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請求權是對抗不正當行為最重要的請求權 – 為什麼?
- 它滿足了快速解決方案的需求
- 它具有對請求權人有利的舉證責任規定
- 它與過失無關
何時存在競爭法上的停止侵害請求權?
不正競爭法上的停止侵害請求權原則上有兩個前提:
- 請求權相對人的停止侵害義務
- 違反該義務的再次違規風險
為了確立停止侵害請求權,必須滿足這兩個要素。
這在細節上意味著什麼?
停止侵害義務
停止侵害義務可能因絕對權利的威脅或侵犯、因法律行為關係或特殊的行為規範(如《反不正競爭法》UWG 的不正競爭法規)而產生。
因此,如果企業違反了競爭法的某項事實 – 例如,不正當地阻礙了競爭對手或利用了誤導性的商業慣例 – 或者擔心會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則該企業有義務停止此行為。
再次違規的風險
停止侵害請求權以前提是,存在威脅要干預他人法律權益的未來風險。
根據是否已經發生違反競爭法的行為,在此背景下區分……
- …預防性停止侵害請求權
如果尚未違反競爭法,只要存在足夠的跡象表明存在初次違規風險,仍然可以存在預防性停止侵害請求權。
必須擔心潛在的請求權相對人在不久的將來會干預提出異議的企業家的法律權益。
由於企業家在這裡不是在對抗已經發生的干預,而是想防止它發生,因此對於預防性請求權的產生,必須有具體的跡象表明即將發生侵權行為。
潛在的請求權相對人的行為在此至關重要。
初次違規風險的跡象可能是準備行為、廣告公告或聲稱擁有某項權利。
僅僅註冊商標是不夠的,因為這本身並不能說明所有者最終的、與不正競爭法相關的行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法庭上,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原告必須證明存在初次違規風險!“
- …和真正的停止侵害請求權
如果已經發生違反競爭法的干預,則稱為真正的停止侵害請求權,這需要存在重複違規風險。
因此,必須擔心競爭對手會重複干預請求權人受不正競爭法保護的法律權益。
對於重複違規風險的假設,個案的具體情況至關重要。為了假設存在嚴重的擔憂,必須存在未來干擾的跡象。
先前干預的類型和不正競爭行為人的意願方向,這可以通過他的整體行為來顯示,是評估的重要指標。
特別是他在收到干預的申訴後以及在可能已經進行的關於此干預的法庭訴訟期間的行為,可以說明是否擔心未來會發生侵權行為。
在審判前提供停止侵害協議或損害賠償,例如,可以表明重複違規風險的消除或不存在。
另一方面,請求權相對人在審判中強烈捍衛已經發生的干預,這表明他可能會進一步干擾不正競爭法。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與預防性停止侵害訴訟的法律狀況相反,重複違規風險的存在是由於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而推定的。“
這意味著,不是原告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其存在,而是假定存在重複違規風險,直到被告證明不存在這種風險(或不再存在)。
重複違規風險也可能在以後消失 – 例如,由於情況的變化,或者因為被告現在同意停止侵害。這可能會影響各方的訴訟費用承擔。
如果重複違規風險僅在審判期間消失,則被告必須根據推定重複違規風險的原則承擔訴訟費用,除非他可以證明在審判開始之前不存在重複違規風險。
如果在提起訴訟之前就消除了再次違規的風險,則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前提條件,原告必須承擔費用。
在訴訟前消除的跡象包括損害賠償、提供和解或消除被投訴的狀況。
當然,競爭對手違反不正競爭法的行為也可能基於錯誤。如果他消除了損害情況,則會消除再次違規的風險,從而消除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前提條件。
原則上,事先警告侵權人不是必要的,但如果他儘管受到警告仍繼續損害行為,這可能再次成為存在重複違規風險的重要指標。
時間點
最遲必須在第一審審判結束時存在再次違規的風險(初次違規或重複違規風險)。
積極當事人適格 – 誰可以提起訴訟?
由於違反不正競爭法,首先,每個直接受到影響的人都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請求。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以下人員也可以主張競爭法上的停止侵害請求權:
- 未直接受影響的競爭對手
某些違規行為可能會對侵權者的所有競爭對手產生不利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僅存在其受不正競爭法保護的權利可能受到侵犯的抽象風險,未直接受到違規行為影響的競爭對手也可以主張停止侵害請求權。
競爭對手是每個生產或將相同或相關類型的商品或服務投入商業流通的企業家。
此處假定的企業家身份應在更廣泛的意義上理解。每個追求獨立經營的活動的人都有權利,該活動旨在獲取利潤或至少服務於經濟目的。
- 協會
此外,促進企業經濟利益的協會(例如律師協會)可以提起訴訟。
此外,聯邦勞工和僱員商會、奧地利經濟商會、奧地利農業商會主席會議、奧地利工會聯合會和聯邦競爭管理局有權執行法律。
- 消費者
原則上,不允許個別消費者提起訴訟。
消費者直接受到影響的法律狀況仍存在爭議。
如果涉及保護消費者的事實,消費者信息協會 (VKI) 的訴訟權受到限制。
消極當事人適格 – 直接行為人/間接行為人
請求權相對人可以是
- 首先是違規行為的直接行為人
- 共同行為人、教唆者和幫助者 – 任何促成或促進違規行為的人
- 企業所有者對在其企業中工作的人員負責
時效
停止侵害請求權在知悉後六個月到期。
要點
- 停止侵害請求權是實務中最重要的請求權,因為它承諾快速解決方案,具有對請求權人有利的舉證責任規定,並且與過失無關
- 它以前提是請求權相對人基於競爭法事實的停止侵害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風險
- 根據是否已經存在不正競爭法上的違規行為,區分為預防性和真正的停止侵害請求權
- 預防性停止侵害請求權以前提是初次違規風險,其中必須存在對不久的將來發生違規行為的具體擔憂。原告必須在法庭上證明這一點。
- 對於真正的停止侵害請求權,必須存在關於再次違規的重複違規風險。假定其存在,因此被視為已給出,直到被告提出相反的證據。這對原告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優勢。
- 最遲必須在第一審審判結束時存在再次違規的風險(初次違規風險或重複違規風險)。
- 首先,競爭對手和協會可以主張該請求權。
- 可能的請求權相對人是直接行為人,但也包括間接行為人和企業所有者。
- 停止侵害請求權可以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