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土地上建造
在奥地利,存在“superficies solo cedit”(地上物归属于土地)的原则。所有与土地牢固连接的物品(例如:房屋)均属于所建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对于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或已经建造的建筑物,需要谨慎。如果没有单独的协议,他人土地的所有者也将成为所建建筑物的所有者。这里的决定性因素是建筑商的诚信。如果建筑商错误地认为他可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则该建筑商是诚信的。轻微的疏忽会损害诚信。如果土地所有者对建造一无所知,则原则上他将获得该建筑物。诚信的建筑商有权获得有益和必要费用的补偿。在某些情况下,他还必须拆除建筑物,即将其清除。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土地所有者知道建造,但没有立即禁止诚信的建筑商,则建筑商可以在他人土地上获得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只能要求该土地的普通价值。相反,如果建筑商不诚实,则所建建筑物将归属于土地所有者。建筑商有权获得费用补偿,但仅限于对土地所有者有主要利益的那些费用。建筑商也可能必须清除建筑物。
为了获得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的有保障的所有权,奥地利法律允许 2 种情况:地上建筑物和民法建筑权。
地上建筑物
地上建筑物是在他人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但不应永久存在。地上建筑物被视为动产,即使它们本质上应被归类为不动产。
与建筑权一样,土地所有者与物的所有者不同。通常,土地所有者与建筑商之间存在关于土地的使用协议,并具有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额外权利。但是,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建筑物只能暂时停留在土地上,因此不应永久停留。地上建筑物的第一个所有者在建造时就已经获得所有权,不需要提交文件。如果出售地上建筑物,则仅出售该建筑物,而不出售土地。因此,除了该建筑物之外,还建议单独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所有权不是通过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获得的,而仅是通过提交文件获得的。
如果关于土地的使用协议到期,则在关于地上建筑物的使用协议中约定的情况具有决定性意义。
建筑权
建筑权是在他人土地的地面上或地面下拥有建筑物的物权、可转让和可继承的权利。这是一项有期限的权利,可以订立不少于 10 年且不超过 100 年的期限。对于建筑权,所建建筑物应永久存在,而对于地上建筑物,则将其拆除。
土地所有者授予某人在其土地上建造的权利。建筑权被登记在 C 页(负担页)和 B 页(建筑权登记页)中。土地所有者仍然是该不动产的所有者,有建筑权的人有权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然后成为该建筑物的所有者,并对该土地享有收益权。通常,建筑权是有偿授予的,有建筑权的人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所谓的建筑租金。
期限届满后,建筑权终止,所建建筑物归属于土地所有者。但是,除非另有合同约定,否则土地所有者必须支付相当于建筑物价值四分之一的赔偿金。建筑权也可以通过双方同意解除。
如果拥有建筑权的人拖欠至少连续 2 年的建筑租金,或者双方一致希望终止建筑权,也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