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根據 《刑法》第 134 條,凡將 他人財物(該財物是他發現的,或是因錯誤或其他非因其自身行為而進入其保管的)故意據為己有,以便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獲利,即構成侵占罪。行為人已經實際控制了該財物,但並非通過盜竊而取得。同樣,如果某人最初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將他人財物置於其保管之下,並且事後才將其據為己有,也構成侵占罪。關鍵是占有的意圖,這是將他人財物視為所有物來對待的意願的表達。如果超過特定的價值門檻,法律會因財產不法行為的增加而加重刑罰威脅

如果某人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而該財物並非通過盜竊,而是已經在其保管之下,並且故意非法獲利為目的行事,則構成侵占罪。

淺顯易懂地解釋奧地利的侵占罪。概述《刑法》第 134 條規定的前提條件、價值門檻和刑罰範圍。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侵占不是從盜竊開始,而是從占有開始。誰發現或錯誤地收到某物,如果他像對待自己的財產一樣對待它,就會構成犯罪。 “

客觀構成要件

侵占的客觀構成要件與盜竊的根本區別在於沒有盜竊。他人財物已經在行為人的保管之下,而行為人並未通過非法剝奪而取得該保管權。因此,客觀構成要件描述了非法占有已經控制的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外部環境。

侵占的前提是,他人財物要么是被發現的,要么是因錯誤,要么是其他非因行為人的行為而進入其保管之下的,或者最初是沒有占有意圖而被接收的。決定性因素是,保管權的取得最初在法律上是中立的或允許的。只有當行為人像對待所有物一樣對待他人財物,並最終將其從有權人處奪走時,才會產生可罰的不法內容。

與盜竊不同,這裡沒有任何形式的破壞保管權。立法者在侵占罪中懲罰的不是獲得對財物的控制權,而是濫用已經存在的實際控制權

加重情節

如果他人財物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則構成加重侵占罪。在這種情況下,刑罰威脅會顯著增加。如果價值超過300,000 歐元,則構成特別嚴重的侵占罪,並處以顯著加重的自由刑。價值門檻僅與客觀的財產損失有關。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負責的人,他們保管著他人財物。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具有財產價值的他人財物。如果該財物不完全屬於行為人所有,則該財物是他人財物。與盜竊不同,它不一定是可移動的,因為保管權已經存在。

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占有。如果行為人最終將他人財物從有權人處奪走,並為自己或第三方主張類似所有人的地位,則構成占有。在第 2 款中,事後占有就足夠了,儘管該財物最初是在沒有占有意圖的情況下被接收的。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有權人最終失去了其實際的訪問權限,並且行為人將該財物納入其財產或讓第三方獲得該財物。不需要實際利用。

因果關係:

訪問權限的喪失必須與行為人的占有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就不會發生財產損失。

客觀歸責:

如果恰恰是該構成要件旨在阻止的風險得以實現,即通過濫用現有的保管權非法奪取他人財產,則該結果是客觀可歸責的。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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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構成要件取決於現有的保管權。只有通過最終保留或處置來濫用這種控制權才會構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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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侵占的構成要件涵蓋了行為人占有已經在其保管之下的他人財物的情況。這裡沒有盜竊。有權人不是通過剝奪,而是通過行為人濫用現有的實際控制權而失去該財物。因此,不法行為的重點不在於獲得該物,而在於違反誠信義務地占有已經控制的他人財物。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侵占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損壞財物、隱匿文件或欺詐,則存在真正競合。侵占罪保留其獨立的不法內容,並且不會被取代。如果多個法益受到侵犯,則這些犯罪行為並列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涵蓋了侵占罪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可以考慮基於特殊性的取代。例如,其他財產犯罪就是這種情況,這些犯罪完全涵蓋了占有已經在保管之下的他人財物,因此被認為更具體。

數罪併罰:

