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 (StPO) 第 110 條114 條規定之扣押是一項刑事訴訟措施,若在偵查程序中被視為必要,則將物品、資產或特定數據暫時置於國家管轄權之下。此舉僅限於出於證據原因為保障民法請求權為保障財產法指令(如 充公沒收擴大沒收徵收)之目的。

若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 規定,為 保全證據、保障民法請求權或確保財產法措施而有其必要,則對物品、資產或 嚴格限制之數據 進行 暫時性國家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 (StPO) 第 110 至 114 條規定之扣押:前提條件、數據例外情況、保管與歸還。提供清晰且貼近實務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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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合法性

扣押直接干預所有權與處分權。因此,法律僅允許在明確定義的前提下採取此項措施。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關鍵在於扣押是否 顯屬必要。此表述意指:必須與刑事程序有具體的事實關聯,並經過可理解的目的性審查。

扣押僅在下列情況下具合法性:

財產法指令特別包括:

因此,機關不得採取預防性或一概而論的行動。其必須說明為何該特定物品或資產是為了上述目的之一所必需。若缺乏此必要性,則扣押即屬違法。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衡量標準並非機關的便利性,而是個案的必要性。這正是決定扣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的關鍵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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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處理的特殊性

針對數據,法律劃定了額外的界限。出於證據原因,原則上僅能扣押 特定數據來自公共或公眾可進入場所的影像與錄音。若與案情無密切關聯,則不允許扣押整個數據庫或完整的系統備份。

檢察機關與刑事警察的命令與執行

管轄權有明確規定。 檢察機關下達命令,刑事警察負責執行。 法律藉此將法律裁定與行動執行分離。

刑事警察的獨立扣押權

在特定法律定義的情況下,刑事警察得自主進行扣押。這特別涉及:

此外,刑事警察得 自主扣押特定數據。然而,此處同樣適用事後監督與報告義務。

這些自主權限屬於例外情況。其旨在應對緊急狀況下的實際行動能力,但不能取代檢察機關的基本領導職能。

以副本替代及措施的強制性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4 項 包含一項重要的保護規則。若能透過較溫和的手段達成證據目的,則出於證據原因的扣押 不具合法性,且應依要求撤銷。

具體而言,這意味著:

此規則保護企業、自營業者及私人免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扣押並非懲罰手段,而是一種保全工具。 一旦目的消失或較溫和的手段已足夠,該措施必須終止。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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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副本或錄影能達成目的,則必須停止取走原件。這是「較溫和手段原則」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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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義務與強制執行

實際控制物品或資產者,必須依刑事警察之要求將其交付。

處分權 意指實際的控制。凡是保管、使用或能轉交某物者,即行使處分權。為此並不要求具備所有權。承租人、保管人或員工也可能負有此義務。

法律不僅要求移交。當事人還必須 以其他方式配合扣押。這包括:

若有人拒絕配合,刑事警察得強制執行該義務。為此,警察得對人員或住所進行搜索。此時準用關於搜索的保護規定。這些規則特別涉及命令、流程與記錄。如此可確保干預行為受到監控與審查。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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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既不應盲目進行,也不應反射性地拒絕。關鍵在於該要求是否具體、比例適當且具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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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扣押與法律例外

涉及數據時,法律規定當事人負有配合義務。當事人必須 提供訪問權限,並以 通用文件格式 交付具體要求的內容,或允許製作副本。藉此,訪問權限僅限於必要範圍,而機關仍能保全證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 2 項 特別保護敏感內容。下列各項不屬於此配合義務之範圍:

這些數據在其他條款中受到更嚴格的法律干預前提限制。根據 第 111 條 進行的扣押不得用於規避通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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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數據,將範圍限制在具體必要之處至關重要。扣押不得變相擴大至通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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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被告人士的費用償還

法律明確區分被告與無關的第三方。若 本人並非被指控犯罪者,且因扣押而產生支出,得要求 償還合理且符合當地慣例的費用

可償還的費用特別包括:

費用償還依申請辦理。法律藉此保護無關人士免受國家措施帶來的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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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的第三方不應因調查而承受財務負擔。凡有可證明之支出者,應積極申請費用償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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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內之確認與法律救濟告知

法治國家要求透明度。因此,機關必須 立即或最遲於 24 小時內 向當事人交付或送達扣押確認書。同時,必須告知兩項重要權利:

若有人認為該措施違法,異議權可提供快速的審查。法院審查則確保由獨立機構決定扣押應維持還是終止。

若該措施是為了保障民法請求權,機關應盡可能通知受害者。法律藉此確保受害者的利益也能得到考慮。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 不僅規定了義務,還規定了 明確的保護機制、補償權利與監督可能性。該規範在有效的刑事追訴與當事人權利之間建立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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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時內的確認確保了可追溯性。若缺乏完善的記錄,法律救濟在實務上將變得異常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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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密權之保護

扣押不得規避法律認可的保密權。這正是 刑事訴訟法第 112 條 所保障的保護。

若受扣押影響或在場的人員援引法律認可的保密權反對扣押,則啟動特殊的保護機制。即使該人員本身是被告,此規定亦適用。

法律明確規定,扣押不得規避保密權,否則無效。這意味著任何違法的查閱或利用都將絕對無效。

若當事人提出此類反對,機關必須:

依當事人申請,提存於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必須將文件 與偵查卷宗分開存放。在這兩種情況下,均適用嚴格的查閱禁令。在關於查閱合法性的裁定出爐前,檢察機關與刑事警察均不得審查其內容

具體化義務與審查程序

提存後,開始進行結構化的審查程序。機關必須要求當事人具體標示出哪些部分的披露將構成對其保密權的規避。期限必須合理,且 不得少於 14 天

為了準備,當事人得查閱提存的文件。如此他便能精確指出哪些段落應受保護。

若其未進行此類具體化,機關將把文件併入卷宗並進行評估。若已標示,則由:

在當事人及(如有必要)合適的輔助人員或專家的參與下,審查哪些部分得併入卷宗。

不允許進入程序的法律文件將歸還給當事人。從不當查閱中獲得的資訊,否則無效,既不得用於進一步偵查,亦不得作為證據。此法律後果是強制性的。

異議與停止執行效力

若檢察機關命令將特定部分併入卷宗,當事人得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必須將文件提交法院。法院將裁定是否以及在何種範圍內允許使用。

針對法院裁定得提起抗告。此抗告具有 停止執行效力。在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期間,任何人均不得利用相關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112 條 藉此建立了一個規範明確、多層次的保護機制。它防止職業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任領域在偵查程序中受到不受控的披露,同時確保由獨立機構裁定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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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權不容妥協。正確處理提存與查閱,決定了哪些內容在程序中具備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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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密資訊之保護

除了保護個人職業秘密外,法律還針對 國家保密利益 設有專門機制。該規定涉及 刑事訴訟法第 111 條第 2 項 意義下的書面記錄或數據,前提是其位於機關或公共服務部門的範疇內。

若相關機關或公共服務部門反對扣押,則啟動特殊的審查程序。反對理由必須基於法律規定的兩項原因之一:

  1. 文件包含 機密情報資訊,其在具體個案中的保密利益超過了刑事追訴的利益。
  2. 文件包含 由外國安全機關或安全組織以機密方式傳輸的資訊,該資訊僅在獲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得用於其他目的。

若存在此類反對,機關必須將文件:

在關於查閱的裁定出爐前,檢察機關與刑事警察 不得審查或評估 該文件。查閱禁令嚴格適用。

具體化與理由說明義務

提存後,法院要求相關機關或部門在至少 14 天的合理期限內,具體標示出文件的哪些部分屬於保密範圍。為此目的,該機關得查閱提存的文件。

單憑反對是不夠的。該機關還必須:

因此,法律要求具體且可驗證的理由說明。概括性的保密提示是不夠的。

法院裁定與證據排除原則

若該機關未進行充分的標示或理由說明,法院將把文件併入卷宗並進行評估。若其說明了受保護的部分,法院將在該機關及(如有必要)專家的參與下,審查哪些內容得進入程序。

不允許併入卷宗的文件將歸還給該機關。從不當查閱中獲得的資訊,否則無效,既不得用於進一步偵查,亦不得作為證據。任何使用在法律上均屬無效。

具停止執行效力之抗告

針對法院裁定,該機關或公共服務部門得提起抗告。此抗告具有 停止執行效力。在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期間,任何人均不得利用相關資訊。

刑事訴訟法第 112a 條 藉此建立了一個平衡的程序。它在不排除法院監督的情況下,保護了國家安全利益與國際保密義務。法院最終決定哪些資訊得進入刑事程序,哪些必須保持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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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保護需要法院監督。唯有完善的程序才能防止不當查閱在日後影響整個程序的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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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之終止與後續程序步驟

