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逮捕是指安全機關暫時剝奪個人自由。法律前提條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 171 條第 172 條第 172a 條。逮捕特別允許於以下情況:當場查獲犯罪、存在逃亡危險、可能影響調查或有再犯類似罪行之虞。這些規定也規範逮捕程序、被逮捕人的權利以及可能的較輕措施與保證金。

警方不得任意逮捕人員。必須已有法院許可,或刑事警察在情況緊急或犯罪後立即自行處理。被逮捕人有權知悉逮捕理由、聯繫辯護人,以及迅速接受法院對剝奪自由的審查。

刑事訴訟中的逮捕簡明解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0 條至第 172a 條的權利、程序和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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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逮捕

逮捕是指安全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暫時剝奪個人的人身自由

安全機關僅在符合具體法律前提條件時方可逮捕人員。目的是確保進行中的調查、將被告送交法院或防止進一步犯罪。

對許多當事人而言,首次羈押即改變整個刑事訴訟的情況。羈押後不久,往往決定關於羈押辯護及進一步調查措施的重要問題。逮捕嚴重侵犯基本權利,因此機關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前提條件。

並非每次警方盤查或短暫羈押都自動構成逮捕。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實際喪失行動自由且無法自願離開執法現場。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逮捕後的最初幾小時可能對刑事訴訟的後續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

逮捕的前提條件

逮捕的前提是對某人存在具體犯罪嫌疑,且另有法律認可的逮捕理由。特別包括逃亡危險湮滅證據危險或再犯重大罪行的危險。

每次逮捕前均須審查該干預是否確有必要。若較輕措施已足夠,則不得進一步限制人身自由。特別是對青少年,適用特殊保護規定與更嚴格的比例原則要求。

合法性始終根據各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被告行為或調查進展的細微差異都可能具有決定性意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逮捕絕不得籠統進行,而必須始終基於具體且可理解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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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逮捕

現行犯逮捕是指在犯罪進行中或犯罪後不久立即羈押當事人。在此類情況下,安全機關得特別迅速介入,因為存在當事人離開或證據滅失的危險。

此類逮捕常發生於竊盜傷害毒品犯罪。犯罪與警方介入之間必須存在直接關聯。

即使是現行犯逮捕,被告的權利仍然存在。當事人必須被告知逮捕理由,並可聯繫辯護人

逃亡危險與藏匿

逃亡危險是指具體情況顯示被告可能逃避刑事訴訟。僅憑猜測不足以構成。警方需要有關實際逃亡危險的具體跡象。

逃亡危險可能存在於以下情況:當事人已藏匿、缺乏穩固的社會聯繫或預期刑罰較重。出境企圖或身分虛報也可納入考量。

並非每次出國旅行或變更住所都自動構成逮捕理由。關鍵始終在於是否存在意圖逃避刑事訴訟的具體跡象。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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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出境可能性尚不足以構成逃亡危險的逮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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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湮滅證據危險

湮滅證據危險是指擔心被告可能影響調查或銷毀證據。特別包括企圖對證人施壓、銷毀文件或與相關人員串供。

湮滅證據危險需要有關可能影響證據或證人的具體跡象。一般性擔憂並不足夠。湮滅證據危險在經濟犯罪案件或涉及多人的大型調查程序中特別相關。

刑事訴訟進展越深入,湮滅證據的危險往往越低。因此法院持續審查進一步剝奪自由的前提條件是否仍然存在。

犯罪危險與再犯

若有具體跡象顯示某人可能再犯重大罪行,逮捕也可能合法。《刑事訴訟法》稱之為犯罪危險

此逮捕理由在反覆暴力犯罪危險威脅入室竊盜或組織犯罪中特別相關。然而,先前定罪本身並不自動足夠。機關必須始終評估當前情況。

僅假設某人未來可能再犯並不足夠。關鍵在於顯示嚴重再犯危險的具體事實。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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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犯罪危險,法院也必須仔細審查逮捕是否確實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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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院許可的逮捕

無法院許可的逮捕僅在嚴格前提條件下方屬合法。原則上,剝奪人身自由應受法院監督。然而在特定情況下,若需迅速行動,刑事警察得自行介入。

此類情況常涉及當事人在犯罪後立即逃逸、可能銷毀證據或意圖逃避刑事訴訟的情況。機關必須特別仔細審查是否確實存在合法的逮捕理由。

即使無事先法院許可,措施仍受嚴格法律限制。逮捕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僅得持續至進一步訴訟步驟所需的時間。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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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院許可的逮捕仍屬例外,且始終需要具體的法律前提條件。“

