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的是,由於律師任務領域的多樣性,一般費用標準非常複雜。因此,對於外行人來說,幾乎不可能事先計算出一般費用標準認為對於一般費用標準中規定的特定律師服務而言,什麼樣的費用是合理的。

因此,本律師事務所為新客戶提供律師初步諮詢,特別是為了釐清預計產生的費用金額。

一般費用標準

於 2005 年 10 月 10 日、2008 年 4 月 28 日、2009 年 5 月 11 日、2011 年 5 月 10 日、2012 年 10 月 3 日、2013 年 9 月 30 日、2014 年 5 月 27 日、2015 年 5 月 28 日、2017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1 月 23 日、2023 年 9 月 28 日和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奧地利律師公會聯合會網站 (http://www.rechtsanwaelte.at) 上公布。

第一部分 – 實際適用範圍

§ 1
(1) 律師的費用請求權源於他與委託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在缺乏協議的情況下,在不影響法律費用規則的情況下,根據《奧地利民法典》第 1004 條、第 1152 條,應支付合理的報酬。

(2) 建議以書面形式訂立費用協議。

§ 2
(1) 根據既定的專業觀點,以下標準特別是為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用於評估費用的合理性。


(2) 費用標準以律師的服務為前提。在評估費用的合理性時,必須考慮這些服務在性質或範圍上是否大大超過或低於平均水平。

§ 3 (已廢除)

§ 4 (已廢除)

第二部分 – 民事和行政事務

§ 5 歐元
作為費用標準的評估基礎(第 2 條),只要不是由於委託人的利益或事務本身而產生其他價值,則以下金額可被視為合理:
1. 稅務事務(稅款、費用和捐款)
a) 在爭議中,爭議金額,
b) 對於根據《所得稅法》第 30b 條和第 30c 條提交的納稅申報表(自我計算)1988 年,標的物的價值,如《土地轉讓稅法》第 5 條 1987 年的規定,但如果不存在此類價值,則根據《土地轉讓稅法》第 4 條 1987 年的規定,土地價值 c) 對於其他納稅申報表(自我計算),稅務評估基礎的價值,d) 否則為 5,500

2. 收養事務
被收養人的資產價值,
否則為 9,300

3. 農業事務
a) 對於重複性服務,為三年年度金額
b) 或相關權利的市場價值,
否則為 17,300

4. 建築事務
a) 輕微 9,300
b) 中等 34,600
c) 大型項目 286,700

5. 礦業法事務 57,000

6. 租賃事務
三年年度租金,否則

a) 對於商業場所 17,300
b) 對於最多三個房間的公寓 9,300
c) 其他公寓 14,000
d) 在根據《租賃法》第 18 條進行的程序中
三年年度租金增幅。

7. 地役權和不動產負擔事務
a) 對於重複性
服務,三年年度金額或
相關權利的市場價值,
b) 否則為 9,300

8. 公務員法事務(紀律事務除外)
三年工資

9. 電力事務 17,300

10. 徵收事務
a) 聲稱的賠償金額,
b) 否則為 5,500

11. 漁業事務
a) 三年年度租金,
b) 否則為 17,300

12. 森林法事務,只要不涉及
環境保護事務,
a) 對於農民規模的財產 17,300
b) 對於大型森林財產 172,700

13. 商業事務,只要不涉及
工廠法中的環境保護事務,
a) 對於小型企業 17,300
b) 對於中型企業 57,000
c) 對於大型企業 114,000
d) 對於大型企業 286,700

14. 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事務
和智慧財產權 57,000

15. 邊界更正和更新事務
a) 爭議區域的價值,
b) 否則為 7,200

16. 破產事務(債務人代表)
a) 在重組計劃中,履行要求,包括破產債權,
b) (已廢除)c) 在破產程序以其他方式終止時,要分配的資產,
d) 否則為 17,300 歐元,
e) 破產事務中與分離權或優先權相關的服務應單獨評估

