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除名訴訟
股東除名訴訟
如果由於重要原因,與股東的合作變得不合理,則根據除名訴訟提起的《奧地利商法典》第 140 條允許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的其餘股東繼續經營公司。其餘股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排除受影響的股東,而不是根據《奧地利商法典》第 133 條解散公司。此程序是解散的合理替代方案,旨在確保公司繼續經營。
除名訴訟是一種法律措施,股東可以通過該措施將另一位股東因重要原因排除在公司之外。
規定的目的
目標不是保護公共利益或維持公司本身,而是維護其餘股東的延續利益。該規範考慮到雙重不合理性:
- 與受影響的股東繼續合作,
- 但也包括整個公司的解散
一般適用範圍
關於排除股東的規定適用於定期和無限期合夥企業,即普通合夥企業 (OG) 和有限合夥企業 (KG)。排除可以同樣適用於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即使排除唯一的普通合夥人也是可能的,即使這會導致 KG 解散。但是,隨後可以任命一位新的普通合夥人,並且公司可以再次轉變為積極的、持續經營的形式。
內部和外部關係
如果公司在內部關係中有效成立,即合夥協議存在並且合作已經開始,即使尚未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也可以排除股東。
但是,如果只剩下一個股東,則公司必須在外部關係中(通過公司註冊處註冊)存在。只要公司尚未註冊,它只是一個民法合夥企業 (GesbR),該合夥企業不具有法律能力。因此,如果只剩下一個股東,只要 OG 或 KG 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他就不能簡單地繼續經營獨資企業。
如果僅僅是一個 GesbR(即沒有註冊的 OG 或 KG),則《奧地利民法典》第 1215 條中有一項類似的規定。如果他的個人出現嚴重原因,這也允許排除股東。
如果公司「有缺陷地」成立,即合夥協議有缺陷或可撤銷,則此缺陷本身可能是一個重要的排除理由。這適用於股東通過欺詐、威脅或欺騙等方式導致其他股東成立公司的情況。
因此,此人的行為是一個與個人相關的重要理由,證明排除他是合理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除名訴訟不是快速決裂的工具,而是股東之間信任徹底破裂時的最後法律手段“
兩人和多人公司
關於排除股東的規定也適用於兩人公司。同樣,在多人公司中,也可能出現只有一個股東沒有排除理由的情況。他有權要求排除所有其他股東。如果多個股東實現排除理由,原則上可以對所有人採取行動,但始終需要對情況進行全面考慮。
人員適用範圍
該訴訟針對一名或多名股東。對於股東的繼承人,只有在繼承後才允許排除,因為只有到那時才會產生股東地位。但是,可以在程序中考慮死者在繼承前設定的重要理由。如果其餘股東的應受保護利益因死亡而消失,則排除權可能會失效。
前提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允許排除:
- 存在重要理由,
- 此理由源於股東的個人,
- 並且排除適合消除重要理由
這意味著:只有通過排除才能實際消除干擾,該程序才是合理的。
重要理由
「重要理由」需要:
- 公司關係的客觀上嚴重的干擾,
- 與個人相關的參考,
- 較溫和手段的失敗,
- 排除利益的明顯優勢
作為最後手段的排除
排除股東是最後的手段。與解散一樣,它需要存在重要理由。然而,決定性的區別在於,排除並非對所有股東都同樣有效,而是單方面不利於被排除者。
因此,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允許排除:
- 與該股東繼續經營公司是不合理的,
- 較溫和的手段(例如,撤銷管理和代表權、禁令或損害賠償請求)不足以,
- 並且該措施不僅服務於經濟利益,而且服務於保護公司
因此,排除不得用於改善其餘股東的財務狀況,而僅用於防止對公司存在和運作能力的具體危險。
在排除倒數第二個股東時,重要的不再是公司面臨的危險,而是維護公司價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正是因為排除股東會深刻影響公司的結構,因此需要最高的法律精確性,任何形式上的錯誤都可能導致程序失敗。“
與重要解散理由的關係
《奧地利商法典》第 140 條與《奧地利商法典》第 133 條相關聯,因此只有在同時存在重要的、與個人相關的解散理由時,才可能存在排除理由。
