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
销赃
根据 《刑法》第 164 条,如果有人在财产犯罪发生后,协助犯罪者隐瞒、利用或自行获取通过先前犯罪获得的物品,则构成销赃。不法行为的内容不在于新的财产攻击,而在于有意识地确保已经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因此,既保护了最初受害者的财产,也保护了国家对有效刑事起诉的利益。
财产损失已经因先前犯罪而发生。购买、接收、转售或为第三方获取赃物的人,积极促成了财产犯罪在经济上的回报。正是这种后续犯罪应该被《刑法》第 164 条所阻止。前提始终是,先前犯罪已经完成,并且销赃者没有参与其中。
根据《刑法》第 164 条,如果有人明知地隐瞒、利用、获取或向第三方提供通过财产犯罪获得的物品,则构成销赃。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销赃不在于再次攻击他人财产,而在于有意识地确保已经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关键是先前犯罪已经完成,并且被告仅在此之后通过接收、保管或转让而采取行动。 “
客观构成要件
销赃的客观构成要件仅包括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唯一重要的是通过中立观察可以确定的内容,即具体的行为、过程和客观情况。内部过程,如意图、知识或动机,不予考虑,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
销赃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已经实施并完成了一项针对他人财产的、受刑罚威胁的行为。通过该先前犯罪获得的物品必须已经归先前犯罪者所有。因此,销赃必然是后续犯罪,并且在时间上是在先前犯罪完成后开始的。销赃者不得参与先前犯罪本身。
犯罪对象是来自一项可处罚的财产行为的、他人的动产。无论存在何种具体的先前犯罪,只要它是针对他人财产的、受刑罚威胁的行为,都无关紧要。唯一重要的是该物品是通过该行为获得的。
客观上,犯罪行为包括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犯罪者协助先前犯罪者隐瞒或利用该物品,或者他购买该物品,将其据为己有或提供给第三方。因此,既包括支持先前犯罪者的活动,也包括销赃者独立的访问行为。
如果该物品被剥夺了权利人或刑事起诉机关的访问权,则构成隐瞒。利用是指对该物品的任何经济利用。据为己有是指获得自己的实际物权。如果犯罪者促成他人获得该物品,则构成向第三方提供。
客观构成要件已经通过实施该行为而满足。不需要经济上的成功或持久的利用。 短暂的物权就足够了。
加重情节
除了基本构成要件外,《刑法》第 164 条还规定了客观的加重情节,这些情节会增加犯罪的不法性。
如果被隐瞒物品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则客观上构成加重的销赃。关键是犯罪时客观的市场价值。主观的价值观念或后来的价值变化无关紧要。
如果该物品的价值超过 300,000 欧元,则存在另一种加重情节。同样,只有客观的市场价值是决定性的。这种加重情节仅与经济价值的数额有关,与犯罪行为的类型和范围无关。
如果销赃是以商业方式进行的,也构成加重情节。如果犯罪行为的外观表明犯罪者有重复意图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销赃,以便从中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则构成商业性。关键是活动的客观结构,而不是单纯的一次性行为。
如果先前犯罪的性质特别严重,特别是如果它与高额的刑罚威胁相关联,则存在另一种客观的加重情节。这里关键是先前犯罪的客观情况,而不是销赃者的内在态度。只要该物品来自一项因其严重性而具有更高不法性的行为就足够了。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来自一项针对他人财产的、受刑罚威胁的行为的、他人的动产。
行为:
犯罪行为包括协助隐瞒或利用,购买,据为己有或提供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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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销赃的评估,唯一重要的是在先前犯罪完成后,是否隐瞒、利用、据为己有或转让了他人的动产。内在动机在这里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客观上可以确定的行为。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销赃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先前犯罪完成后,隐瞒、利用、据为己有或向第三方提供通过财产犯罪获得的物品的情况。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后续犯罪。不仅保护了受害者的财产,还保护了国家对防止犯罪经济保障的利益。关键是先前犯罪已经完成,并且销赃者没有参与其中。
- 《刑法》第 131 条 – 抢劫性盗窃:销赃与抢劫性盗窃的区别在于暴力的时间和功能。在抢劫性盗窃中,犯罪者在拿走之后使用暴力或威胁,以确保赃物或方便逃跑。销赃仅在他人财产犯罪完成后开始,并且涉及对已经获得的物品的后续处理。销赃者没有参与拿走行为,而是通过接收、保管或转让来实现先前犯罪的经济保障。