扣押是一項 暫時性措施。它不得無限期持續。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 因此規定了扣押何時終止以及機關應如何進一步採取行動。

扣押在下列三種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終止:

  1. 當刑事警察自行撤銷扣押時,
  2. 當檢察機關命令撤銷扣押時,
  3. 當法院命令以 沒收 取代扣押時。

沒收 意指法院的正式裁定,即該物品將繼續為程序而保全。相比之下,扣押僅是暫時性的取走。

刑事警察的報告義務

若刑事警察自主進行扣押,必須通知檢察機關。法律要求 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 14 天。

若警察因法律前提缺失或消失而自行撤銷該措施,則無需採取進一步步驟。

在特定的簡單案例中,警察得將報告與後續報告合併。這僅在下列情況下被允許:

此規則旨在避免官僚主義,同時不削弱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

檢察機關對資產之義務

涉及可能被徵收或用於國家請求權的資產時,檢察機關負有明確的裁定義務。其必須:

法律藉此防止資產在缺乏法院監督的情況下被長期凍結。

無需沒收之情形

並非每次扣押都會自動導致法院沒收。若該措施涉及:

或若保全目的亦能透過其他機關措施達成,則法院不命令沒收。

在此類情況下,由檢察機關決定如何進一步處理該物品。其得規定保管方式或終止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 113 條 藉此確保了 明確的時間限制與具約束力的裁定鏈。扣押要麼終止,要麼轉為法院沒收。法律不容許存在法律真空的懸而未決狀態。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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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不得懸而未決。報告、裁定與明確的後續步驟可確保程序紀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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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歸還與法院提存

扣押並不隨單純的取走而結束。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 規定了由誰保管物品以及何時必須歸還。

在提交扣押報告前,由 刑事警察 負責安全保管。報告提交後,由 檢察機關 接管此任務。法律藉此規定了明確的管轄權,防止組織上的不明確。

保管不僅僅是存放。機關必須確保:

一旦保全理由消失,機關必須 立即歸還 物品。對象應為扣押時實際處分該物的人員。

若該人員顯然無權,則由實際有權的人員獲得該物品。若無法在不付出過高代價的情況下確定有權人員,則進行 法院提存。這意味著該物將由法院保管,直到權利歸屬釐清。必須通知相關人員。

法律藉此建立了一個明確原則:任何物品的保管時間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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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負有謹慎義務,且一旦理由消失即須歸還。這保護了所有權並減少了不必要的後續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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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資產之保管

數位資產(如加密貨幣)受特殊規定約束。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a 項 要求將扣押的加密資產轉移至 刑事警察的機關自有基礎設施

此舉旨在防止:

保管最初由刑事警察負責。若法律或事實原因有此必要,檢察機關得命令警察在報告提交後繼續負責保管。

這項特別規則顯示法律對現代資產形式作出了回應。加密貨幣在技術結構上與傳統銀行存款或現金不同。因此,法律要求進行 安全的技術轉移與受控的保管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 藉此完善了扣押系統。它不僅規定了取走權,還規定了負責任的保管、歸還義務以及對數位資產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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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加密資產,技術保管是法律安全的一部分。關鍵在於機關受控的訪問,且無遺失或濫用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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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扣押往往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打擊當事人。從那一刻起,最重要的一點是:採取 快速、結構化且可證明 的行動。律師的協助並非製造「更多戲劇性」,而是為了 掌控程序。它確保對所有權、數據和經濟流程的干預僅發生在法律真正允許的範圍內。

核心在於針對扣押的前提與界限採取正確策略。這包括審查該措施是否根本 具備必要性、是否追求合法的目的,以及較溫和的手段(如副本)是否已足夠。特別是在數據與文件方面,這種界定通常決定了扣押是維持還是迅速終止。

律師特別可以:

這並非形式主義,而是實際的保護。扣押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阻礙工作工具、商業文件、數據載體或資產。反應過慢者將損失時間、金錢及在程序中的地位。及早進行完善論證者,通常能達成措施的 限制及時歸還

若您受到扣押影響,首要任務應是 法律界定,而非現場即興發揮。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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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表能整合溝通、減少錯誤行為,並確保您的法律救濟得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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