並非公司關係的每一次干擾都證明排除股東是合理的。
該理由的與個人相關的性質至關重要:只有當不合理性源於股東的個人時,它才能支持排除。
解散和排除之間不存在等級關係:
- 根據情況,排除可能是比解散更溫和的手段,
- 或者,如果排除顯得不成比例,則反過來可以優先考慮解散
全面的利益衡量
核心是兩階段的利益衡量:
- 解散利益
有必要檢查所聲稱的情況是否構成重要的解散理由,即是否使原告無法合理地繼續經營公司。
- 與個人相關的排除利益
有必要檢查這種不合理性是否僅針對受影響的股東,而與其餘股東繼續經營似乎是可能的。
只有當排除利益明顯佔優勢時,訴訟才是合理的。
典型的排除理由
- 重大違約行為(故意或重大過失),
- 無法履行義務,即使沒有過錯,
- 行為,從根本上破壞了其餘股東的信任
該目錄並非詳盡無遺。評估始終是在全面衡量利益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到個案的所有情況。
過錯並非絕對必要,只有在無法再履行合同時,輕微過失才足夠。
主張排除權
法律構成訴訟
根據《奧地利商法典》第 140 條,排除權屬於其餘股東,作為集體構成權。它不能通過簡單的意願聲明來行使,而只能通過法律構成訴訟來行使。具有法律構成力的判決只有在其具有法律效力時才會生效。
由於每次股東變更都意味著合同變更,因此該訴訟通常會導致合夥協議的變更。如果倒數第二個股東被排除,則公司終止;但是,公司由剩餘股東通過普遍繼承的方式在沒有清算的情況下繼續經營。
如果被排除的股東自願退出並且他的退出是一致同意的,則無需進行法律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協議取代了判決。
及時主張和放棄
必須立即提起排除訴訟,否則排除權失效。不得「儲備」現有的排除理由,因為這與無法合理地繼續合作的要求不符。
放棄排除權可以明示或默示進行,例如,儘管知道排除理由,但僅僅是終止或受影響的股東在其他股東的同意下承擔了變更的職位。
但是,僅僅時間的流逝不足以假設放棄。決定性因素是,有權利人的行為是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允許得出結論,即他不再希望行使該權利。
由於排除權的集體性質,只有所有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共同才能聲明有效的放棄。
其餘股東的共同訴訟
排除訴訟必須由所有其餘股東共同提起。
即使缺少一個有權利人的合作,訴訟也將被駁回。
原告形成一個必要的訴訟共同體。該規定對應於撤銷管理或代表權的情況。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除名訴訟中,專業的律師陪同是必不可少的,它可以明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責任風險,並確保公司的經濟行動能力。“
合作義務
根據股東的忠誠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個別股東可能有義務參與除名訴訟。如果他拒絕這樣做,可以起訴他同意提起訴訟,此同意訴訟可以與除名訴訟結合。只有對拒絕股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才能取代他的合作。
但是,並非在每個排除理由中都自動存在合作義務。只有當股東的不合作是濫用權利時,即他的拒絕明顯沒有根據,並且僅僅是為了阻止排除,即使前提條件已明確滿足,才會產生這種合作義務。
多名被告和或有請求
排除訴訟可以針對一名或多名股東,無論排除理由是否相同或僅僅是事實上的聯繫。如果針對即使只有一名被告的訴訟被證明是沒有根據的,則將完全駁回,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方缺少必要的合作。
訴訟請求始終是排除被告。它可以與解散公司的或有申請或撤銷管理權結合。
與作為主要或或有請求的解散訴訟結合也是允許的。
排除的法律效力
隨著排除判決的法律效力:
- 受影響的股東退出公司,
- 在此之前,他保留其會員權利和義務,除非存在臨時措施
如果只剩下一個股東,則會自動發生普遍繼承:整個公司資產轉移到最後一個股東。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排除股東在法律上是複雜的,並且存在重大風險,尤其是在評估重要理由、正確提起訴訟和遵守期限方面。即使是小的形式錯誤或不充分的理由也可能導致訴訟被駁回。
因此,律師陪同是必不可少的,以精確地檢查法律前提條件,從戰略上準備程序並避免經濟上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