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授予和其他轉讓類型
贈與
贈與是無償轉讓財產(《奧地利民法典》第 938 條)。有兩種不同的可能性
- 附帶實際轉讓的贈與,以及
- 不附帶實際轉讓的贈與。
附帶實際轉讓的贈與以及免除債務的贈與不受形式要求的約束。例如,爺爺將一輛汽車贈與他的孫子,並將鑰匙和車輛文件交給他。或者孫子欠爺爺 100.00 歐元,但爺爺放棄了還款。
不附帶實際轉讓的贈與(贈與承諾)受形式要求的約束(公證行為)。
形式要求代表一種倉促保護或警告功能,以防止考慮不周的贈與承諾。沒有公證行為,贈與承諾無效。公證行為是公證人的書面文件。
在起草贈與合同的框架內,為贈與人授予權利或擔保並不罕見,例如住房使用權、收益權、負擔和處分禁令或優先購買權。
住房使用權
居住權是一種使用權,並在土地登記簿的 C 頁中註明。居住權是在不動產或贈與物(房屋、公寓等)中居住的物權。這項權利是一項高度個人化的權利,不能轉讓給任何人,並且隨著死亡而終止。
為了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居住權,需要一份合同以及權利授予和撤銷聲明。居住權可以是限時的或終身的。
未經權利持有人的同意,在大多數情況下,撤銷或刪除居住權非常困難。
只有在存在「無法忍受的情況」時,才能剝奪權利所有者的居住權。也可以「支付」居住權,但前提是權利持有人同意。
如果出售附有居住權的物品,則必須預期出售的物品會貶值,並且居住權仍然有效,因為它是一種附屬於該物品的物權。
未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的住房使用權僅對所有者有效,但不能防止第三方。為了確保對第三方的保護,需要在土地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收益權
「收益權是享受他人財產的權利,同時保護其本質,不受任何限制。」
收益人是該物品的經濟所有者,並且可以獲得所有「收益」(例如:樹上的蘋果、母牛的牛奶、租金等)
與居住權相反,授予收益權時授予了更多的權利。收益人可以自己使用或出租該物品,但不能負擔或出售。收益人獲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自己保留。但是,他有義務維護該物品。
根據法律規定,收益人有義務利用收益權的收入來處理該物品的維修、補充和製造。只有在明確的書面協議後,才有義務利用自有資金進行維護、改進、補充和製造。
從法律角度來看,將收益權轉讓給第三方是可能的,但它會在「原始」收益人死亡時終止。
與住房使用權一樣,在土地登記簿中進行登記並非強制性的,或者說,未經登記的登記僅對民法所有者有效。在土地登記簿中進行登記可提供全面的保護,也可防止第三方。簡而言之,在將不動產出售給第三方時,它仍然對該第三方有效。
收益權是一項高度個人化的權利,即使轉讓給第三方,也會在「原始」權利人去世時終止。除非該權利已擴展到收益人的繼承人,否則該權利不可繼承。
負擔和處分禁令
如果不動產附有負擔和處分禁令,則所有者未經權利人的同意不得出售或負擔該不動產。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後,它也對第三方具有絕對效力。
但是,只有在配偶、註冊伴侶、父母和子女、選擇或寄養子女或其配偶或註冊伴侶之間建立禁令時,才允許在土地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負擔和處分禁令是一項高度個人化的權利,不得轉讓,並在權利人去世時終止。
如果不存在親屬關係(生活伴侶購買公寓),則從法律角度來看,不可能在土地登記簿中登記負擔和處分禁令。但是,如果這與預期的目標一致,則可以選擇在各方之間建立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因此,合同合作夥伴不可能秘密地將獲得的不動產份額出售給第三方。
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使優先購買權人有權在第三方之前購買物品。如果出售受負擔的不動產,則所有者有義務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僅在暫緩條件下與第三方簽訂合同。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是,所有者和潛在買家之間存在具有約束力的要約或合同。該要約必須適當,它必須包含銷售的所有基本內容,例如購買價格、權利和義務等。
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後,不得再更改要約。現在,優先購買權人有 24 小時的時間來「行使」其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對不動產則有 30 天的時間。但是,如果該要約不足(例如:未提及基本內容,未提及購買價格…),則行使期限不會開始。
根據《奧地利民法典》,只有在出售物品時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它不適用於贈與、交換等。但是,如果該物品被贈與或繼承,則優先購買權仍然存在。
優先購買權是一項高度個人化的權利,不可繼承。優先購買權可能因以下原因而終止:
- 隨著權利人的死亡
- 通過權利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 通過放棄優先購買權並支付補償金
- 通過在行使期限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
遺囑
強制繼承權放棄
為了使遺囑人在他去世後能夠確保不會發生法律糾紛,存在強制繼承權放棄。可以在生前或在遺產訴訟過程中放棄強制繼承權。強制繼承權放棄受形式要求的約束,即公證行為。強制繼承權放棄尤其建議在生前進行贈與時使用。如果父母在生前將獨棟住宅贈與孩子,而父親不久後去世,則母親可以對孩子提出強制繼承權要求。但是,如果母親方面存在強制繼承權放棄,則孩子將受到保護。
為了防止強制繼承權人在這方面發生爭議,明智的做法是在生前,尤其是在不動產轉讓時,放棄強制繼承權。如果遺囑人在生前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則強制繼承權人有權在遺囑人去世後要求現金索賠。如果放棄,則此索賠將被取消。強制繼承權在繼承糾紛中起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