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处罚

《刑法》第 39 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累犯的加重处罚。该法律要求,犯罪人已经因基于相同不良倾向的行为而受到两次先前的定罪,并且这些刑罚至少已部分执行(也包括通过扣减审前羁押)。如果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年满 19 岁后再次犯下此类行为,则自由刑或罚金的法定最高刑罚原则上增加一半,但最高不得超过 20 年的自由刑。 《刑法》第 39 条第 2 款 规定了期限,超过该期限,先前的刑罚将不予考虑。

如果犯罪人在年满 19 岁后再次出于相同的不良倾向而犯下犯罪行为,并且他之前已经因该等行为被判处两次自由刑,则《刑法》第 39 条允许法院将威胁刑罚的最高刑罚增加一半。

《刑法》第 39 条:法院何时可以提高符合条件的累犯的最高刑罚:前提条件、期限、实践。

原则

《刑法》第 39 条旨在对顽固的、基于特定不良倾向的犯罪行为处以更严厉的制裁。该规定在复发风险和犯罪倾向的持续性特别明显的情况下加重了刑罚幅度。

适用前提

  1. 犯罪人已经两次因基于相同不良倾向的行为而被判刑。
  2. 这些先前的刑罚必须至少部分执行。这包括通过扣减审前羁押而视为已执行的时间。
  3. 犯罪人在新的行为犯下年满 19 岁后
  4. 不得适用第 2 款规定的期限限制:如果自先前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已过去五年以上(对于威胁至少十年刑罚的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则为十年),则先前的刑罚将不予考虑。对于有条件延缓执行的判决,期限仅在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

法院确定证明这些前提条件的事实,并在量刑范围内作出关于适用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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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确定前提条件已满足,则将威胁刑罚的最高刑罚增加一半;但是,时间上的最高刑罚仍然限制为 20 年。第 39 条具有框架转移效应:具体的刑罚幅度仍然由法院在新设定的上限内酌情决定。

“相同不良倾向”的示例(说明)


一种倾向是否相似,由法院根据犯罪动机、犯罪方式和总体情况决定。

与其他规定的关系

《刑法》第 39 条与量刑的一般规则以及特殊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并行适用。构成累犯的事实可以同时被评估为加重情节;但是,法院必须避免不容许的双重利用,并以可理解的方式论证权衡。

实践与司法审查

法院进行必要的事实认定以满足前提条件,并在判决书中记录这些事实。 第 39 条的适用仍然是量刑范围内的酌情决定;事实认定中的错误或期限评估中的法律错误为上诉和复审提供了攻击理由。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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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行为显示出持续的危险潜力,则累犯法会加重刑罚幅度;它是防止重复犯罪的工具,而不是用于一概而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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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适用的法律救济

如果认为第 39 条的适用是非法的,则必须在上诉或复审程序中提出形式或实质性错误:法治控制尤其会审查先前的定罪是否满足法律要求的特征,以及期限规则是否得到正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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