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土地上建造
奧地利奉行「superficies solo cedit」(地上物從屬於土地)原則。所有與土地牢固連接的物品(例如:房屋)均屬於所建土地的所有者。但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或已建造的建築物需要謹慎處理。若無另行協議,他人土地的所有者也將成為所建建築物的所有者。此處的關鍵在於建築者的誠信。如果建築者錯誤地認為自己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則該建築者是誠實的。輕微的疏忽會損害誠實。如果土地所有者對建造一無所知,則原則上會獲得該建築物。誠實的建築者有權獲得有用和必要費用的補償。在某些情況下,他也有義務拆除建築物,即將其清除。但也有例外。如果土地所有者知道建造情況,但沒有立即禁止誠實的建築者,則建築者可以在他人土地上獲得所有權。土地所有者只能要求該土地的共同價值。相反,如果建築者不誠實,則所建建築物將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建築者有權獲得費用補償,但僅限於對土地所有者有主要利益的費用。建築者也可能被迫拆除建築物。
為了獲得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的有保障所有權,奧地利法律允許 2 種情況:地上建築物和民法建築權。
地上建築物
地上建築物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但不應永久存在。地上建築物被視為動產,即使它們本質上應被歸類為不動產。
與建築權一樣,土地所有者與物的所有者不同。通常,土地所有者與建築商之間存在關於土地的使用協議,並附加在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的權利。但此權利受到限制,即建築物只能臨時停留在土地上,因此不應永久停留。地上建築物的第一個所有者在建造時就獲得所有權,無需提交文件。如果出售地上建築物,則僅出售該建築物,而不出售土地。因此,建議另外簽訂土地的單獨使用協議。所有權不是通過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獲得的,而僅僅是通過提交文件。
如果土地的使用協議到期,則在關於地上建築物的使用協議中約定的情況具有決定性意義。
建築權
建築權是在他人土地的地面上或地面下擁有建築物的物權、可轉讓和可繼承的權利。這是一項有期限的權利,可以訂立不少於 10 年且不超過 100 年的期限。建築權應使所建建築物永久存在,而地上建築物則將被拆除。
土地所有者授予某人在其土地上建造的權利。建築權將被記入 C 頁(負擔頁)和 B 頁(建築權條款)。土地所有者仍然是該不動產的所有者,有權建造建築物的人有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然後成為該建築物的所有者,並享有該土地的收益權。通常,建築權是有償授予的,有權建造的人必須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所謂的建築租金。
期限屆滿後,建築權失效,所建建築物歸土地所有者所有。但是,除非另有合同約定,否則土地所有者必須支付相當於建築物價值四分之一的賠償金。建築權也可以通過雙方同意解除。
如果建築權利人在至少連續 2 年內拖欠建築租金,或者雙方一致希望終止建築權,也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