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侵占
根据《刑法》第 134 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拾得的或因错误或非因其行为而进入其保管的他人财物,故意据为己有或为第三方非法牟利。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该物,但并非通过盗窃取得。同样,如果某人最初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将他人财物置于其保管之下,并且事后才据为己有,也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占有的意图,即表明将他人财物视为己有的意愿。如果超过特定的价值限额,法律会因财产不法行为的增加而加重刑罚。
如果某人非法占有已在其保管之下而未被盗窃的,并且故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侵占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侵占罪不是从盗窃开始,而是从占有开始。任何人发现或错误地收到某物,如果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它,就会构成犯罪。 “
客观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没有盗窃行为。他人财物已在行为人的保管之下,而行为人并未通过非法剥夺而取得保管权。因此,客观构成要件描述了非法占有已控制的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外部环境。
侵占罪的前提是他人财物要么是被发现的,因错误或非因行为人的行为而进入其保管之下,要么最初是在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情况下被接收的。关键在于保管权的取得最初在法律上是中立的或允许的。只有当行为人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他人财物并最终将其从权利人处夺走时,才会产生可处罚的不法行为。
与盗窃罪不同,侵占罪没有任何形式的破坏保管权的行为。立法机关对侵占罪的处罚不是针对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权,而是针对滥用已存在的实际控制权。
加重情节
如果加重侵占罪,则构成他人财物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会明显增加。如果价值超过300,000 欧元,则构成特别严重的侵占罪,将处以大幅加重的监禁刑罚。价值限额仅与客观的财产损失有关。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要其保管着他人财物。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客体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财物。如果该财物并非完全由行为人所有,则该财物属于他人所有。与盗窃罪不同,该财物不一定是可移动的,因为保管权已经存在。
行为:
犯罪行为在于占有。如果行为人最终剥夺了权利人对他人财物的权利,并为自己或第三方假定了类似所有人的地位,则构成占有。在第 2 款中,即使该财物最初是在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情况下被接收的,事后占有也已足够。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权利人最终丧失了实际的访问可能性,并且行为人将该财物纳入其财产或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实际利用不是必需的。
因果关系:
访问可能性丧失必须是行为人的占有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就不会发生财产损失。
客观归责:
如果准确地实现了该构成要件旨在防止的风险,即通过滥用现有保管权非法剥夺他人财产,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观构成要件取决于现有的保管权。只有通过最终保留或处置来滥用这种对财物的控制权才会构成犯罪。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 《刑法》第 127 条——盗窃:盗窃的前提是拿走他人的动产。行为人破坏他人的控制权并建立新的控制权,从而使权利人失去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侵占罪中不存在这种拿走行为,因为他人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该行为才获得控制权,或者他是否已经拥有控制权,只是事后通过侵占而滥用。如果存在拿走行为,则排除侵占罪。
- 《刑法》第 125 条——故意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损坏、毁坏或影响他人财物的使用价值,而该财物仍归权利人所有。侵犯的是财物的状态,而不是其对权利人财产的归属。在侵占罪中,权利人失去的是财物本身,而与其状态的变化无关。如果损坏和侵占同时发生,则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占罪,因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侵占罪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隐匿文件罪或诈骗罪,则构成真正竞合。侵占罪保留其独立的违法内容,不会被取代。如果侵犯了多个法益,则这些犯罪行为并列存在。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项犯罪行为涵盖了侵占罪的全部违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原则进行取代。例如,其他财产犯罪就是这种情况,这些犯罪行为完全涵盖了侵占已控制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被认为是更特殊的犯罪行为。
数罪:
如果独立实施了多项侵占行为,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侵占行为或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则构成数罪。每项侵占行为都构成一项独立的犯罪行为,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项侵占行为直接相关,并且由统一的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犯罪计划中重复持有或转售他人财物,则可以认定为单一行为。一旦不再发生其他侵占行为或行为人放弃其意图,该行为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侵占罪中,不法行为不在于获取财物,而在于违反诚信地利用已存在的控制权进行侵占。“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第 134 条意义上的侵占罪。关键是证明被告人侵占了他发现的或因错误或其他非因其行为而进入其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或者他后来侵占了最初没有侵占意图而获得的财物。重点不是拿走,而是非法侵占已存在的控制权。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存在他人财物,
- 该财物不属于被告人所有,
- 该财物已经处于被告人的控制之下,
- 该控制权不是通过拿走而建立的,例如通过发现或错误,
- 实施了侵占行为,旨在永久剥夺权利人对该财物的权利,
- 权利人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
- 该侵占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可能超过了加重价值限制。
检察院必须说明,所称的侵占行为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言、发现情况、通信记录、所有权关系、归还要求、价值证明或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审查整体背景下的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他人财物、存在的控制权和侵占是否得到证实。重点在于被告人是否滥用现有控制权,意图像所有者一样保留该财物并永久排除权利人。
