成要件没有意义。关键仅在于外部环境及其对决策自由的实际影响。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施加暴力或发出危险威胁的人。不需要特殊属性。通过提供威胁、营造威胁气氛或提供身体支持等方式促成胁迫的人,也可以被视为肇事者或参与者。

客体:

行为客体是任何因暴力或危险威胁而使其自由意志受到损害的人。受到保护的是不受影响且不受不正当压力地做出自己决定的权利。

行为:

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的是,通过其施加暴力危险威胁的任何行为。

暴力是指任何能够打破抵抗或限制受影响者行动自由的身体力量的发挥。

如果预示着一种严重的危害,足以引起合理的恐惧,则存在危险的威胁。这尤其包括以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从客观观察者角度来看应认真对待的敏感损失进行威胁。

典型的表现形式包括:

决定性因素是,这种影响客观上适合促成所要求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结果:

如果受影响者由于所施加的暴力或危险威胁而采取、不采取或容忍所要求的行为,则客观结果成立。受影响者的行为因果关系上可归因于所施加的胁迫就足够了。不需要额外的损害。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肇事者的任何行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或不会以这种形式发生强制性结果。这也包括准备性或支持性贡献,只要它们是胁迫效应的原因。

客观归责:

客观归责

如果肇事者的行为对自由意志的决定造成或增加了法律上不认可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受害者的强制行为中实现,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社会上常见的催促或合法的施加影响不会构成这种危险。

加重情节

《刑法》第 105 条在客观构成要件中不包含典型的加重情节。

第 2 款规定的社会适当性

如果暴力或威胁在性质和目的上不违反良好道德风尚,则该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此例外情况具有严格的限制作用。它仅涉及所使用的影响在社会上被接受且具有相称性的情况。侵犯受影响者身体完整性或尊严的暴力或威胁绝不是社会适当的。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可处刑的胁迫,重要的不是受害者的主观敏感性,而是客观上可识别的胁迫,这种胁迫实际上打破了其决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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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如果某人通过暴力危险的威胁被促使采取某种特定行为,并且其自由意志因此受到严重限制,则构成《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胁迫罪。关键是施加于受影响者的客观压力,这种压力迫使其采取如果没有这种影响就不会采取的行为。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胁迫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 99 条规定的剥夺自由、人身伤害或独立的威胁犯罪,则存在真正的竞合。胁迫则构成多个相互独立的刑事责任。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更具体的构成要件完全涵盖胁迫时,才考虑根据特殊性原则进行取代。对于加重的胁迫,《刑法》第 106 条取代《刑法》第 105 条的基本构成要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胁迫仍然存在。

数罪:

如果某人在不同时间或在多个单独的事件中胁迫多个人,则构成多个独立的罪行。各个事件将被单独评估。

持续行为:

只要暴力或威胁没有重大中断地维持,并且胁迫追求相同的行为目的,则持续时间较长的胁迫情况构成单一罪行。一旦胁迫或影响的目的消失,该罪行即告结束。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承担证明存在暴力危险威胁、其对受害者决策自由的具体影响以及胁迫手段与强迫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它证明了受影响者由于这种影响而客观上被促使采取、容忍或不采取某种行为。同样,必须证明这种影响是认真的适当的从外部可识别的,从而创造了一种受害者无法摆脱的实际胁迫情况。

法院:

法院在总体背景下审查和评估所有证据。它不利用不适当或非法获得的证据。决定性因素是胁迫是否客观上可识别,暴力或威胁是否真正适合打破自由意志,以及受害者是否实际上被促使采取所要求的行为。法院确定是否存在一种胁迫机制,这种机制支持构成要件并严重破坏受保护的决策自由。

被告人:

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对所声称的暴力行为、威胁的严肃性或性质、对意志形成的实际影响或威胁、暴力与受害者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同样,她可以指出矛盾、证据漏洞或不明确的专家意见。