情況緊急

情況緊急是指延遲執法將危及刑事訴訟的成功。在此類情況下,安全機關得立即行動,無需事先取得法院裁定。

典型情況涉及逃逸的被告、即將銷毀證據或有立即再犯危險的情況。關鍵始終在於等待將嚴重妨礙調查。

並非每次時間緊迫都自動構成情況緊急。機關必須能夠合理說明為何需要立即介入。

刑事警察的權限

刑事警察在調查程序中得在符合法律前提條件時自行執行逮捕。其在檢察機關指揮下工作,並執行眾多直接調查措施。

權限特別包括羈押被告、保全證據以及釐清犯罪的初步措施。此外,警方得進行身分查證並扣押物品。

刑事警察也僅得在明確的法律範圍內行動。每項措施必須基於具體法律依據,且不得超出必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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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刑事警察自行採取措施,每次逮捕仍受嚴格法律限制。“

逮捕的命令

逮捕命令在許多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出。審查是否存在充分的犯罪嫌疑與合法的逮捕理由。

命令通常包含當事人資訊、指控的犯罪行為以及剝奪自由的理由。安全機關受此規定約束,不得任意擴大措施。

逮捕後,當事人必須盡快被告知其權利並送交法院。目的是防止被告逃逸或再犯。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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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監督是每次刑事訴訟逮捕中最重要的保護機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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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執行

逮捕的執行遵循明確的法律規定。安全機關必須告知當事人逮捕理由,並同時說明重要權利。特別包括聯繫辯護人的權利以及通知親屬的權利。

執行方式高度取決於具體情況。有些逮捕平靜且合作,有些則在時間壓力下或被告行為激進時進行。儘管如此,機關僅得採取確實必要的措施。

羈押後通常立即開始進一步的刑事警察處理。包括初步訊問、身分查證、記錄以及保全可能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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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逮捕進行中,當事人的權利仍完全存在。“

強制力與比例原則

安全機關在逮捕時於特定前提條件下得使用強制力。特別涉及當事人抗拒、逃逸或危及他人的情況。

然而,每次使用強制力均受比例原則約束。機關僅得使用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手段。不必要的暴力或侮辱性對待仍屬違法。

使用的強制力是否合法始終取決於具體情況。當事人的行為、可能的危險情況及抗拒強度等因素扮演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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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強制力止於較輕措施已足夠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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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與扣押物品

在逮捕時,安全機關常得搜查物品並予以扣押。目的是沒收危險物品、保全證據或確認當事人身分。

特別相關的包括手機、資料儲存裝置、文件、武器或毒品。然而,機關必須始終審查各項措施是否確實必要且有法律依據。

並非每次搜查都自動允許無限制存取個人資料。特別是數位裝置,適用多項前提條件與特殊保護規定。

羈押至法院裁定的期限

被逮捕人不得無限期羈押。機關必須盡快審查進一步剝奪自由的前提條件是否確實存在。

最遲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法院裁定。法院特別審查犯罪嫌疑、逮捕理由以及進一步羈押的比例原則。

若逮捕被認定為違法或前提條件不復存在,當事人必須立即釋放。否則法院得裁定羈押或命令較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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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自由受嚴格時間限制且必須持續審查。“

被逮捕人的權利

即使在逮捕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仍受保護。安全機關必須告知被逮捕人其權利,且不得任意進行調查措施。

最重要的權利特別包括知悉逮捕理由的權利、聯繫辯護人、通知親近人士以及醫療照護與翻譯的權利。

了解自身權利者可及早對訴訟錯誤作出反應,並更妥善評估重要決定。特別是逮捕後不久,常出現心理壓力極大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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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逮捕後不久,安全機關也必須徹底遵守所有訴訟權利。“

知悉逮捕理由的權利

被逮捕人必須盡快被告知逮捕原因。機關必須以可理解的方式說明主要犯罪嫌疑與剝奪自由的理由。

僅作一般性通知並不足夠。當事人必須能夠了解指控內容以及機關認為逮捕必要的原因。

特別是在大型調查程序中,此資訊扮演重要角色,使被告能夠準備辯護並有效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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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辯護人的權利