如果多次侵占是獨立實施的,例如在時間上分離的占有行為或不同的犯罪客體,則存在數罪併罰。每個占有行為都構成一個單獨的犯罪,除非存在自然的行為單一性。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占有行為直接相關,並且由單一的意圖驅動,例如在同一犯罪計劃中重複保留或轉售他人財物,則可以假定為單一犯罪。一旦沒有進一步的占有行為發生,或者行為人放棄其意圖,該犯罪就結束。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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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占罪中,不法行為不在於獲得該物,而在於違反誠信義務地利用已經存在的保管權進行占有。“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機關必須證明被告人犯有《刑法》第 134 條意義上的侵占罪。決定性因素是證明被告人占有了他人財物,該財物是他發現的,或是因錯誤或其他非因其自身行為而進入其保管之下的,或者他後來侵占了最初沒有占有意圖而獲得的財物。重點不是盜竊,而是非法占有已經存在的保管權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機關必須說明,所聲稱的侵占是否客觀上可以確定,例如通過證人證詞、發現情況、通信記錄、所有權關係、歸還要求、價值證明或其他可理解的情況。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他人財物、現有的保管權占有是否得到證實。重點是,被告人是否出於像所有者一樣保留該財物並永久排除有權人的意圖而濫用了現有的保管權。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了僅僅暫時保留、錯誤、歸還意圖、保管或沒有最終占有意願的情況,這些情況不構成符合構成要件的侵占罪。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說明,她的行為是容易引起誤解的情境性的,或者是由歸還意圖驅動的,或者不符合《刑法》第 134 條的前提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34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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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諸如發現情況、歸還要求、消息記錄和時間流程等證據起著決定性作用。如果沒有清晰的文件記錄,評估往往是推測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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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他人財物在沒有盜竊的情況下進入行為人的保管之下,並且行為人通過占有行為將其據為己有,則構成根據 《刑法》第 134 條的侵占罪,無論最初獲得該物是合法的還是偶然的

主觀構成要件

根據 《刑法》第 134 條的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故意占有已經在行為人保管之下的他人財物。行為人必須知道或至少默許該財物是他人的,並且他沒有權利像所有者一樣保留或處置它。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該他人財物是在沒有盜竊的情況下進入他的保管之下的,例如通過發現錯誤或以其他非因其自身行為的方式,或者他最初是在沒有占有意圖的情況下接收的。決定性因素是,他後來決定將該物據為己有,也就是說,永久地將有權人排除在訪問之外。對於故意,行為人認真地認為占有是可能的,並且接受它就足夠了。不需要意圖故意;間接故意就足夠了

此外,行為人必須以獲利意圖行事。他必須至少默許通過占有為自己或第三方獲得非法的財產利益,例如通過保留、使用、轉讓或出售該物。這種內在的目標將可罰的侵占罪與僅僅是過失或暫時的保留區分開來。

如果指控涉及加重侵占罪,則故意也必須延伸到該物的價值。行為人認真地認為超過法定價值門檻的價值是可能的,並且接受它就足夠了。相反,如果有人認真地認為該價值低於相關門檻,則在主觀上沒有實現加重形式。

如果行為人認真地認為有權保留或使用,有歸還意圖,或者認為有權人同意保留,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否認占有意圖,或者沒有至少默許非法財產利益的發生,情況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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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對於根據 《刑法》第 134 條的侵占罪,不排除轉向處分,但會謹慎考慮。該構成要件涉及財產干預,行為人通過占有已經存在的保管權來占有他人財物。這通常與一定程度的違反信任或忠誠義務有關,這可能會限制轉向處分的解決。

在侵占輕微、該物的價值較低、行為人立即表示理解並且該物迅速且完全歸還或損失得到彌補的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處分。隨著價值的增加、保留時間的延長或有意識地利用這種情況,轉向處分解決的可能性會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轉向,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監管指示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排除轉向處分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明顯最輕微的罪責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地採取轉向處分。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34 條,轉向處分是可能的,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案,並且特別是在價值較高或有意識地利用的侵占中,受到明確的限制。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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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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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干預的程度占有的類型、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保留或使用他人財物對有權人的經濟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影響程度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有針對性、有計劃或重複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明顯的財產損害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根據 《刑法》第 134 條的侵占罪在基本構成要件中受到最高六個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個日工資的罰金的威脅。涵蓋了行為人占有他人財物(該財物是他發現的,或是因錯誤或其他非因其自身行為而進入其保管之下的)的情況,以及事後占有最初在沒有占有意圖的情況下獲得的財物的情況。