典型的证据包括关于暴力行为或威胁气氛的视频或监控材料、数字通信记录、具有威胁性质的消息、录音、位置数据、在表明胁迫效应的地点或物体上的痕迹,以及关于与所声称的暴力行为或威胁相符的身体伤害或心理反应的记录。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心理或医学评估,尤其是在评估威胁的严肃性或暴力的胁迫效应时。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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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法院的不是标题,而是清晰可证实的胁迫情况,这些情况表明暴力或威胁如何实际打破了受害者的决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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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仅仅是产生或维持一种基于暴力危险威胁的严重胁迫,就符合《刑法》第 105 条意义上的胁迫罪。关键是客观上可识别的对受害者决策自由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足以使其仅仅因为这样才采取或不采取所要求的行为。威胁是与人格相关的、社会的、身体的还是情境的,都无关紧要;决定性因素是胁迫手段的能力,即打破自由意志并促成一种由他人决定的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肇事者故意行事。他知道或至少认真地接受,他通过暴力危险威胁影响某人,从而损害其自由意志的决定。他认识到他的行为旨在促使受害者采取某种特定行为,并有意识地接受由此产生的胁迫情况作为可能的结果。

必要的是,肇事者理解他的影响客观上适合促使受害者采取所要求的行为、容忍或不作为。他认为威胁或暴力的影响是可能的并接受它就足够了。不需要超出此范围的意图故意。

如果肇事者认真地认为受害者自愿采取其行为,并且不理解或不必理解这种影响是胁迫,则不存在故意。这尤其涉及肇事者错误地认为对方同意该行为或不感到受到威胁的情况。如果某人认为受影响者会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则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决定性因素是,肇事者有意识地产生一种胁迫效应或至少接受它,并且他认识到他的行为由他人决定地影响受害者的决策自由。如果某人知道或至少默许暴力或威胁打破自由意志,则他故意行事,从而符合《刑法》第 105 条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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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刑法》第 105 条可以进行转移处遇,但仅在罪责较轻可控的胁迫情况下。胁迫包括广泛的范围,因此只有当所使用的胁迫手段是轻微的短暂的没有严重后果的时,才考虑进行转移处遇。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审查转移处遇

如果考虑进行转移处遇,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从事社区服务或进行犯罪补偿。
转移处遇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只有在罪责较轻对威胁的影响存在误解立即表示理解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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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胁迫案件中量刑意味着,将法定刑罚与所施加的胁迫强度威胁的严肃性以及受害者决策自由的实际损害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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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所使用的暴力或危险威胁的类型和强度、胁迫情况的持续时间和影响以及受害者的自由意志实际上受到多大程度的损害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肇事者是否有意识地将受害者置于或保持在一种无法摆脱所要求的行为的境地,以及胁迫手段的使用是否是有计划的或加剧的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肇事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对于较长的刑罚,可以考虑部分有条件地缓刑。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指示,例如治疗、损害赔偿、咨询或其他支持合法行为的措施。

刑罚幅度

根据《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胁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刑罚范围为最长一年的自由刑最高 720 个日工资的罚金。如果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被迫采取、容忍或不采取某种特定行为,则始终适用此刑罚范围。关键是所使用的胁迫手段对受害者自由意志的明显限制

