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 《刑法》第 176 條,如果透過故意行為眾多人身體或生命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且不涉及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或故意以爆裂物危害。決定性因素不是損害的發生,而是行為所造成的公共危險

不法行為的加劇源於有意識地製造無法控制的危險情境。因此,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僅僅是財產犯罪,而是一種嚴重的危害犯罪

如果故意製造一種情境,對許多人或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危害,且不涉及縱火或爆炸,則構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關於《刑法》第 176 條規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之說明。說明何時某項行為可被視為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可能面臨的刑罰。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有人明知會造成威脅許多人或大量他人財產的危險,不僅會面臨財產損失的風險,還會面臨因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受到刑事訴訟。“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在可察覺的犯罪行為。決定性因素是透過中立觀察可以確定的事項,即具體行為、過程、使用的手段以及由此造成的危險情況。內在過程,如故意、知情或動機,均不予考慮,且不屬於客觀構成要件。

前提是,行為人並非透過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或故意以爆裂物危害,而是對眾多人身體或生命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危害

如果危險不僅限於個別人士,而是同時威脅到不確定數量的民眾或大量的他人資產,則構成公共危險。決定性因素是危險的廣泛影響

產生實際危險情況就已足夠。並不需要實際發生損害。決定性因素是該事件足以對許多人或他人財產造成重大危害

不包括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以及故意以爆裂物危害的案件,因為這些犯罪事實有獨立的規定《刑法》第 176 條僅在沒有這些特殊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適用。

加重情節

如果該行為造成縱火造成嚴重後果中所述的後果之一,特別是

則應適用其中規定的提高的刑罰威脅
需要實際發生這些嚴重後果。僅行為的危險性不足。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負責的人。 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眾多人身體或生命大量他人財產。決定性因素是危害的廣度和強度,而不是個別歸屬。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透過積極作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造成公共危險。需要一種直接造成一般危險情況的行為。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具體公共危險的產生。並不需要發生損害。

因果關係:

行為人的行為與危險情況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危險必須正是因為這種行為而產生。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該犯罪事實想要阻止的典型一般危險得以實現,則該結果在客觀上可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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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性因素是實際的危險情況。不一定要發生任何事情。只要該事件隨時可能失控,且眾多人或大量資產受到影響就已足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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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 176 條規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兜底條款。僅在沒有特別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決定性因素不是手段的類型,而是對許多人或大量他人財產造成一般危險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之外,還增加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人身傷害、嚴重人身傷害、殺人罪、財產損失或自由犯罪,則存在真正的競合
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因為不同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項犯罪事實完全涵蓋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存在虛假的競合
僅在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通常,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保留其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獨立性質

數罪併罰:

如果多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彼此獨立地實施,例如在不同的地點或不同的時間點,則存在數罪併罰
每項行為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

持續行為:

如果多項危害行為直接相關,且由統一的犯罪計畫支持,則可能存在單一犯罪行為
一旦行為人不再實施其他危害行為放棄其意圖,行為的統一性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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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76 條是一項兜底條款。一旦縱火、爆裂物或輻射適用,則由特殊犯罪事實決定,而非一般危害公共安全。 “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對許多人身體或生命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了具體的公共危險。
不需要發生損害,決定性因素是實際的危險情況。

尤其要證明的是

法院:

法院整體背景下評估所有證據,並審查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危險,以及該危險是否在客觀上可歸責於被告。

特別考慮以下因素

被告人:

指控的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可以指出合理的懷疑,例如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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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序中,重要的不是你聲稱什麼,而是可以證明什麼。誰能清楚地記錄危險情況、過程和實際影響,往往就能為辯護創造決定性的槓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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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個例子說明,如果行為人透過有意識的行為製造了一種不限於個別人士的一般危險情況,且同時威脅到許多人或他人財產,且不使用縱火、爆裂物或輻射,則總是存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對所有客觀構成要件特徵具有故意
行為人必須知道或至少認真地認為,其行為會對眾多人身體或生命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危害