法院尤其会考虑:
- 控制权的性质和产生方式,
- 发现或获得财物的情况,
- 具体的侵占行为或不归还行为,
- 排除权利人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 证人关于如何处理该财物的证言,
- 关于所有权、价值和访问权限的客观证据,
- 表明存在侵占或非法获利意图的情况,
- 一个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存在永久侵占。
法院明确区分了单纯的暂时持有、错误、归还意图、保管或没有永久侵占意愿的情况,这些情况不构成符合构成要件的侵占罪。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该财物是否确实是他人的,
- 是否存在侵占,或者仅仅是暂时持有,
- 是否存在归还意图,
- 该财物是否因错误或仅在短时间内被扣留,
- 权利人是否可以联系到或拒绝归还,
- 是否存在故意,或者仅仅是疏忽,
- 所称犯罪过程中的矛盾或漏洞,
- 该财物丢失的其他原因。
她还可以说明,她的行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情境性的或带有归还意图,或者不符合《刑法》第 134 条的前提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34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发现、持有和处理该财物的证人证言,
- 关于所有权和价值关系的证据,
- 关于归还要求或所有权主张的通信记录,
- 显示该财物被扣留多长时间的时间顺序,
- 可以从中推断出侵占意愿的情况。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实践中,诸如发现情况、归还要求、消息记录和时间顺序等证据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清晰的记录,评估往往是推测性的。 “
实践案例
- 保留发现的智能手机:行为人在咖啡馆里发现一部他人的智能手机,显然是另一位客人忘记了。他没有将该设备交给工作人员或联系所有者,而是保留了它并将其用于自己的目的。该智能手机未经拿走就进入了他的控制之下,因为他只是发现了它。通过有意识地保留和使用,他侵占了该他人财物,并永久地阻止了权利人访问。关键不是发现本身,而是后来的侵占,从而构成了《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
- 未归还的错误转账:一笔 6,200 欧元的款项错误地转入行为人的账户。行为人意识到这个错误,但没有通知汇款人,而是将这笔钱用于私人支出。这笔钱未经行为人的行为就因错误进入了他的控制之下。通过使用这笔钱,他故意侵占了这笔钱,并给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由于超过了价值限制,因此构成加重侵占罪。关键是行为人没有归还错误获得的财产价值,而是像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未经拿走的他人的财物进入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行为人通过侵占行为侵占了该财物,则构成《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无论最初获得该财物是合法的还是偶然的。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对侵占已在其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具有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至少默许该财物是他人的,并且他无权像所有者一样保留或处置该财物。
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该他人财物未经拿走就进入了他的控制之下,例如通过发现、错误或以其他非因其行为的方式,或者他最初没有侵占意图就获得了该财物。关键是,他后来决定侵占该财物,即永久地阻止权利人访问。对于故意,行为人认真地认为侵占是可能的并接受它就足够了。不需要意图故意;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此外,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获利意图。他必须至少默许通过侵占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得非法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转让或出售该财物。这种内在目标将构成犯罪的侵占罪与单纯的疏忽或暂时持有区分开来。
如果指控涉及加重侵占罪,则故意也必须涉及该财物的价值。行为人认真地认为超过法定价值限制的价值是可能的并接受它就足够了。相反,如果有人认真地认为该价值低于相关限制,则主观上不构成加重形式。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有权保留或使用,具有归还意图或认为权利人同意保留,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否认侵占意图或至少不默许非法财产利益的发生,情况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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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对于《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不排除转处,但会谨慎考虑。该构成要件涉及财产干预,行为人通过侵占已存在的控制权来侵占他人财物。因此,通常会涉及一定程度的违反信任或忠诚,这可能会限制转处解决。
在侵占行为轻微、财物价值较低、行为人立即表示悔悟并且财物迅速且完全归还或损失得到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转处。随着价值的增加、持有时间的延长或有意识地利用情况,转处解决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罪责较小,
- 被侵占财物的价值不高,
- 没有发生严重的后续影响,
- 不存在有计划或重复的行为,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排除转处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明显超过了加重价值限制,
- 侵占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进行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侵占行为,
- 存在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明显最轻微的罪责和立即悔悟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的转处程序。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34 条,转处是可能的,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尤其是在价值较高或有意识地利用的侵占行为中,转处受到明确限制。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干预的程度、侵占的性质、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保留或使用他人财物对权利人的经济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衡量刑罚。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明显的财产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侵占或保留持续了较长时间,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物品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物品,
- 尽管有明确的指示或归还要求,但仍继续保留他人财物,