不存在较轻的刑罚范围。立法者将每种形式的非法意志弯曲视为独立的非法行为,无论个别情况下胁迫效应的强度如何。

如果胁迫是在特别令人痛苦或强烈的环境下实施的,例如如果威胁特别具有决定性影响,暴力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分量,或者胁迫表现出明显增强的危险性,则适用《刑法》第 106 条规定的较高刑罚范围。在这些情况下,不再根据《刑法》第 105 条,而是根据《刑法》第 106 条评估该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通过自愿撤回威胁或通过后来缓和局势来减轻刑罚。法院只能在现有刑罚范围内考虑这种行为,但不能导致降低法定刑罚。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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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通常足以用于胁迫,但在持续的压力更强烈的威胁决策自由的明显限制在较长时间内起作用的情况下,自由刑通常会成为重点。“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对于《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胁迫罪,在许多情况下,罚金在现实中是可以考虑的,特别是如果胁迫手段仅具有较小的分量并且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只有当威胁或暴力与更强烈更持续具有明显影响相关联时,自由刑才会更加突出。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最长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判处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而不是罚金。这种可能性完全适用于《刑法》第 105 条,因为刑罚范围为最长一年的自由刑最高 720 个日工资的罚金。因此,法院可以明确审查是否用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

《刑法》第 43 条:如果不超过两年,并且肇事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
这种可能性完全适用于《刑法》第 105 条,因为存在最长一年的自由刑。在实践中,如果威胁或暴力轻微并且不存在明显的胁迫模式,则通常在胁迫情况下适用有条件地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地缓刑允许将无条件有条件的自由刑部分结合起来。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长为两年的刑罚。由于在《刑法》第 105 条的基本构成要件中,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判处超过六个月的自由刑,因此原则上可以考虑部分有条件地缓刑,尤其是在一次性的、不太强烈的胁迫情况下。但是,对于持续的或特别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威胁气氛,将更加谨慎地应用它。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典型的指示例如涉及损害赔偿、禁止接触、反侵略训练、咨询或其他旨在稳定肇事者的措施。目标是持久的合法行为避免进一步的胁迫情况,尤其是在受害者长期受到恐吓或存在特殊保护需求的情况下。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刑法》第 105 条规定的胁迫罪,原则上由地区法院管辖,因为刑罚范围为最长一年的自由刑或罚金。这是一种轻罪,通常由独任法官审理。

只有当诉讼程序表明该行为不再属于《刑法》第 105 条的范围,而是满足了更严重的胁迫形式时,才会产生州法院的管辖权。在这些情况下,参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较高的刑罚范围开启了州法院的决策权限。

没有规定陪审团法院,因为无论是在《刑法》第 105 条还是在加重案件中,刑罚威胁都不满足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地域管辖

犯罪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关键是

如果无法准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对于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向州法院提起上诉
州法院的裁决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申诉或其他上诉来质疑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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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胁迫诉讼中提出的民事索赔表明,受害者不仅是胁迫的对象,而且仍然是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持有者。“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根据《刑法》第 105 条的胁迫行为,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属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主张民事索赔。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治疗和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护理费用心理支持费用以及对精神痛苦和其他间接损害的赔偿。这些索赔与所经历的威胁或暴力决策自由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或身体负担有关。

私人当事方加入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除非该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赔偿损失,例如真诚的道歉、经济补偿或对受害者的积极支持,可以减轻刑罚,前提是这些行为是及时可信完整的。

但是,如果犯罪者建立了特别具有威胁性的威胁,实施了明显的暴力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或身体影响,或者肆无忌惮地利用了胁迫情况,那么事后的补救通常会失去其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无法再弥补所犯下的不公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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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被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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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的优势

因胁迫提起的诉讼属于刑法中更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这些指控涉及个人决策自由的核心,并且通常涉及关于威胁强度感知情况自愿行为心理压力影响的复杂问题。通常存在争议的是,威胁是否真的被归类为危险,或者受害者的行为是否受到其他个人、社会或职业因素的影响。

是否存在可处罚的胁迫,主要取决于肇事者的影响是否客观上适合打破自由意志决定并决定受害者的行为。威胁措辞、具体遭遇情况或相关方之间现有关系的细微差异可能会对法律评估产生决定性影响。

及早的律师代理可确保正确收集证据、对陈述进行适当分类并制定可靠的论据。只有精确的法律分析才能表明是否存在可处罚的胁迫,或者指控是否基于误解、过度解释或不明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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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而专业的代理可确保对胁迫指控进行法律上的正确审查,并且所有相关情况均会得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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