逮捕後得隨時聯繫辯護人。特別是在最初幾小時內,常產生關於陳述、羈押或進一步調查措施的重要決定。

在嚴重指控或青少年案件中,辯護有時甚至屬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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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聯繫辯護人可能對刑事訴訟的後續進展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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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親屬

被逮捕人原則上得要求通知親屬或其他親近人士逮捕事宜。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無外界聯繫的情況下被羈押。

特別是青少年案件,對法定代理人與少年法院協助機構存在通知義務。安全機關原則上必須立即進行此類通知。

僅在特定例外情況下得短暫限制通知,例如對進行中的調查存在具體危險時。

翻譯與告知的權利

被告必須能夠理解其權利與對其提出的指控。因此,德語能力不足者有權獲得翻譯與語言協助。

機關必須以當事人確實能夠理解其權利的方式進行告知。包括關於拒絕陳述權、聯繫辯護人及逮捕理由的資訊。

錯誤或不完整的告知可能對陳述的可採性及後續訴訟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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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辯護的前提是被告確實能夠理解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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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照護的權利

被逮捕人有權獲得必要的醫療照護。特別涉及健康問題、傷害或心理壓力的情況。

對青少年適用嚴格的保護規定。應青少年、辯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得進行醫療檢查以確認健康狀況。

醫療檢查對後續評估逮捕也可能具有重要性,例如當存在不當使用強制力或健康損害的指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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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護不因逮捕而終止,而在整個羈押期間均屬強制性義務。“

逮捕與羈押的區別

逮捕羈押之間存在重大法律差異。逮捕首先用於短期羈押被告,以確保調查或準備法院裁定。

羈押僅在法院裁定後開始。法院審查是否仍存在緊急犯罪嫌疑與法定羈押理由。進一步剝奪自由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並非每次逮捕都自動導致羈押。許多人在初步調查或法院訊問後即獲釋放。關鍵始終在於對刑事訴訟的具體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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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並不自動意味著隨後將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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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羈押的較輕措施

在裁定羈押前,法院必須審查所謂的較輕措施是否足夠。目的是確保刑事訴訟進行,而不過度限制人身自由。

較輕措施特別適用於逃亡危險、湮滅證據危險或犯罪危險也可在無羈押情況下充分控制時。特別是對青少年,此類措施具有特殊重要性。

具體設計高度取決於個案。法院得將不同義務相互結合,並依被告的個人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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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較輕措施不足時方得裁定羈押。“

報到義務與指示

最常見的較輕措施包括報到義務與法院指示。被告必須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或遵守特定行為規定。

此類指示可能包括禁止接觸、限制居留或義務在特定地址居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逃避刑事訴訟或再犯。

若被告違反此類義務,法院得撤銷較輕措施並裁定羈押。

扣留證件與鑰匙

法院在較輕措施範圍內也得命令扣留特定證件或物品。特別常涉及護照、駕照或車輛與住所鑰匙。

此類措施特別旨在防止被告出境或使用特定物品再犯。

此類措施也適用比例原則。限制不得超出確保刑事訴訟目的所必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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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輕措施旨在避免剝奪自由,而不危及刑事訴訟的保護。“

保證金

在特定前提條件下,法院得命令保證金以替代羈押。被告繳納金額或其他擔保以確保刑事訴訟。

保證金特別旨在防止被告逃避訴訟。同時若刑事訴訟目的仍得充分確保,即可避免剝奪自由。

保證金是否足夠始終取決於個案。法院考量指控的嚴重性、個人情況及逃逸風險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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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僅在刑事訴訟仍得充分確保之處方得替代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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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特殊規定

對青少年在刑事訴訟中適用特殊保護規定。《少年法院法》考量年輕被告對調查措施的反應往往不同,且仍處於個人發展階段。

因此,對青少年的逮捕與羈押僅得在特別嚴格的前提條件下進行。法院與調查機關必須審查措施對發展、教育與社會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

少年刑法整體追求更強的保護理念。若其他措施足夠,應盡可能避免剝奪自由。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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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青少年的調查措施必須始終考量個人發展與未來前途。“