17. 狩獵權事務
a) 三年年度租金,
b) 否則為 34,600

18. 卡特爾事務
a) 輕微卡特爾或分銷限制 57,000
b) 其他 229,700

19. 關於 1967 年《機動車輛法》
和《駕駛執照法》的事務
14,000

20. 遺囑
a) 處置的資產價值,
b) 否則為 7,200

21. 房地產交易
購買價格、市場價值或根據適用於公證人的規定允許的評估基礎

22. 媒體事務
a) 在負責媒體事務的法院和委員會以及答辯前的程序:根據第 9 條第 1 款第 2 項和第 10 條的規定提出費用請求,
b) 在行政機關前的程序:根據第 9 條第 1 款第 1 項和第 10 條的規定提出費用請求;

23. 人事登記事務 14,000

24. 監護事務,
贍養事務除外 7,200

25. 關於成人代表的事務
a) 受影響資產的價值,奧地利 AHK 律師公會聯合會 截至:2024 年 10 月 1 日 4/10
b) 否則為 9,300 歐元

26. 國籍事務 14,000

27. 死亡宣告事務
a) 宣告死亡者的資產價值,
b) 否則為 9,300

28. 環境保護事務
a) 在工廠法、蒸汽鍋爐排放和空氣淨化法、森林和水法以及
與大型設施相關的處置法中 57,000
b) 否則為 17,300

29. 著作權和出版法事務 57,000

30. 協會事務
a) 資產價值,
b) 否則為 14,000

31. 遺產事務
a) 在書面處理維護中,評估基礎
根據《法院委員會收費法》第 3 條,
b) 在其他代表中,索賠的價值。

32. 水法事務,只要不涉及
環境保護事務 17,300

33. 公寓所有權事務(第 21 項的房地產交易除外)
a) 對於重複性服務,三年年度金額
b) 否則為 9,300

34. 其他民事和行政事務
a) 性質非常簡單且意義不大 5,500 歐元
b) 一般情況下 21,200 歐元
c) 在具有深遠意義的情況下 55,500 歐元

35. 在行政法院因行使直接行政機關
命令和強制權力而進行的程序,包括根據《外國人警察法》提出的申訴 34,600

36. 患者指示 21,200 歐元

37. 授權委託書
a) 資產價值
b) 否則為 21,200 歐元

§ 6
(1) 在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的整個適用範圍內,可以根據第 3 款的規定,通過類比應用 RATG 的各自版本來計算費用,特別是通過應用關於單一費率和 TP 1 至 3 和 5 至 9 RATG 的規定。

(2) 如果要求承認
暫緩執行效力,或者通過法律補救措施來反對暫緩執行效力,則可以收取相當於書面陳述
報酬 25% 的聯繫費。
(3) 只要奧地利聯邦統計局公布的消費者價格指數 2015 或取代它的指數與根據 RATG 第 25 條最新生效的條例的月份或隨後與最後一次修改所基於的指數相比發生了超過 5% 的變化,則自該變化後的下一年 1 月 1 日起,可以將根據 RATG 類比應用計算出的律師總報酬(RATG 的固定金額加上根據 RATG 第 23 條的單一費率、根據 RATG 第 15 條的訴訟夥伴附加費、根據 RATG 第 23a 條的 ERV 附加費和根據 TP 3 RATG 附註的聯繫費,如果
適用)加上一個附加費,該附加費對應於根據 RATG 第 25 條最新生效的條例的月份或隨後與最後一次修改所基於的指數與前一年的 10 月指數之間的變化。如此計算出的附加費可以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 10 歐分。
(3a) 如果可以將根據第 3 款的附加費視為合理,並且
在日曆年中生效了根據 RATG 第 25 條的新條例,該條例不
對應於根據第 3 款的附加費金額,則自條例生效之日起,可以根據以下計算公式轉換根據第 3 款的附加費:x = (1 z/100) / (1+y/100) * 100 – 100(z = AHK 附加費的百分比舊;y = 根據 RATG 第 25 條的新條例與根據 RATG 第 25 條的最新有效條例相比的百分比變化)。
(4) 根據第 3 款首次確定附加費是基於
2016 年 1 月公布的指數與 2023 年 1 月公布的指數相比,並且可以用於計算自 2023 年 3 月 15 日起提供的服務的費用。
(5) 根據第 3 款的附加費金額(包括有效期)以及根據第 3a 款的任何轉換後的附加費應永久地在奧地利律師公會聯合會的網站 (www.rechtsanwaelte.at) 上提供。