- 《刑法》第 144 条 – 敲诈勒索:销赃与敲诈勒索的区别在于,在敲诈勒索中,财产损失仅通过对受害者行为的胁迫而产生。在销赃中,损失已经因先前犯罪而发生。犯罪者不干涉受害者的决策自由,而是事后对物品本身采取行动,并使其能够被利用或隐瞒。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销赃之外,还实现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文件、转售时的欺诈或洗钱,则存在真正的竞合。这些犯罪行为并列存在,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并且没有一项构成要件完全消耗另一项。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项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销赃的全部不法内容,则可以考虑排斥。这尤其是在洗钱的情况下,只要该行为完全旨在掩盖来源并融入合法的经济循环。在这些情况下,销赃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个独立的销赃行为是针对不同的物品或在不同的时间点实施的,则存在数罪并罚。每项行为都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单位,除非存在持续的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同类型的销赃行为在紧密的时间和实质联系中发生,并且由统一的犯罪意图所驱动,例如在统一的销售概念框架内有计划地转售多个被盗物品,则可以假定存在持续的行为。然后,各个行为将合并为一个法律单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与参与先前犯罪和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先前犯罪完成后才采取行动的人可能是销赃者,而参与犯罪过程的人是犯罪者或共同犯罪者——这条分界线决定了整个法律框架。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已经实施并完成了一项针对他人财产的、受刑罚威胁的行为,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之后隐瞒、利用、据为己有或向第三方提供了通过该先前犯罪获得的物品。关键不是再次损害财产,而是对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进行经济保障或利用。
此外,还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参与先前犯罪本身,而是在该犯罪完成后才采取行动。销赃是必要的后续犯罪。参与先前犯罪排除了该构成要件。
尤其要证明的是:
- 一项可处罚的财产行为作为先前犯罪确实已经实施,
- 该物品是通过该先前犯罪获得的,
- 在销赃行为发生时,先前犯罪已经完成,
- 被告隐瞒、利用、据为己有或向第三方提供了该物品,
- 被告不是先前犯罪的犯罪者或共同犯罪者,
- 该物品被剥夺了权利人或刑事起诉机关的访问权,或者被经济利用,
- 被告的行为与该物品的利用或保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在适当情况下,与价值相关的因素或商业结构在客观上是可以确定的。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隐瞒、利用或转让行为在客观上是可以理解和证明的。
法院:
法院在整体背景下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
此外,法院还会审查被告是否在先前犯罪后独立采取行动,或者他的活动是否仍然可以归因于先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 先前犯罪的类型和过程,
- 先前犯罪和销赃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
- 接收、保管或转让的物品的类型,
- 购买、接收或转让的情况,
- 利用途径、销售行为或物品的转移,
- 经济利用或转交给第三方,
- 在接收物品之前和之后的沟通内容,
- 关于获取、保管或转售的证人证词,
- 表明销赃的客观痕迹、证据或扣押物,
- 表明重复或有计划实施的结构。
法院明确区分了没有销赃关联的社会适应性行为、仅了解先前犯罪而没有采取行动以及被告仍然被视为先前犯罪参与者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确实存在可处罚的先前犯罪,
- 该物品是否根本上来源于财产犯罪,
- 在行为发生时,先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 她自己是否参与了先前犯罪,
- 该行为是否仅仅是偶然的、无意的或社会适应性的,
- 是否存在隐瞒、利用或转让,
- 是否存在与该物品的经济联系,
- 该物品是否被自愿归还或未使用,
- 所声称的价值或结构特征是否实际存在,
- 所描述的犯罪过程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解释所有权状况或移交的替代事件过程。