根據《少年法院法》第 35 條的比例原則

根據《少年法院法》第 35 條,僅在隨之而來的不利後果與犯罪行為的重要性不成比例時,方得對青少年命令逮捕與羈押。因此法院必須特別仔細審查剝奪自由是否確實必要。

特別考量青少年的年齡、成熟度、家庭狀況及學校或職業環境。對教育與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也扮演重要角色。

被告年齡越小,比例原則的要求越高。剝奪自由僅應作為最後手段。

青少年較輕措施的優先適用

少年法院法明確規定 優先採用較輕微措施。在裁定羈押前,法院必須審查家庭法措施、指示或其他條件是否足夠。

特別常見的措施包括報到義務、禁止接觸令、受監護的居住形式或社會機構的參與。目標仍然是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同時避免嚴重干預青少年的發展。

少年法院協助機構也可以提出適當措施的建議,並協助法院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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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年刑事法中,只有在較輕微措施不足時,才應剝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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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法定代理人與少年法院協助機構

如果青少年被逮捕,監護人及 少年法院協助機構 原則上必須立即接獲通知,不得無故延誤。這旨在確保青少年不會孤立地面對刑事訴訟程序。

此外,緩刑監督官或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機構也可以參與。這些單位特別在青少年個人情況的問題上,為法院和調查機關提供支援。

只有在特殊例外情況下,例如可能危及兒童福祉或有其他嚴重理由時,才可免除通知義務。

青少年被告的特殊權利

少年被告擁有超出一般保護權利的額外 程序權利。當局必須以適合其年齡的方式解釋資訊,並考慮青少年的發展階段。

這包括特殊的告知義務、由法定代理人陪同的權利,以及對剝奪自由的限制。對於訊問和拘留中的少年被告的待遇,也有特殊規定。

對青少年的刑事訴訟程序應整體加速進行,以盡可能減少長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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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辯護與信任人士

青少年在許多情況下有權獲得 必要辯護。特別是在逮捕、對質或嚴重指控的情況下,必須聘請辯護律師。

青少年通常可以由一名信任的人陪同。這可以是監護人、親屬或社會機構的代表。

這些特殊的保護機制旨在防止青少年因不確定或不堪重負而無法充分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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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需要特別的保護和清晰的程序引導。“

青少年的逮捕與羈押

逮捕和羈押對青少年的個人發展影響特別大。因此,少年法院法規定了更嚴格的條件和更短的拘留期限。

此外,青少年應盡可能與成年囚犯分開關押。對於拘留期間的照護、安置和醫療服務,也有特殊規定。

法院必須持續審查剝奪自由的條件是否仍然存在,或者釋放或較輕微的措施是否足夠。

違法逮捕的請求權

一項 非法逮捕 可能會造成重大的個人、職業和經濟後果。因此,有各種方法可以對抗不當的剝奪自由,並主張所造成的損害。

逮捕是否非法,始終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關鍵因素特別是犯罪嫌疑、法定逮捕理由以及措施的相稱性。

程序錯誤也可能扮演重要角色。這包括例如缺乏告知、不相稱的強制力或違反規定的期限和控制機制。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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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逮捕事後都被證明是合法的,因此對調查措施進行精確審查可能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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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逮捕提出異議

如果受影響者認為剝奪自由不當,可以對 逮捕提出申訴。法院將特別審查是否存在充分的犯罪嫌疑和法定逮捕理由。

法院會審查當局是否採取了相稱的行動,並充分尊重了受影響者的權利。拘留期限和逮捕的執行方式也可能受到審查。

成功的申訴對於後續的賠償請求或進一步的程序步驟可能具有重大意義。

非法剝奪自由的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逮捕或羈押被證明為非法,則有權獲得 賠償。此類請求旨在至少部分彌補不當剝奪自由的後果。

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損失、職業劣勢或嚴重的個人負擔。賠償的具體金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案和剝奪自由的期限。

特別是對於長期剝奪自由或公開調查措施,建議及早進行法律審查,以評估可能的請求和期限。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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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剝奪自由可能導致深遠的後果,並引發法律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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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逮捕通常會在短時間內導致關於陳述行為、羈押和進一步調查措施的深遠決定。及早獲得律師協助有助於堅決行使程序權利,並迅速審查不當措施。

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查閱卷宗、與調查機關聯繫,並審查逮捕、拘留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尤其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早期階段,法律錯誤可能對後續進程產生重大影響。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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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法律決定可能立即對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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