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
《刑法》第 26 条规定了一项风险防范措施。法院针对的是物品,而不是人:如果犯罪工具和犯罪产品的特殊性质有利于实施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则予以没收。该措施不需要定罪;决定性因素是起始犯罪和犯罪适用性。权利人可以通过可靠地消除危险特性来避免没收。
根据《刑法》第 26 条进行的没收允许法院将促成、便利或产生犯罪的物品从流通中移除。目的是预防:危险或适合犯罪的物品不应进一步助长未来的犯罪行为。
原则
起始犯罪构成了起点。受影响的物品与犯罪行为相关联:要么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使用了它,要么是为此目的而指定了它,要么是犯罪行为产生了它。此外,法律还要求具备使未来犯罪成为可能的特殊性质。法院确定这些事实并说明干预的必要性。
前提条件
前提是存在起始犯罪,即受到惩罚的行为。
该物品必须已被用于犯罪、被指定用于犯罪或由犯罪产生。
这种联系客观存在就足够了;不需要判决。
即使存在排除罪责的理由、个人排除惩罚的理由或时效,该措施仍然是可能的。
这确保了即使在刑事诉讼结果如何的情况下,也可以没收危险物品。
放弃
立法者开辟了一条保护途径:权利人有机会消除危险特性,从而避免该措施。如果无辜的人对该物品拥有权利,则只有在该人不能保证合法使用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下令没收。
特殊性质
没收的前提是,该物品由于其性质而构成实施进一步犯罪的危险。
此标准涉及所谓的犯罪适用性:
如果物品的构造、功能或使用方式有利于实施犯罪,则应没收该物品。
示例包括武器、被操纵的设备、包含犯罪内容的数据载体或专门改装的工具。如果消除了危险特性,例如通过删除不允许的数据或移除禁止的设备,法院应放弃没收。
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没收的应用存在明显的差异
例如,法院驳回了没收一把折叠刀的请求,因为无法确定任何可能导致进一步犯罪风险的特殊性质。
对于包含与刑法相关内容的数据载体,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该物品本质上适合实施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但是,权利人被赋予了通过删除相关数据来消除危险特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在日常生活中或职业环境中也用于合法用途的工具或机器,通常不会宣布没收,因为不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风险。
程序方面
必须在判决中明确宣布没收。
仅仅是假设或推测是不够的;法院必须确定实际前提条件。该措施也可以独立进行,
如果没有追究特定的人,例如对于身份不明或已故的犯罪人。
关于没收的决定是刑罚宣告的一部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质疑。
与其他措施的关系
没收必须与其他资产追回工具区分开来。
虽然没收涉及非法获得的资产
并且扩大没收涉及来源不明的资产,
但没收仅涉及物品本身的危险性。
因此,它不是惩罚性的,而是保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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