她还可以说明,该行为是容易产生误解的或没有销赃关联的,或者不符合《刑法》第 164 条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64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获取、移交或保管该物品的证人证词,
- 关于购买、转让或利用的沟通证据,
- 该物品或其部分的扣押物,
- 关于销售、转售或经济利用的证据,
- 移交的视频记录或照片,
- 表明所有权或访问权的痕迹,
- 先前犯罪与后来的利用之间的联系,
- 表明有计划或重复行为的迹象。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实践中,销赃的指控经常因无法证明先前犯罪或所有权路径不明确而失败。如果没有关于该物品来源和具体接收行为的明确证据,起诉就无法成立。 “
实践案例
- 接收和转售被盗电子产品:在闯入办公楼的盗窃案发生后,犯罪者向一位熟人提供购买被盗笔记本电脑的机会。这位熟人知道这些设备是从入室盗窃中获得的。他接收了这些笔记本电脑,暂时将它们存放在他的公寓里,然后通过在线平台将它们转售。关键是先前犯罪已经完成,并且销赃者没有参与拿走行为,而是在财产犯罪后才采取行动。通过接收和转售,他利用了通过先前犯罪获得的物品,并确保了犯罪的经济利益。因此,销赃的构成要件就满足了。
这个例子表明,销赃并非仅在有组织的转售中才存在。仅仅是在先前犯罪完成后有意识地接收和转让被盗物品就足以满足构成要件。关键不是物品的类型,而是犯罪者事后实现了对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的利用或保障。
主观构成要件
销赃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所有客观构成要件都具有故意。犯罪者必须知道该物品来源于针对他人财产的、受刑罚威胁的行为,并且他在先前犯罪完成后采取行动,通过隐瞒、利用、据为己有或向第三方提供该物品。
对于故意,犯罪者认真地认为该物品的犯罪来源以及他自己的销赃行为是可能的,并且接受了这一点就足够了。间接故意就足够了。故意还必须涉及先前犯罪已经完成,并且他没有参与其中。
故意还必须旨在通过他的行为实现对通过先前犯罪获得的物品的经济利用或保障。犯罪者自己并不需要想要获得利益。独立的致富意图不是构成要件的前提。
对于价值资格,根据 《刑法》第 164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 故意还必须涉及该物品具有相当大的价值。犯罪者至少必须预料到它是高质量或特别有价值的物品。他不需要知道确切的价值界限。
在商业性销赃中,故意还必须旨在不仅仅是偶尔地,而是重复和有计划地实施该行为,以便从中获得持续的收入来源。
如果犯罪者认真地认为该物品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他不知道先前犯罪,如果他相信先前犯罪者有权,或者如果他认为自己仍然是先前犯罪的一部分,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罪责与错误
只有当无法避免时,禁止性错误才会构成辩护理由。如果该物品的犯罪来源显而易见,那么接收、转售或利用该物品的人不能声称没有认识到其可处罚性。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仅仅是无知或漠不关心并不能免除责任。
犯罪构成错误:
如果犯罪者错误地认为该物品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存在犯罪构成错误。如果有人认真地相信该物品是合法获得的、赠送的或发现的,则他没有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销赃。关键是该错误是否可以理解和令人信服,或者情况是否必须表明存在非法来源的嫌疑。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人才会被处罚。销赃需要故意。如果缺少故意,例如因为犯罪者善意地认为来源是合法的,则不符合构成要件。过失不足以构成犯罪。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无法按照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存在相应的疑问,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犯罪者处于极端的胁迫状态,例如为了避免迫在眉睫的生存危险,则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下的免责紧急状态。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没有其他合理的出路,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然而,在销赃领域,这只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是可能的。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对于销赃,原则上
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考虑转移:
- 这是一个一次性事件,
- 物品的价值很小,
- 不存在商业性实施,
- 没有特别严重的先前犯罪作为基础,
- 被告认罪并进行损害赔偿,
- 不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诸如支付一笔钱、社区服务、附带条件的缓刑或犯罪补偿等措施。
排除转移:
在以下情况下,转移是不可能的:
- 销赃是以商业方式实施的,
- 物品的价值特别高,