§ 7
(1) 在律師代表多人或多人與其對立的情況下,可以將以下金額視為合理的訴訟夥伴附加費:
a) 如果只有一方有兩名由律師代表或與其
對立的人 ……………………………………10%
b) 對於他代表的每增加一人和與其對立的每增加一人,每人 …………………………………………………………………………………5%
的費用。(2) RATG 第 7/2 條(第 1 款最後一句)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於
在性質和範圍上大大超過(根據第 2 條第 2 款的含義)準備律師
服務通常需要的檔案研究。(3) 該規定可以適用於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查閱法院、檢察官辦公室和其他機構的電子檔案,其中可以單獨收取下載和打印產生的現金支出。
(4) 儘管有超出此範圍的申請和審查要求,但與防止
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的規定相關的律師事務所內部研究可以根據 RATG 第 7/2 條收取費用。

§ 8
(1) 對於在超國家法庭和決策者、憲法法院或行政法院的代表,對於申訴、上訴、反訴和口頭訴訟的進行以及對規範控制的當事人申請,可以將 RATG 第 3C 條的兩倍金額視為合理。
(2) 對於法律意見,可以將根據 RATG 第 3 條的費用標準視為高達 RATG 第 3C 條的兩倍金額。
(3) 對於對抗性質的談判,可以將根據 RATG 第 3A 條的費用標準視為合理。對於在內容上對應於根據 RATG 第 3A 條的書面陳述並以主張或抗辯索賠為標的的書面材料,特別是在官方責任和保險索賠案件中的要求信,可以將根據該費用項目的費用標準視為合理。
(4) 在徵收事務中,對於就徵收事務與
自己一方進行談判的時間,每開始一小時,根據 RATG 第 3 條的費用,
奧地利 AHK 律師公會聯合會 截至:2024 年 10 月 1 日 6/10,對於在徵收談判中出席的其他必要時間,可以將根據 RATG 第 2 條的費用視為合理。
(5) 對於起草各種文件、合同和其他聲明,包括遺囑,可以將公證費用的規定視為合理,並以 AHK 的評估基礎為基礎。
對於評估外國合同,可以將根據 RATG 第 3A 條至第 3C 條的規定視為合理。
(6) 對於根據 GrEStG 以及根據《所得稅法》第 30b 條和第 30c 條 1988 年提交的納稅申報表,可以分別將根據 RATG 第 1 條至第 3A 條的規定視為合理。
(7) 如果律師擔任仲裁員,則可以類比地將 RATG 的規定適用於其服務,除非另有協議。

第三部分 – 刑事和紀律事務

§ 9
(1) 在因法院可處罰的行為而提起的官方刑事案件中,以下費用標準是合理的:

歐元
1. 在地區法院程序中
a) 主要訴訟程序一審
對於前 30 分鐘 238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119
b) 對於執行完整的上訴和
對此的反駁 1,188
c) 對於僅因
刑罰而執行上訴和對此的反駁 352
d) 根據 b 項的上訴訴訟程序
對於前 30 分鐘 468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234
e) 根據 c 項的上訴訴訟程序
對於前 30 分鐘 352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176

