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一般原则
《刑法》第 32 条 包含了奥地利刑法中 量刑的原则。它具体化了宪法上的罪责原则,并构成了犯罪行为的抽象刑罚框架与个案中的具体刑罚之间的桥梁。
该规范要求法院 权衡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考虑罪犯的人格以及刑罚对其生活的影响,并确保刑罚既不过于严厉,也不具有姑息性。
因此,刑罚成为 犯罪不法行为、罪犯罪责和社会责任之间公正的平衡。
量刑是判决书中法院确定刑罚的程度和类型的部分。唯一的标准是 罪犯的罪责,而不是公共利益,也不是犯罪后果的偶然性。《刑法》第 32 条 规定法院必须单独且根据罪责确定每项刑罚。
原则
罪犯的罪责是量刑的唯一依据。法院必须判处与犯罪行为的不法内容和个人责任相符的刑罚。
在此,它会考虑损害的严重程度、违反义务的范围、犯罪的准备和计划以及执行的方式。犯罪行为越是深思熟虑和肆无忌惮,刑罚就越严厉。
奥地利刑法拒绝采用僵化的刑罚模式。每项刑罚都必须单独衡量并说明理由。
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权衡
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是量刑的核心要素。如果它们已经包含在犯罪构成中,则不得双重评价。
加重情节 包括:
- 多次犯罪或重复犯罪,
- 特别肆无忌惮或残暴,
- 有计划的准备,
- 自私的动机,
- 对受法律保护的价值漠不关心。
减轻情节 包括:
- 坦白或承认有罪,
- 诉讼程序持续时间长,
- 以前的清白记录,
- 损害赔偿、悔恨或协助澄清案情,
- 在特殊的个人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这些因素的权重是 法院的酌处决定,但必须始终以可理解的方式说明理由。
人格和社会后果的重要性
法院也有义务考虑 刑罚对罪犯未来生活的影响。
决定性因素是刑罚是否以及如何能够实现社会重新融合。
目标不是报复,而是引导罪犯遵守法律,而不会将其永久逐出社会的刑罚。
刑罚的严厉程度
《刑法》第 32 条第 3 款列出了刑罚严厉程度的客观标准。刑罚越严厉,
- 造成的损害或危险越大,
- 违反的义务越多,
- 犯罪行为经过越周密的考虑或准备,
- 执行得越肆无忌惮,
- 以及遇到的预防措施越少。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刑罚既符合犯罪行为的 行为不法价值,也符合犯罪行为的 思想不法价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公正不是通过严厉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权衡行为、罪责和人类责任来实现的。“
实践案例
示例 1 – 重复的财产犯罪:
被告犯下多起同类型的欺诈案件。法院将重复犯罪行为视为加重情节,并处以严厉的监禁刑罚,因为持续的犯罪行为表明存在更高的风险。
示例 2 – 坦白和赔偿:
罪犯完全赔偿了造成的损失,并作出了可信的坦白。法院认为这是重要的减轻情节,并大大减少了监禁刑罚。
示例 3 – 严重暴力犯罪:
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的情况下,判处长期监禁,以反映高度的行为不法价值和巨大的社会干扰价值。
示例 4 – 过长的诉讼程序持续时间:
诉讼程序持续多年,而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这种过长的持续时间会减轻刑罚的程度。
禁止双重评价
禁止双重评价是为了防止因同一情况而受到双重处罚。
如果像“多次犯罪行为”这样的特征已经在刑法规范的法律措辞中被加重考虑,则在量刑时不得再次将其评估为加重情节。
违反此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1 条第 1 款第 11 项 第三个案例提出的无效理由。
与预防和刑罚目的的关系
《刑法》第 32 条 明确指出,刑罚不得仅仅具有普遍预防作用。
它们首先用于公正地惩罚个人罪责(特殊预防作为结果,而不是目的)。
法院必须在威慑、重新社会化和罪责相称性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奥地利刑法仍然以人为本,而不是仅仅以严厉的刑罚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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