- 先前犯罪构成严重犯罪,
- 罪责被评估为《刑法》第 32 条意义上的严重,
- 或者存在相当程度的犯罪能量。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上不允许转移解决。将会进行正式的刑事诉讼,并作出有罪判决或无罪判决。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在销赃中根据被隐瞒物品的价值来衡量刑罚,但主要根据利用行为的类型、强度和重要性以及对先前犯罪的经济保障的具体影响来衡量。关键在于犯罪者在多大程度上促成了确保、实现或将通过犯罪获得的利益纳入经济循环。与积极利用或转让相比,单纯的占有退居次要地位,但对于总体评估仍然具有相关性。
尤其重要的是,犯罪者是否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有组织地采取行动,该行为是自发的还是有准备的,以及他表现出了何种程度的犯罪能量。与先前犯罪的接近程度以及他的行为对后续犯罪成功的重要性也是中央刑罚衡量因素。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物品具有高或特别高的价值,
- 该行为是以商业方式实施的,
- 犯罪者有计划地或有组织地采取行动,
- 在短时间内实施了多个销赃行为,
- 犯罪者在销售或利用中承担了中心角色,
- 先前犯罪特别严重,并且犯罪者意识到了这一点,
- 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早期的、全面的认罪,
- 明显的悔恨和认识,
- 自愿交出该物品,
- 尽可能地积极进行损害赔偿,
- 从属的犯罪参与,
- 过长的诉讼时间。
由于分级的刑罚威胁,减轻刑罚的空间差异很大。对于价值较低的一次性、非商业性销赃,在积极的社会预测下,可以考虑有条件的刑罚减免。对于商业性销赃或非常高的物品价值,空间明显受到限制。
刑罚幅度
在销赃的基本形式中,涉及在犯罪后有意识地支持犯罪者,以隐瞒或利用该物品,以及购买、据为己有或转让给第三方。涵盖了没有特殊加重情节的典型后续犯罪案例。在这些情况下,面临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360 个日工资的罚款。
如果由于该物品具有明显更高的价值而增加了不法性,法律会将该行为评估为明显更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对先前犯罪保障的重要性在这里是首要的。在这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最长两年的监禁。
如果该物品的价值达到特别高的程度,或者销赃是有计划地作为收入来源进行的,则存在特别严重的形式。如果该物品来源于特别严重的先前犯罪,并且犯罪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则同样适用。在这些情况下,面临六个月至五年的监禁。
如果犯罪者仅出于需要、轻率或为了满足对低价值物品的渴望而采取行动,法律会将不法性评估为明显较低。在这些情况下,刑罚威胁为最长一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60 个日工资的罚款,前提是没有特别严重的先前犯罪作为基础。
如果先前犯罪发生在紧密的家庭亲属关系中,法律会考虑到个人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要么只有在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起诉,要么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销赃,原则上允许处以罚款,并且主要在基本形式和不法性较低的情况下考虑。对于商业性销赃或非常高的物品价值,在实践中,监禁是首要的。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最长一年的短期监禁。
这种可能性原则上适用于销赃,因为基本构成要件受到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罚款的威胁。即使在价值资格形式和商业性销赃中,《刑法》第 37 条在法律上也可以考虑,只要判处的监禁不超过一年。在实践中,这种可能性主要用于罪责较轻、物品价值较低且没有先前犯罪记录的情况。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减免监禁。对于销赃,这种可能性通常是开放的,尤其是在机会犯罪者、犯罪价值较低且没有犯罪牵连的情况下。在实践中,有条件的减免经常被授予,前提是没有诸如商业性或高额损失等加重情节。
然而,对于商业性销赃或非常高的物品价值,有条件的减免则明显更加谨慎地适用,因为这里假定存在更高程度的犯罪能量。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的减免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减免的刑罚部分结合起来。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
对于销赃,如果虽然似乎需要判处监禁,但仍然存在有利的犯罪者情况,例如认罪、损害赔偿、合作或没有先前犯罪记录,则可以考虑这种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短暂的无条件部分与有条件减免的剩余部分结合起来。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 这些措施涉及例如