如果挪用物品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則構成情節嚴重的挪用。在這些情況下,刑期為最長兩年的監禁。加重的刑罰考慮到財產損失的增加,而與具體的犯罪方式無關。

如果外來物品的價值超過300,000 歐元,《刑法》第 134 條第 3 款規定了更嚴厲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刑期為六個月至五年監禁。不再僅僅處以罰款。

如果其他更特殊的財產犯罪涵蓋了犯罪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在個別情況下可能優先適用。然而,重要的是,挪用的刑期僅取決於挪用的方式法律規定的價值限制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根據《刑法》第 134 條規定的挪用,罰款主要在基本犯罪構成中通常會被考慮,並且在實踐中很常見。隨著挪用物品價值的增加,罰款越來越少被考慮。如果超過最高價值限制,則僅規定監禁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期最長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款,以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監禁。因此,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根據《刑法》第 134 條規定的挪用。

然而,在實踐中,如果存在情節嚴重的價值限制,並且與之相關的是增加的財產不法行為,則該規定將被更謹慎地適用。主要在以下情況下考慮適用: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期的較低範圍內,損害較小或已完全彌補,並且不存在加重情節。對於高價值且刑罰相應增加的挪用,通常不適用。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不超過兩年,並且犯罪人具有正面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這種可能性也存在於挪用中。如果犯罪行為是有針對性的、重複的或長時間的,則有條件的緩刑將被更謹慎地授予。如果物品已歸還,損害已完全彌補,並且犯罪人有悔意,則有條件的緩刑尤其現實。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的組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長兩年的刑罰。
在挪用中,如果罪責相應的刑罰在六個月到兩年之間,則這種形式尤其重要。對於刑期明顯增加的高價值案件,通常不適用。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這些通常涉及損害賠償歸還挪用物品、避免進一步的財產犯罪或結構性措施,例如行為訓練。目的是彌補造成的損害並防止未來的犯罪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挪用,實質管轄權取決於刑期

在刑期最長為六個月監禁或罰款的基本犯罪構成中,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在此處未被超出。

如果挪用物品的價值超過 5,000 歐元,刑期將增加到最長兩年的監禁。在這些情況下,由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作出裁決。地方法院不再具有管轄權。

如果價值超過300,000 歐元,則規定六個月至五年的監禁。同樣,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也具有管轄權,因為刑期不超過五年,因此不會確立陪審法庭的管轄權。

不考慮陪審團法院,因為挪用沒有規定會開啟此類管轄權的刑期。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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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僅遵循法定管轄權秩序。相關的是刑罰威脅、犯罪地點和程序管轄權,而不是相關人員的主觀評估或事實的實際複雜性。 “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執行地點或成功地點的法院。重要的是犯罪人最終為自己保留或像所有者一樣處置外來物品的地點。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決策形式,可以對州法院作為獨任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並且在適當情況下可以提出無效申訴。如果滿足法律前提條件,則最高法院具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根據《刑法》第 134 條規定的挪用,受害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此犯罪行為涉及非法挪用已在犯罪人保管下的外來物品,因此索賠尤其針對物品的價值、任何重置成本使用損失、錯過的用途優勢以及因保留或使用而產生的其他財產損失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挪用的物品需要用於職業或商業目的,並且挪用導致了嚴重的經濟劣勢。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中,私人參與人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繼續,前提是損害尚未完全獲准。

自願賠償,例如歸還物品、支付價值或認真努力進行補償,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及時且完整地進行。

但是,如果犯罪人有計劃地、重複地或以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的方式行事,則後來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補償僅在有限程度上彌補了犯罪的不法行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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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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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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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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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確保證據安全。
    您應儘早確保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的安全,並保留副本。應定期保護數位資料的安全,並防止事後變更。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賠償。
    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進行處理和證明。有組織的賠償可能會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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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根據《刑法》第 134 條

儘早的律師陪同確保正確分類事實,正確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罪責的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刑事法律專業代理,我們確保仔細審查挪用的指控,並在可行的事實基礎上進行訴訟程序。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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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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