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贬低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公司通过贬低性言论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声誉。因此,它涉及公司之间的关系 (B2B)。
违反该规定属于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更特殊形式,因此始终优先于更一般的规定进行审查。
谁
- 出于竞争目的
- 关于另一家公司的事实
- 声称或传播
- 具有损害适格性并且
- 无法证实为真
行为不正当。
禁止贬低的 5 个具体前提条件
出于竞争目的
…如果受该声明影响的人与发表该声明的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并且后者具有竞争意图,则该行为将被视为出于竞争目的。
如果一家公司通过其行为获得的利益与另一家公司因此遭受的劣势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则始终存在竞争关系。
简而言之,如果两家公司拥有相同的客户群,则总是如此。
以牺牲另一家公司为代价来促进自身(或他人)竞争的意图(竞争意图)在对竞争对手发表贬损性言论时已被视为理所当然,并且推定其存在。
事实
… 是客观可验证的情况和条件。
有必要将其与纯粹的价值判断(即主观意见)区分开来,后者不属于禁止贬低公司的范围。
该声明是事实的陈述(即使是非常夸张的陈述),还是发表者仅仅表达了他的意见?
决定性因素是,声明是否包含可验证的 事实核心,该核心可以进行证明。
在评估声明以及区分事实和纯粹的价值判断时,必须参考目标受众的理解。
对于潜在客户而言,该声明如何表现为声明的平均接收者?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全面考虑 情况 。
如果声明具有可验证的真实核心,则不存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第 1 款贬低公司的情况。
图片或三维表示也可以传达相应的事实内容。
事实陈述的示例: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被称为“蝗虫”,这是可以验证的,因为该术语在商业中很普遍,并且代表一家收购、剥削其他公司,然后尽快再次出售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回报的公司。
通过查看事实可以验证一家公司是否真的以这种方式行事。
同样可以确定机器的某个部件是否是“最便宜的”。通过检查相关组件的质量来检查 Dias。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声明含糊不清,则发表者必须接受对他不利的解释!“
不明确规则:
例如,如果一家报纸被称为属于“小报部门”,则发表者必须接受该术语被解释为耸人听闻的报纸和煽动性报纸的释义。
因此,建议使用精确的措辞。
声称或传播
声明是根据自己的主动性和自己的知识做出的。另一方面,传播是传递第三方所做的声明。
但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第 1 款的禁令而言,事实是被声称还是被传播没有任何区别。决定性因素仅仅是该声明至少是向与可能受害的人不同的一个人做出的。
损害适格性
… 如果传播或声称适合损害公司运营或所有者的信誉,则会给出。
是否已经发生损害或者发表者是否真的打算损害竞争对手都无关紧要。决定性因素仅仅是该声明客观上适合降低另一家公司或所有者在相应客户群中的声誉。
无法证实为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即使声明是真实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一般条款,它仍然可能是不正当的!“
如果无法证明该声明的真实性,则已经违反了禁令。(“……无法证实为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重要提示:如果发生诉讼,做出贬低性声明的人必须证明他的声明是真实的!“
特殊情况:机密通信
如果该声明是机密通信并且收件人对该信息有合法权益,则适用特殊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例外的是,原告必须证明该声明是不真实的!
另一方面,只有当传播者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事实是不真实的,才能追究其责任。
不正当贬低会导致哪些索赔?
要点
- 如果一家公司在同一客户群(竞争关系)中对竞争对手发表贬损性言论(推定的竞争意图),则可能违反禁止贬低公司的规定
- 该禁令仅适用于关于事实的声明
- 与纯粹的价值判断相反,事实是客观可验证的
- 区分事实和主观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平均接收者和对情况的全面考虑
- 原则上,声明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于发表贬损性言论的人,除非它是机密通信
- 如果事实可以证实为真,则它不属于禁令范围,但根据更一般的规定,它仍然可能是不正当的
- 不明确规则:如果声明含糊不清,则发表者必须接受对他不利的解释
- 违反禁令的前提是该声明客观上适合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