- 损害赔偿,
- 行为训练或
- 旨在避免再次犯罪的结构性措施。
对于窝藏赃物罪,通常会考虑采取这些措施,特别是为了确保损害赔偿和避免进一步的后续犯罪。这些措施可以在有条件或部分有条件缓刑的框架内下令,并用于稳定生活和预防作用。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对于窝藏赃物罪,并非总是自动由州法院管辖。决定性因素是刑罚范围,这取决于物品的价值和犯罪的方式。
如果指控属于基本范围,即简单的窝藏赃物罪,刑罚威胁最高为六个月的监禁或罚款,则由地区法院管辖。这包括没有特殊经济意义的典型机会性窝藏赃物罪案件。
如果指控达到可能判处最高两年监禁的范围,例如涉及更高价值的物品,则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管辖。这涉及标的物价值明显增加但没有特别严重的定罪的情况。
如果考虑到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的刑罚威胁,特别是在以商业方式窝藏赃物罪、非常高的标的物价值或特别严重的先前犯罪的情况下,则同样由州法院管辖。根据具体情况,这可以通过独任法官或由参审法官组成。
对于窝藏赃物罪,陪审团无权管辖,因为犯罪的性质和刑罚威胁均不符合此类组成的先决条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犯罪现场的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被告人被发现或拘留的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作出判决,则不一定是最终的。被告人和检察官都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法院和组成,可以提出上诉,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提出无效申诉。上级法院会审查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以及法律评估是否正确。
哪种类型的审查是可能的,取决于地区法院还是州法院作出的裁决,以及法院的组成。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窝藏赃物罪中,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索赔。由于窝藏赃物罪涉及处理通过先前犯罪获得的物品,因此索赔尤其针对物品的价值、归还、在不可能情况下的赔偿、使用损失以及因隐瞒、利用或转让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此外,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由于窝藏赃物行为而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这些损失超出了最初的财产损失,例如仓储成本、贬值、错失的销售机会或收回物品的额外费用。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就会阻止所主张索赔的时效。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之后,时效仅在未授予索赔的范围内继续进行。
自愿的赔偿,例如归还物品、交出收益或赔偿损失,可能会减轻刑罚,前提是及时且认真地进行。在窝藏赃物罪中,这种减轻处罚的理由通常比暴力犯罪更为重要,因为不法行为的重点在于财产领域。
但是,如果犯罪者以商业方式、有计划地或在知晓特别严重的先前犯罪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则事后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减轻处罚意义的重要部分,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存在更高程度的犯罪能量。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窝藏赃物罪在法律上具有挑战性,因为评估主要取决于物品的来源、犯罪者的知识水平、先前犯罪后行为的时间以及价值、犯罪方式和可能的商业性质。事实上的微小偏差可能会决定是否存在实际的窝藏赃物罪或是否存在免于处罚的情况。
及早寻求律师的协助,可以确保对初步犯罪行为、所有权路径、意图和声称的资格进行清晰的法律分类,并始终如一地处理减轻责任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窝赃的前提条件是否实际满足,或者是否可以考虑与非刑事行为进行区分,
- 分析有关来源、知识、价值和利用类型的证据情况,
- 在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制定明确而现实的辩护策略。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理机构,我们确保对窝赃的指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可行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诉讼,以尽可能减少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和个人影响。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