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標示法

網上商店和實體銷售中價格折扣的標示

以價格折扣進行廣告是提高產品銷量的常用方法。然而,特別是在 B2C 領域的貿易中,與價格標示相關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必須遵守:在奧地利,價格標示法 (PrAG) 特別規定了價格標示的先決條件。最近,為了實施歐盟的所謂綜合指令,該法律通過現代化指令實施法 (MoRUG II) 進行了修訂,並且引入了實際上非常重要的《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其中包含有關價格折扣廣告的規定。

在本文中,我們將根據價格標示法的修訂,研究目前與網上商店和實體銷售中價格折扣廣告相關的現行法律規定。

價格標示法的目的是什麼?

價格標示規定的意義和目的是防止消費者在商品價格和降價方面受到欺騙。通過客觀準確和完整的消費者資訊,應通過價格比較的可能性加強消費者相對於貿易和商業的地位,從而促進競爭。

《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新規定適用於誰?

價格標示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 B2C 領域,因此僅適用於針對消費者的企業家的報價。

與價格折扣廣告相關的新規定主要適用於線上貿易和實體銷售中的零售商。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歐盟以外的零售商,只要他們的銷售也針對歐盟。

在線市場的運營商等中介機構不屬於《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適用範圍,除非他們自己作為平台上的零售商出現。價格比較平台的運營商也不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內。此外,《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關於價格折扣廣告的規定僅適用於商品銷售,不適用於服務和數位內容的提供。此外,還有關於易腐爛商品和保質期短的商品的例外規定。

《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意義上的價格折扣是什麼?

《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意義上的價格折扣公告是一種廣告聲明,其內容是告知商品現在以比以前更便宜的價格提供。價格折扣應以金額或百分比表示。

與其他公司的價格比較、一般廣告聲明(如「最佳價格」)、數量折扣或優惠券不屬於《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適用範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這種廣告措施中,尤其要注意相關的競爭法規。

將廣告與非約束性建議零售價(UVP 價格)進行比較是否屬於《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適用範圍?

如果價格比較與非約束性建議零售價相關,則當比較與價格折扣公告相關聯時,價格比較屬於《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適用範圍。例如,如果非約束性建議零售價被劃掉,或者廣告的措辭為「不是 UVP 19.99 歐元,現在只需 14.99 歐元」,則會發生這種情況。

因此,必須在每個個案中決定,使用非約束性建議零售價進行廣告是否與價格折扣公告相關聯。如果是,則必須滿足《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規定。

在宣傳價格折扣時,具體需要標示什麼?

《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規定規定,在宣傳價格折扣時,除了當前價格外,還必須標示在價格折扣之前的過去 30 天內在同一銷售管道中至少提供過一次的最低價格。先前最低價格的標示必須與價格折扣公告在同一廣告媒體中進行(印刷、線上、廣播、電視、實體零售本身)。

先前最低價格的標示應以何種形式進行?

法律沒有詳細規定先前最低價格的標示應如何進行。《價格指示指令》第 4 條表明,價格標示無論如何都必須易於閱讀和分配給平均注意力的觀察者。從我們的角度來看,不允許使用垂直印刷、非常小的、無法辨認的印刷品以及媒體中斷等。

我們建議將價格標示直接放在網上商店的產品頁面上,並將其分配給相應的產品。例如,不建議在頁腳中標示價格。

但是,沒有必要說明先前最低價格被要求的時間長度。

如果逐步降低價格,該怎麼做?

如果逐步進行價格折扣,則在不間斷地進行價格折扣的情況下(即不提高價格),必須標示在開始逐步進行價格折扣之前對相應產品要求的價格。這對於銷售季節性商品和清倉銷售尤其重要。

違反《價格標示法》第 9a 條的規定會面臨什麼後果?

如果違反《價格標示法》,一方面可能會根據《價格標示法》第 15 條處以行政罰款。

另一方面,由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 條(法律漏洞案例),保護協會或競爭對手也可能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