2. 在法院的單一法官程序中,§ 61 Abs 1 Z 5 StPO 中列出的程序除外 a) 主要訴訟程序一審對於前 30 分鐘 396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198
b) 對於執行完整的上訴和對此的反駁 1 188
c) 對於僅因刑罰而執行上訴和對此的反駁 590 歐元。
d) 在根據 b 項的上訴訴訟程序中,對於前 30 分鐘 786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393
e) 在根據 c 項的上訴訴訟程序中,對於前 30 分鐘 590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295
a) 主要訴訟程序一審
對於前 30 分鐘 396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198
b) 對於執行完整的上訴和
對此的反駁 570
c) 對於僅因
刑罰而執行上訴和對此的反駁 428
d) 根據 b 項的上訴訴訟程序
對於前 30 分鐘 590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286
e) 根據 c 項的上訴訴訟程序
對於前 30 分鐘 428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214

3. 在陪審法庭程序和根據 § 61 Abs 1 Z 5 StPO 的單一法官程序中
a) 在主要訴訟程序一審中,對於前 30 分鐘 540
每增加 30 分鐘 270
b) 對於執行上訴和對此的反駁 808
c) 在上訴訴訟程序中,對於前 30 分鐘 808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404
d) 對於執行無效申訴和對此的反駁
1,620
e) 在關於無效申訴的法庭日中,對於前 30 分鐘 1,076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538

4. 在陪審團法庭程序中
a) 在主要訴訟程序一審中,對於前 30 分鐘 620
每增加 30 分鐘 310
b) 對於執行上訴和對此的反駁 928. 奧地利 AHK
律師公會聯合會 截至:2024 年 10 月 1 日 7/10
c) 在上訴訴訟程序中,對於前 30 分鐘 928 每增加 30 分鐘 464
d) 對於執行無效申訴和對此的反駁 1,860
e) 在關於無效申訴的法庭日中,對於前 30 分鐘 1,236 每增加 30 分鐘 618

5. 拘留程序
a) 訴訟程序一審
對於前 30 分鐘 364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182
b) 對於基本權利申訴 786
對於其他申訴 564
c) 訴訟程序二審
對於前 30 分鐘 564
對於每增加 30 分鐘 282

(1a) 第 1 款的規定也適用於參與
調查程序中的對抗性訊問。(2) 如果在第 1 款第 3 項或第 4 項的情況下,同時提出無效申訴
也提出上訴,則根據第 1 款第 3 項 d 項和 e 項或第 1 款第 4 項 d 項和 e 項的費用標準增加 20% 是合理的。
(3) 在第 1 款第 3 項的單一法官程序中,根據第 1 款第 3 項
b) 項和 c) 項的費用標準適用於因關於刑罰的判決和/或關於
私法索賠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根據第 1 款第 3 項 d) 項和 e) 項的費用標準適用於所有
其他上訴和上訴訴訟程序。第 2 款不
適用。

§ 10
(1) 對於律師在因法院可處罰的行為而提起的官方刑事案件中提供的未在 § 9 中提及的服務,根據 RATG 第 1 條至第 3 條和第 5 條至第 9 條的費用標準加上根據 § 6 Abs 3 的附加費,並以下列評估基礎為基礎是合理的:

歐元
在 § 9 Abs 1 Z 1 的情況下 7,800
在 § 9 Abs 1 Z 2 的情況下 18,000
在 § 9 Abs 1 Z 3 的情況下 27,600
在 § 9 Abs 1 Z 4 的情況下 33,200
在 § 9 Abs 1 Z 5 的情況下
對應於 Z 1 至 4,
由於無法確定 18,000

(2) 就第 1 款而言,以下費用計算是合理的:

