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行銷被用於與讀者、聽眾或觀眾互動時,就被稱為直效行銷。直效行銷旨在引發接收者個別且可衡量的反應。
直效行銷包括:
- 有址廣告郵件(郵寄),
- 宣傳冊,
- 目錄,
- 郵件投遞和
- 電話行銷,但也包括
- 電子郵件,
- 橫幅廣告和
- 搜尋引擎行銷或社群媒體行銷。
法律框架
直效行銷或廣告傳播的法律框架由商業法規、電信法和資料保護條款構成。
商業法規
根據商業法規,地址出版商和直效行銷公司原則上可以透過郵寄方式將有址廣告材料發送給第三方。但是,收件人可以禁止將來發送廣告。但是,該規定僅適用於郵寄廣告。
WKO 的廣告和市場傳播專業協會維護所謂的「羅賓遜名單」。如果人們不希望收到有址郵寄廣告,可以將自己添加到此列表中。該列表每月更新,並提供給地址出版商和直效行銷公司。這些公司在發送有址廣告之前,必須將其資料與羅賓遜名單進行比對。此外,廣告商必須履行其在 GDPR 意義上的資訊義務,並告知相關人員其權利。此外,還必須告知相關人員,他們可以反對將來收到有址郵件廣告。未納入「羅賓遜名單」或向名單中登錄的收件人發送郵寄直效廣告的地址出版商和直效行銷公司,不僅會犯下商業法規的行政違規行為,還會違反現行的資料保護法,並面臨罰款。
電信法
根據電信法,未經收件人事先同意,禁止以廣告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例如電話、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這既適用於企業對企業 (B2B) 關係,也適用於企業對消費者 (B2C) 關係。即使是為了徵求同意的首次通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也被視為廣告。此外,如果撤銷了收件人已授予的同意,則從此時起不允許發送有址郵寄廣告。
資料保護
根據資料保護法規,只有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才能處理個人資料。
GDPR 規定,為了直效行銷的目的,處理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可能構成資料控制者的合法利益。但請注意!如果未經相關人員事先同意,以電子形式進行直效行銷,則根據電信法,其行為仍然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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