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貶低公司的目的 (§ 7 UWG) 主要是防止公司透過貶低性言論損害其競爭對手的聲譽。因此,它涉及公司之間的關係 (B2B)。
違反此規定屬於不正當商業行為的更特殊形式,因此始終優先於更一般的規定進行審查。
誰
- 出於競爭目的
- 關於另一家公司的事實
- 聲稱或散布
- 具有損害適格性,並且
- 無法證實為真
行為不公平。
禁止貶低的 5 個具體前提
出於競爭目的
…如果受該聲明影響的人與發表該聲明的人之間存在競爭關係,並且後者具有競爭意圖,則會採取行動。
如果一家公司透過其行為獲得的利益與另一家公司因此遭受的劣勢之間存在相互關聯,則始終存在競爭關係。
簡而言之,如果兩家公司擁有相同的客戶群,情況總是如此。
如果對競爭對手發表貶低性言論,則已認為存在以犧牲另一家公司為代價來促進自身(或他人)競爭的意圖(競爭意圖),並且推定其存在。
事實
…是可以客觀驗證的情況和條件。
必須將其與純粹的價值判斷(即主觀意見)區分開來,後者不屬於禁止貶低公司的範圍。
該聲明是事實的陳述(即使是非常誇張的陳述),還是發表者僅僅表達了他的意見?
決定性因素是聲明是否包含一個可以證明的可驗證的事實核心。
在評估聲明和區分事實與純粹的價值判斷時,必須考慮目標群體的理解。
潛在客戶如何將該聲明呈現為解釋的平均接收者?
在此,必須進行全面考慮的情況。
如果該聲明具有可驗證的真實核心,則不存在根據《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7 條第 1 款貶低公司的情況。
圖片或三維表示也可以傳達相應的事實內容。
事實陳述的例子: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描述為「蝗蟲」,這是可以驗證的,因為該術語在商業中廣泛使用,並且代表一家收購、剝削其他公司,然後儘快再次出售以實現盡可能高的回報的公司。
透過查看事實可以驗證一家公司是否真的以這種方式行事。
同樣可以確定機器的一部分是否是「最便宜的」。Dias 將透過檢查相關組件的品質來驗證。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聲明含糊不清,發表者必須允許對他不利的解釋適用!“
不明確規則:
例如,如果一份報紙被描述為屬於「小報部門」,發表者必須接受該術語被解釋為聳人聽聞的報紙和煽動性報紙的釋義。
因此,建議使用精確的措辭。
聲稱或散布
聲稱是根據自己的主動性和自己的知識做出的。另一方面,散布是傳播第三方所作的聲明。
但是,對於《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7 條第 1 款的禁令而言,聲稱或散布事實沒有區別。唯一重要的是,該聲明至少是針對與可能受到損害的人不同的某個人發表的。
損害適格性
…如果散布或聲稱適合損害公司的運營或所有者的信譽,則給定。
是否已經造成損害或發表者是否真的想損害競爭對手都無關緊要。唯一重要的是,該聲明客觀上適合降低另一家公司或所有者在相應客戶群中的聲譽。
無法證實為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即使聲明是真實的,根據《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 條的一般條款,它仍然可能是不正當的!“
如果無法證明聲明的真實性,則已經違反了禁令。(「…無法證實為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重要提示:如果發生訴訟,發表貶低性聲明的人必須證明他的聲明是真實的!“
特殊情況:機密通訊
如果該聲明是機密通訊,並且收件人對該資訊有合法權益,則適用特殊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例外的是,原告必須證明該聲明是不真實的!
如果發表者知道或應該知道該事實是不真實的,則只能追究他的責任。
不正當貶低會產生哪些索賠?
要點
- 如果一家公司對同一客戶群(競爭關係)中的競爭對手發表貶低性言論(推定的競爭意圖),則可能違反禁止貶低公司的規定
- 該禁令僅適用於關於事實的聲明
- 與純粹的價值判斷相反,事實是可以客觀驗證的
- 區分事實和主觀價值判斷的標準是平均接收者和對情況的全面考慮
- 原則上,聲明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在於發表貶低性言論的人,除非它是機密通訊
- 如果事實可以證明是真實的,則不屬於該禁令的範圍,但根據更一般的規定仍然可能是不正當的
- 不明確規則:如果聲明含糊不清,發表者必須允許對他不利的解釋適用
- 違反禁令的前提是該聲明客觀上適合降低競爭對手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