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
《刑法》第 26 條規定了一項預防危害的措施。法院針對的是物品,而不是人:它會沒收犯罪工具和犯罪產品,如果它們的特殊性質有利於進一步犯罪。該措施不需要定罪;決定性因素是起始犯罪和犯罪能力。權利人可以透過可靠地消除危險特性來避免沒收。
根據《刑法》第 26 條進行的沒收,允許法院將促成、便利或產生犯罪的物品從流通中移除。目的是預防:危險或具有犯罪能力的物品不應進一步助長未來的犯罪。
原則
起始犯罪構成起點。受影響的物品與犯罪有事實上的關聯:要麼是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使用了它,要麼是為此目的而指定了它,要麼是犯罪產生了它。此外,法律要求具有使未來犯罪成為可能的特殊性質。法院確定這些事實並說明為什麼需要干預。
前提
先決條件是存在起始犯罪,即受刑罰威脅的行為。
該物品必須已用於犯罪、已指定用於犯罪或已由犯罪產生。
這種聯繫客觀存在就足夠了;不需要定罪。
即使存在排除罪責的理由、個人排除刑罰的理由或時效,該措施仍然是可能的。
這確保了即使與刑事訴訟的結果無關,也可以沒收危險物品。
免除
立法者開闢了一條保護途徑:權利人有機會消除危險特性,從而避免該措施。如果無關人員對該物品擁有權利,則法院僅在該人員不能保證合法使用時才下令沒收。
特殊性質
沒收的先決條件是,該物品由於其性質而對實施進一步犯罪構成危險。
此標準涉及所謂的犯罪能力:
如果物品的設計、功能或使用方式有利於犯罪的實施,則應沒收該物品。
例子包括武器、被操縱的設備、帶有犯罪內容的數據載體或專門改裝的工具。如果消除了危險特性,例如透過刪除不允許的數據或移除禁止的設備,法院必須放棄沒收。
實例
在實務中,沒收的應用存在明顯差異
例如,法院駁回了沒收一把摺疊刀的請求,因為無法確定任何特殊的性質,表明存在實施進一步犯罪的危險。
對於帶有與刑法相關內容的數據載體,情況則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沒收被認為是合理的,因為該物品就其性質而言適合實施進一步的犯罪。
但是,權利人有機會透過刪除相關數據來消除危險性質。另一方面,對於也用於日常生活或專業環境中的工具或機器,通常不會宣佈沒收,因為不存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危險。
程序方面
必須在判決中明確宣佈沒收。
僅僅假設或猜測是不夠的;法院必須確定實際的先決條件。該措施也可以獨立進行,
如果沒有追究特定的人,例如對於身份不明或已故的犯罪者。
關於沒收的決定是刑罰宣告的一部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提出異議。
與其他措施的關係
沒收必須與其他資產追回工具區分開來。
雖然沒收涉及非法獲得的資產
並且擴大沒收涵蓋來源不明的資產,
但沒收僅涉及物品本身的危險性。
因此,它不是懲罰性的,而是保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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