故意必須是指危險不僅僅是個別人士,而是不確定數量的民眾大量的他人資產
行為人僅預期到個別危害是不夠的。他必須認識到或至少默許其行為會引發一般危險

對於故意而言,行為人認真地認為這種危險情況的產生是有可能的,並接受這種情況就已足夠。
間接故意就已足夠。行為人不必確定地想要造成危害,只要他默許危險的廣泛影響就已足夠。

此外,故意必須是指危險是嚴重的,即威脅到身體、生命或大量他人財產。僅僅是輕微危害純粹的財產損害的故意是不夠的。

對於嚴重犯罪後果,如嚴重傷害、死亡或使許多人陷入困境不需要故意。只要行為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且他因過失而可歸責於嚴重後果就已足夠。

需要的是,正是因故意危害行為而典型地造成的危險得以實現,且如果行為人採取符合義務的行為,則可以預見且可以避免嚴重後果的發生。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其行為不會引發一般危險,情況保持可控制,或者不會危及更多的人或大量的他人財產,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
同樣,如果危險情況僅因過失而產生,或者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危險的廣泛影響且沒有默許,則不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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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僅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免責。
有意識地製造一種危險情況,該情況威脅到許多人身體或生命大量他人財產,通常不能聲稱沒有認識到不法行為。
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危險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並不能排除罪責。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故意犯罪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或至少默許其行為會引發對許多人或他人財產的一般危險。如果缺乏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認真地認為情況保持可控制或僅影響個別人士,則不存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僅存在過失行為

責任能力:

如果行為人在犯罪時因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為或無法按照這種理解行事,則沒有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會取得一份精神病學鑑定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的迫切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免責的緊急狀態。即使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出路且無法以其他方式避免危險情況,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能會產生減輕或免除罪責的效果。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透過造成危險情況而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則如果該錯誤是沒有故意,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
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則可以考慮過失責任,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轉向處分必須以前提是該犯罪行為的刑罰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罪責不重,且沒有發生死亡事件

然而,根據《刑法》第 176 條規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在基本犯罪事實中也面臨一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因此,轉向處分已經因超過五年的刑罰威脅而失敗。轉向處分依法被排除

如果除了縱火造成嚴重後果中所述的後果外,還發生了嚴重傷害、死亡或使許多人陷入困境等情況,則更不允許轉向處分。在這些情況下,不存在輕微的不法行為,而是存在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必須由法院強制懲處

因此,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予考慮轉向處分,因為

在這些情況下,法律上無法提供金錢給付公益服務緩刑模式犯罪補償等措施。必然會發生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

排除轉向處分:

排除轉向處分並非來自個案權衡,而是直接來自法律
立法者將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評估為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的廣泛影響情況的不可控制性以及對許多人的潛在威脅系統性地排除了轉向處分。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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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處分僅適用於刑罰威脅較低且罪責較輕的輕微犯罪行為。如果不存在這些前提條件,則必須進行具有法院判決的常規刑事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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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根據所造成的一般危險程度,但首先根據危險情況的類型、強度和可控制性以及具體的犯罪後果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人的身體或生命受到威脅或傷害的程度以及對他人財產的危害程度。與危害成分相比,純粹的財產損失明顯退居次要地位,但對於整體評估仍然具有相關性。

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有計劃或有準備地採取行動,危險情況是否自發或有組織地造成,以及存在何種升級和蔓延潛力,尤其重要。對於嚴重犯罪後果,如嚴重傷害、死亡或使許多人陷入困境,這些後果是中央刑罰衡量因素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由於較高的法定刑罰威脅減輕的空間有限。只有在判處的刑罰範圍允許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的情況下,才考慮有條件的刑罰減免。對於嚴重犯罪後果,通常排除有條件的減免。