1.RATG 第 2 條適用於費用確定申請、僅提交
授權委託書、宣布放棄法律補救措施以及
登記法律補救措施的書面陳述;向法院提出的非常簡短的申請或其他通知;2.RATG 第 3A 條適用於申請,只要它們在範圍或內容上不被視為非常
簡短,解除拘留申請,向檢察官和
法院提出的在調查程序中發布命令、許可、
決定的申請等;3.RATG 第 3B 條適用於未在 § 9 中提及的刑事程序中的法律補救措施,特別是針對起訴書提出的異議和根據
§ 87 StPO 提出的申訴以及根據 § 106 StPO 提出的異議。4.RATG 第 7/2 條適用於探視被拘留或監禁的人員以及
參與訊問和檔案研究,該檔案研究在性質和
範圍上大大超過(根據 § 2 Abs 2 的含義)準備律師服務通常需要的檔案研究。

§ 11
關於根據 § 23 RATG 的單一費率的規定可以類比地應用;在這種情況下,根據 § 9 的服務也適用於單一費率的評估基礎。

§ 12
在因法院可處罰的行為而提起的刑事案件中,可以收取高達費用金額 50% 的成功附加費;特別是,如果程序被終止或判決是無罪釋放,或者因犯罪而被指控的人因輕罪或受較低刑罰威脅的犯罪而被判刑。

§ 13
(1) §§ 8 Abs 1 以及 9 至 12 的標準應類比地適用於律師在
a) 因違反行為而處以最高 730 歐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程序,根據 § 9 Abs 1 Z 1;
b) 因違反行為而處以最高 2,180 歐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程序,根據 § 9 Abs 1 Z 2;
c) 因違反行為而處以 2,180 至 4,360 歐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程序,根據 § 9 Abs 1 Z 3;
d) 因違反行為而處以超過 4,360 歐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程序,以及所有因違反行為而除罰款外還受到監禁威脅的行政處罰程序,根據 § 9 Abs 1 Z 4;
e) 財政處罰程序,只要它們不屬於普通法院的管轄範圍,根據 § 9 Abs 1 Z 3;
f) 紀律程序,根據指控的嚴重程度,根據 § 9 Abs 1 Z 1 至 Z 3。
(2) 如果多個行政處罰案件是共同程序的主題,則在確定評估基礎時,應將單獨威脅的刑罰加在一起。
(3) 如果威脅要沒收物品,則評估基礎應分別增加相同的價值。
(4) 對於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法律補救程序,§ 9 應類比地適用,因為要區分是否與因法院可處罰的行為而提起的官方刑事案件相同,法律補救措施是否僅限於反對刑罰金額或超出此範圍。在確定評估基礎時,適用於一審程序的標準是合理的。

第四部分 – 其他規定

§ 14
(1) 對於接收、記錄、保管或交付金錢或證券、儲蓄或存款簿 – 不包括匯票、債務憑證、證人、專家和送達費等 – 可以採用公證費用的規定。
(2) 如果根據第 1 款的接收或交付不是在律師事務所進行的,則對於前往接收或交付地點的努力,根據 RATG 第 7 條的費用可能是合理的。

§ 15
如果律師在其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分支機構以外的地點執業,則可以將根據聯邦差旅費規定的最高服務等級的里程津貼用於使用自己的機動車輛(在必要時也包括租賃機動車輛)以及實際的膳食和住宿費用視為合理。

§ 16
對於律師因正當理由在晚上 8 點至早上 8 點之間或在周日和節假日或在周六提供的服務的費用標準,可以將 100% 的附加費視為合理。

§ 17
(1) § 16 RATG 關於單獨補償所有
支出(包括營業稅)的規定也適用於其報酬
不由 RATG 確定的服務。
(2) 對於通過安全通信渠道發送電子消息,可以將每條消息 50 歐分的費用視為現金支出,只要在個別情況下沒有證明更高的支出。

§ 18
在評估律師提供的未被上述特殊標準(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涵蓋的服務的報酬是否合理時,可以考慮類似服務的標準。

§ 19
AHK 應永久地在奧地利律師公會聯合會的網站 (http://www.rechtsanwaelte.at) 上提供。

第五部分 – 最終規定

§20 § 6 Abs 1 和 Abs 3 至 5 以及 § 10 Abs 1 在決議編號 1/2023 的版本中於 2023 年 3 月 15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