- 存在特殊的违反信任行为,例如在亲近、工作或依赖关系中,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无犯罪记录,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立即归还他人财物或终止非法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面临特殊的压力或过度要求的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刑罚幅度
《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在基本构成要件中受到最长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日额罚金的威胁。涵盖了行为人侵占其发现的或因错误或其他非因其行为而进入其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的情况,以及事后侵占最初没有侵占意图而获得的财物的情况。
如果被侵占财物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则构成加重形式的侵占罪。在这些情况下,刑罚范围为最长两年的自由刑。增加的刑罚威胁考虑了增加的财产损失,而与特殊的犯罪执行方式无关。
如果他人财物的价值超过300,000 欧元,《刑法》第 134 条第 3 款规定了再次加重的刑罚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刑罚范围为六个月至五年的自由刑。不再规定单纯的罚金。
如果其他更特殊的财产犯罪涵盖了该行为的全部违法内容,则在个别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但是,关键仍然是,侵占罪的刑罚范围仅以侵占的类型和法律规定的价值限制为依据。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罚金主要在基本构成要件中经常被考虑,并且在实践中很常见。随着被侵占财物的价值增加,罚金逐渐减少。如果超过最高价值限制,则仅规定自由刑。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法院可以判处罚金,而不是最长一年的短期自由刑。因此,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刑法》第 134 条规定的侵占罪中。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加重价值限制,并且由此产生增加的财产不法行为,则会更谨慎地适用该规定。如果该行为处于刑罚范围的下限、损失较小或完全得到赔偿并且不存在加重情节,则主要考虑适用。对于高价值且刑罚威胁相应增加的侵占行为,通常会排除适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侵占罪中。如果该行为是有针对性、重复或长时间实施的,则会更谨慎地给予有条件缓刑。如果财物归还、损失完全得到弥补并且行为人有悔悟,则有条件缓刑尤其现实。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结合起来。对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这是可能的。
对于侵占罪,如果与罪责相称的刑罚在六个月至两年之间,则这种形式尤其重要。对于刑罚范围明显增加的高价值案件,通常会排除这种形式。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这些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归还被侵占的财物、避免进一步的财产犯罪或结构性措施,例如行为训练。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失并防止未来的犯罪行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侵占罪,属事管辖权取决于刑罚范围。
在基本构成要件中,刑罚威胁为最长六个月的自由刑或罚金,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不会超过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如果被侵占财物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刑期将增加至最高两年。在这些情况下,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地区法院不再有管辖权。
如果价值超过300,000 欧元,则处以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同样,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有管辖权,因为刑罚不超过五年,因此不会确立陪审法庭的管辖权。
陪审团法院不予考虑,因为侵占罪没有规定可以启动这种管辖权的刑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原则上,有管辖权的是执行地或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关键在于行为人最终为自己保留或像所有者一样处置他人财物的地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判决形式,可以对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并在适当情况下提出无效申诉。如果满足法律要求,则由最高法院负责。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根据《刑法》第 134 条进行的挪用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方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索赔。由于此罪行涉及非法挪用已在犯罪人保管中的他人财产,因此索赔尤其针对财产价值、任何收回成本、使用损失、错过的使用收益以及因保留或使用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挪用的财产需要用于专业或商业目的,并且挪用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程序悬而未决,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约束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除非损害已完全获得赔偿。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财产、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进行补偿,如果及时且完整地进行,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人有计划地、重复地或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方式行事,则随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犯罪行为的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34 条进行的挪用不与移除相关联,而是与挪用已在犯罪人保管中的他人财产相关联。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事实、挪用和致富意图、任何价值限制以及证据情况。即使是小的偏差,例如在归还意图或意图问题上,也可能是决定性的。
及早的律师陪同确保正确分类事实、正确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责任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挪用的先决条件是否实际存在,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特别是关于挪用和意图,
- 评估价值限制的重要性及其对刑罚范围和管辖权的影响,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整且法律精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仔细审查挪用的指控,并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诉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