刑罰範圍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中,法律規定了明顯較高的基本刑罰範圍,該範圍取決於危險的廣泛影響發生的後果。決定性因素不是財產損失,而是對人命和他人財產的危害程度

如果並非透過縱火、故意以核能或游離輻射危害或故意以爆裂物危害,而是對眾多人身體或生命或對大量他人財產造成危害,則刑罰範圍為一到十年有期徒刑
即使是這種基本形式也被視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因為所造成的危險可能不受控制地升級,並且可能隨時影響到許多人

如果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特別是對眾多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使許多人陷入困境,則適用縱火造成嚴重後果的提高的刑罰威脅。在這些情況下,面臨五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立法者在這裡將對人命的具體損害和危害評估為特別嚴重。

如果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導致人員死亡,則適用最高的刑罰威脅。在這些情況下,刑罰範圍為十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這裡的重點不再是危害本身,而是公共危險的致命結果,這使得該犯罪行為成為刑法中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之一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對於根據《刑法》第 176 條規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通常規定有期徒刑。由於較高的刑罰威脅,即一到十年,如果發生嚴重犯罪後果,則最高可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實際上不考慮純粹的罰金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判處五年,則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以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有期徒刑。

對於根據《刑法》第 176 條規定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即使是基本犯罪事實也面臨一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因此,從一開始就排除了《刑法》第 37 條的適用範圍。在法律上不考慮以罰金代替有期徒刑。

《刑法》第 43 條:如果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減免有期徒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的組合。這種方式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不超過兩年的刑罰。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命令緩刑協助,例如

對於故意危害公共安全,這些措施僅作為補充,且僅在(部分)有條件的刑罰減免範圍內考慮。它們不能代替有期徒刑,而只能起到伴隨作用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僅州法院具有管轄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考慮地方法院,因為《刑法》第 176 條即使在基本犯罪事實中也面臨一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因此超出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

州法院作為參審法院

如果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下條件,則存在此管轄權

沒有發生特別嚴重的犯罪後果。

在這些情況下,這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基本形式,其中增加的不法行為源於危險的廣泛影響,而沒有發生嚴重傷害、死亡或許多人的緊急情況

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

如果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下條件,則存在此管轄權

此處重點不再僅僅是單純的危險,而是該行為造成的特別嚴重的後果。由於不法行為的異常嚴重性,在這些情況下,預計將由陪審團法庭做出裁決。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具有管轄權的是犯罪現場的法院。 決定性因素是造成公共危險的地點危險情況產生影響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訴訟程序將在最能確保適當和有秩序的進行的地點進行。

審級制度

對於地方法院作為參審或陪審法庭的判決,允許上訴和無效上訴
負責裁決這些法律救濟的是最高法院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根據《刑法》第 176 條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主張其民事索賠。這些索賠尤其針對財產損失恢復費用價值減損以及因造成的危險情況而產生的後果性損害

此外,如果有人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受傷或陷入困境,則可以要求賠償人身傷害,例如治療費用收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和其他直接的犯罪後果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主張索賠的時效。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僅在未獲准的索賠範圍內繼續進行。

自願的損害賠償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時且真誠地進行。然而,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這種減輕效果是有限的,因為不法行為的重點在於危險的廣泛影響許多人的安全受到威脅

如果犯罪者有針對性、有計劃或肆無忌憚地行事,或者多個人受到具體威脅,則事後的補救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的減輕刑罰意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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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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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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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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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補救措施。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通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記錄。結構化的補救措施可能對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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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76 條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行。重點是造成普遍危險影響大量人員以及大規模危及他人財產。法律評估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危險源的類型事件的過程危險的廣泛影響情況的可控性故意形式證據情況。即使是過程中的微小差異也會決定是否存在實際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分類

儘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精確審查危險的產生、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批判性地質疑專家意見,並以可利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專門從事刑法的代表,我們確保以客觀、結構化和一致的方式審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指控,以駁斥不正當或過分的指控並有效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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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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